导图社区 第一章 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 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②讲 民事权利及其私力保护,第一讲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法律关系。
编辑于2024-12-30 16:29:35第一章 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第一讲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民事立法、司法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根本准则。
对于民事司法而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在民法制度存在法律漏洞或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
《民法典》中,民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六项∶
(一)平等原则
1.含义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人格、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平等。
其既包括适用法律的平等,
例如,国家侵害了私人的财产,与私人侵害了国家的财产,在民法上的后果相同;
也包括彼此之间的平等,
例如,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交易,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
2.平等原则的违反
(1)特权与歧视,是平等原则的对立物。
例如,某商场向社会公告∶
只有本地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才有权购买本商场的至尊茅台酒。
此公告即违反了平等原则。
(2)基于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等需要而导致的区别对待,不构成"特权",故不违反平等原则,
如老年人乘车优待证。
(二)自愿原则
1.含义
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需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并依法接受自己选择之结果。
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当然结果。
2.自愿原则的违反
(1)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作出与内心意愿不相符的意思表示。
(2)"巨婴"心理,敢做不敢当。
例如,购房人在不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因房价下跌要求"退房",即解除合同。
购房人的主张即违反自愿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因"未同意"的一方并未作出意思表示,故此时不构成违反自愿原则。
例如,擅自公开他人的隐私的行为,并不违反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1.含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交易结果中的权利、义务的配置,在利益上应当均衡。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具有密切联系,一般情况下,符合自愿原则的民事交易,即符合公平原则。
例如,顾客在豪华餐厅就餐,以1000元的价格点了一盘咸萝卜。顾客和餐厅的交易系双方自愿,故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2.公平原则的违反
在一方当事人别无选择、只能就范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的权利、义务的配置利益失衡的交易,构成公平原则的违反。
例如,承运人在春运期间,以坐票价格出售站票,乘客不得不回家过年,只得购买。该项交易即违反了公平原则。
(四)诚信原则
1.含义
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本着遵约守信、与人为善的主观心态,与对方进行交往。
因诚信原则是针对当事人的心态而言的,适用范围广泛,亦被称为"帝王原则""一般条款"。
2.诚信原则的违反
(1)当事人一方违反约定,未如约向对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一方恶意加害对方,即损人不利己。
(五)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
1.含义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需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与良好的道德风尚。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对于民事活动内容的道德要求,表明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不仅需向法律负责,而且需向道德负责。
2.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
(1)违反公共秩序。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为竞争关系,甲公司与张某订立合同,约定张某组织人员到乙公司营业场所围堵闹事。
该合同即违反了公共秩序
(2)违反善良风俗。
男女、两性、婚姻、生育之类
例如,代孕合同、向婚外情人的财产赠与合同、不得生育或必须生育的约定等。
(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需遵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针,不得以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取民事利益。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是我国民法上的"绿色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辨析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辨析"的问题。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的辨析问题,即判断"这种关系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辨析,需要判断的要素有二∶
(1)这种关系应当具备法律意义,即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这种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当是民法上的约束力。
2.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辨析
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辨析问题,即判断"这种关系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判断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要点在于
(1)厘清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事实,即搞清楚"他们之间发生了哪些事情";
(2)根据所厘清的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效果,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3)在分析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应剥离其他无关当事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其包括三种类型∶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即"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三类民事主体中,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仅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类。
非法人组织也是民事主体,但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
义务的产生依据有二∶
(1)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侵权法律关系。
(2)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法律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可约定又可法定"之判断,与"民事法律关系既可约定又可法定"之判断,两者同义。
3.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
(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物"。
在个别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如,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股权质押等情况下,担保物权的客体即为民事权利,而非物。
(2)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其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其中,消极不作为的给付,
例如,演员对演艺公司所承担的、不得参加非由演艺公司安排之演出的义务。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包括
"专利技术"(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作品"(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商标"(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包括
"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②讲 民事权利及其私力保护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获得支配利益的权利,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均属于支配权。
1.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包括支配权人之外的所有人。
这些不特定的义务人向支配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为消极义务,即不侵害权利人正常支配权利客体的义务。
2.支配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
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二、请求权
(一)请求权的一般原理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命令式请求)
请求权又可称为相对权、对人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三大类型。
1.请求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特定性,请求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进行请求,而不能向义务人之外的他人主张权利。(请求权的相对性)
2.请求权的实现必须通过义务人的履行行为。
3.请求权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
以同一标的成立的若干请求权,可以相容共处,均为有效,彼此间不发生排斥。
(二)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1.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区分
(1)债权请求权(以债权为依据的请求权)(要别人东西的权利)(债权的相对性)
债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即"要他人东西的权利"。
在这里,"他人的东西",
既包括"他人的财产",
也包括"他人的劳务"。(他人的物权、劳务、财产权)
需要注意的是,金钱是一般种类物、消耗物,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法律属性。
因此,在任何法律关系中,请求他人支付金钱的权利,均属于债权请求权。
如价金请求权、
费用请求权、
还款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违约金请求权等,
(2)物权请求权(要自己东西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请求对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权利,即"要自己东西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的主张,
需以"我是物权人"作为依据;
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则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项权利。
(3)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基于占有请求对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权利,即"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
由此可见,与物权请求权相同,占有保护请求权也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项权利内容;
与物权请求权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张,需以"我是占有人" 为依据。
2.返还原物请求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
如上所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有二∶
①基于物权主张返还原物
并非任何物权人均可依据其物权,向物的侵占者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只有能够占有标的物的物权人,才能提出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
在大多数情况下,物权人均可占有标的物,
如所有权人、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
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也存在不能占有标的物的物权人,
如抵押权人、不占有供役地的地役权人,
在抵押物或供役地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或不占有供役地的地役权人,不得对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基于占有主张返还原物
基于占有主张返还原物,需在"侵占之日起1年内"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否则,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消灭。
总 结
基于物权请求权与基于占有保护请求权所主张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1.基于物权主张返还原物与基于占有主张返还原物,各受一个限制∶
前者的限制在于,抵押权、不占有供役地的(消极)地役权,不得作为返还原物的物权依据;
后者的限制在于,需在侵占之日起1年内主张。
2.基于物权主张返还原物,是以"现在的物权" 为依据;基于占有主张返还原物,是以"过去的占有"为依据。
我基于现在的物权向你请求返还原物
我基于原来的占有向你请求返还原物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
基于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主张返还原物,相对人需相对于返还请求权人而言,为无权占有人,
包括直接占有人,
也包括间接占有人。
这意味着∶
向并不占有标的物的相对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相对人不可能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实现;
向有权占有标的物的相对人主张返还原物,则将会受到占有人有权占有的抗辩,返还原物请求权同样不能实现。
总 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两方面条件
1.主张返还原物的一方,其需具有物权或占有的依据。
2.被主张返还原物的一方,其需对主张一方构成无权占有。
3.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1)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依据
如上所述,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依据也有二∶
①物权;
②占有。
(2)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相对人
基于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相对人有二∶
①行为妨害人,即具体实施妨害、造成危险之人。
②状态妨害人,即放任妨害、危险存在的人。
换言之,状态妨害人是对行为妨害人有法律上的支配能力的人。
总结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两方面条件
1.对于主张一方而言,其需具有物权或占有的依据。
2.对于被主张一方而言,其需是行为妨害人或状态妨害人
三、抗辩权
(一)抗辩权的概念
抗辩权,是指请求权的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以外的事由,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
例如,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因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价款,买受人就是在行使抗辩权。
在民法中,最为常见的抗辩权包括
诉讼时效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其以拒绝履行请求权所请求的行为为其内容。
因此,不能将抗辩权与请求权相互混淆。
抗辩权是"不给"的权利,而不是"要"的权利。
(二)抗辩权与否认的区分
1.抗辩权与否认的特征与内在逻辑
(1)抗辩权的特征有二∶
①抗辩权的主张,是以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为前提;
②抗辩权的主张,需以被请求一方另行提出抗辩事由为依据。
因此,抗辩权的逻辑是∶
"我承认你享有请求权,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抗辩事由)拒绝你的请求"。
(2)否认特征也有二∶
①否认的主张,以不承认对方请求权的享有为前提;
②在否认情况下,被请求一方无需另行提出其他拒绝履行的事实依据。
因此,否认的逻辑是∶"我不承认你有请求权"。
2.是否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的判断方法
由上文可知,被请求一方是否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是抗辩权与否认的根本区别所在。
进而,是否承认对方的请求权,可分解为是否承认两个要素∶
①"事实";
在这里,所谓事实,是指导致对方享有请求权的事由;
②"连接"。
所谓连接,则是指事实与请求权之间的联系。
事实与连接的逻辑关系如下图所示∶
(1)既承认事实的存在,又承认事实可导致请求权的发生,即承认连接的存在,即构成承认请求权的存在;
(2)或不承认事实的存在,或虽承认事实的存在,但不承认事实可导致请求权的发生,即不承认连接的存在,即不构成承认请求权的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被请求一方是抗辩还是否认,仅看其拒绝请求的逻辑,不问法律上该逻辑是否成立。
四、形成权(单方决定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消灭的权利。
在民法上,形成权包括
解除权、
变更权、
追认权、
拒绝权、
决定权、
抵销权、
选择权、
撤销权
形成权的产生,既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
前者如法律对于重大误解意思表示所规定的撤销权,
后者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权。
(一)形成权的行使(需要自己行使,不需要他人同意)
当事人享有形成权后,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否则,形成权的法律后果不能自动产生。
(二) 行使形成权的方式
形成权是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在此基础上,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是∶
1.法律要求以起诉、仲裁等特定方式行使形成权的,应当依法定方式行使形成权。
例如,因对方欺诈所产生的合同撤销权,依法需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
否则,不构成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的后果不能发生。
受欺诈人以口头方式主张撤销的,视为其未行使撤销权。
2.法律未要求以起诉、仲裁等特定方式行使形成权的,应当以单方通知方式行使形成权。
否则,不构成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的后果不能发生。
例如,因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而产生的出租人解除权,虽无需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但仍需以通知承租人合同解除为方式。
3.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不作为可以构成形成权之行使的,不作为也可以作为行使形成权的方式。
例如,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的,即构成接受继承权。
(三)除斥期间
形成权不能永远存在,而应受时间的约束。在民法上,约束形成权的法律期间,即为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可以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
2.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
3.形成权人应当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形成权。反之,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四)形成权的异议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时,对方当事人有权以诉讼方式提出异议。
当事人没有事先就异议期间达成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解除、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予支持。
五、诉讼中被告主张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方式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各项"主张",是否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应当区分被告所提主张的实体权利性质,区分对待∶
1.被告主张请求权的,
如请求原告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
2.被告主张形成权的,
如主张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的,也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
3.被告主张抗辩权的,
如主张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原告减少价款,不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
六、权利的私力保护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是指在民事权利正在遭受他人侵害的情况下,为制止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在必要的限度内,受害人或第三人对侵害人所实施的强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
①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②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
③不应超过必要限度。
(2)正当防卫的后果
①在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对致害人的损害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时,防卫人根据其过错,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较大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不得不对较小的民事权益所做的牺牲。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
①在危险环境下,情况紧急,且别无选择;
②所保全的权益与所牺牲的权益之间有明显的差异,
如人身损害与财产搠失、较大的财产损失与较小的财产损失。
民法拒绝回答人身损害的比较
(2)紧急避险的后果
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由引起危险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不可归责于特定人的原因引起危险时,由受益人向受损人补偿;
③对于紧急避险不当所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自助保护
1.自助保护的含义
权利的自助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时,法律允许其通过个人的力量,对权利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制,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目的。
2.自助保护的意义
判断是否构成自助的意义,在于区分自助与侵权∶
如果构成自助,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反之,如果不构成自助,则该行为构成侵权。
3.自助保护的构成要件
(1)权利受到侵害;
(2)情况紧急,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保护;(如果不马上实施可能就丧失权利保护的机会)
(3)对侵害人的人身、财产所采取的强制,以保留保护权利的机会为限,不应超过限度。
需要注意的是。自助行为完成后,应尽快起诉或报警,纳入公力救济途径加以解决。但是,"尽快纳入公力救济"本质是自助行为完成后的法律要求,而非自助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