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法制史(夏—汉)
中国法制史重点内容,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
编辑于2025-01-04 20:22:41中国法制史(夏—清)
夏
夏朝法律的基本内容(神权思想、家天下)
刑法
主要罪名
昏——强盗罪
墨——贪污罪
贼——杀人罪
杀——判处死刑
不孝罪:不善待父母
刑罚
五刑
大辟:死刑
膑辟:割去膝盖骨
宫辟:损害生殖器官
劓(yi):割鼻子
墨:在脸部刺字
肉刑
赎刑:用铜来赎罪
军事法
司法官——大理
监狱——夏台(圜土)
商
商朝法律基本内容
主要罪名
矫诬天命罪:伪托上天意旨对民众发号施令
颠越不恭罪:违法乱纪、猖狂放肆、不敬重国君→死刑
不有功于民罪(诸侯):官吏不恪尽职守、不为民兴利除害
弃灰于公道罪:将灰丢在公道上
不孝罪
刑罚
刑罚
墨刑(黥刑):在罪犯脸、额部刺字
劓刑
刖刑(剕刑):断足
宫刑(腐刑)
大辟
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烧炭,罪犯在铜柱上走,坠入炭火烧死
醢hai刑:把罪犯剁成肉酱
脯刑:处死罪犯,切成肉块,晒成肉干
司法制度
中央与地方
中央司法官——司寇
地方司法官(京城)——士、蒙士
其他地方司法官——正、史
神判与天罚
神判:假借神来进行审判(占卜)
天罚:假借天意来进行审判
监狱——圜土、羑(you)里
西周
立法(明德慎罚)
《九刑》与《吕刑》
初年制定——《九刑》
中期制定——《吕刑》(《甫刑》)
周礼与礼刑关系
周礼:将礼分为五大类,统称“五礼”
吉礼:祭司之礼
凶礼:丧葬之礼
宾礼:宾客之礼
军礼:军旅之礼
嘉礼:喜庆之礼
五礼的核心在于“亲亲”(血缘关系的等级)和“尊尊”(政治关系的等级)
礼刑关系
一致性:礼刑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区别:①二者作用不同,礼是预防犯罪的积极手段,刑是惩治犯罪的消极手段 ②二者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刑事法律制度
刑罚
五刑:墨刑,劓刑,剕(膑)刑,宫刑,大辟
五罚——五种不同数量的赎金
刑罚适用原则的变革
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
不罚无罪,不杀无辜
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父子兄弟,罪止其身(不株连)
用刑适中,罚当其罪
民事法律制度
内容
土地所有权——井田制
债法
市场管理官吏——质人
买卖契约——质剂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的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的较短契约
借贷契约——傅别
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
婚姻制度
纳采(男方家长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问名(请媒人问清楚女方的姓名,以防同姓为婚) 六礼 纳吉(男家将女方姓名及相关情况在祖庙中告知祖先,并占卜问吉凶) 纳征(男家向女家送达聘礼,征是币帛也即聘礼的意思) 请期(男家占卜决定婚期并告知女家) 亲迎(新郎奉父之命到女家迎娶新娘,同至男家举行婚礼)
娶妻必经六礼,娶妾不经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关——司寇
大司寇——刑事政策
小司寇——具体的案件诉讼
司法官吏
士师(司士):执行禁令及司法事务
诉讼制度
起诉形式:口头/诉状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民讼)——双方当事人都到场才能受理,告诉方缴纳束矢(一百只箭)作为诉讼费
刑事案件(民狱)——双方提供书面诉状或答辩状才能受理,告诉方缴纳钧金(三十斤铜)作为诉讼费
专有名词
两造——诉讼双方到场
束矢、钧金——诉讼费
剂——券书,缔结某种契约的证券
审判制度
盟誓(盟诅)——诉讼双方对神赌咒发誓
供词与契约
约剂——盟约与质剂的合称
五听——法官听双方供词判别真伪
辞听(言辞是否矛盾)
色听(脸色是否异常)
气听(呼吸是否急促)
耳听(注意力是否集中)
目听(眼神是否游离)
三刺——在重大案件判决前,司法官须向三类人即官、吏、民征询意见,根据意见决定最终判定结果
执行
死刑
公开行刑(弃市),贵族除外
秋冬行刑
春秋战国
春秋法律制度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郑国:铸刑书、竹刑
晋国:铸刑鼎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促进"礼崩乐坏"和奴隶制在法律制度上的瓦解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革除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和"临事制刑"司法专横的弊端
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新方式
促进社会发展:封建制法制
战国法律制度
《法经》
产生的背景
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善平籴
为巩固改革成果制定
内容
《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
《网法》——纠劾、关押犯人
《捕法》——抓捕嫌疑人
《杂法》——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
《具法》——定罪量刑原则
特点
始于《盗》、《贼》
贯彻法家重刑主义的原则(肉刑、死刑)
将不同犯罪分类编纂(盗法、贼法、杂法)
以罪统刑、以总则统分则的体系
追捕、囚禁、审判和行刑诸内容独立成篇(囚法、捕法),具法置于法典的最后
历史意义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地主阶级政权进一步巩固,推动封建法制的发展
李悝在梳理、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立法的基础上制定《法经》, 《法经》是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结晶,代表春秋以来立法最高水平
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产生很大影响。(体例、内容等方面)
商鞅变法
内容
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鼓励农战,增强国力
轻罪重罚,增加法律的威慑力——提出连坐:邻伍连坐、家庭连坐、军事连坐
意义
良好的社会效果 ·顺应封建社会发展潮流,促进秦国社会的发展 ·"秦民大说(悦),社会面貌为之一新。 ·"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承前启后 ·改《法经》为秦律,《法经》的体例和内容成为秦国法制的一部分,得以传承 ·改法为律,首创"律"这一法律形式
秦朝
立法活动
指导思想:奉行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
法律形式
律——盗贼网捕杂具
令(制/诏)——皇帝发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式——文书程序
程——确定额度的法规
课——检验,考核,监督性质的法规
法律答问(法律解释)
廷行事——判决书
行政法律制度
三公九卿制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廷尉——全国最高司法官
郡县制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区分故意、过失
故意——端(诬人) 过失——不端(告不审)
数罪并罚:并赃以论
共犯加重:5人以上
自首从轻
诬告反坐:端坐——故意诬陷
连坐
刑种
死刑
肉刑、耐刑(剃鬓须)
徒刑(劳役刑)
城旦:男子筑城 舂:女子舂米
鬼薪:男子砍柴 白粲:女子择米
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耻辱刑:髡(kun)——剃光犯人头发 耐——剃去鬓毛、胡须
迁徙刑:把犯罪者迁徙到边远地区,不得迁回
财产刑
赀——罚交财物或罚徭戍
赎刑——财物抵判罚
没刑——没收财产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廷尉——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地方上诉和复审的疑难案件
负责“诏狱”,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
诉讼制度
告——百姓举报他人犯罪
公室告(准许告官案)——贼杀伤,盗他人
非公室告(不许告官案)——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髠子及奴婢
劾——御史及其他官吏纠举犯罪
审判制度
乞鞫(ju)——再审
审判官员责任
不直——故意重/轻判
纵囚——有罪不判
汉朝
立法活动
黄老无为——汉初立法思想
德主刑辅
法律形式
律
《九章律》——盗,贼,网,捕,杂,具、户律、兴律、厩(jiu)律 ——汉朝的第一部律,
《傍章》——朝廷官的礼仪制度
《越宫律》——宫禁
《朝律》——朝客制度
令——皇帝发布,重要性次于律,效力高于律
科——法律解释
比——源于秦朝廷行事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上请原则——上请又称先请,是指贵族官僚、司法机构不得擅自判决,必须上报请示皇帝裁决的制度。司法官吏不遵守上请规定,擅自判决并执行的,不论定罪是否准确,都要被处以免官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首匿指隐匿窝藏罪犯的首谋者,夫妻及小家庭直系亲属范围内卑幼隐匿犯罪之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犯罪之卑幼则一般也不追究,只有死罪才须上起廷尉裁决
老幼妇残恤行原则——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之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予以特殊宽宥,继承了西周以来的矜老恤幼原则(汉惠帝70以上10岁以下。;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汉宣帝80以上;汉成帝7岁以下)
刑种
死刑
肉刑—文景刑制改革(除了斩右指改为弃市其他都减轻了)
徒刑
司寇作(男守备女劳作)
戍罚作(男)
罚金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中央
皇帝
廷尉
杂治——会同审理
地方
州牧——地方最高司法机关
郡守和县令兼理司法
诉讼制度
告——自诉,可由被害人直接向官府控告,也可以由家人亲属代为告
劾——公诉,由各级官府的办案人员向有关机构举劾犯罪,或由朝廷监察官员弹劾犯罪的政府行为
限制
严禁越级上告
卑幼不得告尊长,否则为不孝罪
严禁诬告,诬告者反坐(死罪除外)
审判制度
杂治——对重大疑难案由中央朝廷官员会同审理的制度
读鞫——“鞫”是司法官吏制作确认案件内容的文书。读鞫,司法官员向被告宣读文书
乞鞫——即被告如对读鞫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判决不服,所判刑罚在二年徒刑以上,可请求原审机构重新审理的制度,也可以以家人乞鞫。乞鞫期限为判决后三个月内
录囚
含义: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构至下级司法机构,对在押囚徒进行传讯核实,及时平反冤狱的制度
三个系统
郡一级——郡守或其分管司法的属员对所辖县录囚
州一级——刺史对所辖郡国录囚
黄帝亲自参与录囚
春秋决狱
在审判定罪阶段避开律令,直接以儒家经典《春秋》的经义与事例为标准审核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原则——本事原志
魏晋南北朝
三国
《魏律》(新律)
总则——《刑名》列于律首
首入——“八议”入律 “八议”是指对八类权贵人物(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刑罚适用上予以特殊照顾)
两晋
《晋律》
总则——《刑名》,《法例》
首入——准五服以制罪:●亲属间的犯罪。尊长杀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奸非(乱伦)罪,关系越亲处罚越重,此外均反之 ●五服:缌麻,小功,大功,弃衰,斩衰(从轻到重)
南朝
《陈律》
首入——官当:官职抵刑罚(官员及一定亲等关系的亲属)
北朝
《北齐律》
总则——《名例》冠于律首
首入——重罪十条(十恶) ——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祖父母父母70以上)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犯人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死刑复奏形成
隋朝
立法活动——《开皇律》
确立十二篇的法典体例
确定封建制五刑
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而加损益,正式定为十恶
系统规定封建贵族官僚特权。
规范刑讯和诉讼制度:死刑复奏
唐
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德本刑用
法律形式
律——唐朝法律的主体形式
令——涉及国家行政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等方面。
格——对皇帝诏敕(chi)的整理编纂
式——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及具体办事规则的规定
《唐律疏议》
总则:名例篇(57条)⑻
五刑的刑名,等级
十恶的罪名和罚刑
各类身份人的处罚特例
老少废疾的责任能力
刑罚适应原则包括自首,累犯,共犯,合并犯罪,亲属容隐等
留移执行和赃物征没
法条的适用和解释
法律用语的定义
事律:违反各种重要制度的罚则⑸
卫禁律——警卫与关禁制度
职制律——职司法制
户婚律——户口,婚姻制度,赋税,土地管理
厩(jiu)库律——国家畜牧仓库制度
擅兴律——军事与工程兴造
罪律:刑事犯罪⑹
贼盗律——贼杀,盗劫,谋反
斗讼律——斗殴犯罪、告讼犯罪
诈伪律——伪造诈骗
杂律——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杂犯,赌博
捕亡律——缉捕,逃亡
断狱律——司法审判制度即相关罚则
《唐律疏议》的影响
《唐律疏议》作为唐朝的代表,体现了以儒为主,儒法并用的国家治理理念。
从内容和体例等方面展示了较高的立法技术
唐以后各朝立法,多以《唐律疏议》为参照,沿用其中的重要制度和原则
对东南亚各国立法产生重要影响
刑事法律制度
刑罚原则⑦
十恶重惩
谋反
谋大逆——毁宗庙
谋叛——背国从伪
恶逆——殴打父母
不道——肢解人,灭口,造畜蛊毒
大不敬——对皇帝
不孝——告祖父母、父母
不睦——杀/买亲人
不义——杀长官/主人
内乱——乱轮
皇亲,官员减免
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请(除犯十恶者),减(未说明犯死罪不减),赎(官品或官员亲属犯流罪以下)
官当(区别公罪私罪)
亲属相犯增减处罚(与准五服以制罪类似)
划分公罪与私罪
犯罪主体均为官吏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犯罪为公罪
非职务而犯罪则为死罪。
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
外国人(外化人)犯罪
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适用该国法律
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适用中国法律
同居有罪相为隐——同财共居之人及一定范围内亲属,互相容隐犯罪可减免责任,谋反除外
主要罪名
保辜制度: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时间限度,以时限结束时被害人的死伤状况,作为伤害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规定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刑。 在期限内,被害人因伤死亡,对加害人以杀人罪论处
六赃
强盗
窃盗
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
针对官员
坐赃——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
刑种
笞杖徒(劳役刑)流(流放)死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
诉讼制度
举劾(监察机关提起)
告诉(当事人提起,提交“辞牒die”即诉状)
审判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京城地区死刑案件必须经“五复奏” ——地方州县的死刑案件必须经“三复奏” ——秋冬行刑:立春以后,秋分以前不得行刑
宋
立法活动
法律形式——条法事类
敕(chi)
皇帝诏令,不是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法律规范
“编敕”使之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形式
例(是制定法的补充)
条例——黄帝发布的特旨
断例——审判案件的成例
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行政法律制度
二府三司(取代中枢门下体制)
“二府”——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军事)
“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
走马承受——沿边和战事地区以走马承受行使监察权
刑事法律制度
刑种
笞杖徒流死
折杖法——用决杖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除了死刑) ——不适用返逆、盗贼
刺配——将仗刑、刺面、配役同时施加于一人
凌迟——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断其喉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中央
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
审刑院——司法审判;地方上奏中央的案件,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审理
地方
路一级设置了提点刑狱司,负责本辖区的司法审判和监察
诉讼制度
官府受理民事案件的时间:务限法——农忙时停止审判
审判制度
皇帝亲自录囚
鞫(ju)谳(yan)分司
防止刑狱酷滥和官吏舞弊
审判分离,相互牵制
从州至大理寺都实行审判分离的司法审判制度
翻异别勘(翻异别推)
●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由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 ●“差官别推”/“移推”由上级机关差派与原审机关不相干的其他机关复审 ●翻异可三至五次
众证定罪——三人以上,明证其事
元
立法活动
《大札撒》
《至元新格》
《大元通制》
《元典章》
法律制度
行政法律:军政合一
宣政院——元朝中央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以国师为总管
中书省
枢密院
御史台
刑事法律
笞、杖刑以七为等
民事法律
烧埋银——丧葬费
允许收继婚——父兄死后子弟可收取其无子的寡妻妻
明
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
重典治国、治吏
明刑弼教
法律形式
《大明律》——基本法,共7篇。
《大诰》——惩治官吏,朱元璋编订,把《大诰》当做对臣民进行教育的教科书
《问刑条例》——由皇帝批准的单行法条
《大明会典》
行政法律制度
监察制度
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内设监察御史
设六科给事中,独立机构,直属皇帝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比附”原则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官可比照最相似的履历来定罪量刑
“化外人”属地原则
外国人在明朝疆域内犯罪,一并依照明律断罪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朝廷认为的重罪加重处罚,认为的轻罪处罚变得更轻
刑种
笞杖徒流死,流刑和徒刑加杖
充军——常做死刑代刑
廷杖
帝王在朝廷上当众责杖大臣的做法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中央——三法司
刑部——行使审判权,中央审判机关
督察院——审判文武官员犯罪案件和监察
大理寺——行使复审权
三司会审: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
地方——厂卫:厂卫制度乃明朝司法的污点
诉讼制度
里甲制度——调节制度,设立老人(非官员)一乡职,处理民间细故(田土)和轻微刑事纠纷(笞杖)
息讼
加大对越诉、诬告等的惩罚力度
限时起诉时间,确立“放告”制度
审判制度
复审制度
州县对轻微刑事案件不复审
州县对徒罪以上案件报道到府复审
会审制度
朝审——朝廷最高级别的官员会审已被判秋后处决的死囚犯制度;朝审罪囚以关押在京师监狱为限
热审——在热暑季节到来前,由朝廷官员会审京师在押未决囚犯
大审——由皇帝定期派出代表会同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在押罪囚
清
立法活动
法律形式
律——清朝的刑事法典
例——刑事补充条款
注解——法律解释
则例——中央行政规则
会典——法律形式
《大清律例》——清朝的基本法典(100年)
少数民族地区立法
《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
刑事法律制度
刑种
充军和发遣(更重)
死刑有绞、斩,执行分为立决和监候
真犯——有心故犯 杂犯——因过误或牵连致罪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
刑部——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大理寺——慎刑机关
都察院——黄帝掌控下的监察机关,有一定的司法权
地方
总督巡抚(最高)
特殊
胥吏(书吏)——文书工作者
幕友(师爷)——地方官员私人聘请的顾问,收录来自主人馈赠的束脩(xiu)
审判制度
秋审
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审的制度
举行时间为每年秋天
对象是各省被判、绞斩监候的死刑犯
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
情实者,由刑科给事中向皇帝复奏。奉旨入缓决者,则留待下一年度秋审,凡三经缓决者多改为流行或发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