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法的本体(联系实体法)
这是一个关于法理学-法的本体(联系实体法)的思维导图,包含法律渊源和分类、法律部门体系、法的要素、法的价值、法的作用与影响、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的特征等详细知识点。法的特征重点区分法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突出国家创制、国家强制力、权利义务一致性、可诉性。法的价值梳理自由、人权、正义、秩序,讲解价值位阶、个案平衡、比例原则等冲突解决方法。法的作用分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规范作用与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作用,同时点明法具有自身局限性。法律渊源区分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梳理法的效力位阶与冲突处理规则,辨析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差异及适用条件。法律部门体系介绍部门法划分标准以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构成。法律效力范围从对人、空间、时间三个维度,讲解生效、失效以及法的溯及力。法律关系部分讲解法律关系的实质、分类、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分析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如何引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整张图考点细密,逻辑脉络完整,搭建起完整法理学本体知识框架,无论法学专业课堂复习、法考刷题备考,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梳理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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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刑法分则思维导图,区分此罪彼罪抓核心,不要平铺列表。分为分则概述、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其他问题五大板块。分则概述讲解罪状、罪名分类,梳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要点。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重点梳理侵犯财产类犯罪与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对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犯罪辨析构成要件,区分此罪与彼罪;人身犯罪涵盖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婚姻家庭等相关罪名。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包含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梳理各类下属罪名,划分重点罪名与普通罪名。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围绕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展开,区分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罪名,厘清身份要件、数额标准与罪间界限。其他问题补充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理论以及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导图按照法益类型搭建罪名框架,清晰划分各章节罪名,便于对比记忆易混淆罪名,心血作品,无论是初学者还是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祝有缘人早日领证!
该思维导图分为四大模块:基础知识论、犯罪论(论犯罪)、刑罚论(论量刑)、罪数论,覆盖刑法总则绝大部分核心考点。基础知识论包含刑法概述、刑法解释、刑法效力、刑法体系,讲解刑法渊源、解释方法、空间与时间效力,梳理刑罚种类。犯罪论为刑法总则核心,解析犯罪构成要件,区分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研究客观主观认识不一致情形;包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系统梳理共同犯罪,划分共犯类型、责任承担;同时讲解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处罚规则。刑罚论围绕量刑与行刑展开,包含量刑情节、量刑制度、行刑制度,梳理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要点,讲解刑罚执行与消灭。罪数论区分一行为、数行为对应的罪数形态,辨析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等不同罪数类型,明确各类情形处理规则。整张导图逻辑层级完整,重难点突出,搭建起刑法总则完整知识体系,无论法考备考刷题、法学专业课程期末复习,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梳理知识框架。祝有缘人早日领证!
该刑事诉讼框架思维导图分为五大主干模块:概述和原则、贯穿过程的基本制度、刑诉过程框架、五个特别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概述和原则介绍刑事诉讼基础概念,罗列刑诉法各项基本原则,包含职权原则、程序法定、分工负责、辩护原则、认罪认罚从宽、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等核心规则。贯穿过程的基本制度涵盖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覆盖贯穿全流程的通用制度要点。刑诉过程框架完整梳理刑事诉讼流转流程,依次讲解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阶段;审判部分细分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五个特别程序为高频考点,包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最后介绍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全图搭建起刑诉完整知识脉络,把常规诉讼流程、通用制度、特殊程序整合在一起,层级清晰,重点突出,无论法考备考刷题、法学专业课期末复习,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搭建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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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本质
分析法学
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
法社会学或 法律现实主义
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
实证主义,恶法亦法,实然法
古典自然法
只考虑内容/道德正确性
综合法学派
道德为主,兼顾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应然法
马列对法律本质的看法
最初表现为正式性
与国家绑定
反映阶级意志
只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整体长远利益,可容忍某些愿望
最终体现为社会性/物质制约性
物资条件决定法律,其他因素影响法律
三位一体的全面性共同与非马列法构成区别
国法≠国家的法 (国家现行法)
法的本质的争议不会停止,交集是实践、研究和发展的基础。 抛开马列的意识形态问题,国法即国家现行法,强调法概念的交集,即理论争议的交集。 各国不同,但一般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划分,仅供参考。
制定法/成文法 (可分法典非法典)
判例法
习惯法
不成文法
其它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教会法、党纪等
法的特征
调整人行为的社会规范
不是自然规范和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也不是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能规范哪些能引发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只调整行为
其他社会规范一般同时针对思想和行为,甚至侧重思想限制
只调整涉他行为 (和严重自伤行为)
其他社会规范也涉及自我指向的行为,自觉,慎独
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制定
从无到有的创造
认可
从无效到有效的转换
明示
立法
普遍效力
暗示
司法
个案效力
法理学范围内的含义
(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普遍性准确表述?
不同于其它社会规范的属人规范普遍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趋势
法律全球化趋势
非特征的普遍性含义,近代以来的趋势
权利和义务一致性
自然规范和技术规范都不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其他社会规范通常只以义务为内容
法律规范也不总是同等看待,有时会侧重一方
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
国家强制力
最强合法暴力
程序正义(过程步骤方法)
不同于其他规范的正义
可诉性
诉讼依据
起诉应诉判决,诉讼中不同主体的依据运用显示出法的生命力
宪法没有可诉性
宪法不能直接用于司法判决,形式上仍然列入正式渊源以示尊重
法的作用/影响
针对个人的规范作用,可并存
指引作用
对本人未发生行为的指引,即依法办事
个别性/非规范指引
对象特定
规范性指引
对象不特定
评价作用
对他人已发生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如判决
教育作用
法的实施/案例对一般人未来行为的示警示范
强制作用
对已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惩罚
预测作用
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未来行为预测
维持稳定的社会作用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社会职能是基础,否则政治统治无法存续
维护阶级统治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法的作用局限性
立法空白
滞后性
社会在变化在发展
僵化性
法律相对抽象,案件极为具体
模糊性
语言表达
法的价值
自由
限制自由是为了更好地享受自由,如果自由不受限制,最终所有人都将失去自由。 限制自由有4个具体原则,其中家长主义原则似乎与法律规范不调整自我指向行为有所区别
伤害主义
侵害他人具体权益
家长主义
伤害自己程度较大
法律不调整普通自我指向行为
器官捐献的扩展:人机炸弹的提前消灭
冒犯主义
伤害一般人的情感
情感
一般公众
道德主义
违背主流道德观念
道德准则
社群
人权
道德性
源于道德,发展于法律保护
历史性
人权的范畴随着社会发展而扩大
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秩序
价值冲突
位阶原则
保高舍底
主观价值判断
客观事实判断
比例原则
最小代价原则,成本最小化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新三要素
假定条件
针对什么人
针对什么事
行为模式
可为
权利
应为
积极义务
勿为
消极义务
法律后果
肯定性后果
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保持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否定性后果
规则:表述省略是常态,逻辑不可缺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零一多随便组合
还可以表达非规则的其他内容,如原则,甚至是其他法律概念,如生效时间等
法律规则与语言 ()
一般是包含道义助动词的规范语句, 即可以应当禁止
有时是可以省略助动词的陈述语句
法律规则的分类
行为模式
授权
可为
义务
应为、勿为
内容是否完整
确定性
委任性
直接/间接指定其他部门辅助确定
国务院/行政法规
法未定存在
准用性
援引其他法条辅助确定
本法条以外的法条均可
必定现行有效
谁说了算
强制性(效力法定)
刑法居多
明文规定
任意性(不影响效力)
民法居多
意思自治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分类
地域覆盖面
公理性原则
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政策性原则
如计划生育
领域覆盖面
基础性原则
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具体性原则
如罪刑法定原则
内容
实体原则
实体法
如罪刑法定原则
程序原则
诉讼法
如起诉者举证
规则和原则区别
内容
规则明确具体指共性
确定命令
原则宽泛抽象共性加个性
最佳命令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规则全有或全无
非此即彼
原则衡量强度
兼顾考虑
原则适用条件
没有规则
一般情形,需穷尽规则
取代规则
特殊情形,可以代替规则, 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并且有更强理由
帕尔森案
民间遗赠案
共同构成法律规范
权利和义务
绝对和相对
物权和债权
积极和消极义务
应为和勿为
法律渊源和分类P8.22
正式渊源(必须考虑)
宪法
形式上尊重所以列入正式渊源,司法实践中不能直接作为依据
法律
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
行政类法规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4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
制定变通性质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要报全人常或省人常批准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延伸中国区域规划
行政规划
经济区域
军事区域
子主题 4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条约惯例
正式法源效力高低原则
不同位阶
下位法抵触上位法则失去法律效力
变通性质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失效
不抵触优先适用下位法
同一位阶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新法优于旧法
3个特例
交叉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如新一般法,旧特别法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三步走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或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是上下级或者各地区关系,一般不会冲突?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省级人大裁决,立法法的批准程序中完成
非正式渊源(可以考虑)
条件
正式渊源有空白
填补漏洞
正式渊源与其他要求冲突
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
正式渊源模糊
辅助理解
原理
禁止“拒绝裁判”
类型(开放性)
习惯
社会习惯而非个人习惯
特定群体共同理性的体现
判例
判例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普遍效力
重要性
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党和国家的政策
非正式法律渊源只强调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和法律上的说服力,并不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限,因此其本身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
其他如法学理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等类型
法律部门体系
法律部门的含义
子主题 1
子主题 2
子主题 3
法律部门范围大于宪法典
分类标准
调整对象为主
调整方法为辅
公法私法和社会法划分
非公非私都是社会法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
是现行法
且是国内法
包括国际私法
中国法律体系
2011年建成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继续健全
法律的效力范围
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折中主义
空 间 效 力
全 国 有 效
地方有效
生效不一定有适用条件
特别规定
一定区域一定期限内暂时调整/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时间效力
生效
公布是前提
失效
明示
立法机关明文规定
默示
司法机关拒绝适用
新法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是否对当事人更有利
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后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实质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后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是法律关系
来自于社会关系
自杀、不戴头盔等行为形成什么法律关系?
合法性
没有法律规范调整没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合法
国家意志性
建立在法律规范基础上,体现国家意志
买卖枪支的合同关系
现实性
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实现
法律关系的分类
行为是否合法
调整性
合同关系
行为合法
保护性
违约关系
行为违法
主体是否平等
横向
平等的个人/机构
公权机关值得防备
纵向
被授权的人/机构
公权力值得敬畏
单双多向
单向
权利义务不对等
权利人只享受权利
不需要支付对价
赠予
义务人只履行义务
无权要求对方支付对价
接受赠予
双向
权利和义务对等
买卖
多个权利义务主体
合伙协议
是否有独立性
主
调整性
实体性
合同关系
从
保护性
程序性
诉讼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主体
基本同民法
注意特殊权利能力
针对特殊主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P12.17
物
合法非违禁品
枪支毒品不是
人类能够认识和控制
台风不是
具有利益经济价值
普通空气不是
具有独立性
手机上的手机膜不是
公共法律关系客体
长江文物原子弹吗啡
人身
人格尊严任何时候不可侵犯
不可强行行使
不可超过一定限度
器官
没有脱离人身
断指是物
精神产品
知识产权
物质载体消灭,权利不消灭
行为结果
物化
婚纱摄影的照片
行为+物≠物
非物化
旅行社旅行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
行为
法律行为
人类其他的行为不构成法律事实,从而不引发法律关系,联系民法
事实行为
事件
绝对
自然事件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
社会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单一事实
一对一
一对多
死亡
事实构成
多对一
结婚
法律责任
种类
违法
违约
法律规定
监护人责任、首长责任
特点
责任法定
相对严重性
责任竞合
一个人一个行为多个责任互相排斥
侵权违约
从当事人意思
一般最终还是从重
想象竞合犯
不同于一罪、数罪(聚合)
从一重
定金违约金
从一重
归责和免责
归责
免责(部分/全部)
笼统区分无责和免责的意义在哪里?刑法有犯罪中止,行政法有什么?民法有什么?履行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时效免责
不溯及协议免责
意思自治
自首立功免责
履行不能免责
人道主义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免除
比如洗脚妹构成杀人罪,但是免除刑罚
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
刑事制裁
更严重更谨慎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对内处分
对外处罚
违宪制裁
部门
下位法违宪
个人
极少,如国家领导人违宪
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