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分则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分则思维导图,区分此罪彼罪抓核心,不要平铺列表。分为分则概述、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其他问题五大板块。分则概述讲解罪状、罪名分类,梳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要点。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重点梳理侵犯财产类犯罪与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对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犯罪辨析构成要件,区分此罪与彼罪;人身犯罪涵盖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婚姻家庭等相关罪名。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包含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梳理各类下属罪名,划分重点罪名与普通罪名。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围绕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展开,区分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罪名,厘清身份要件、数额标准与罪间界限。其他问题补充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理论以及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导图按照法益类型搭建罪名框架,清晰划分各章节罪名,便于对比记忆易混淆罪名,心血作品,无论是初学者还是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祝有缘人早日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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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思维导图分为四大模块:基础知识论、犯罪论(论犯罪)、刑罚论(论量刑)、罪数论,覆盖刑法总则绝大部分核心考点。基础知识论包含刑法概述、刑法解释、刑法效力、刑法体系,讲解刑法渊源、解释方法、空间与时间效力,梳理刑罚种类。犯罪论为刑法总则核心,解析犯罪构成要件,区分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研究客观主观认识不一致情形;包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系统梳理共同犯罪,划分共犯类型、责任承担;同时讲解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处罚规则。刑罚论围绕量刑与行刑展开,包含量刑情节、量刑制度、行刑制度,梳理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要点,讲解刑罚执行与消灭。罪数论区分一行为、数行为对应的罪数形态,辨析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等不同罪数类型,明确各类情形处理规则。整张导图逻辑层级完整,重难点突出,搭建起刑法总则完整知识体系,无论法考备考刷题、法学专业课程期末复习,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梳理知识框架。祝有缘人早日领证!
该刑事诉讼框架思维导图分为五大主干模块:概述和原则、贯穿过程的基本制度、刑诉过程框架、五个特别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概述和原则介绍刑事诉讼基础概念,罗列刑诉法各项基本原则,包含职权原则、程序法定、分工负责、辩护原则、认罪认罚从宽、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等核心规则。贯穿过程的基本制度涵盖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覆盖贯穿全流程的通用制度要点。刑诉过程框架完整梳理刑事诉讼流转流程,依次讲解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阶段;审判部分细分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五个特别程序为高频考点,包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最后介绍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全图搭建起刑诉完整知识脉络,把常规诉讼流程、通用制度、特殊程序整合在一起,层级清晰,重点突出,无论法考备考刷题、法学专业课期末复习,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搭建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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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
为什么区分此罪与彼罪? 规制不同行为,处罚力度区分,纯理论区分(引领未来?)?
分则概述
罪状
包括非实行行为实行化
预备行为实行化,无罪到有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帮助行为实行化,无罪到有罪
介绍贿赂罪
帮助犯正犯化,共犯到单独定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罪名
单一罪名
选择性罪名
概括罪名
注意规定和拟制规定
拟制规定不能推理,原因不是原理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
侵犯财产 (获利目的)
从主观方面更容易区分此罪彼罪, 但是法定刑要综合看各种因素,比如盗窃虽然主观恶性偏小,但是多发且范围广等等,不一定判得更轻?
共性问题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不仅仅是保护所有权,还保护占有权等其他本权
合法取得占有权的,当然得保护
即便没有占有权也要保护占有利益 (占有是事实状态,法律保护秩序)
非法占有的,也需要保护,不能黑吃黑
所有权/合法占有,都可以对抗 非法 占有 (所有权 不能盗窃 合法占有)
所有权人本人当然可以自救,暴力剥夺非法占有 (仅限物的所有权人,不包括债权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不要求具体想犯什么罪)
排除意思()
除非,初始想还➕返还有效
利用意思()
除非,毁坏隐匿
“毁尸灭迹”涉及财物,估计是整体评价,不搞故意毁坏财物罪
为自己,为第三人,都算
行为对象
财物
财产性利益
主要指债权,也包括担保物权等等
数额 (犯罪投入不抵扣数额)
2000完整保护
有限保护
抢劫罪,特殊类型盗窃罪,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遗漏特殊抢夺?还是包容评价为特殊盗窃?)
100不予保护
财产性犯罪的既遂原理都是取得控制?
侵占罪(自诉罪) (已经合法占有控制) (成立即既遂)
行为结构
1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2 变成自己所有
侵占的对象
法考趋势,缩小解释自己占有,因为法定刑偏低且是自诉罪
法律保护秩序
被动第三人 侵占行贿人的贿赂款,非侵占罪
但还是会没收
窝藏销赃人 侵占赃物赃款,非侵占罪
但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
市场第三人 侵占赃物,属侵占罪
盗窃罪 (平和中断占有)
行为结构
1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
2 通过平和手段
3 转移为自己占有
破坏原占有,即成立
事实占有
事实支配领域内外
家里当然有人占有
特定场所、动物
交通工具上的行李箱,教室的书包,即便遗忘
放养的家禽(一般有归家习性)
转移占有
短暂遗忘不丧失占有
遗忘在特定区域的财物, 物主占有默认转移到区主占有,拿走构成盗窃
遗忘在公共区域则认定无人占有
单位占有
非个体户是单位占有,员工拿走是盗窃
个体户算侵占
洗车、修油烟机不涉及内容物,算盗窃
洗衣服正常会涉及口袋,不算盗窃
运输看授权程度
看授权程度,一般认定盗窃罪, 除非高度信任,接近委托授权,认定侵占罪。
共同占有
通说认为,个别占有人占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封缄物内的财物 (整体侵占,拆开盗窃)
即便存在委托关系,但是封缄意味着授权有限
存款占有
现金属银行占有,存款人是所有权和债权
观念占有
社会一般人观念
占有意思
事实占有松弛时,起补充作用
高楼掉下钱包,看守着让家人去捡回, 看守即意识占有,公认的财产秩序
不需要特别声明,可推定存在
信箱邮件
祖上房屋墙体金条
死者占有
凶手拿走定盗窃
事后较久定侵占
无关第三人拿走定侵占罪
平和手段
没有暴力危险,与秘密公开无关
建立新占有,即既遂
原则上认为,只要进入行为人控制范围, 即认定盗窃既遂(不管最终是否得手)
盗窃数额的计算
数额较大
主客观统一
盗窃手提包,理解客观危险性,不同于纯粹具体客观事实
犯罪投入成本不应该抵扣犯罪所得
第二档
信用卡以使用数额为既遂数额
第三档
只想盗窃一分钱,不同于,只盗窃到一分钱
违禁品数额的计算
可以参考非法交易数额
特殊类型盗窃罪
多次盗窃,即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
不要求每次都达到数额较大
如果总数也不是数额较大认定无罪?忽略主观恶性?因为没有“教”?
携带凶器盗窃,备用未显示
入户盗窃,包含非法入户即可
入户盗窃车钥匙,户外偷车的,成立入户盗窃
这三种新增类型不要求数额较大 ,因为很容易爆发潜在的危险对抗。
扒窃,即被害人的随身财物
不要求贴身
罪数总结
普通财物
明示销赃不另定罪
暗中销赃定诈骗
违禁品
没有特别罪名,贩卖定数罪并罚 (盗窃罪不能评价违禁品买卖)
盗窃枪支罪,贩卖不另定罪 (已经评价完整了)
抢夺罪 (对物暴力)
行为结构
1 对物使用暴力
2 对人有危险性
携带凶器抢夺,拟制抢劫罪 (特定拟制,不可推广)
凶器
携带
其他一般情形
符合抢劫
如对人暴力,飞车抢夺不松手硬抢
符合盗窃
对人没有危险性
准抢劫罪 (事中潜在暴力)
性质
法律拟制规定,倾向于扩大解释, 即加强打击升级的抢夺行为(潜在危险➕易爆发)
凶器的理解
从携带目的来理解,为了备用伤害他人保障抢劫顺利 (不是所有可以造成伤害的都认定凶器,如开车抢夺)
包括国家禁止的器械,一般认为就是为了实施犯罪 (仅仅携带就是违法)
包括非禁止性的其他器械,如菜刀、铅球等 (只有证明是为了实施犯罪才能认定凶器)
开车一般认为是为了方便逃跑, 如果是为了撞人当然认定凶器? 如果直接撞人再取财成立普通抢劫。
携带的理解
随时可以使用➕备用
关键在于控制着凶器,包括直接携带和间接携带
没有显示出来,即只有潜在危险,没有加强威胁 (被害人一般是敢于反抗的)
显示出来加强威胁,普通抢劫罪
抢劫罪 (完全压制反抗, 可能竞合绑架罪)
抢劫罪对人身安全也构成危险,所以法定型明显偏高,而且不要求实现伤害结果,一般会缩小解释
行为结构
1 实施各种强制手段
2 完全压制反抗
3 对方因为无法反抗,放弃财物
4 行为人取得财物
行为对象要求
人身对象不包括无关第三人
故意伤害罪并罚
财物第二档不按数额定罪量刑
基于法定型偏重,一般缩小解释
抢劫所输赌资和所赢赌债的 ,一般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个人使用的 ,一般不构成抢劫罪
教唆/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可以按抢劫罪论处
未成年人强拿硬要少量物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可不认为构成抢劫罪
行为方式
各种足以压制反抗的手段,不限于暴力
实施强制手段,即成立
既遂要求第三步
抢劫罪的数额认定
劫取机动车
为了抢劫后逃跑的,机动车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事后还车的,则不计入 (与直接抢劫后归还不同)
为了其他犯罪的,成立数罪并罚
拟制转化型抢劫 (后行为致轻伤即既遂)
前提行为
符合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要件,不严格要求罪名 (仅限财产性质的犯罪行为,其他法益不能转化)
这三种法定型相差不大,易升级转化为抢劫罪
前提通常要求构成犯罪,这样后暴力没有伤害结果也成立抢劫罪
有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后暴力造成轻伤以上,仍然成立抢劫罪
后行为三个目的
窝藏赃物
要求已经取得赃物
抗拒抓捕
不要求最终取得财物?
毁灭罪证
其他目的
针对无关第三人,故意伤害罪
为了继续取得财物,即抢劫罪
子主题
事后要求当场,即时间延续 (不需要伤害结果吧)
干扰项是空间现场
转化抢劫罪的共犯 (对比抢劫罪共犯)
共犯与身份
包括帮助犯
前罪既遂后不存在承继共犯
共犯与实行过限
正犯与帮助犯都可以单独过限转化
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包括转化型抢劫)
入户抢劫
实质特征
家的功能特征(隐私、安宁)
家不是房子房间
包括个体户的非营业状态
封闭的场所特征(不易救助)
集体宿舍不算封闭
只有一个人住的,认定封闭
“入”的非法目的
正常入户临时起意的,只能构成普通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的加重构成
要求全程发生在户内
公共交通工具抢劫
实质特征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可能构成更大范围的人身伤害
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不包括非营运状态
转化型抢劫罪的加重构成
要求全程发生在户内
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特殊情形,财产数额大,安保级别高,抢劫手段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大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累犯不包括多次预备,不包括同一犯罪故意的连续抢劫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只看实行行为)
与抢劫目的相关的实行行为和附随行为导致的,成立抢劫罪加重构成 (主观上为了抢劫服务,客观上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否则成立故意/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与普通抢劫罪并罚 (抢劫完成后的另起意的其他行为,毁灭证据不算)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威胁加强
有冒充的可信度,仅仅口头自称不算
损害形象
真正军警人员抢劫不属于冒充,但是依法从重处罚 (也许没有加重构成的法定型重)
持枪抢劫
真枪(危险大)
但是张教授认为不需要装有子弹,法考呢? (没有子弹没有加大危险,和假枪何异?)
显示出(威胁加强)
否则只能是认定携带凶器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抢劫罪与绑架罪
目的不同
绑架婴儿也可以侧面视为抢劫母亲
敲诈勒索罪 (不完全压制反抗, 可能竞合诈骗罪)
行为结构
1 实施恐吓行为
实行,即成立
2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3 对方因为恐惧,处分财物
因果关系,即既遂
4 行为人取得财物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压制程度不同
敲诈勒索罪与维权行为
维权索财的 (有正当理由,法律基础)
无不当行为,索要过多,无罪
行为不当,甚至言语威胁,但索要合理,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涉及人身,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行为有威胁,且索要明显超出维权范围,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
虚假信息敲诈,即竞合
转告虚假信息,恐惧第三人,定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总结
诈骗罪 ()
行为结构
1 实施欺骗行为
有危险性,即成立诈骗罪 (一般人会相信)
秦始皇都信,怪谁?
2 对方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
广义欺骗,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无义务地利用不算欺骗)
3 对方因为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有因果关系,即既遂 (限有处分能力的人,否则算盗窃)
客观处分行为
明确放弃占有,失去控制 (包括丢弃,骗子拾取)
否则算盗窃
主观处分意识
种类物,必须认清
否则算盗窃
数量按个,必须认清 (按斤不需要精确认识)
否则算盗窃
4 行为人取得财物
骗富豪多捐款不算诈骗
5 对方遭受损失
瑕疵也算损失
遭受损失
关于财产损失
无效债权的丧失,不视为财产损失
非法财产是财产,但非法债权不是财产
行为人提供了相当对价,但不符合被害人交换目的
多数认为,无罪或扣除补偿部分
不宜过大地让刑法干预市场经济,可以由消费者保护法介入管理
张教授认为,以被害人放弃的财产数额认定诈骗罪
放弃财产的目的没有实现,也是诈骗
如假装募捐,自己拿了
目的实现,只是被骗多捐,无罪
(延伸阅读)偷换商家二维码
实务观点认定盗窃罪,商家被盗窃
张教授认为诈骗罪,顾客被诈骗
先看被害人,再看意识?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联系区别
三角诈骗
诈骗第三人看处分权
被骗人不要求是被害人
无钱吃住
一开始就是诈骗目的构成诈骗罪
第一步正常(合法)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临时起意赖账,无罪? (诈骗盗窃都不是,债权没有丧失,属民事纠纷)
骗受害人放弃债权构成诈骗罪
暗中掉包
暗中调换被害人的包,盗窃罪
调虎离山
原则上成立盗窃罪,老虎离开前没有处分财产
欺骗借用
原则上成立盗窃罪,出借人没有放弃占有
事后欺骗
不改变前行为的定性
商场试戴
原则上成立盗窃罪,售货员没有放弃占有
古董买卖
正常波动可能比较大,不构成犯罪,除非故意欺骗隐瞒重要信息
诈骗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多次诈骗的,以实际没有归还的数额为限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码 ,骗免费且数额较大的认定诈骗罪 ,骗免车辆购置税的认定逃税罪。
假材料骗取各种社会保障待遇的,认定诈骗罪
诈骗近亲属被原谅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即便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他侵犯财产罪
职务侵占罪是A➕B (A不限于侵占)
数额条件
挪用资金罪
从宽事由,公诉前退还资金
挪用特定款物罪
抢险救灾扶贫等等特定资金
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民事纠纷拟制犯罪)
入罪标准(同时符合)
从宽事由(同时符合)
主体,不要求有合法用工资格, 非法用工拒不支付更严重。
侵犯人身权、民主权 (不需要营利目的) (不包括去世的人)
侵犯生命、身体健康
故意杀人罪
对象,是客观具有生命的他人
不包括已经死亡的人(侮辱尸体罪)
不包括母体胎儿(对母亲的伤害罪)
不包括自己,自杀无罪,但是国家也会采取一定措施进行管理
涉及自杀的情形
逼迫他人自杀
成立故意杀人罪
欺骗他人自杀
欺骗儿童、精神病人自杀
成立故意杀人罪
欺骗导致错误认识自杀
成立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
积极作为,减少痛苦的生命
故意杀人罪
消极不作为,不延长痛苦的生命
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引起他人自杀
无客观因果关系,原则上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但是可以作为加重犯处理
教唆他人自杀
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没有支配他人的死亡 (异常➕低概率)
相约自杀
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更加轻微的教唆
帮助自杀
多数说认为,共犯从属性的例外 (帮助自伤无罪)
罪数的认定
联系总则
过失致人死亡罪
可以预见死亡➕ 违反规则导致的没有预见
工人争论推搡,倒地碰撞死亡 (有因果关系)
可以预见倒地,也可以预见危险场所的摔死 (违反规则➕可以预见)
过失致人死亡罪
陌生人争论推搡,特异体质死亡 (特异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可以预见倒地,不可能预见特异体质致死 (违反规则➕不可能预见)
意外事件
违反规则是必要不充分条件
没有违反规则的,当然不能定罪
即便预见结果,如见死不救 (联系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违反规则的,也不一定能预见结果
如争论推搡➕特异体质
故意伤害罪
侵害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
定罪标准是轻伤以上 (承诺轻松以下)
伤害目的➕高概率致死行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未成年人,,,不包括成年意识障碍的人?关键看是否能识别?
帮助行为也属于组织行为
遗弃罪
不限于家庭成员
所有有扶养义务的人
遗弃行为包括不救助危险中的人
与不作为犯竞合
被害人可以承诺
但不能承诺对生命有具体危险的遗弃行为
侵犯性权利
强奸罪
三种情形
普通强奸
未经同意
奸淫幼女
不论是否同意,从重处罚 (无能力处分性权利)
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幼女, 双方自愿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婚内强奸
原则上不以强奸罪处理
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有限度地认定强奸罪
不包括轻微强迫(默认被害人同意?) 但也不要求完全不能反抗(对比抢劫)
特别规定
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被监护看护教育医疗的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情节
强奸情节恶劣的(口袋加重?)
强奸多人的
公共场所强奸的
不要求有人看到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幼女造成伤害或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罪
侵犯他人的性羞耻感
不要求以满足性欲为目的
一种加重情节,公共场所
猥亵儿童罪
侵犯他人的性羞耻感
不要求以满足性欲为目的
四种加重情节
侵犯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
现实剥夺自由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象不包括年满14周岁的男性
以出卖为目的进行非法控制即可成立既遂
不需要实现目的(主观超过要素)
更不需要营利(保护人身权利)
但是本来就在控制下的,以实现出卖目的为既遂
八种加重情节
认定中的具体问题
介绍婚姻、收养以索取钱财的,不成立本罪 (多此一举的话)(介绍收买呢?)
介绍贿赂罪
经妇女同意的拐卖行为,实务认为不宜认定拐卖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规定犯意提升为一罪
总结汇总法定一罪?
从宽事由
从宽程度
侦查手段的提升,不依赖犯罪分子
对合型犯罪处罚一方为主,另一方为辅, 如受贿罪重罚,行贿罪轻罚
拐骗儿童罪
补充无暴力的拐卖
为什么不改掉拐卖的手段要求,法定刑不同还是有什么区分意义?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暴力手段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干小坏事儿
侵犯名誉
诬告陷害罪
主观故意,想让好人坐牢(人身自由)
具体特定对象
不需要实现目的
诬告未成年人也会侵犯人身自由,虽然最终不定罪坐牢
捏造犯罪事实➕主动告发
对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证据
侮辱罪
揭露丑陋隐私,真实存在也不应该揭发
暴力侮辱
没有涉及到妇女的性羞耻感(强制侮辱罪)
诽谤罪
口头造谣,捏造虚假事实
侵犯人身
刑讯逼供罪
对象作扩大解释,包括所有可能过渡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行使相应职权过程中的人员
行为方式,肉刑或变相肉刑
不包括吓唬(所得证据可能无效,但无罪)
转化犯
法考观点,认为是法律拟制规定
过程中即便是过失致人伤残、死亡的,也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实务观点,认为是法律注意规定
只包括故意
暴力取证罪
对象作扩大解释,包括所有可能的证人
同上
虐待被监管人员
侵犯婚姻家庭
重婚罪
至少有一方已婚
所有法律婚姻
也包括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
不包括1994年以后的事实婚姻,即不认定已婚
主观故意
未婚人员不知情的无罪,已婚人员都是故意
重婚含义
所有二次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
没有期待可能性的重婚情形,无罪
破坏军婚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致人死亡的
暴力过程中致死
也包括被害人自杀
一般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程度较为严重,比如长辈
虐待罪
家庭成员
包括保姆
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补充非家庭成员虐待罪
为什么不改掉虐待罪的主体要求,法定刑不同还是有什么区分意义?
结果加重犯包括被害人自杀
一般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程度较为严重,比如长辈
强迫劳动罪
这里是剥离出儿童后,改掉了以前的职工限制,没有增加新罪补充,因为没有区分的意义?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这里从以前的强迫职工劳动罪中剥离出童工,进行特别保护, 有区分意义,但是仍然在职工范围内
发生责任事故另外评价
不包括累积性死亡
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包括非法进入和合法进入后拒不退出
侵犯通信自由罪
对象包括被退回的信件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限于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进一步文明地保护非隐私信息的趋势
静态信息到动态信息,再到大数据分析二次信息
前提是有信息载体
不包括偷窥
行为方式是非法扩散信息
即便不是秘密,也不应当扩大公开范围
其他问题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
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
贪污贿赂
贪污罪 (数额:3~20~300~万) (量刑:~3~10~死刑)
主体
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可能包括村官、承包商)
否则可能是职务侵占罪
对象
公共财产 (占有管理的财物)
包括交警扣押的车辆
贪污行为和职务侵占都是难度较小, 是自己职务容易控制的财物
刑法对比民法,前者规制行为保护法益 ,后者透视关系保护财产性最优结果
方式
利用职务便利, 因职务控制的财物
包括部分控制(共同管理)
贪污罪盗窃罪竞合?
包括村官对扶贫补贴等的控制
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被授权管理 (有的设备等财产往往被承包)
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怎么可能有能力挪用公款呢?
怎么可能成为被行贿的对象呢?能力不够
但是可能是共犯或 利用影响力犯罪
从宽事由
提起公诉前,主动“自首”
贪污行为一般不容易发现, 且一般是一时贪念,恶性相对小
但是恶性也可以发展成很大
挪用公款罪 ()
主体
仅限国家工作人员
对象
原则上是各种钱财,不包括物 (比贪污、受贿相对轻一点)
挪用公物不成立犯罪,只是违纪 ,典型的如公车私用
但是挪用抢险救灾等等物资的, 不仅犯罪而且还要从重处罚
类型 (看实际用途不看计划用途)
非法活动
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个人落了好处或人情)
存在竞合
受贿罪 (权力,吸金)
主体
仅限国家工作人员
其他身份受贿单独有罪名
对象是财产性财物
包括虚职高薪,不包括正常就业 ,甚至不包括局长职位
包括嫖娼请客,不包括性贿赂
没有市价的违规操作, 别人帮自己,不成立受贿罪 自己帮别人,滥用职权罪
表现形式 (没有明确拒绝)
斡旋受贿
不是职务便利控制,是事实便利影响 (受贿比贪污、挪用公款范围大)
退休后受贿
只要事前有约定,权力参与影响, 事后受贿也成立受贿罪
除非事前完全没有受贿意思, 事后已经没有权力,临时起意。 但是事前肯定会滥用职权,而且 退休后权力影响力并不会完全消失 体现出法律的局限性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能够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人
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否则就是斡旋受贿
能够影响作实质解释
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没有直接行贿的意思
不影响受贿罪成立
行贿罪
目的
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包括将来可能的)
正当利益得不到,一般会举报
实务中确实也存在极少数的“正当行贿”
放长线的人钓鱼前不构成行贿罪 (不影响受益人构成受贿罪)
目的尚未形成, 主观超过要素不要求实现,但是要求有这个明确目的
对象
是国家工作人员
从宽事由
“自首”
轻罪➕“立功”
行贿受贿并不一定同时存在 更不一定严格一一对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拒不说明罪)
拒不说明即构成犯罪,来源是否合法另外评价
介绍贿赂罪
轻微帮助行为,不足以成立帮助犯
进一步参与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受贿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单位公开分配
渎职
一般法
滥用职权罪 (故意犯罪)
玩忽职守罪 (过失型犯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药品监管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不包括公安机关
行为方式
在刑事诉讼中,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利用了相应司法权的便利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中
私放在押人员罪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不包括公安机关
行为方式
利用了相应司法权的便利
否则成立逃脱罪
只要涉及公权力的逃脱,应该都不定逃脱罪的共犯吧?
不经合法程序,直接放人逃跑
暗地里假借合法程序的,成立徇私枉法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过失型犯罪
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定罪
危害国家安全
危害国防利益
军人违反职责
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型犯罪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补充其他方法,不是更低危险的犯罪
破坏型犯罪 (包括物理、功能性破坏)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 (过失型犯罪)
刑法的认定与行政法的认定不完全一致
从交通肇事罪开始调整,其他领域一般还是参照行政法
危险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恐怖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帮助行为实行化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预备行为实行化
枪支类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客观超过要素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走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货币犯罪
伪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
仅限在真币上小修小补,定轻罪 (原理上变造也属于伪造的一种,其他地方按原理)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涉及真、假银行卡(不包括存折) 一搬都 拟制 为信用卡诈骗罪 (按原理是侵占、抢夺、敲诈、诈骗)
抢劫➕使用,定抢劫罪 (本来就是,注意规定)
盗窃➕使用,定盗窃罪 (不包括盗窃伪造的卡)
对人使用本来是诈骗罪,拟制规定
对机器使用本来就是盗窃罪,注意规定
盗用微信、支付宝信息资料,定盗窃罪
包括从银行卡二次转账行为 (前行为不视为犯罪预备? 拟制不推理,回归原理分析)
盗用蚂蚁花呗、借呗,定贷款诈骗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
专营类物品
许可证文件类
金融类业务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社会秩序犯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高空抛物罪
高空是相对概念
落体不包括抛起后回落
情节犯,不要求实害结果
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实现定罪、追赃等等)
窝藏、包庇罪
窝藏,即妨害抓人
包括教唆逃跑
包庇,即做伪证
包括量刑层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
不包括 不具有妨害司法实现的性质的行为
不包括洗钱行为 (洗钱罪)
犯罪
包括收购赃物型犯罪
所得
各种财产性利益
不包括犯罪工具 (帮助毁灭证据罪)
毒品犯罪
被查获一般不影响既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