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
该思维导图分为四大模块:基础知识论、犯罪论(论犯罪)、刑罚论(论量刑)、罪数论,覆盖刑法总则绝大部分核心考点。基础知识论包含刑法概述、刑法解释、刑法效力、刑法体系,讲解刑法渊源、解释方法、空间与时间效力,梳理刑罚种类。犯罪论为刑法总则核心,解析犯罪构成要件,区分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研究客观主观认识不一致情形;包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系统梳理共同犯罪,划分共犯类型、责任承担;同时讲解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处罚规则。刑罚论围绕量刑与行刑展开,包含量刑情节、量刑制度、行刑制度,梳理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要点,讲解刑罚执行与消灭。罪数论区分一行为、数行为对应的罪数形态,辨析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等不同罪数类型,明确各类情形处理规则。整张导图逻辑层级完整,重难点突出,搭建起刑法总则完整知识体系,无论法考备考刷题、法学专业课程期末复习,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梳理知识框架。祝有缘人早日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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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刑法分则思维导图,区分此罪彼罪抓核心,不要平铺列表。分为分则概述、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其他问题五大板块。分则概述讲解罪状、罪名分类,梳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要点。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重点梳理侵犯财产类犯罪与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对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犯罪辨析构成要件,区分此罪与彼罪;人身犯罪涵盖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婚姻家庭等相关罪名。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包含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梳理各类下属罪名,划分重点罪名与普通罪名。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围绕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展开,区分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罪名,厘清身份要件、数额标准与罪间界限。其他问题补充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理论以及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导图按照法益类型搭建罪名框架,清晰划分各章节罪名,便于对比记忆易混淆罪名,心血作品,无论是初学者还是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祝有缘人早日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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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刑事诉讼框架思维导图分为五大主干模块:概述和原则、贯穿过程的基本制度、刑诉过程框架、五个特别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概述和原则介绍刑事诉讼基础概念,罗列刑诉法各项基本原则,包含职权原则、程序法定、分工负责、辩护原则、认罪认罚从宽、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等核心规则。贯穿过程的基本制度涵盖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覆盖贯穿全流程的通用制度要点。刑诉过程框架完整梳理刑事诉讼流转流程,依次讲解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阶段;审判部分细分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五个特别程序为高频考点,包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最后介绍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全图搭建起刑诉完整知识脉络,把常规诉讼流程、通用制度、特殊程序整合在一起,层级清晰,重点突出,无论法考备考刷题、法学专业课期末复习,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搭建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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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
犯罪论(论犯罪)
少数人的异常行为是前提,因为刑法不可能打击正常社会生活行为,即便高危,一般都有正常的规范措施,所以不异常不入罪(追逃风险等等); 有了异常行为再看风险概率,不论多么恶毒的言行,如咒人死等等,即便死亡真的发生,也是属于偶然因素,不能归因这个行为。
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要件之二阶层)
不法要件 (客观事实评价)
客观行为
仅限危害行为 (刑法禁止的创升风险行为)
仅限创设/提升了刑法禁止的高风险 (危害行为降格了吗?)
关键是细化区分具体行为,到底是什么行为甚至是哪个部分应当被归因
替代风险由于创设了新风险,是危害行为 (但是可能违法阻却,紧急避险)
常考非危害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风险支配) (不同于自甘风险)
看实行者是否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被害人的责任要件影响是否成立危害行为)
没有创设/提升风险的行为
日常小风险 不算
成年人日常行为的低风险
没有提高风险 更不算
如洪水来临之前泼一盆水,道德谴责
如医生加大药量故意杀人, 实际上因特异体质正常药量足以致死, 加量行为没有增加风险,不对死亡结果负责。
正常注射行为有过失定过失,无过失定意外 (真题默认不可预见?)
降低风险 更更不算
也可以说消除大风险制造了小风险,单看小风险是实施危害行为,显然不妥
仅限实行行为,不包括预备行为
危害行为 方式分类
作为犯
作为犯即违反禁止性义务(不作为义务,勿为却为了),太直观,考试价值低
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和过失
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种类(罪的分类)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
明文规定只能因不履行义务构成的犯罪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一般是作为犯,但也可能是不作为
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
应当作为
认定有作为义务的根据 (社会共同认可,才能规定为刑事义务)
刑事义务如何设定紧密联系社会道德水平高低,即立法上法不责众,只能取最低道德水平的少部分情形
仅仅发现他人处于危险,原则上没有救助义务(社会整体不会救助)
除非在发现者的监控区域,如自己家里(只有少部分人不会救助)
唯一支配风险人
前女友来我家自杀,我没有救助成立不作为犯?
发现后降低他人风险,原则上没有进一步救助义务
除非影响他人受到更好的救助,此时负有义务
至于逞强到底,最终是否成功救助如何影响判定?
行为人创造/提升了他人的风险,原则上应当救助
除非是成年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制造的低概率风险,如分手对方自杀
涉及未成年人,不谈概率,应当救助
非低概率风险,联系民法的安保义务和自甘风险
符合正当防卫导致对方风险,没有救助义务(正当防卫过程中)
防卫过当的,有义务
先前的行为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
除非是特别规定的结果加重犯, 因为具有实践中的典型性和普遍性,即整体评价不认定为两个罪
如常见的肇事逃逸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如肇事逃逸之前把受害人藏起来、 砍伐林木伤人不救助,都是不作为犯
其他义务来源
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严格特定
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
特定的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
消防员救火,自己的孩子或饲养动物伤害他人
不包括成年子女和配偶伤害他人
法律行为(合同)引起的义务
注意区分民事义务
如保姆非工作时间无民事义务,但是刑事义务仍然存在
紧密的共同体之间
不同于松散的共同体,如成年人一起散步
刑事义务如何设定紧密联系社会道德水平高低, 即立法上法不责众(本能),只能取最低道德水平的少部分情形
有能力和条件作为
人有作为能力、客观有作为可能性
过失导致受害人重伤,过两分钟死亡,成立过失杀人罪, 不是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即便有这个故意,但是客观上不可能救助,死亡原因是前面的过失行为。
故意伤害致重伤,即便有救助可能也不认定有救助义务,成立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
可以理解为“不救助”是正常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前行为的因; 但也不应当增加一个不作为犯的罪名,而是整体评价为结果加重犯。
但是没有作为
身体的积极与消极(行为分类)
不作为犯不是没有作为,可能是积极躲避义务可能是无视义务,本质是没有履行应有义务,
不作为犯的认识错误 (责任阻却的问题)
事实认识错误(主观不成立),不成立犯罪
义务认识错误(主观过失),成立犯罪
危害行为 危险现实化阶段
预备阶段
危害行为的危险产生
实行阶段
着手,即危险的紧迫逼近
危害行为本身也能构成既遂
行为犯,既是行为也属于结果要素
客观结果
结果犯 (多数如此)
具体危险犯 (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抽象危险犯 (即行为犯,如生产销售假药罪)
确认因果关系的步骤(危险现实化理论)
此处范围精确,仅讨论某行为与某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不是讨论是否犯罪、是否担责等等其他性质问题。
(危害)行为
仅限危害行为的实行行为
过程
故意作为犯
重叠因果关系
投毒5g➕5g
双重因果关系
一人一枪均击中心脏
过失/不作为犯
注意义务和作为义务,考虑结果避免可能性
过程中的介入因素可能中断因果关系 (包括未遂中的偶然异常,是罪行的出罪保护)
一般都是初始行为(100%)的原因,即大多数归因初始行为 介入因素可能是共同原因,同一个人的两个行为整体评价 介入因素100%覆盖初始行为,即中断初始行为的归因
偶然因素
先前行为一般不会引发的介入因素
正常和异常的介入因素都可能有很多种
独立导致严重结果
偶然出现,但是强度不够,不足以中断
联系无意思联络的责任结合
常考介入因素
特异体质
受害人自我行为
受害人自我答责行为不能让其他人承担刑事责任, 可能涉及民事责任
法理:风险谁支配,谁承担责任
第三人行为
(特定)结果
危险现实化为结果 (不讨论假设的结果)
没有实现,类似因果关系中断,不对结果负责,无罪或未遂
仅限罪状想防止的结果
比如交通肇事罪,只要没伤人没撞车损失,造成其他结果的不可能定交通肇事罪 (可能是其他罪状,也可能是没有罪状的结果,哪个罪状能防止这种结果?)
范围逻辑极窄,考点干扰性强, 虽然是有责,但不是这样解释(另外的原因)
实际上还是可以联系介入因素理解,跨越范围的结果往往是出现了异常介入因素100%归因
仅限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交警已经接管了,就不可能再归责于前者 (虽然前者并非不能支配,但在交警管辖范围内)
结果加重犯
法定性
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
非实行行为,定过失结果 (如绑架儿童释放后溺亡?)
结果无法查明
有利于被告原则
连环碾压案,推定受害人早死更有利
共同犯罪整体负责原则
自己总结两人开枪模型
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同时故意
只有一枪,无法查明
有利于被告,未遂
两枪心脏
两个故意杀人既遂
两枪腹部,失血过多死亡
两个故意杀人既遂轻量刑?
同时过失(郊区茅屋狩猎)
只有一枪,无法查明
有利于被告,无罪
两枪心脏
两个过失杀人罪
两枪腹部,失血过多死亡
两个过失杀人罪轻量刑?
意外(野外狩猎)
无罪
追逃模型
无罪之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常危害行为,可接受不违法)
正当防卫 (制止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特定概念,专指某一类情形,不同于通俗印象“正当的防卫”。 初步判断犯罪入罪、然后发现正当防卫出罪、又发现防卫过当入罪。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起因条件,有现实的不法侵害
人的行为,包括饲养动物伤人(联系民法侵权)
唆使动物伤人,故意伤害
疏忽管理动物伤人,过失伤害
包括遗弃的动物伤人?
没有人的因素,意外危险,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不法包括主动作为犯和不作为犯
正当防卫你的不救助行为(逃跑)
讨论特殊问题时一定要控制变量,即默认其他条件都符合
不法侵害仅限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即有具体受害人
如受贿、制毒、卖淫等等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只能由公权力管,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避免人人都是警察
如何认定是否有具体受害人?
如强迫卖淫、公共场所爆炸、偷警车、越狱
讨论特殊问题时一定要控制变量,即默认其他条件都符合, 如越狱的人也发现了目击者,可以默认为灭口行为紧迫?
不法侵害只需要从客观层面理解,不需要主观故意和刑事责任能力
即便其只是过失侵害行为,甚至最终不会认定为犯罪(未成年、精神病),也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不是针对罪犯, 但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宜过激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不能是误以为的假想的
假想防卫(主观防卫)导致客观伤害,不同于故意犯罪认识错误
主观没有故意,哪种学说都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主观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
过失情形的认定有个隐形前提,行为人自由状态, 应当有一定的理性,遵守规则等等,与正当防卫和期待可能性不同。
主观无过失的,成立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着手实行犯罪行为,这里从紧迫性层面理解,涉及预备行为的界限
包括事前为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做准备的行为,因为作用效果发生在侵害来临的时候
不叫事前防卫,但是要注意限度, 否则危害公共安全罪
包括女生被大汉困住时进行的防卫,可以理解为侵害紧迫性,也可以理解为侵害从预备进入实行阶段了
不法侵害结束前
结束不是简单的看侵害行为是否停止,而是看危险是否可控和消除
包括暂时停止,但是仍然有能力、有倾向继续侵害的情形
包括侵害结束后,可以挽回或避免更加严重的损失情形,但不宜致人死亡
如挽回财产,致人重伤
如防卫不作为犯逃跑
从具体情形中进行感知, 危险逼近到完全消除之间。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图呢?)
认识到侵害存在➕出于保护目的 (不能是泄愤、趁机杀人,必须防卫意图?)
不要求保护的必须是合法利益,即可以正当防卫对方黑吃黑的侵害行为
偶然防卫(客观防卫)没有防卫意识, 通说认为不是正当防卫(但如何定罪是另一个问题)
故意性偶然防卫 (不需要考虑打击错误)
通说认为,不成立正当防卫,主观有故意犯罪, 客观有死亡结果(但行为无价值认为是好结果),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防卫认识不要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阻却犯罪
过失性偶然防卫
通说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无罪(过失➕好结果)
防卫认识不要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阻却犯罪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包括针对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打侵害人的狗属于正当防卫
只有初步看起来像犯罪的行为才有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
不包括本来就不属于犯罪的行为,如大声呵斥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全过程行为限度,不宜明显过激
最终损害结果限度,不能明显超出不法侵害的损害(不包括轻伤)
以上只有不是同时超过必要限度,成立正当防卫
否则成立防卫过当(不包括事前和事后防卫)
拳头过来,掏枪➕反杀致死
后半段,不作为➕失血过多而死
从具体情形中感知限度 连续行为不超限,立即死亡无救助。
特殊防卫(专门强调)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必须针对暴力犯罪
持续性非暴力犯罪(传销),也可以适用此规定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不限于以上列举的罪名
通说观点:此规定属于法律注意规定,针对以往强调再强调,不要轻易判定防卫过当,不要因为造成死亡就判定有罪,行为➕结果明显超出限度还是成立防卫过当; 不是法律拟制规定,即特别规定某防卫过当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否交叉正当防卫?应该不会) (对比正当防卫)
危险来源多样
危险不一定紧迫,可能在预备阶段
拘禁杀人预备
偶然避险
高中生砸窗
不得已而为之,没有其他可行选择
法益位阶
人的生命
平等命运
不平等命运
身体健康
人身自由
财产
特定职务、业务的人不能紧急避险,如警察、消防员
逃逸犯也不成立紧急避险(避什么?)
被害人承诺
对被侵害的法益有处分权
对自己财产的承诺没有限制,自由承诺
对自己人身权利的承诺仅限轻伤以下
名誉也可以承诺
对承诺事项具有辨认能力
无辨认能力人的承诺无效
限制辨认能力人具有相对应的承诺能力
承诺必须出自于真实意志
动机错误,承诺有效
原因自由,不成立犯罪
低概率,方向没错
冒充鹿晗与女粉丝发生性关系?
目的错误,承诺无效
冒充欺骗,成立犯罪
高概率,方向错误
冒充女人丈夫发生性关系
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客观理解,明示或默示推定
如何判断推定地界限
以行为结果发生前的最后一次承诺为准
承诺反复,取最后一次
事后承诺无效,即事前没有承诺的
承诺的对象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
必须是真正的完整的同意,不能看表象
其他事由
正当业务行为(自甘风险?)
职业体育赛事
医疗行为
律师辩护行为
正常新闻报道(包括记者偷拍)
自救行为
公力救济不能或来不及,通过自力救济造成损害的,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是现场自救,自救行为是场外自救
场外他人帮忙抢回来造成损害会成立犯罪?
义务冲突(法定)
法定义务同时存在多个,能力不足以全部履行,不成立不作为犯
除非是自己原因造成冲突的
危险接受
谁支配、控制风险,谁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自愿行为、自甘风险等情形当然自己承担责任
责任要件 (主观价值评价)
罪过程度(人的主观恶性,由法律判断)
原则上,刑法处罚故意犯罪(默认只有故意才构成犯罪)
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罪过很大,无需结果)
已经预见➕希望发生,即主动促使危害发生 (意识=认识+意志)
预见,是指认识到客观事实即可
犯罪故意不需要认识违法性
不需要认识因果关系
犯罪动机(内心原因)
影响定罪(一般不影响)
如徇私枉法罪中,需要动机徇私
如投降罪中,需要动机贪生怕死
假投降不犯罪?哈哈
影响量刑(一般都影响)
犯罪目的(某种结果)
目的种类
直接故意犯罪中希望发生的结果即目的
目的犯
主观的超过要素,即额外目的 (客观超过要素如结果加重犯、枪支遗失报告)
绑架罪,抓人行为➕非法拘禁(前作目的结果/后作手段)➕勒索目的(无需实现)
实现勒索目的如何定罪?
目的犯的意义
影响定罪(好像经常影响)
如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的走私淫秽物品罪
以为杀害妻子可以升入天堂,杀人后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行为动机是让妻子升入天堂,行为目的就是杀死妻子。
区分罪名(还是影响定罪)
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需要牟利目的否则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影响量刑(?)
不同的罪量刑当然不同
同样的罪,会因为目的不同量刑吗?
犯意转化(提升)、另起犯意
整体评价、分别评价
明知必然➕放任发生,认定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已经预见➕放任发生,即几乎没有反制措施
对比不作为犯?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都没有排除间接故意
区分意义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除非情节恶劣
放任发生尚有一定概率不发生结果,若无结果不成立犯罪未遂, 直接故意是大概率发生结果的情形,即便没有发生,成立犯罪未遂。
主观直接故意与客观结果不一致(事实错误), 如何处理看实害对象。
具体符合说,主观想杀的人必须和客观杀的人完全符合(具体的人和人不同)(不像以前需要具体到姓名指定的人) 法定符合说,主观想杀的人和客观杀的人都属于法定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可以认为是符合的(都是法定罪名中的人)(法定符合说相对折中,处罚都是最重) 抽象符合说,主观想杀人和客观杀了猪都是犯罪,可以认为是符合的(主观客观都是犯罪)
具体的事实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即正常介入因素,因果关系没有被中断, 主观客观几乎完全符合,认定故意犯罪既遂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想开枪打死,没打中吓死
故意杀人既遂
事前的故意
想开枪打死,打中没死以为死了,埋了埋死
通说整体评价,故意杀人既遂
可以理解为主观想杀人,客观上这个人死了,是符合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也可以理解为埋人行为不是偶然行为,不可能中断开枪杀人行为的归因,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结果提前实现
想开枪打死,预备开枪
吓死了
故意杀人既遂
意外走火,打死了
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与过失杀人罪
推搡倒地,摔死(知道),埋的时候以为还没死,赶紧故意补刀
认定是两个行为,成立过失杀人➕故意杀人未遂两罪
对象认识错误(主观认识错了,即行为时自己不知道)
具体符合说向法定符合说妥协
以前认为,主观想杀的人是张三,客观杀的人是李四,对象不符合(具体到了姓名指定的具体人)
现在认为,主观想杀的人和客观杀的人是同一个人,对象是符合的(具体到现场的那个具体人即可,不需要具体到姓名指定的人) 和法定符合说都认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打击结果错误(认识清楚但害错,行为时清清楚楚) (一个直接故意对象➕一个间接故意/过失对象)
具体符合说坚持己见,但默认采取法定符合说 (客观规制机能)
具体符合说认为,现场有两个具体的人,主观想杀的一个和客观杀的另一个是不同的人 ,不符合,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杀人未遂从一重罪
法定符合说认为,现场的两个人都是法定故意杀人罪中的人, 主观想杀的人和客观杀的人是符合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学习具体罪名中的构成要件后,要回顾法定符合说
结合归因,没有超出构成要件范围,错误程度有限 一般不会出现中断性的介入因素,行为导致结果(主观客观符合)
抽象的事实错误
对象认识大错误(主观错误)
错到另外一个罪名的保护对象去了
打击结果大错误(客观错误)
错到另外一个罪名的保护对象去了
处理原则:法定符合说
认定一个行为,但是分别判断罪名,择一重罪处罚
结合真题经典案例
抽象符合说认为,主观犯罪客观也犯罪,在轻罪的范围内是符合的,一律认定轻罪
重罪的要件要素抽象包含轻罪要件要素
超出构成要件范围不一定中断因果关系, 只是更大可能出现中断性介入因素
无需讨论非故意犯罪行为中的错误
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犯罪不能(低概率发生,不是危害行为)
主观无故意,看结果
分则有过失罪定罪, 无过失强奸罪不能定罪
例外情形,即危害巨大如杀人惩罚过失犯罪(法定才有过失罪)
过失犯罪
过于自信
已经预见➕不希望发生,采取措施不够导致发生
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
不重视规则、不重视规避潜在风险
包括职务规则,不包括能力
应当预见
如果客观无法预见,认定意外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即便预见到,也认定风险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非故意犯罪的错误
如错把妻妹当成妻子发生性关系,没有故意,不构成犯罪
不作为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没有故意,不成立犯罪
身份、年龄、辨认控制能力
无罪之责任阻却事由(违法行为当罚,但该行为人的本能不必罚) (刑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即便处罚人性本能也没有意义)
年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
12周岁生日当天视为不满,第二天开始承担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2不满16周岁
已满12不勉强14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仅仅对以上情形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到孩童力量不足以发生普遍强奸,不予立法?
已满14不满16周岁
法理:普遍性、易模仿、反伦理、高危害,不包括过失型。 8种故意犯罪行为涵盖了预备、实行、教唆、帮助行为; 8种故意犯罪行为包括法律拟制行为,如“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 8种故意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即便危害严重如绑架勒索,若致人死亡,仅评价故意杀人行为。
故意杀人
标准的故意杀人
纯粹过失杀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包括部分暴力犯罪致人死亡认定为故意杀人(法考观点:法律拟制)
(非考点)司法实践观点:法律注意,即也可能是暴力犯罪过程中过失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带结果)
标准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纯粹过失伤害不承担刑事责任
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致人重伤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同上
强奸
标准强奸
奸淫幼女
若偶尔、情节轻微、无严重后果的,不认定犯罪(正常早恋出罪思想),但是有暴力情形的认定犯罪
抢劫
主动型
标准抢劫,即暴力➕财物
携带凶器抢夺(拟制抢劫)
不包括被动型
财物➕被动暴力
如盗窃财物后,物主追赶,被动伤害,不承担刑事责任, 不是故意抢劫,但是故意伤害,造成重伤、死亡当然承担刑事责任。
贩卖毒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单独规定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罪,即走私、运输、制造不认定犯罪(不会普遍)
放火
爆炸
投毒
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普遍性、易模仿、反伦理、高危害。 都不包括纯粹过失型。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量刑
不满18周岁的,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判错纠正减轻?)
已满75周岁的
故意杀人可以从轻或减轻
可以即法官权利?
可以如何理解?法官如何自由裁量?只看是否影响辨认能力?
过失杀人应当从轻或减轻
关于监护人
因不满16周岁不承担8种故意犯罪以外的刑事责任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有必要时,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即年龄更小时,不责令监护人?
监护人不承担刑事替代责任,应当承担民事替代责任
特殊年龄问题
无法查清年龄
影响定罪的情形,疑罪从无
不影响定罪的情形,关我鸟事
年龄计算基准
原则上以行为发生时的年龄作为定罪标准
行为时年龄不足,结果发生时达到年龄且符合救助义务的,依照不作为犯进行评价
辨认能力
关键是不能控制,题目中说能认识到危害但是不能自控,无罪
精神病人
完全丧失辨认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
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不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承担刑事责任
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
利用精神病发作杀人的,承担故意杀人既遂责任(直接故意)
联系因果关系(原因自由),预备行为引发后续精神病人的自己杀人,不能中断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没有利用精神病犯罪的,分情况讨论
行为实施完毕,仅结果发生在精神病发作后,既遂
行为过程中,精神病发作,继续实施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既遂
同类正常,不中断
行为过程中,精神病发作,实施了另外罪名中的行为,未遂
不同类异常,中断,不对另罪承担刑事责任
抑郁症
不影响辨认能力的一般抑郁,承担刑事责任
重度抑郁导致不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
量刑时,应当还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醉驾行为伤害他人
承担加重刑事责任
一般醉酒伤害他人
多次喝酒、吸毒都视为可以预见(间接故意)
第一次喝酒,醉酒伤害他人(或吸毒幻觉)
视为应当预见,过失犯罪
病理性醉酒
生理缺陷
若认定犯罪
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键看是否影响到辨认能力,若影响,应当还是可以?
期待可能性(合理期待)
法理
法律不强人所难(人性本能)
当时情形,社会大众都会选择违法,人的本能不应该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期待的可能性有程度大小之分,可能影响定罪,也可能只是影响量刑
运用情形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不针对当事人本人,本能反应就是自保毁尸灭迹,两个行为整体评价,认定一罪
如果本人自首,当然值得奖励(相对一般犯罪人而言)
已婚妇女基于外部条件,不得已重婚的,不认定重婚罪
具体如何处理是另外一回事
驾驶员被指使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许霆盗窃案
纳粹说自己只是在遵守法律,但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参照系要看具体情形中的人 一般会根据情节需要调整
主观认识与法定结果不一致 (法律认识错误)
类型
直接禁止的认识错误
根本不知道法律禁止,以为行为正常
间接禁止的认识错误
知道行为不对,以为可以阻却违法
涵摄的错误
以为不属于该构成要件要素
有效性认识错误
以为该法律规定已经失效
最终以法定为标准,原则上不影响成立犯罪
原则上,应当认定可以预见,即不影响成立犯罪 (犯罪故意不需要认识违法性,只需要认识客观)
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基本的个人、社会利益时,应当预见违法
特别规制领域,如金融,不去熟悉具体法律法规,贸然行动的,本来可以预见的
认识模糊时,咨询的不是官方法律意见,本来有可能预见的
例外情形,行为人确实预见不了,不成立犯罪(责任阻却) (仅限法定犯)
穷乡僻壤,人们不知道法律规定,仅限特殊的法定犯
总之,你不可能说自己不知道杀人等行为违法
官方懈怠,行为人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完全没有意识,特定领域
刑法法规突然改变,将之前合法行为认定犯罪,民众无法及时认识的
外国人进入中国时间短,对自己行为可能违法一无所知,法律法规体系完全不同
法规之间有冲突,解释错误
获得值得信赖的官方法律意见
行为人知道他人曾经做过某事,并没有得到刑法否定性评价
特殊的犯罪构成 (自己分析总结案例模型)
直接故意犯罪的形态 (包括故意不作为犯)
危害行为预备阶段 (危险存在并前进)
犯罪预备 (自己原因没认出来)
有犯罪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停止状态
外部原因导致停止,否则主动停止成立犯罪中止
语言表示一般认为是犯意表示,同想法一样不成立犯罪
语言表示是勾结同伙的,成立犯罪预备
语言表示是实行行为的如侮辱,成立犯罪既遂
预备行为实行化,即针对特殊严重犯罪,更加严惩
预备行为拟制成实行行为?
犯罪中止
危害行为实行阶段 (现实、紧迫、直接危险)
犯罪未遂 (意志以外的因素)
已经实行犯罪,因外部原因没有得逞(结果导向),非中止非既遂
是否得逞根据罪名规定来判断,不依赖行为人主观
行为人以为死了实际没死,未遂
行为人以为未遂,实际符合既遂,既遂
结果发生但与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被中断),不成立既遂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着手的判断
隔离犯的着手判断
犯罪未遂与不能犯
不能犯
对象不能犯
手段不能犯
头发屑粥杀人
布偶扎针迷信犯
犯罪中止(法理鼓励导向)
典型的定罪不罚,民法中有没有类似这种?
主动中止➕中止行为➕非因致死的结果
成立条件
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包括从开始预备到既遂之前的整个阶段
预备行为可以主动中止,也可能被中止成立犯罪预备
实行行为可以主动中止,也可能被中止成立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后(行为结束,犯罪完成),新的悔罪行为不会改变既遂(如抢劫后归还),只能单独评价
主观条件,值得鼓励的主观想法
自己误以为无法进行而放弃的,显然不值得点赞,成立犯罪未遂
客观条件,必须有中止行为
从努力防止结果发生的角度理解, 即可能是简单的停止开枪,也可能是必须救助
救助力度不足,其他人救助,当然不值得点赞
救助力度足够,医生最终救助,仍然值得点赞
中止不是暂停,是彻底放弃犯罪,否则成立犯罪未遂
可重复侵害的行为,自动中止成立犯罪中止
即连续行为整体评价,开第一枪没打中主动放弃继续开枪不是犯罪未遂,应当鼓励,成立犯罪中止
有效性条件,没有导致既遂结果的出现
对结果有要求,因为犯罪行为在前
不作为犯不要求结果,只要求努力救助行为
对结果不强求,介入因素中断,不对死亡结果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主要表现 程度不同,但都值得鼓励
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哀求、怜悯、劝说而停止
害怕法律、鬼神(触景生情内心想起)而停止
因极度迷信而被中止,成立犯罪未遂,几乎没有值得点赞的主观或行为(犯罪障碍过大)
害怕刑法处罚(如听见警笛声)而停止
同理,如果主观上认为不得不停止了,成立犯罪未遂,纯粹是被吓跑的不值得点赞
非特定目的物障碍,如乞丐进屋想偷钱,没有钱,但主动放弃了拿珠宝 (可以理解为,遇到一点障碍,稍稍刺激了一下,然后良心发现)
大盗入室偷特定名画,没找到,也没拿其他财物,但是成立犯罪未遂
针对人身的,人身不在,当然成立犯罪未遂
基于嫌恶之情、遇到熟人而放弃犯罪(如放弃强奸)的,成立犯罪中止
障碍不够大,还是依赖行为人的原因, 仍然值得点赞,只是程度有不同罢了。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
未完成犯罪是否符合行为人的意愿
行为人是否有值得点赞的主观➕行为(二合一)
未遂兜底
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未造成损害的,定罪免责,回家过年
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这个损害仅限犯罪行为造成,即应当被刑法处罚的,不包括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害
加重构成要件与犯罪形态的区分
影响定罪的要件
如普通抢劫罪和抢劫罪的加重犯(公交车上)
在公交车上没抢成的,成立什么抢劫罪未遂?
影响量刑的要件
如盗窃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想偷500万没打开保险柜,成立什么大盗窃罪未遂?
以上争议在法考中统一认定,两种加重构成要件都适用犯罪形态的区分,且以重罪论处
如想偷500万,只偷到1万的
成立盗窃1万元既遂(情节)、盗窃499万未遂(罪名),合并一罪
如想偷500万,只偷到200万的
成立盗窃200万既遂(罪名)、盗窃300万未遂(情节),合并一罪
犯罪既遂
终局形态
一个行为对应一种,不能转换,两个行为两个评价
柏共同犯罪(一起去犯罪) (不限于自然人一起)
共同犯罪原理
实质
违法是连带的
主要是指实行既遂的连带, 注意区分实行过限和中途参与
责任是个别的
形式
一起去犯罪
相同的犯罪
传统理论的缺陷 与新式阶层理论
共同犯罪的分类
作用分类 (一人确定起一种作用)
主犯 (不可能只是帮助行为)
注意区分首要分子
一般情况的共同犯罪,首要分子是主犯
有的小喽啰可能是主犯
聚众犯罪比较轻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首要分子也就不存在主犯一说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对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负责, 但不是对全部成员的罪行负责。 (实行过限)
从犯
胁从犯
轻微胁迫,选择自由
分工分类 (一人只能做一个分工行为?)
正犯
即实行犯
共同正犯(对应单独正犯)
关于共同正犯是否要求故意
纯粹型,射击比赛
混合型,共同故意伤害致死
间接正犯(对应直接正犯)
故意犯罪才能成立间接正犯
三种情形
强制他人
欺骗
身份犯(虐囚案想象竞合) (教唆者因身份上位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也是正犯,可以有从犯构成共同犯罪
无身份的人的实行行为转化为帮助含义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 (客观阶层)
不可能只存在共犯,没有正犯
也不可能共犯的犯罪形态超前于正犯
正犯若犯罪 中止,共犯 停止 于预备或未遂
正犯若犯罪既遂,教唆犯既遂,帮助犯要看帮助促进到了哪个阶段
违法的连带性与违法的相对性
相对性即连带性的特殊个例, 存在预害对象与实害对象,甚至自己
渔网案、杀老大爷案、雇人强奸案
狭义共犯
教唆犯 (故意引起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成立教唆(看行为因果关系)
教唆者要求是故意
教唆既遂(看结果因果关系)
实行者者不要求是故意导致结果 (若对过失者有支配力则是间接正犯)
无罪的行为 “未遂的教唆” (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能犯)
不同于犯罪未遂,未遂的教唆犯,也叫教唆犯未遂
有的教唆犯是主犯
帮助犯 (故意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成立帮助(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
帮助方式
物理帮助
心理帮助
帮助既遂(看结果因果关系)
实行者者不要求是故意导致结果 (若对过失者有支配力则是间接正犯)
无罪的行为 “未遂的帮助” (故意提供无效的帮助行为)
不同于犯罪未遂,未遂的帮助犯,也叫帮助犯未遂
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
不如说,认定为主犯的行为,本就不会认定为帮助行为
同种分类互斥, 不同分类交叉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承继共同犯罪(中途参与)
仅因一起犯罪而成立共同犯罪,但不对之前行为和加重结果负责 (只看自己行为的因果关系)
片面共同犯罪(单方意思)
不统一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实行、教唆、帮助分别讨论。
片面共同正犯
争议讨论
若肯定片面共同正犯,
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则是片面帮助犯与单独实行行为触犯罪名的想象竞合。
片面教唆犯
一致认定共同犯罪
否则有的暗中教唆行为单独看没有罪甚至没有错, 因为教唆行为往往需要联系犯罪行为来认定。
片面帮助犯
一致认定共同犯罪
否则有的暗中帮助行为单独看没有罪甚至没有错, 因为帮助行为往往需要联系犯罪行为来认定。
共同犯罪综合问题
与身份犯
定罪条件,真正身份犯
量刑条件,不真正身份犯
与不作为犯
不作为也可以是实行行为,遗弃罪中的照顾义务人(义务来源于身份)
不作为通常是帮助行为,诈骗罪中的提醒义务人
与实行过限 (主观阶层)
共同正犯
教唆犯
故意之外,过失之内
不完全过限,教唆抢劫,实行抢劫故意杀人,承担过失责任
过失之外,意外不负责
完全过限,教唆盗窃,实行抢劫,仅承担包容性盗窃责任 (若实行不能包容的行为,则不承担责任)
帮助犯
与错误 (主观阶层)
共同正犯
教唆犯与正犯
教唆杀人,实行者认错、打击错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教唆杀人,实行者其实是精神病人 (主观教唆,客观升级间接正犯)
教唆精神病人,实行者其实是正常人 (主观间接正犯,客观教唆)
欺骗他人杀人,实行者其实知道 (主观间接正犯,客观教唆)
均以教唆犯论处
与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正犯若犯罪 中止,共犯 停止 于预备或未遂
正犯若犯罪既遂,教唆犯既遂,帮助犯要看帮助促进到了哪个阶段
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徐共同犯罪(违法共同,责任个别)
联系民法的共同侵权理解,关键在于犯罪的共同(高危险),不要求最终的罪名相同,如行贿受贿
共同犯罪概述
特征
主客观统一
严格限制
责任统一
严厉打击
共同壮胆,会增加危害性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完全犯罪共同说
过于机械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犯罪共同说
过于宽泛
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认定
子主题
共同犯罪的认定
成立标准
间接正犯与共同犯罪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同时犯(没有意思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
实行过限(注意因果关系)
重合
非重合
间接正犯原则上不构成共同犯罪
若干情形不需要记忆,理解万岁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必要
不一定需要旁人共同实施,一个人也可以,如故意杀人罪
专门属于共同犯罪的罪名
对合型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
作用分类
主犯
不等于≠首要分子
从犯
胁从犯
轻微胁迫,选择自由
分工分类
正犯
即实行犯
两个正犯不需要故意➕故意
间接正犯不是共同犯罪 (教唆者支配了实行者)
狭义共犯
教唆犯
教唆犯一般也是主犯,也可能只是从犯,看双方力量对比
力量过于悬殊就突破了共同犯罪范畴,成立间接正犯
教唆犯有可能存在进一步的帮助行为
教唆未遂与帮助未遂
帮助犯
帮助犯一般是从犯
帮助犯和教唆犯到底谁的危害更大?哪个罪名更重?
帮助恐怖分子罪为什么比从犯处罚更严重?哪个危害大?
中立的帮助行为
平衡处罚力度,关键看帮助是否能促进犯罪的成功(危害)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中途参与(承继)
片面共犯(单方意思)
不统一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实行、教唆、帮助分别讨论。
片面实行犯
争议讨论
单独也可以认定犯罪
片面教唆犯
倾向于否认共同犯罪
单独也可以看成道德败坏,但是有时停留在语言上(犯意表示?) ,不如帮助行为作用大(预备行为?)
片面帮助犯
一致认定共同犯罪
否则单独看没有罪甚至没有错,因为帮助行为往往需要联系犯罪行为来认定
一个行为可能涉及三个争论(真题例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不完全一致
导致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作为义务
一部分共犯,一部分间接正犯(看作为义务)
影响力的排除义务
联系不作为犯的认定
共同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
原则,部分犯罪行为承担全部结果责任(严厉处罚)
所以哪怕是亲手犯也要为整体行为结果承担责任,影响力持续发挥作用
例外,共犯的脱离(鼓励中止)
破坏共同犯罪的特殊危害性,消除自己的影响作用
教唆犯情形
共同共谋情形
帮助犯情形
既遂
中止
未遂兜底
实行犯属持续性危害,中止结果破坏既遂,但是已经发生的危害当然要承担责任
单位犯罪(单位利益)
成立条件
主体
自然人的身份犯问题
身份犯 (身份应当属于客观要件)
身份的特征
此处即与定罪相关的身份
与定罪相关的身份的类别
身份犯的种类
真正身份犯(定罪)
一般是针对本人的,实行犯
公职人员受贿罪
配偶等也可以利用影响力,单独成立受贿罪
也可以共享,教唆、帮助犯
普通人串通公职人员,共同受贿罪
自己不能单独成立受贿罪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犯罪,量刑时,加重处罚
不可以共享
关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定
原则上,应当以高身份者(重罪)的罪名定罪
例外,以主犯的身份定罪
不要求法人资格
但是合伙企业不算
主观
单位意志
单位决策机构
单位领导、职员依职权作出决策
不是一定要通俗的全体表态形式, 不是一定为了所有单位成员利益。
罪过形式往往是故意
但是也存在过失情形
如重大事故、证明文件失实
法定性
没有专门规定的不属于单位犯罪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处罚偏轻,需要限制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原则上,双罚制
对单位判罚金,不判没收财产
例外,单罚制
不罚单位,只罚自然人
自然人仅限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领导➕主要干活的)
不是奉命干了一点活就要刑罚
但是奉命不能阻却所有违法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
如单位行贿罪
不纯正单位犯罪
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单位行为主体变更的处理
单位真没了
追诉自然人
单位隐匿了
追诉自然人➕原单位
单位犯罪的其他问题
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单位与内部成员不是平等独立主体,所以不会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的内部成员之间视为共同犯罪(连带责任)
单位犯罪框架下的自然人共同犯罪与一般自然人共同犯罪有什么不同?
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外部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如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犯罪
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成员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合谋)
子公司成员与母公司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合谋),也可以是母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听从)
罪数论 (罪名行为)
一个行为 (不得重复处罚)
侵犯一个法益
明确一罪
继续犯/持续犯
如非法拘禁罪
连续犯
如一次性盗窃、杀害多人 (不同于多次盗窃、杀人)
侵犯两个法益
原则上,择一重罪 (择重弱于加重)
A与A➕B罪,必然同时触犯,法条竞合
虽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特别法轻时, 最终还是择重,主要出现在形态不一致时
A与B罪,偶然同时触犯,想象竞合
特别规定加重犯 (严惩带限制,缩小解释)
基本犯➕法定刑升格条件 (情节、数额、对象、实行结果)
两罪各有形态,有升格条件不等于基本犯既遂
情节加重犯如“入户抢劫”,与抢劫罪也是法条竞合
形态不一致时,还原想象竞合犯
总结罪名三种关系,不要混淆
两个行为
侵犯一个法益 (无需重复评价)
多次犯
多次作为成立条件
法定刑升格条件
累计计算
吸收犯
重侵犯吸收轻侵犯
也包括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侵犯两个法益 (不得遗漏评价)
原则上,数罪并罚
结合犯 (法定四种)
拐卖➕强奸=拐卖罪
绑架➕杀人、伤害=绑架
走私等等➕妨碍公务罪=走私等等
交通肇事➕不作为(逃逸)=交通肇事罪
简化评价,加重处罚
牵连犯 (通常性)
手段与目的具有一般通常性
简化评价,择重处罚
刑罚论(论量刑) (联系法理学, 法的瞻前顾后作用)
刑罚体系
主刑
限制自由
管制
剥夺自由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剥夺生命
死刑
对象限制
死缓制度
附加刑
罚金
没收财产
没收个人合法财产,不同于犯罪所得追缴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
非刑罚处罚措施
职业禁止 (广于职务)
追缴、退赔、返还和没收
追缴或退赔犯罪所得
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从重
从轻
减轻
免除(刑罚)处罚
酌情量刑情节
累犯(区别连续犯)
一般累犯
故意犯罪
已满18周岁
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间隔5年内
特殊累犯
故意犯罪
前后罪都是 国、恐、黑 类
已满18周岁
刑度,不限
时间,不限
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 (不是可以)
不能适用缓刑
不能适用假释
如果是死缓,则限制减刑
自首 (填补司法空缺)
几种情形
未逮捕,未掌握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未逮捕,已掌握
主动投案
一般自首
已逮捕,未掌握
(准自首),归案后可以主动供述司法机关真正未掌握的余罪
(坦白),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不是填补空缺, 因为逮捕的前提是足够证据,早晚会完全掌握
已逮捕,已掌握
被动归案
特殊问题
投案彻底性
打电话后逃跑,不成立自首
被动归案后逃跑,成立脱逃罪
自首后逃跑,撤销自首,成立脱逃罪
自首脱逃后又投案,成立恢复原罪自首与脱逃罪自首的想象竞合
如实供述
如实的标准
诚实供述,不要求与调查结果完全一致
供述的内容
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全部 (所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内容)
要求同案犯、对向犯、、、
单位自首
犯罪中止
造成伤害的减轻处罚
未造成伤害的免除处罚
(罪犯)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揭发
包括自己是受害人的情形,也算立功
他人
共同犯罪以外的人
犯罪
客观阶层符合,即算立功
客观阶层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算
13岁强奸算
交通肇事致死意外也算
盗窃不达数额标准也算 (数额在阶层哪个位置?)
总结来看,应该只需要看客观行为危险性
犯罪线索的获取要求
合法取得
违法违规获取不算
本人取得
亲友获取不算
非职务取得
职务上掌握的不算
协助抓捕犯人
包括同案犯
要求实际抓获,节约司法资源
自首与立功的竞合
揭发对向犯
数罪并罚
几个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总和刑期:~20~35~ 上限刑期:总和、20、25
并科原则
附加刑并罚原则
漏罪,先并后减 (假设回到原审判起点)
新罪,先减后并 (当下就是新审判起点)
缓刑制度 (主要是犯罪不严重)
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基本要点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
失败的缓刑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主刑)减刑
没有次数限制,有底线限制
有期徒刑以下
不少于原判刑期1/2
无期徒刑
不少于13年
死缓
普通死缓,不少于15年
减为25年的,不少于20年
减为无期的,不少于25年
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不退赃不认定,指职务、金融、黑社会犯罪 (其他犯罪不退赃不影响认定)
假释 (主要是再犯可能性小)
累犯、10年以上的8罪,不得适用假释 (包括8种罪并罚后超10年的)
条件
法律后果
刑罚的消灭与追诉时效
期限
5年
10年
15年
20年
期限经过后,要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面三个期限经过后,不得再追诉)
计算
犯罪成立之日
实害日
持续犯终了之日
延长
中断
共犯独立计算追诉时效
基础知识论
刑法概述
基础理论和刑法解释
刑法的渊源
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
逐渐被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替代
附属刑罚
我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的规定最终还是得依靠刑法典来做司法判决
变通规定
不包括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
联系法理学渊源
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刑法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兜底严厉打击
刑法的机能
行为规制
法益保护
自由保障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死刑和终身监禁是否“有用”?
刑法解释
主体不同
立法解释,对比立法
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
无法率效力,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依据
解释方法
概述
解释技巧也叫论理解释 (适用方法)(结论制造者)
平义解释
理由如文理
宣言解释
理由如体系、历史等
扩大解释
区别类推
缩小解释(变相缓刑)
缩小核心,不同于目的限缩,即部分包含
反对解释
逆向思维
补正解释
一般认为刑法中的以上以下是包含本数的, 但也有补正解释为不包含的情形(刑法第63条)
适用不同分割区域, 所以不会出现重复。
解释理由 (参照事项)(结论论证者)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上至总则,结合场景
当然解释
入罪,举轻以明重
远远符合规定禁止类推? (不能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进行处罚)
出罪,举重以明轻
可能出现类推解释,可以接受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目的解释
理由是论证依据, 当然是越多越好
重要比较
类推解释不会变成扩大解释,纳入立法后变成规定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核心原则)
理念
立法是完全代表了民意
内容
形式(限制司法)
法律主义,只能依据成文法
禁止溯及既往,当时无此规定不得罚
已变通为从轻
禁止类推
已变通为从轻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限制司法裁量权
实质(限制立法)
明确,不应当有口袋罪(入罪思想严重,对抗钻漏洞的方法不对)
合理,不应当刑罚的不要上升到刑法高度
底线,不应当有残虐的、不均衡的刑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派生原则)
立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与司法判决的刑罚个别化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司法原则)
立法时会有特殊保护
适用效力
空间效力(管不管?)
1. 首先属地管辖
领域范围
固定领土
领陆、领水、领空
旗国主义只有船舶和航空器两种
扩大需要理由,需要条件支撑
领事馆可以管辖,但不是基于属地主义
主要是基于公约,也可以基于属人,总之不能视为中国领域
如何理解犯罪地?(沾边就管)
延伸阅读:网络犯罪采用遍在地主义管辖,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协力解决
例外情形
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外交官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港澳台的规定
广义的中国刑法管辖
2. 然后属人管辖
中国公民在外面也要管,但是管得少
军人在外犯罪都管
3. 最后保护管辖
管辖困难管得更少,避免打脸
4. 普遍管辖原则
间接侵害,间接地管 (理解为国际条约授权各国适用各自刑法)
拉登恐怖分子来中国应当适用中国刑法进行管辖
5.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你管你的,我管我的
我国刑法管辖也不排除其他国家的管辖
时间效力(用哪个?)
新法有时候是更严重有时候是更轻缓,总之未决犯在适用时应当从轻
已经判决即已经适用,当然不需要重新适用了
从轻是有利于被告的,但是有利于被告绝对不是刑法原则
犯罪概述
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
重罪轻罪
自然犯法定犯
间隙犯非间隙犯
间隙犯有隔地隔时
即成状态继续犯
即成犯
侵害法益消灭
如杀人、爆炸破坏
状态犯
侵害法益转移?
如盗窃犯
继续犯
侵害法益持续
如非法拘禁
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不告不理和主动公诉
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待回头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