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重者恒重,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便于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的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祝早日领证!
编辑于2025-01-10 14:12:33三国法
国际公法——外交部 (空白是考点) (全面覆盖考点)
国际私法——司法部 (空白是考点) (全面覆盖,争取理解记忆)
国际经济法——商务部 (重者恒重) (多练习考点考法)
5个人,4种关系,两件事
买方、卖方、承运人、保险公司、银行
买卖、托运、投保、支付关系相互独立
货物、钱款
风险和责任是两个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合同中无相反意思时适用)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空运陆运相对安全)
货损之保险赔付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贸易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法
适用范围
货物
技术
国际服务
经济方面的主体仅限大陆, 不包括中国三个单独关税区。
经营者放宽限制
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但还是要登记备案获得经营权
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与禁止
涉及国家安全等等,可以限制或禁止
其他方面只能限制,不可以禁止
不违反WTO非歧视原则
出口管制法
适用范围
主体 (全面管制)
出口商
进口商
最终用户
客体
两用物项
军品
核
包括货物、技术和服务
行为
等等行为
管理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部门
主要制度
管制清单制度
禁止出口清单
出口管制清单
临时管制清单 (2年一评估)
三种都不在才算不管制
出口许可制度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 (评估和核查)
军品出口专营制度
救济措施 (非惩罚性)
反倾销措施
适用条件
存在倾销
即出口价格<正常价格
哪怕等于都可以,算是比较开放了
正常价格按顺序确定 (商务部出国调查)
第一顺序,出口国/地区的可比价格
第二顺序,原产国构成价、其他进口国/地区的可比价格
三种损害
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
实质阻碍
受损害产业好像不限于同类?
因果关系
倾销导致了损害
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是唯一发起人
主动发起
国内产业申请后发起
国内
产业
占有一定比例的代表性企业 (合计超过50%比例)
申请
只能申请商务部发起
初步裁定
终止调查
反倾销临时措施
临时税或担保
终局裁定
取消临时措施
退回临时税或解除担保
价格承诺措施 (出口商) (不能在初裁之前,可以在终裁之前?)
出口经营者 可以选择 做出价格承诺
反补贴中也可以是政府承诺
主管机关 可以选择 接受
看承诺价格是否正常
征收反倾销税措施
原则上不追溯征收
有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 可以追溯至临时措施期间
若未采取临时措施,原则上不追溯
多退,少不补 (临时措施也可能只是担保)
进口商明知倾销且短期大量进口,或有倾销历史的, 可以追溯至临时措施前90天
一般不超过5年
继续征收需要重新调查
税额不超过倾销幅度
填平价格差即可,非惩罚措施
行政复审(非必经程序)
终局裁定并非不可更改,商务部可以选择复审
国内司法审查
利害关系人 可以选择 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反补贴措施
适用条件
存在专向补贴
出口国政府提供财政资助
包括间接
包括非现金方式
接受者获得的利益
最终还是看价格差
专向性
非普遍非基建补贴
三种损害
同反倾销
因果关系
同反倾销
调查程序
同反倾销
反补贴措施
同反倾销
临时措施
价格承诺
区别是政府也可以承诺
征收税
保障措施 (不区分产品来源)
适用条件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法条表达不准确)
绝对数量增加
相对比例增加
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同类或直接竞争产业)
程度严重才适用
阻碍不适用
因果关系
调查程序
基本同反倾销
初步裁定非必经程序
需要效率,保障本来就有点护犊子不讲道理的感觉
没有司法审查的程序
不能诉,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保障措施
细节基本同反倾销
初步裁定后,临时关税
终局裁定后,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二选一
两反一保对比
目的
前者打击不当竞争,后者护犊子不限于不当竞争
损害
前者三种实质损害,后者需要严重程度,不包括阻碍
措施
前者特有价格承诺,后者特有数量限制
针对性
前者针对倾销/补贴国,后者一视同仁
打击不当竞争当然针对
护犊子当然一视同仁
期限
前者5年不变,后者1年后固定期限间隔逐步放宽
实施1年后才能放宽
固定时间间隔
一般不超过4年
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年
救济的救济
国内司法审查 (国内行政诉讼)
多边救济程序 (WTO争端解决)
成员才能申请,成员国公司不能申请
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制度
概述
WTO是经济组织
成员不限于国家,还有各种单独关税区
WTO法律框架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即章程
附件一
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
B:服务贸易总协定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二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附件三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WTO总理事会机构负责, 一拨人三套牌子
统称多边贸易协定, 所有成员必须遵守。
附件四
诸边贸易协定(围绕附件一的三种贸易)
诸边贸易协定(围绕附件一的三种贸易) (仅对承诺接受协定的成员有约束力)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注意,政府采购的三种贸易都不属于多边协定, 不是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
中国没有参与, 即适用国内规定
每个成员都是规范义务➕承诺义务
其他
WTO主要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非歧视)
最惠国待遇 (更严格)
普遍性自动性,所有优惠自动延及所有成员
开会不操心
相互性,每个成员既在给出优惠也在自动受到优惠
同一性,比较优惠相同要看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当然
仅在货物贸易领域存在例外
边境贸易
区域经济安排(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
征收两反税
保障措施征税本来就不违反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 (遍布各协议)
必须全体成员同意
基本上小国家妥妥地搭便车
国民待遇 (容易突破)
不低于本国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WTO重要协议 (各协议管各事,注意排除张冠李戴)
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不管服务、知识产权) TRIM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目的是维护 国民待遇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禁止性投资措施
当地成分要求
贸易平衡要求
进口用汇要求
国内销售要求
禁止各种限制进口数量, 通过关税壁垒控制不管。
服务贸易总协定(不管政府采购) 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框架性协定,没有实质要求,看各成员的承诺
服务贸易领域也要求完全的最惠国待遇
国际服务贸易
跨境支付
境外消费
消费者跨境
自然人流动
服务者跨境
商业存在
服务者跨境设立机构
知识产权协议(见下一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 (成员之间,不包括具体企业)
特点
统一性、独立性 (当然涉及所有成员因所有协议产生的争端)
争端类型
违反性申诉
申诉方需证明被诉方违反协议
申诉成功,被诉方有义务更改或废除
追求长期利益
非违反性申诉
只需证明自己利益受到损失或丧失
申诉成功,被诉方无须改废,但需要补偿
追求短期补偿款, 补偿金额需谈判。
解决程序
磋商 (必经程序)
严格时限60天
不要求充分磋商
保密 (不被后续争端审理)
过程保密
结果保密
专家组审理
非常设机构
7抽3组成上诉庭审理
审理内容与争端方主张一致
上诉机构审理 (非必经程序)
常设机构
只能审理法律问题
不涉及事实问题
无权发回重审
专家组已经解散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一票通过)
裁决的履行和监督
不执行裁决
争端方通过授权可以报复
不得私自报复
交叉报复
平行报复可能无效
与受损程度相当
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考前看书看题)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
仅程序方面允许存在例外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日
首次申请日
优先权期限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
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
优先权
首次申请即可获得优先权
不要求首次申请通过
其后只要在优先权期限中,每次申请日都认定提前到优先权日
临时性保护原则
优先权日进一步提前到展品公开展出之日
独立性原则
每次申请分别适用各国国内法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
作者国籍属于公约成员国
作品国籍属于公约成员国
首次出版/同时出版在成员国
30天前没有出版在非成员国即可
自动保护原则
享受国民待遇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事实行为,无须申请
独立性原则
适用保护国国内法,与作品来源国无关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agreement on trade-lated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纳入已有公约
包括上面两个,还有另外两个
提高保护水平
著作权
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专利
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
商标
增加了对驰名服务商标的保护
扩大到跨类保护
地理标志
新增保护,原则上禁止任何不正当使用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独占合同
仅受让人可以使用
排他/独家合同
仅独家合同双方可以使用
普通合同
所有合同方都可以使用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多边投资担保机制
法律基础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机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IGA(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独立的国际法主体, 专门的国际投资保险机构
合格投资者/投保人
私人,不包括政府
合格东道国
发展中,会员国
承担风险(政治风险)
货币汇兑险
包括禁止或拖延汇兑或汇出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剥夺投资者权益
战争内乱险
不管什么战争,只有东道国发生内乱即可
政府违约险
东道国违约➕拒绝司法
合格投资
先投保之后的投资
理赔和代位求偿
投资者用尽东道国救济后,再理赔
一经理赔,即享有代位求偿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法律基础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ICSID(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人人争端找公约国,国国争端找联合国
中心管辖权条件
主体
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
包括外资间接控制的国内私人
客体
仅限国际投资
主观条件
争端双方书面同意中心管辖
自愿选择,目前没有其他更好选择
行使管辖权的后果
原则上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方式
但是东道国仍然有权利,要求对方用尽当地救济
适用法律
第一顺序,意思自治
选择适用法律
要么就是东道国国内法
也可以直接依公平和善意原则作出裁决
第二顺序,适用东道国(发展中成员国)国内法或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裁决效力
一裁终局
具有约束力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特别提款权SDR(special drawing right) (09年至今未考)
含义
各成员国向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提用资金的权利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衍生作用
可以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
权利的背后是基金
作为账面资产/记账货币,可以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
结算容易取出难
因币值稳定,常常用作计价和定值单位
一篮子货币(basket of currencies)
国际贷款
国际融资担保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证 独立保函
特点
独立性
不受基础合同效力的影响
连带性
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不同于一般保证
信用证中的保兑是默认共同保证
无条件性
见到单据立即付款
类似信用证保证
开立人义务
单函、单单一致即付款
即便不完全一致,但前后不产生歧义的,也视为一致
止付令反欺诈
同信用证四条件
备用信用证
银行作出的独立、连带保证 (出具违约证明即可,无须实质审查)
浮动抵押
联系民法
安慰信(意愿书)
没有法律效力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