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选择救济程序)
心血作品,无论是初学者还是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帮助您通关法考,祝早日领证!
编辑于2025-01-10 14:19:26民事诉讼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包括三部分: 民事诉讼程序、非讼程序、选民资格审判程序
总论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
诉讼标的 (基础关联)
抽象的法律关系
其上的具体诉讼请求
根据诉讼请求进行分类
诉的分类 (从诉讼请求看法院强制力的作用点)
本诉的反诉 (有可以独立起诉的诉讼标的即可 ,牵连表述不影响其成立) (民诉术语反诉已经暗含条件满足 ,非术语才需要考虑情形)
反诉是独立的诉
不同于本诉请求的反驳
不因本诉撤销而撤销
反诉请求会出现在判决主文中
只不过是两个独立的诉一起审理罢了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
主管与管辖
主管 (是否归法院管)
概念
对象
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
与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无强制力, 但成为新的覆盖旧的诉讼标的。
与仲裁
仲裁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才可以起诉
与劳动仲裁 (行政仲裁) (前置程序)
管辖 (哪个法院管)
管辖权恒定原则
确定管辖权以起诉时的事实为标准,立案后即便情况改变不得变更,除非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
军事法院针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原则上,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基层法院数量多分布广)
中级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重大➕涉外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中院级别)
公益诉讼案件(一般不是全部)
专利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中院级别)
最高院确定的中级法院
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全国仅三家)
与仲裁相关的案件
不包括国内仲裁的保全和证据保全(基层法院管辖)
高级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唯一有权认为应当管辖
地域管辖 (密切联系原则)
专属(地域)管辖
注意重叠
不动产物权纠纷
专指不动产物权纠纷
四类合同参照此条
港口作业
遗产纠纷
涉外专属管辖
协议(地域)管辖
约定地不止一个的,原告可以任意选择一个起诉 (仲裁约定必须明确)
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大多数是共同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都有管辖权
关于合同履行地 (双务合同履行内容,结合实际合同与诉求)
合同没有履行的纠纷
约定履行地在任一方所在地均有效,从约定履行地
约定履行地不在当事人所在地无效,从被告所在地
合同已经履行的纠纷
已经履行看约定履行地
已经履行无约定看实际履行地
看给付地
合同纠纷管辖三步走
首先归专属管辖
其次归协议管辖
再次合同法定管辖
被告所在地妥妥滴
再分析合同履行情况
侵权纠纷
侵权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都有管辖权)
特殊规定
产品、服务侵权
增加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
信息网络侵权
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告(被侵权人)所在地。
其他纠纷
公司诉讼(内部纠纷)
公司所在地管辖
被告所在地没有管辖权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管辖
特殊标的物如运输工具
无固定所在地,增加注册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事故发生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和被告所在地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所在地
运输侵权纠纷
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被告所在地
海难救助
救助地、最先到达地
被告所在地没有管辖权
共同海损
最先到达地、损失理算地、航程终止地(最后一个目的地)
被告所在地没有管辖权
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当事人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经常居所地连续1年>户籍地默认住所地>籍贯地
原则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避免原告滥诉)
追索扶养费的几个被告在不同辖区、夫妻中被告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 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只是增加方便原告起诉)
也存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情况特殊一般就原告
被告居所地不在中国、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 均由原告所在地管辖,但仅限身份关系的诉讼。 (避免原告滥诉)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多地可以管辖,看谁先立案谁有管辖权
专属管辖、公司诉讼、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被告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裁定管辖
裁定确定管辖权
移送管辖程序 (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已经受理案件
没有错误立案谈不上纠错移送
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先立案法院不得移送
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不能瞎移送给对方,但不需要100%确定对方有管辖权
受移送方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再移送,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程序
特殊情形,上级法院指定
受移送方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再移送,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报共同上级法院
有管辖权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辖权转移 (对级别管辖的调整变通)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不是仅限最高院吗?)
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转移案件给下级法院审理的,先报自己上级法院批准裁定 (下级法院不允许主动要求审理上级法院的案件)
管辖权异议
仅限本案当事人,第三人均无权提出异议
实践中一般是被告才有异议
第三人另诉即可
仅限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
如果此期间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应诉管辖,但是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异议处理
审查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可以在10日内上诉
审查异议成立
裁定移送管辖
原告撤诉无需审查,在准予撤诉裁定中一并写明即可
诉讼参与人(三种诉讼地位) (上诉、再审、仲裁、)
当事人 (原告被告)
诉讼权利、行为能力 (诉讼名义、诉讼行为)
诉讼权利能力
自然人
法人
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
有的非法人组织是民事权利主体,但不一定有诉讼权利
诉讼行为能力
自然人仅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和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权利和能力同时产生、消灭
当事人适格
原则上,是诉讼标的即法律关系的主体 (不要求实际存在关系吧?关键是争议)
例外情形
三种利益相关主体
消极确认之诉,有确认利益的人 (脱离纠纷)
意定/法定的管理权人,如财产代管人
公益诉讼机关
常考适格当事人
10种常见利害相关人
当事人变更
自然人死亡
除专属身份诉讼,继承人当然承继诉讼
法人或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合并分立
合并分立后的主体当然承继诉讼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转移
原则上,受让人不承继诉讼(采当事人恒定主义), 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参加诉讼的
原则上,法院可以准许成为无独三
受让人申请代替当事人的,法院要根据诉讼进程决定(兼顾诉讼承继主义)
第三人
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比共同原告)
共同原告 只能是 普通/必要 共同诉讼中的 (法院通知参诉,不到场不同于放弃实体权利)
真题有独三有两种 (只能起诉成为有独三)
诉讼标的不同种类,如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诉讼请求不一致,如本诉争所有权,第三人主张产权
难道是看本诉争分割还是争整体?
无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比共同被告)
共同被告不限于连带责任人,是债的相对性被弱化?还是侵权关系人本来就比合同多? (法院依申请列入,仅限必要时依职权列入)
生产厂家产品安全责任 场所管理、安保责任,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责任
关系相对性之外才是无独三 (被申请/追加无独三)
仅限涉及责任时,有权上诉/拒绝签收调解书
不涉及责任的无独三
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第三人错过参诉)
此人即撤销之诉的原告(本诉的第三人),同上依其诉讼请求确定诉的分类
撤销之诉的管辖权归属,作出 生效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所有代理权)
注意法定代理人顺序,成年人是配偶第一顺位
委托代理人 (需要明确授权)
一般授权,仅限程序性行为, 不得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特别授权,涉及实体权利需明确授权 (委托书写“全权代理”推定为一般授权)
注意
原则上,有了代理人,本人可以不出庭, 除非是离婚案件必须出庭, 再除非特殊原因书面提交。
涉外诉讼,律师身份代理人不得是外国人, 但是不禁止其他身份的代理人是外国人,外国律师做非律师身份代理人也可以
诉讼行为效力相同, 事件如死亡效力不同。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实质是若干个诉讼, 为了方便一起审理 (包括反诉和有独三之诉?)
必要共同诉讼
实质是一个诉讼,无法拆分
诉讼代表人 (涉及实体权利需全体同意)
原告人数众多
人数确定 (推选不成,分情况)
普通共同诉讼,选不出另行起诉 (10个人被一个人单挑)
必要共同诉讼,选不出亲自参诉 (10个人共有物被1个人毁坏)
人数不确定 (推选不成,法院指定代表人)
普通共同诉讼,选不出另行起诉,但受预决效力 (1个工厂排污影响下游N人)
必要共同诉讼,不存在 (人数不确定怎么会纠缠在一个关系中)
被告人数众多 (真题未考)
人数确定
普通共同诉讼,几乎不存在 (1个人被10个人打了,但是互不知情打的)
必要共同诉讼,选不出亲自参诉 (1个人被10个人群殴)
人数不确定,不存在 (被告不明确)
证明及证据
证明 (按顺序是前提)
1 前提是,证明对象 (待证事实中的要件事实)
免证事实
定理一定成立(不允许反证)
法院相关允许推翻(需强力证据)
生活相关允许反驳(合理证据即可)
与案件无关不需要证明
毫无关联
无过错责任不需要证明过错
自认(事实)制度 (认诺是服从请求) (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 自认的效果是免除对方证明责任,庭外“自认”是证据
正式诉讼场合、方式才算自认 (自认成立后,不能反悔)
调解、和解时的妥协一般不算,另有规定除外
庭外“自认”当然更不算
不算自认,但是证据
限制性自认分情况确定
部分自认
附条件自认
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整体认定
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分别认定
不适用自认制度
国家和第三人利益
身份事实 (不是所有身份相关的行为)
法院依职权应当调查
2 再讨论,举证证明责任 (不是证明对象,谁都没有证明责任) (具体责任不会转移,只是进程性对抗)
原则,谁举张 积极事实 谁举证, 倒置,环境污染和过错推定
熟悉民法侵权责任篇
实质是一种结果责任(事实不明的风险负担)
行为责任
结果责任
3 最后看,证明标准 (本证必须达到标准,反证可有可无)
证据的出示与心理相信程度
程序性事实
较大可能性标准 50% ()
诉讼保全、回避等
实体性事实
一般采高度盖然性标准 75% (民诉主要采用标准)
特殊采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90% ()
欺诈、胁迫、恶串、口头遗嘱、赠与
证据 非统一观点:证据材料符合三性即证据,被采用即定案证据
证据三性
关联性
关联性 (形式关联→证明能力)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证明性
证明价值
相关性 (实质关联→证明力)
合法性 非法——排除规则 违法——瑕疵补正 偷录——陷阱取证
证据来源合法
主体合法
形成证据的主体
收集证据的主体
取证方式合法
侧重于手段和措施
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有无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有无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证据程序合法
侧重于取证过程的程序性合法
形成程序合法
取得程序合法
质证程序合法 (有人称为证据运用合法)
形式合法
证据种类合法
各种类的形式要件合法
真实性 (实务易忽视内容真实性审查)
形式真实
内容真实
理论分类 (严格看标准分类,可交叉)
能否单独证明事实 (实质是内容完整性)
直接证据
内容完整即可, 证明力和来源无所谓
间接证据
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是否承担事实的举证责任
本证
一对一,待证事实→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借条和收条分别都是原被告的本证)
反证
反驳时提出反证
法定分类
物证
物理特征(包括照片展示外形)
书证
私文书证规则 (形式内容原被告)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都是内容,书证规则通用,只是形式随着技术发展而变化。 (分类看取得证据时的形式状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当事人陈述
勘验笔录
证明程序
证据保全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诉讼前的证据保全
举证与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在举证期间举证
调查令 (地方各高院)
子主题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职权(限法定五条)
子主题
依申请
子主题
质证与证据的认定
质证
质证的效力
公开质证
视为质证
证据的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 (难取证+不严重)
非法手段获得证据当然排除,如窃听
难取证+不严重,陷阱取证/诱惑侦查/钓鱼执法,捉奸地点,私人侦探
不能单独定案
保全与先予执行 (仲裁中也有保全)
担保总结
证据保全
财产、行为保全
先予执行
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
传唤-再传-拘传(院长批准)
针对必须到庭的人,一般是抚养义务人
原告不来视为撤诉
被告不来缺席判决
罚款和拘留
期间与送达
救济方式及程序
节约资源的法院调解
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 (范本不限于一审的程序)
简易程序 (节约仅适用基层一审)
适用条件
基层法院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也不行)
适用程序
职权适用 (条件符合不需要同意)
协议适用
部分普通程序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有的普通程序案件不能协议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案件更不能申请适用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点 (各方面简化)
子主题
程序的转换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的,不得转化为简易程序 (没必要这么节约)
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 (审限还是从立案算起)
法院
当事人
小额诉讼程序 (简中简)
简易程序的小案件,一审终审
一审终审的情形总结
省级行政区上年度的年均工资50%以下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
简化(甚至省略)
转换
公益诉讼程序
二审程序 (对未生效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 (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标的侵权) (可以针对文书的部分内容) (进入执行程序还可以提)
起诉与受理
有独三无独三错过参诉,且不是自身原因
不予受理的情形 (具体针对,不能笼统)
离婚诉讼中,涉及身份的内容,注意题目偷换概念 (保护再婚的权利)
解除婚姻的判决,不得三撤/再审
离婚诉讼的判决,看具体内容 (继承诉讼肯定不行,不用看具体)
特别程序
没有原纠纷,直接起诉, 不存在第三人撤销之诉
其他不应当撤销,可以另行起诉的
审理方式
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
必须开庭,不得书面审理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三撤中的诉讼地位
提起人为原告
本诉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是共同被告 (只有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是三撤诉的第三人)
原判决继续执行 (不因受理自动中止执行)
提起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提起人直接提供担保
判决结果
三撤诉的原告是两项递进请求 (处理结果有三种)
一是对原判决/裁定/调解的错误更正
成立,即撤销相应部分/整体判决
二是其个人的权利主张
进一步成立,即改判
均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救济
独立的诉,不服可以上诉 (适用二审的除外)
三撤与再审 (再审更利于解决问题)
一般不同时进行
都是纠正本诉的错误
主体不同
第三人不能申请再审 (原被告、法院、检察院都可以)
还有特殊案外人
三撤偶遇再审
原则上,再审优先,三撤并入 (保护第三人上诉权,不同于纯粹的再审)
适用一审的,第三人请求一并审理 (没有提审,且原生效判决是一审判决)
适用二审的,可以先调解 (同二审发现漏人漏事一个原理)
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应当列明第三人身份 (发回重审就是保护第三人上诉权)
调解生效,原判决视为撤销,不得再起诉
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例外,先审理三撤诉 (原审没有纠纷,裁定中止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 (对已经生效的文书) (仅当事人申请再审限两次,法检依法启动不限制次数)
再审概述
四个问题
分为几个独立程序?分别解决什么问题?
当事人申请不中止执行与法院裁定再审时中止执行,是否冲突?
裁定再审时能否一并裁定撤销原判?
整个过程中,原判决效力如何?
再审对象
生效判决可以再审
不解决纠纷的程序判决除外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除外
同三撤一样保护再婚权
生效裁定,仅限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但不是再审对象
生效调解书,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再审
法院启动,调解书确有错误
当事人申请,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调解书损害公共利益
再审的启动程序 (当事人申请限两次,法检依法启动不限)
法院启动
本院院长认为裁判文书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权启动再审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有权启动再审
人民检察院启动 (检察院没有中高级)
抗诉
当事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其上级法院提起抗诉
30日内裁定启动再审
不得审查
不得裁定不启动再审
检查建议
当事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检查建议, 但要报备上级人民检察院(或直接转抗诉)
3个月内审查裁定
裁定启动再审的,通知当事人
裁定不启动的,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申请法院启动
管辖
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或双方都是公民(私人小案件)
申请期限
裁判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特殊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一次当然受理)
应当找检察院的
已经彻底终局的
申请再审的效果
原判决有效,继续执行
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检察建议
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不成的,才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 提/不提 决定具有终局性,不得再次申请
重新审理程序
审理法院
法院启动的 (谁启动谁审理/提审)
人民检察院启动的 (原同级提建议,上同级提抗诉)
抗诉 (提审)
例外,如果是证据、事实问题,可以由原所有同级法院审理 (已经再审过法院,当然不得进行第二次再审)
检察建议 (原审)
当事人申请的 (中级以上法院提审)
上级也可以指令,原所有同级法院审理 (但不得指令基层,基层再审只能依法申请)
依法向原法院申请再审的 (原审)
审理程序
中止执行
一旦启动再审,原判决中止执行 (启动前继续执行,改判后终结执行)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和特殊费用不中止
重组合议庭
同发回重审
适用相应一审二审程序 (对比三撤并入)
一审生效,适用一审, 二审生效,适用二审。 (提审当然适用二审程序)
审理范围
限制原则
不调解
不审理新诉求
再审只是重新解决原纠纷的判决
原判决不涉及纠纷不再审
新纠纷不再审
关于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审理问题 (保护上诉权)
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反诉的总结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
二审
受制于两审终审,保护上诉权, 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二审发回重审
适用一审
再审
受制于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纠错不理新事
符合例外情形,可以
再审的结案
裁判
维持
改撤变更
发回重审
同二审中的发回重审,保护上诉权
驳回起诉
同二审中的发现根本不应该审,哈哈
调解
同二审
撤回起诉
同二审
终结再审 (算使用了一次申请机会吗?)
当事人在法院审查、审理期间达成和解的,终结再审程序 (原判决依然有效)
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不终结再审
对比一审二审诉讼终结,没有生效判决
关于小额诉讼的再审
只能向原法院申请再审
合议庭审理,不能搞独任制, 适用一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再审还是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
再审发现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再审可以上诉
无纠纷的非讼程序 (有争议的,终结程序另行起诉)
程序目的是为无争议的案件赋予强制执行力, 不存在调解、辩论、实质审查等等情形。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总结依住所区分和所有涉外
财产纠纷的仲裁 (简单考点集中)
法院执行程序 (有争议另行起诉)
核心思维
严格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不限于法院制作的文书)
包括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等
包括其他机关制作,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裁决书、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
包括法院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的文书
审判、执行分离原则
执行并不一定是审判的延续,二者独立考虑
执行的有关制度 (各种情形的制度)
执行管辖 (对比诉讼管辖)
执行管辖的确定
法院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非讼程序文书
制作文书(一审法院)、或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其他文书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执行管辖异议
变更执行管辖
执行的启动
原则上,依申请执行
依据文书生效,执行内容明确
否则不予受理
申请人是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否则不予受理
执行时效2年 (时效期间,采抗辩发生说同)
逾期申请应当受理,看被执行人是否主张时效抗辩
忘记抗辩并履行的,又申请执行回转,不予支持
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裁定执行终结,但是还可以申请 (真题196页)
以下情形,可以依职权移送执行
执行通知
执行员收到执行书后,10日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
不得拒绝,15内执行完毕后,函复
若15日内不执行,找其上级法院指令其执行
执行担保
执行过程中,有人愿意提供担保
申请人书面同意
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即暂缓执行期限
恢复执行(依申请)
暂缓期间届满
暂缓期间行为不当
可以无视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 (执行担保注重效率)
但要在担保期间内
暂缓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担保期间
逾期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 (不需要担保人主张时效抗辩?)
联系民法典
但要在担保范围内
执行和解 (鼓励和解)
执行过程中不能调解,但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执行和解 (告知法院)
特别规定,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 (其他和解协议是不能做起诉依据的)
履行完毕,执行终结,另行起诉
被执行人据不履行的,权利人有两个选择
选择起诉,执行终结,不可恢复
执行外和解 (未告知法院)
执行回转
依据的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对已经执行的, 法院应当裁定,责令返还,否则强制执行返还。
被执行人错过执行时效抗辩的,不支持执行回转
代位申请执行 (异议无需形式审查)
条件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经申请发起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可以申请
履行通知的效力
收到履行通知15日内,次债务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清偿
此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在履行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甚至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有异议的,15日内提出
关于第三人的异议
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
异议可以是针对某一部分,其他部分可以执行
一旦提出异议,不得强制执行 (法院无需审查)
异议专指对债务关系本身的异议
逾期不履行且无异议的,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这里也是依申请吧?
参与分配 (对比法人破产制度)
适用条件
程序
异议人起诉反对人
执行转破产
对象为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与破产制度本身略有不同
挑起债权人矛盾,推进破产程序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执行程序行为异议不可诉,只能复议) (保留所有权买卖总结)
异议主体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可能是案外人)
异议理由
异议程序
法院处理
异议不停止执行
异议人提供担保,可以准许
申请人提供担保,应当继续
救济
总结针对法院行为的救济 (对比行政救济)
上诉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仅此三种裁定允许上诉(涉及实体权利?)
同级复议
申请回避
申请保全
申请先予执行
我先找法院申请
上级复议
罚款
拘留
执行管辖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法院先找我麻烦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执行阶段实体权利异议,只可能是案外人起诉)
总结民诉中对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制度
异议主体
只可能案外人
与代位执行结合后,执行标的可以是债权
异议理由
异议程序
对异议的审查 (形式程序处理)
审查结果
异议不成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
后续实体处理
申请审判监督程序 (提异议是前置程序,不可以直接申请再审)
认为判决错了,把案外人的房子判给了当事人
执行异议之诉
认为执行错了,刚好找到这个房子换钱
不成立,由案外人起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
成立,由申请人起诉 (许可执行之诉)
案外人可以提起一般诉讼,不是执行异议之诉
均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 原被告明确,被执行人的态度决定是共同被告还是无独三
后续实体处理
判决相关,尚未执行 只能提三撤之诉,案外人不能申请再审
判决相关,执行相关 (默认提异议后申请再审,但不禁止直接提三撤)
异议不成立,案外人申请再审(非讼程序的执行无再审) (案外人不可以直接申请再审,提执行异议是前置程序)
不能再提三撤诉 (07年制度固化,但也没有必要再提三撤,再审更好彻底解决问题) (确实想提三撤的,趁早,直接提,可同时执行担保/异议来中止执行,异议若驳回的, 也不得申请再审,已提的三撤也能解决问题,等结果吧,本该再审更好解决问题)
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 (禁止多此一举,再审釜底抽薪才能解决)
异议成立,申请人申请再审
判决无关,执行相关 提异议后,看裁定结果,由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但均由案外人举证,原被告明确,被执行人看态度是共同被告/无独三) (与原审无关,属另行起诉,适用一审,可上诉)
异议不成立,由案外人起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
积极确认之诉
异议成立,由申请人起诉 (许可执行之诉)
消极确认之诉 (给付是执行请求不是诉讼请求)
执行承担与变更、追加当事人
被执行人义务的承继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各种情形的不服救济 (真题204页)
只涉及程序形式问题的,找上级复议 (理所应当找你执行)
可能涉及实体争议的,另行起诉 (特殊情况找你执行)
裁定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
几种情形
代位执行异议,中止
其他异议审查成立才中止
执行担保成立后中止
其他应当中止情形
执行终结
几种情形
总结当事人死亡的法律效果
起诉前死亡
诉讼中死亡
执行中死亡
执行和解履行完毕 (仅履行完毕不能恢复执行)
其他应当终结情形
执行措施 (各种具体执行方式)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对特定物的执行
协议
另行起诉
总结执行中的另行起诉
参与分配
执行和解3个
执行特定物
执行共有物
变更追加当事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执行钱好扣押财物, 执行特定物可不能随便执行其他
诉讼中,裁定终结执行
对共有物的执行
可以扣押之后析产分割
协议
另行起诉
诉讼中,裁定中止执行
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执行
被执行人是出卖方
被执行人是购买方
妨碍执行责任
拘留
罚款
迟延履行责任
金钱债务,利息
非金钱债务,迟延履行金
双倍损失赔偿
财产报告
限制出境
限制高消费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公布
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