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吃透,三遍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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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刑法分则思维导图,区分此罪彼罪抓核心,不要平铺列表。分为分则概述、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其他问题五大板块。分则概述讲解罪状、罪名分类,梳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要点。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重点梳理侵犯财产类犯罪与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对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犯罪辨析构成要件,区分此罪与彼罪;人身犯罪涵盖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婚姻家庭等相关罪名。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包含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梳理各类下属罪名,划分重点罪名与普通罪名。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围绕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展开,区分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罪名,厘清身份要件、数额标准与罪间界限。其他问题补充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理论以及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导图按照法益类型搭建罪名框架,清晰划分各章节罪名,便于对比记忆易混淆罪名,心血作品,无论是初学者还是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祝有缘人早日领证!
该思维导图分为四大模块:基础知识论、犯罪论(论犯罪)、刑罚论(论量刑)、罪数论,覆盖刑法总则绝大部分核心考点。基础知识论包含刑法概述、刑法解释、刑法效力、刑法体系,讲解刑法渊源、解释方法、空间与时间效力,梳理刑罚种类。犯罪论为刑法总则核心,解析犯罪构成要件,区分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研究客观主观认识不一致情形;包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系统梳理共同犯罪,划分共犯类型、责任承担;同时讲解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处罚规则。刑罚论围绕量刑与行刑展开,包含量刑情节、量刑制度、行刑制度,梳理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要点,讲解刑罚执行与消灭。罪数论区分一行为、数行为对应的罪数形态,辨析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等不同罪数类型,明确各类情形处理规则。整张导图逻辑层级完整,重难点突出,搭建起刑法总则完整知识体系,无论法考备考刷题、法学专业课程期末复习,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梳理知识框架。祝有缘人早日领证!
该刑事诉讼框架思维导图分为五大主干模块:概述和原则、贯穿过程的基本制度、刑诉过程框架、五个特别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概述和原则介绍刑事诉讼基础概念,罗列刑诉法各项基本原则,包含职权原则、程序法定、分工负责、辩护原则、认罪认罚从宽、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等核心规则。贯穿过程的基本制度涵盖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覆盖贯穿全流程的通用制度要点。刑诉过程框架完整梳理刑事诉讼流转流程,依次讲解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阶段;审判部分细分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五个特别程序为高频考点,包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最后介绍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全图搭建起刑诉完整知识脉络,把常规诉讼流程、通用制度、特殊程序整合在一起,层级清晰,重点突出,无论法考备考刷题、法学专业课期末复习,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搭建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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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刑法分则思维导图,区分此罪彼罪抓核心,不要平铺列表。分为分则概述、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其他问题五大板块。分则概述讲解罪状、罪名分类,梳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要点。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重点梳理侵犯财产类犯罪与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对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犯罪辨析构成要件,区分此罪与彼罪;人身犯罪涵盖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婚姻家庭等相关罪名。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包含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梳理各类下属罪名,划分重点罪名与普通罪名。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围绕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展开,区分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罪名,厘清身份要件、数额标准与罪间界限。其他问题补充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理论以及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导图按照法益类型搭建罪名框架,清晰划分各章节罪名,便于对比记忆易混淆罪名,心血作品,无论是初学者还是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祝有缘人早日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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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刑事诉讼框架思维导图分为五大主干模块:概述和原则、贯穿过程的基本制度、刑诉过程框架、五个特别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概述和原则介绍刑事诉讼基础概念,罗列刑诉法各项基本原则,包含职权原则、程序法定、分工负责、辩护原则、认罪认罚从宽、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等核心规则。贯穿过程的基本制度涵盖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覆盖贯穿全流程的通用制度要点。刑诉过程框架完整梳理刑事诉讼流转流程,依次讲解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阶段;审判部分细分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五个特别程序为高频考点,包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最后介绍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全图搭建起刑诉完整知识脉络,把常规诉讼流程、通用制度、特殊程序整合在一起,层级清晰,重点突出,无论法考备考刷题、法学专业课期末复习,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搭建知识体系。
民法总则
民法是什么? (平等主体意思自治)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一连串的行为, 从意思表示,内外一致即有效 到负担合同,前者+行为能力+内容合法即有效 到处分行为,前者+处分权或全程善意有偿
基本概念
共性抽象(了解)
法律实质
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的载体(的过程)
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决议行为
定义
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的完整概念
平等主体
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是所有分类行为的行为起点
目的在于引发“私法上的效果”
不是公法效果
不是法律规定的被动效果,而是主动追求的效果
能够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不包括真意保留
又称单独虚假表示、戏谑表示
比如吹牛说大话等等
中立概念
本身不包含合法有效的含义
如买卖毒品
进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非保护性调整
中国民法的继受
效力分类(效果意思涉及行为能力)
有效
1986年的“民事行为”同17年的“民事法律行为”,前者的“民事法律行为”仅指今天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有瑕疵
无效
可撤销
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事实
内容种类分类
行为
法律行为
主动追求某结果的意思表示行为
效果意思涉及行为能力分类,故效力分类有四种
合同、单方允诺等债权行为
抛弃、物权契约等处分(物权)行为
丢掉苹果
看行为能力判断是否有效
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
收养行为
遗嘱行为
决议行为
分类
单方、双方、决议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一个意思表示作出即生效
有效/无效
订立遗嘱的行为,放弃继承权
涉及他人权利,只是不需要同意
抛弃
行使个人权利
双方法律行为
两个或以上意思表示一致
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决议行为
两个及以上意思表示,基本一致,一定程序
有效/无效/可撤销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
法律后果
设立债权和债务(仅限自己名义)
借租修等有效
标的物特定与否
标的物可以不特定
服装买卖合同,服装不特定
有无处分权要求
无处分权不影响效力
服装买卖合同有效
处分行为
法律后果
物权变动
标的物特定与否
标的物必须特定
交付服装,必须特定(当然)
有无处分权要求
无处分权会产生效力瑕疵
不处分则违约,处分则产生善意第三人
事实行为
非表意行为(不完整),后果遵照法定
无效果意思,无需行为能力,故效力仅法定一种
债权法
部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
物权法
先占/添附/拾得/发现/合法建造等
捡到苹果
5岁也有效,精神病人也有效
知识产权法
创作发明等
事件
自然事件/绝对事件(不可抗力?)
地震
非人类行为的法律事实
社会事件/相对事件(情势变更?)
罢工
社会事件仍然属于人类行为,包含人的意志,法律能够规范
非法律事实的其他人类行为
形式分类
单一事实
一对一
一对多
死亡发生后,相应的发生多种法律事实结果
事实构成
联系民法共同侵权行为(竞合与结合)
意思表示行为
定义(了解)
行为人把发生(包含)私法上的效果的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是(包含)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
包括实际目的意思和法律效果意思
“表示”是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到外部以让人知晓
意思表示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不一定一致
合法一致,不合法不一致
构成要件(了解)
目的意思(自然的意思)
法律行为的目的意思
合同当事人
遗嘱当事人
婚姻当事人
标的物
具体遗产
共同财产和孩子
买卖数量
继承数量
分配数量
情谊行为的目的
效果意思(意欲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无效果意思分类行为
事实行为
有目的意思,有法定效果
好意施惠行为
有目的,无法定效果
没有接受要约的签字行为
发生误会
真意保留
吹牛、戏谑
表示行为
通过有效形式将内心意思(二合一)表示出来,且外化(第三人可知)
对比隐藏行为
有效的意思表示形式
语言明示(一般有效)
口头语言
书面语言
肢体语言
无语言默示
有积极行为即默示(推定有效)
试用期间处分行为,推定为购买
无积极行为即沉默(视为无效)
三种例外情形
法律明文规定
积极效力
试用期满,沉默视为购买
消极效力
监护人沉默视为拒绝追认
积极➕消极
遗嘱中,继承人沉默视为接受,受遗赠人沉默60日视为放弃
订立遗嘱作为意思表示已生效,若对方是儿子即为单方行为,是朋友即为双方行为(遗赠)
当事人事先有约定
老客户往来习惯
事前存在交易习惯
普遍商事习惯
行为起点的基本形式
无相对人(意思表示人) (完成主义)
如订立遗嘱、抛弃等行为
被继承人死亡是生效条件
抛弃完成即生效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人)
不特定相对人 (发出主义)
如悬赏公告等
完成后,发出即生效,不需要到达
特定相对人 (到达主义)
对话
如菜市场的讨价还价等
发出即到达即生效
非对话
如邮寄的商业信函要约等
到达可控范围即可
意思表示的发出、到达与撤回
发出后,到达(生效)前,可自由撤回
撤回仅限特定期间,若期间不存在,即理论上无撤回可能
发出后已到达(生效),不可撤回
撤销受到严格限制
意思表示生效后的撤销,受要约人撤销?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诉讼撤销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撤销,通知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准备工作
意思表示行为的瑕疵 (有特定相对人情形)
表意不真实(双方故意实施的虚假行为)
一个带着虚假目的的行为隐藏一个实际目的,没有效果意思, 不构成意思表示行为,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个带着虚假目的的行为隐藏着双方一致的目的意思➕效果意思, 实施了无外化的意思表示行为,合法即有效,不合法即无效。
无外化即当事人以外的人不能知情
应当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吧?
表意不自由(外因导致一方表意不真实)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意思表示的解释 (联系司法解释)
一般解释(按顺序)
1. 文义解释
不能超越文义极限
2. 整体解释
立足于全过程和全内容
3. 目的解释
最符合合同目的
4. 交易习惯解释
按照熟人老规矩,或普遍规矩
5. 诚信解释
诚实守信原则
不同文本的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
即一份合同,多种语言文本含义不一致时,综合解释
有特殊条款的合同的解释规则
参加合同的独立专题
效力体系 (效力并列不可转化,结果可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其生效要件
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影响效力的规定
形式要件
部分需要完成批准、登记等行政手续后才能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模式 (联系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 (以合同为典型推广到其他法律行为)
成立,也生效
成立后,立即生效
大多数合同,婚姻行为
结婚登记既是成立要件,也是生效要件
成立后,条件生效
需要批准
需要批准的呈减少趋势
附生效条件
附始期
遗嘱是死因行为,当然属于附始期
成立,不生效
无效行为
自始无效的合同
经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没有追认或善意相对人撤销的,自始无效
行为不生效
未批准
事件未发生
始期未到
无效行为特指不合法, 行为不生效是条件不达, 最终都呈行为无效的状态。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
虚假行为
隐藏不合法行为
恶意串通行为
内容违法(狭义)的行为
效力待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的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
可撤销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三个关联概念的辨析
无效的合同
法律概念,专指内容不合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不生效
对相应条件的条件是否达到而进行的评价
合同无效
对最终结果的事实描述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要件(主观题)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影响效力的规定
几类特殊有效
无权处分的合同
一物多卖/多租的合同
法人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
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买卖合同
违反的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行为不当,但是对效力没影响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无效的概念内涵
不仅无效,行为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限于民事责任
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特征
国家主动干预
无当事人请求可以主动确认无效
不具有可履行性
若已履行,应当恢复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溯及力,无补救
任何时候可以确认行为
无除斥期间
法定的类型
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
5岁接受赠与
15岁抛弃钢琴
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吹牛、戏谑
隐藏不合法行为
暗中买卖违禁品
恶意串通行为
内容违法(狭义)的行为
仅限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或违反其他法律性规范后果很严重
违反强制性规范,不是任意性规范
后者不影响效力
违反其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是管理性强制规范
后者不当然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特征
从成立之日起,其效力一直是不确定的
最终效力状态
自始有效
形成权人追认
自始无效
形成权人否认
善意相对人撤销
权利人有追认权,不会有撤销权
法定的类型
行为能力欠缺
狭义无权代理
最终效力确定的途径
权利人
(积极)追认
单方行为
自始有效
(消极)否认
单方行为
自始无效
相对人
催告权利人,是否追认
善意相对人撤销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此处的撤销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应向真正权利人表示,无需后者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特征
实质是表意不自由
外部原因导致表意不符合内心,既有自己知情也有自己不知情类型
国家不主动干预
撤销权留给法定的一方或双方
私权的自由行使
专属权,不得转让
实体法上的私权,可因放弃而归于消灭
形成权,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
形成权,必适用除斥期间,逾期消灭
撤销前是有效的
最终的效力状态
撤销,自始无效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
无效中的对世性、效力待定中本人不与因,故第三人不值得保护
弃权或逾期,继续有效且最终有效
法定的类型
欺诈 (故意)
行为与受欺诈有因果关系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古玩市场不作为不算欺诈,一般也不适用重大误解
还包括第三方欺诈,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受害人有两种救济方式(非竞合)
撤销,合同自始无效,相对人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不撤销,合同最终有效,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胁迫 (故意)
行为与受胁迫有因果关系
包括第三方胁迫
如债务人(债务合同当事人,也是担保合同的第三方)胁迫某富豪作担保
重大误解 (过失型)
基于自己过失的错误认识
行为人自己的原因,不是相对人 (可能是无关第三人先前欺骗)
对性质、标的物内容和主体等认识错误,不包括动机
老大爷买房子不知道地铁不能刷老年卡,即非主体认识错误
商家卖“秦始皇兵马俑”,无知者信以为真
古玩市场不作为不算欺诈,一般也不适用重大误解
因果关系
误解导致意思表示错误
损失重大
显失公平 (故意)
经验不对等
一方故意利用优势
权利义务不平等
后果上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撤销权及除斥期间
撤销权人
重大误解为双方,余皆受害人一方
撤销权的消灭
弃权或逾期
除斥期间
主观主义起算点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胁迫的另算,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重大误解90日,余皆一年
客观主义起算点
四种都是5年,从行为发生之日起
胁迫持续5年即可?
二者任一期间届满都导致撤销权消灭
其他内容
事实概念体现与价值概念体系
效力瑕疵形态的竞合
可以选择且只能选择一种
不同于法定想象竞合犯,只能从一重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代理 (财产性双方法律行为代理) (代为做出具体的意思表示行为)
基本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经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制度
代理权关系
代理行为关系
代理效果关系
整个代理关系包含三方当事人
代理行为的形式构成要件 (是代理才可能构成后续无权代理)
首先是民事法律行为
不包括人际关系行为
不包括事实行为
不包括单方法律行为
没有相对人 没有更具体的意思表示行为, 纯粹机械代为行事,即无代理
代为抛弃
代书遗嘱
不包括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和收养等
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当事人才能从事的行为
准法律行为可以代理
如商事登记、税务登记等
代理行为三方当事人缺一不可
不同于代表行为
代表人的人格被被代表人/组织吸收,而不再成为当事人, 直接视为被代表人/组织的行为
最终合同的当事人也只有两个
主观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服务
原则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即明示直接代理
代理与委托合同的关系
法定代理不需要委托
有委托合同, 也不一定产生代理关系
委托的事项超出上述要件, 如情谊行为、事实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有委托,并有代理
内在缘由是委托合同,双方行为
如果无效,一般会导致授权行为的撤销,进而导致代理权消灭
直接来源是委托人的授权,单方行为
紧急代理行为甚至是先有授权行为,而后才有委托
代理权
来源
委托代理方面的授权行为
法定代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行使原则
有限代理原则 (否则构成无权代理)
不得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
不得超越代理权范围
第三人相信,可能是因为不知道具体代理权范围,或者没有尽的形式审查义务
不得超越代理权期间
第三人相信,可能是因为不知道具体代理权期限,或者没有尽的形式审查义务
忠实义务原则
义务即最大程度地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服务
否则构成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把自己作为相对人
追认有效
双方代理
把两个被代理人互作相对人
两个被代理人追认有效
中介不是,中介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
绝对无效
追究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连带责任
善管/勤勉 义务原则
认真工作
遵从指示
报告与保密
亲自代理原则
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行使代理权,辜负信任
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法定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不同分类
按代理权的产生依据
委托代理
一般委托代理
特殊的委托代理
职务代理
指定代理
法院应当为可能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指定代理律师
法定代理
监护
也包括家事代理
家庭重大事务不存在法定代理
但是,可以委托授权一方全权代理?
或者重大事务的负担行为有效
再或者无权处分的最终行为(物权效力)待定?
追认有效,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
不追认,非善意,追回?
代理人多寡
单独代理
共同代理
共同行为连带负责,个人行为个人负责
按代理的性质和运用对象
民事代理(一次性)
商事代理(长期性)
最高层可以代表商事行为, 不能代表的,通过职务进行代理, 超出职务权限的,单独授权,即民事代理
按代理人选任方式
本代理
复代理
特征
复代理人代理权限来源于代理人,不得超出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复代理合同权利义务当事人)选任复代理人, 对其有监督权、解任权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均可指示复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
复代理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复任权
法定代理人当然享有
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没有
被代理人表态,除外
最初授权
事前同意
事后追认
紧急情况中,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考虑的,除外
代理人的责任
一般不涉及代理人责任,除以下两种
选任责任
复代理人的人品素质
复代理人的能力素质
指示责任
按是否以本人名义
直接代理(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
明示直接代理
即一般原则,以被代理人名义
默示直接代理
特殊情形,以自己名义但第三人知道
这里的名义人不包含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思,挑战了合同相对性
间接代理(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 (效果类似行纪合同)
披露义务
被代理人取得介入权,第三人援用对代理人的抗辩权
第三人取得选择权,被代理人直接抗辩或援用对代理人的抗辩权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没有恶串一般不会连带!)
按代理权有无
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合同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不包括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包含各种事务, 无权代理为他人,可能构成无因管理 无权代理为自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符合一般正常有权代理行为的形式特征
实际上代理权不够(一零二超)
不存在令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
效力分类
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应当履行
不追认,自始无效
相对人的损失救济
善意
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
请求行为人赔偿
恶意
按照过错与行为人共同分担责任
表见代理 (处分行为有效) 相比善意取得,不要求本人与因,要求相对人无过失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外观
间接代理没有外观,对相对人是无权处分,对被代理人是无权代理
第三人,善意➕无重大过失
善意
不知道行为人不享有代理权
无重大过失
尽到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仍然不能发现
民事权利
学完回炉
民事权利体系
联系人权, 人权各种基本权利,只是分类体系不一样,基本包含了所有民事权利和其他政治权利等等 只是不包括一些特殊权利,像某某特权、娱乐权?
财产权
物权
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建筑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居住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准物权
占有
债权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如悬赏公告
合同之债
包括赠与合同
属一般性诺成合同,不是实践合同
遗嘱不需同意即生效,但财产分割后才转移物权
债权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其他
二者兼具
股权
继承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
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具体人格权
生命、身体、健康权
姓名、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荣誉、隐私权(包括商业秘密)
其他人格利益
声音
个人信息等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子权
亲属权
民事权利的学理分类(了解)
其中最重要的分类
支配权(确认之诉)
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请求权(给付之诉)
物权请求权
占有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
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抗辩权
不包括否认
延期性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拒绝先履行,证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
不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拒绝被先起诉
形成权(形成之诉)
撤销权
解除权
抵销权
追认、否认、选择权
支配权
请求权
请求权与基础权利的关系
请求权不一定是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 (侵权之债只是七种之一)
三大请求权及其区别
物权请求权
占有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抗辩权
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
三种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
诉讼时效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抗辩权的援用
代位之诉
间接代理披露
形成权
适用除斥期间
其中撤销权的种类
(生效后)诉讼撤销
可撤销合同
撤销权来自于受害人一方或重大误解的双方
只要想撤销,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可撤销婚姻
撤销权来自于受害人一方
只要想撤销,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可撤销决议
撤销权来自于成员
只要想撤销,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合同解除有法定和协定, 合同撤销是否没有协定?
(生效前)通知撤销
效力待定的合同
撤销权来自于两种善意相对人
只要想撤销,通知对方即可生效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任意和法定)
(成立前)要约撤销
解除权
民事责任
学完回炉
民事责任的概念(了解)
补充性
优先性
子主题
民法典的基本规定(了解)
有责
有责免责(定量免责)
无责(定性免责)
民事责任的学理分类(了解)
民事责任最重要的分类
分类意义
以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作背景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一般讨论对外)
按份责任 (独立对外按份,不存在对内)
连带责任 (对内默认按份,看情形)
总结情形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共同侵权,如恶意串通
股东、保证人自愿
并存债务人、夫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内有最终责任人)
定义
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 一个债务人的履行将导致全体债务消灭
与连带责任的区别联系
为什么不叫“不真正按份责任”,看相似之处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赔偿
对外连带,对内有最终责任人
总结情形 (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典型:合同之外第三人侵权
间接代理披露
诉讼时效与期间 (法律有限保护怠于行权人)
什么权利的法保期?答:需要规定法保期的权利
诉讼时效 (抗辩发生说)
基本特征
法律性质
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强制性规范
效力只能法定
适用范围的法定性 (无期限、其它期间)
支配权(无期限、存续期间)
支配权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 侵害本权则是侵权之债
形成权(除斥期间,特殊存续期间)
抗辩权(与请求并存)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不是物权本身)
返还原物
只有普通动产适用(低价值有限保护)
不动产 / 登记动产(高价值无限保护)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与危险并存)
占有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 (比物权请求权当然弱保护)
债权请求权
特殊的不适用,如银行存款 (不属于怠于行权,或额外保护)
银行存款、金融债券
投资关系
不属于怠于行权
公序良俗的
人格性的
额外保护
其他都适用 (七种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效力
抗辩权发生说
只要被告不提,还是可以胜诉的
时效过了,自然债务仍然存在
引导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 (债务人单方意思表示行为)
新的借条、保证书,,,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法定,可变期间)
期限长短
q权利受损+知道或应当知道 被请求人 之日起三年,最长二十年 (最长二十年也可以申请法院延长)
期限起算点
一般起算点
权利受损+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不宜认定权利受损)
被监护人对监护人的赔偿请求权
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岁之日起算
期限的中止
中止事由
限于最后6个月,且重新补足6个月 之前并不中止,即保底6个月即可,超出部分无需中止保留。
期限的中断
三种中断事由
请求
包括依法扣收
包括对方失踪,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告权利
起诉
代位权里的必须起诉/仲裁才不算怠于行权, 总之都是保护债权人。
债务人承认
不限中断次数
每天一个短信问候
最长还是二十年
除斥期间 (形成权的存续期间) (法定,不可变期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最长五年 (最长五年可以申请延长吗?)
重大误解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 (自己的过失自己承担一部分,法律降低保护力度)
失权期间(了解) (法定,不可变期间)
遗失物、占有返还、提存物
或有期间(了解) (可约定,不可变期间)
如保证期间
可以约定,约定不明默认六个月
存续期间(了解) (法定,不可变期间)
如所有权的无限期,用益物权等的存续期间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规则(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