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F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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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1-10 14:26:37继承
继承原理
基本概念
法律特征
基于自然人死亡这一事件
继承人仅限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其他亲属、国家、集体、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只能是受遗赠人
继承的客体只能是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
按户所有财产不涉及继承问题
共同共有的先分割出自己的部分
不合法不能继承
非财产的爵位、祭祀权等不能继承
继承产生财产权利的变动
基本分类(了解)
继承开始时间
始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推定(同一事故)
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推定先死亡
都有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都有且同辈的,推定同时死亡,即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
遗产的范围
三个限定
个人财产
共同共有的财产先分割出自己的部分
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
时间限定点
不包括死亡赔偿款
特别情况
遗产包括履行标的是金钱、财物的债权,其他标的的债权不能继承
货币之债、财物之债,不包括劳务之债,对方尚未履行劳务就死亡的算对方走运?
个人承包所得收益属于遗产,尚未取得的可以合理折价
如承包果园
经营性的个人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不包括非经营性的口粮田等(也可以说口粮田属于户所有,本就不属于个人,另外还有农民的宅基地也是户所有)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放弃
弃权时间点,是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处理前
期待权-既得权-所有权
弃权方式,是明示且书面
对比受遗赠人沉默弃权
弃权无效
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前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弃权行为无效
弃权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如果出现无人继承/受遗赠,遗产归国家/集体所有
反悔的处理
仅限遗产处理前,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不论动机,也不论既遂未遂中止
杀害其他继承人且是为争夺遗产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即侵害了既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构成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影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赠,情节严重的
即侵害了既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构成情节严重
丧失后的恢复
仅限3~5条情形,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或事后在遗赠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
有人认为这么看只是丧失法定继承权,显然理解有误
关于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的丧失,准用上述继承权的丧失规则
继承人先死亡的。仅丧失遗嘱继承
继承方式与遗产分配
遗赠抚养协议(了解)
概念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遗赠继承
适用条件
法律特征
订立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表示完成即生效
其内容不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有效无效都是针对具体内容
遗嘱内容在死后发生法律效力
形式与生效要件
自书遗嘱
本人签名
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
什么叫合格?
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
即不得由无关人员代书,代书就得是合格见证人
签名(本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注明年月日(本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打印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
每一页签名(本人➕见证人)
避免换页
注明年月日(本人➕见证人)
录音录像遗嘱
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
什么叫合格?
记录姓名/肖像
记录年月日
口头遗嘱
危急情况
两个以上见证人
危急过后(有能力重新立遗嘱,不管立不立),口头遗嘱自动无效
自始无效,即恢复上一个有效遗嘱
公证遗嘱
遗嘱人亲自申请办理后即为公遗嘱
公证的实际意义何在?
无效的情形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
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
伪造遗嘱
被篡改内容的部分遗嘱
处分了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的遗嘱
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当然无效,但是他人签字同意并修改任何判定?
作为单方行为,无权处分无效,不存在追认?
“追认”孩子的抛弃行为(无行为能力,处分无效),实际上视为自己抛弃或赠与(已被人拾取)
处分谁的财产算谁的,视为两个遗嘱?
同意和修改的是自己遗嘱,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也无权同意/修改他人遗嘱
部分无效
没有胎儿预留份额
没有保留必要份额,针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撤回与变更
明示方式
后遗嘱内容取代前遗嘱相同内容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依照最后的遗嘱具体内容
推定方式
被继承人生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导致财产变更,视为对相关内容的撤回
以上仅针对具体内容,并非有一点冲突就全盘否定之前遗嘱
前后遗嘱均有效,不一致的以后遗嘱为准
附义务的遗嘱(了解)
所附义务必须合法且具有可履行性
遗赠
概念
遗赠与遗嘱继承
遗赠与赠与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拟制:丧偶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 Z而且可以多分 (如果先去世,没有机会成为被代位人????????)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即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其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
但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此时若出现在遗嘱中,只是受遗赠人的身份
其实当做第二顺序继承人是不是方便一些?与代位继承不冲突 (若第一顺位都死亡,会重复)
但符合代位继承的,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仅限法定份额)
此时若出现在遗嘱中,也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打破法定继承)
本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包括血亲及拟制血亲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继承养父母遗产后,不影响适当分得生父母遗产(不是继承,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消除)
养父母的养子女之间及与其生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关系,可以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被收养人与其自己的亲兄弟姐妹之间除外(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消除)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且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双继承),反之继父母亦然 (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因父母二婚消除)
继父母的什么之间?????????,系继兄弟姐妹关系,不能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继子女与其自己的亲兄弟姐妹之间除外(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因父母二婚消除)
本编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婚生、非婚生(私生)、养、有抚养关系的继
代位继承规则 (与遗嘱无关)
概念
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死亡的,由其直系晚辈血亲补位
此处,直系晚辈血亲一直向下延伸不限于一代,直到有人补位,除非没人
新款增加,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也可以成为被代位人,代位人限其子女
新款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可以成为被代位人
适用条件
被代位人仅限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 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否则就是转继承或另外的继承了
可以是生、养、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 (兄弟姐妹也可以是非亲关系吗?)
丧偶儿媳/女婿可能是继承人,但不可能是被代位人,但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丧偶)
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不受代数限制 (被代位人是兄弟姐妹的,代位人限其子女)
包括被代位人的生、养子女, 不包括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也不行?)
被代位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否则不能代位
若代位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主要呢?), 可以适当分给遗产(不是继承)
特殊适用规则(考点)
代位继承以被代位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不适用遗嘱继承和遗赠
继承人先死亡的,遗嘱即失效,依照法定继承
因为被代位人先死亡,继承尚未开始, 故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成年代位人对被继承人的抚养情况不影响, 除非被代位人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转继承规则 (遗嘱也可转继承)
概念
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死亡(处理后是另一个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了
适用条件
被转继承的人可以是任何继承人(不限于子女和兄弟姐妹),且在遗产处理前死亡,否则就是另外一个继承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不限于直系晚辈血亲)
被转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
若转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主要呢?), 可以适当分给遗产(不是继承)
如上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丧偶的儿媳女婿,不论是否再婚,都可以成为被转继承人
特殊适用规则(考点)
代位继承以被代位人的继承份额为限,即不限于法定份额
因为被转继承人后死亡,继承已经开始但尚未分割处理,故转继承人代替被转继承人行使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权(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也不是对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转继承人此时仍然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 只是享有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并不是其继承人的身份
酌情分得遗产规则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的(主要呢?),可以适当分给遗产(不是继承)
以上三种的适用
基本规则
若继承方式发生冲突的,优先遗赠抚养协议,其次遗嘱继承,最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兜底适用
遗产已经分割,有债务尚未清偿的处理原则
先由法定继承所得清偿
没有法定情形或清偿不足的,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按比例继续清偿,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赠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