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
公安专业知识 第三部分 法律基础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编辑于2025-02-05 13:08:04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任务与基本原则
A. 基本任务:(考的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B. 基本原则:
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负责: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公安机关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
审判
人民法院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国家安全机关
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
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4.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公、检、法三机关有义务保障,告知义务,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
6.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 含义
①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2) 体现
①区分犯罪嫌疑人(未提起公诉)和被告人(已提起公诉)
(以提起公诉为界限)
②控诉方——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③疑案作无罪处理:
证据不足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
无罪判决(第一审阶段)。
(3) 注意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7.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8.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亲告罪)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
9.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2)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国际法中有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内容。
1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修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节 管辖与回避制度
一、 管辖
A. 立案管辖
1. 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的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 法院
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重点】
亲告罪
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侵占罪(绝对亲告罪)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B. 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国、恐】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C. 地域管辖
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被告人居住地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 回避
A. 回避情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既可口头也可书面)】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 回避主体除此之外还包括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但是证人、律师不适用【可以当证人、律师, 但不能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
B. 决定权限
审判人员
院长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人员
检查长
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 回避程序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审查回避程序期间其他程序原则上停止,但侦查程序不停止)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没有复核)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三节 辩护与代理制度
一、 辩护
A. 概念
辩护
是指辩方针对控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辩护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防御性的诉讼活动。
辩护人
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B. 辩护人的人数和范围
1.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 律师;
(2)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C.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1.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査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 (自诉案件):随时委托
3. 告知义务:
(1)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代为委托权)
D. 特殊人群未委托辩护人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 拓展1:值班律师制度
2018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新增“值班律师制度“【没有辩护义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F. 提供服务
1. 侦查阶段
(1) 提供法律帮助;
(2) 代理申诉、控告;
(3)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5)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2. 审查起诉阶段
(1)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2)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G. 拓展2:律师会见当事人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以监控】
H. 调取证据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I. 律师非独立上诉权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J. 律师保密权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节 刑事证据
一、 证据概述:
A. 法定证据种类
1.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2. 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査、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B. 种类:
1. 物证
(1) 概念:
是以其自身的内在属性和外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形状、物质特性、存在的情形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这是区别于其他证据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
(2) 特定:
客观性、稳定性,通常不能成为直接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事实)
2. 书证
(1) 概念:
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2) 特定:
依附物质载体,客观性较强;
记载内容必须与案情有关联。
【提示】物证、书证有可能同体
3. 证人证言:
(1) 概念:
是指证人就自己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作出的陈述。【一般为口头陈述,以询问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2) 证人条件:
①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组织不能作为证人;
②证人必须是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③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 被害人陈述
概念:
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司法人员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都属于人证的范围但属于两种独立的证据【直接证据】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辩解和陈述。
特定: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6. 鉴定意见
概念:
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或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之后所得出的书面意见.
7. 电子数据
(1) 概念: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2)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3)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8. 视听资料
例如X光片
模拟信号
C. 证据的分类
一、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凡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自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
凡不是直接来源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二、有罪证据VS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
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
无罪证据:
能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三、言词证据VS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一般不作为直接证据】
实物证据: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
包括: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实物证据
四、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凡是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
二、 附带民事诉讼
A.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形】
1.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 不赔
1.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4. 【公安机关、检察院刑事调解协议效力】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节 起诉、审判和执行
一、 起诉
A. 审查起诉
B. 提起公诉
1. 审查起诉主体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 监察委侦查案件
(1)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2)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没考过)【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3. 审查起诉条件
(1)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 审查起诉期限
(1) 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2)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 认罪认罚
(1)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6. 补充侦查
(1) 需要补充侦査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4)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C. 不起诉
D. 决定不服的救济
1.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 被害人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 被不起诉人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 刑事追究时效
1.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 追究时限计算: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 审判
A. 普通程序
1. 一审程序
(1) 公诉案件
①公开审理:
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②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情况: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 自诉案件
1||| 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 调解: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 期限:
被告人被羁押的,按公诉案件期限;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 简易程序
1||| 适用情形【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a.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b.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c.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 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
a.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b.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c.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3||| 审判组织
a.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c.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 速裁程序
1||| 适用案件类型【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不适用情形:
a.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b.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同】
c.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d.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e.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不同】
3|||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2. 二审程序
(1) 被告人、自诉人上诉权
1|||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2) 检察院抗诉权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 被害人上诉【没有上诉权】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4) 期限
不服判决【实体】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程序】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5)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 再审程序
B. 特别程序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
2.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 适用案件【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 故意犯罪 三年以下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 过失犯罪【除渎职】 七年以下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
(2) 程序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3. 缺席审判程序(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增)
(1) 适用案件类型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无法出席
被告人死亡
(2) 管辖法院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 开庭前程序(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4) 辩护情形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 不服判决上诉和抗诉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6) 到案后情形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7) 无法出庭缺席审判情形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8) 被告人死亡缺席审判情形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4.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第一节 任务与基本原则
A. 基本任务:(考的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B. 基本原则:
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负责: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公安机关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
审判
人民法院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国家安全机关
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
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4.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公、检、法三机关有义务保障,告知义务,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
6.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 含义
①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2) 体现
①区分犯罪嫌疑人(未提起公诉)和被告人(已提起公诉)
(以提起公诉为界限)
②控诉方——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③疑案作无罪处理:
证据不足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
无罪判决(第一审阶段)。
(3) 注意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7.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8.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亲告罪)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
9.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2)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国际法中有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内容。
1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修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节 管辖与回避制度
一、 管辖
A. 立案管辖
1. 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的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 法院
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重点】
亲告罪
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侵占罪(绝对亲告罪)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B. 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国、恐】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C. 地域管辖
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被告人居住地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 回避
A. 回避情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既可口头也可书面)】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 回避主体除此之外还包括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但是证人、律师不适用【可以当证人、律师, 但不能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
B. 决定权限
审判人员
院长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人员
检查长
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 回避程序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审查回避程序期间其他程序原则上停止,但侦查程序不停止)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没有复核)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三节 辩护与代理制度
一、 辩护
A. 概念
辩护
是指辩方针对控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辩护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防御性的诉讼活动。
辩护人
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B. 辩护人的人数和范围
1.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 律师;
(2)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C.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1.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査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 (自诉案件):随时委托
3. 告知义务:
(1)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代为委托权)
D. 特殊人群未委托辩护人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 拓展1:值班律师制度
2018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新增“值班律师制度“【没有辩护义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F. 提供服务
1. 侦查阶段
(1) 提供法律帮助;
(2) 代理申诉、控告;
(3)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5)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2. 审查起诉阶段
(1)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2)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G. 拓展2:律师会见当事人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以监控】
H. 调取证据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I. 律师非独立上诉权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J. 律师保密权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节 刑事证据
一、 证据概述:
A. 法定证据种类
1.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2. 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査、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B. 种类:
1. 物证
(1) 概念:
是以其自身的内在属性和外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形状、物质特性、存在的情形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这是区别于其他证据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
(2) 特定:
客观性、稳定性,通常不能成为直接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事实)
2. 书证
(1) 概念:
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2) 特定:
依附物质载体,客观性较强;
记载内容必须与案情有关联。
【提示】物证、书证有可能同体
3. 证人证言:
(1) 概念:
是指证人就自己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作出的陈述。【一般为口头陈述,以询问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2) 证人条件:
①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组织不能作为证人;
②证人必须是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③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 被害人陈述
概念:
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司法人员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都属于人证的范围但属于两种独立的证据【直接证据】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辩解和陈述。
特定: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6. 鉴定意见
概念:
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或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之后所得出的书面意见.
7. 电子数据
(1) 概念: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2)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3)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8. 视听资料
例如X光片
模拟信号
C. 证据的分类
一、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凡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自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
凡不是直接来源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二、有罪证据VS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
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
无罪证据:
能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三、言词证据VS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一般不作为直接证据】
实物证据: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
包括: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实物证据
四、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凡是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
物证
二、 附带民事诉讼
A.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形】
1.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 不赔
1.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4. 【公安机关、检察院刑事调解协议效力】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节 起诉、审判和执行
一、 起诉
A. 审查起诉
B. 提起公诉
1. 审查起诉主体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 监察委侦查案件
(1)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2)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没考过)【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3. 审查起诉条件
(1)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 审查起诉期限
(1) 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2)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 认罪认罚
(1)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6. 补充侦查
(1) 需要补充侦査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4)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C. 不起诉
D. 决定不服的救济
1.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 被害人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 被不起诉人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 刑事追究时效
1.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 追究时限计算: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 审判
A. 普通程序
1. 一审程序
(1) 公诉案件
①公开审理:
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②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情况: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 自诉案件
1||| 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 调解: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 期限:
被告人被羁押的,按公诉案件期限;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 简易程序
1||| 适用情形【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a.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b.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c.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 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
a.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b.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c.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3||| 审判组织
a.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c.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 速裁程序
1||| 适用案件类型【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不适用情形:
a.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b.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同】
c.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d.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e.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不同】
3|||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2. 二审程序
(1) 被告人、自诉人上诉权
1|||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2) 检察院抗诉权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 被害人上诉【没有上诉权】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4) 期限
不服判决【实体】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程序】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5)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 再审程序
B. 特别程序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
2.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 适用案件【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 故意犯罪 三年以下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 过失犯罪【除渎职】 七年以下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
(3) 程序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3. 缺席审判程序(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增)
(1) 适用案件类型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无法出席
被告人死亡
(2) 管辖法院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 开庭前程序(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4) 辩护情形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 不服判决上诉和抗诉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6) 到案后情形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7) 无法出庭缺席审判情形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8) 被告人死亡缺席审判情形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4.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