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洗钱罪入库案例(6个)
这是一篇关于洗钱罪入库案例(6个)的思维导图,介绍了关于洗钱罪的法律条款和案例的详细信息,还通过结构化的方式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这些内容。适用于法律专业人士、学生以及对洗钱罪感兴趣的人群进行学习和参考。
编辑于2025-02-15 20:16:18这是一篇关于2025《袭警罪司法解释》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11.《解释》的时间效力,10.被不起诉或免刑的反向衔接,9.竞合时的处理,8.暴力袭击辅警,1.袭警罪的犯罪对象,7.以袭警罪共犯论,6.醉酒的人袭警,5.警察执法存在过错的处理,4.袭警罪“从重处罚”情形,3.“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认定,2.”暴力袭击“的认定标准。
这是一篇关于2024年两高《洗钱罪司法解释》导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14.《解释》的效力,13.从轻处罚、不起诉或免处情形,12.单位犯洗钱罪的定罪处罚标准,11.罚金数额标准,4.明知的“上游犯罪“,10.“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定,9.认定洗钱罪的前提,8.洗钱罪与掩隐罪竞合处罚原则,7.兜底条款的认定情形(以其他方法掩隐)。
这是一篇关于洗钱罪入库案例(6个)的思维导图,介绍了关于洗钱罪的法律条款和案例的详细信息,还通过结构化的方式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这些内容。适用于法律专业人士、学生以及对洗钱罪感兴趣的人群进行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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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2025《袭警罪司法解释》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11.《解释》的时间效力,10.被不起诉或免刑的反向衔接,9.竞合时的处理,8.暴力袭击辅警,1.袭警罪的犯罪对象,7.以袭警罪共犯论,6.醉酒的人袭警,5.警察执法存在过错的处理,4.袭警罪“从重处罚”情形,3.“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认定,2.”暴力袭击“的认定标准。
这是一篇关于2024年两高《洗钱罪司法解释》导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14.《解释》的效力,13.从轻处罚、不起诉或免处情形,12.单位犯洗钱罪的定罪处罚标准,11.罚金数额标准,4.明知的“上游犯罪“,10.“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定,9.认定洗钱罪的前提,8.洗钱罪与掩隐罪竞合处罚原则,7.兜底条款的认定情形(以其他方法掩隐)。
这是一篇关于洗钱罪入库案例(6个)的思维导图,介绍了关于洗钱罪的法律条款和案例的详细信息,还通过结构化的方式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这些内容。适用于法律专业人士、学生以及对洗钱罪感兴趣的人群进行学习和参考。
洗钱罪入库案例(6个)
1.梁某飞贩毒、洗钱案2024-03-1-133-001
简要案情:梁某售卖毒品时提供一水果店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1100元,在该店铺收取现金1100元后,将毒品快递给购毒者。检察院认为构成贩毒、洗钱两罪。法院认定构成贩毒一罪。
裁判要旨: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人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微信二维码等收取毒资的行为,属于毒品犯罪中的一个环节,不应将行为人收取毒资的行为认定为自洗钱行为
上游犯罪行为人借用他人账户收取犯罪所得的行为定性(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界分)
2.杨某洗钱案2023-04-1-133-002
简要案情:杨某与穆某系亲属关系。杨某曾在穆某的公司上班。离职后,杨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穆某使用。借用期间,穆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组织以套路贷为手段,对借款客户敲诈勒索、抢劫等,并用杨某的账户收取被害人钱款。
裁判要旨:1.主观方面,重点审查行为人对于上游涉黑犯罪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而对于“掩饰、隐瞒”这一主观故意,除明确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以外,可通过客观行为进行综合认定。在实践中应注意的是“明知”并非“确知”,尤其对于涉黑犯罪,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对象的是通过有组织的,多人实施暴力或暴力胁迫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再结合行为人过往经历、与组织成员的关系、参与犯罪活动的程度等全案情节,做综合判断较为妥当。 2.犯罪数额方面,应以行为人掩饰、隐瞒的,能够查明的涉黑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数额为准,一方面结合已有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核对被害人有关损失情况,另一方面对于尚未裁判的,在实践中应慎重把握,对于在案证据难以查明的,依法不予认定,对于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扣除。
上游犯罪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洗钱罪认定(主观明知的认定)-《司法解释》第3条
3.袁某洗钱案2023-04-1-133-006
简要案情:袁某非法经营外币兑换业务。在明知曾某从事走私犯罪情况下,与曾某商定兑换汇率、兑换金额,通过其控制的账户收取转入的人民币,扣除手续费后转给上游客户指定的账户,上后客户收款后,通过境外账户将非法兑换出的美元转入曾某得境外收款账户(帮助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汇往境外金额1.7亿元。
裁判要旨:认定“地下钱庄”型洗钱犯罪,主要难点在于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即是否明知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类犯罪。具体而言,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被告人的身份、职业经历、认知能力、行为频率和时长,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地下钱庄”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司法解释》第3条
4.姜某军等洗钱案2024-04-1-133-002
简要案情:国家工作人员高某贪污公款190万,安排下属卞某将该款存入卞某名下账户。高某的妻子被告人姜某安排在银行上班的表外甥女李某将190万元从卞某账户取出,先存入李某账户,后让李某将其中170万转给表姐夫被告人刘某,再由刘某转给高某、姜某的儿子高某某。姜某又让李某把剩余20万转给其控制的刘某妻子的账户,并把该卡交给高某。
裁判要旨:1.洗钱罪属于故意犯罪,其主观构成须以“明知”为要件。行为人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洗钱罪。2.2009年《洗钱罪解释》采取“概括+列举式”的表述方式,对“明知”的认定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据此,被告人刘某协助他人转账时“怀疑”款项与其职业和财产状况明显不符,但仍协助他人转移贪污贿赂所得及其收益,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不知道所转移的款项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依据该《洗钱罪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明知该款项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对洗钱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司法解释》第3条
5.苏某洗钱案2024-04-1-133-001
简要案情:刘某成立资管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余亿。被告人苏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刘某并每年参加该公司年会,在知晓刘某公司运行模式后有偿为刘某介绍借款人,使用自己控制的账户将刘某提供的钱款借贷给他人,待借贷款到后扣除服务费,在将钱款和利息转给刘某公司的账户。苏某帮助转贷出32亿,回款24亿。
裁判要旨:1.被告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上游犯罪提供资金账户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共犯还是单独认定构成洗钱罪,应看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是否存在“事前通谋”“事中共谋”。如果行为人明知是非法集资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通过借贷转账的方式掩饰、隐瞒钱款的来源和性质,并且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不存在“事前通谋”和”事中共谋”的,构成洗钱罪。2.对于“事前通谋”,应当着重判断被告人是否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就公司成立、开展经营进行商议等。对于“事中共谋”,应当着重判断被告人是否实际参与吸揽业务、领取佣金,是否为公司的工作人员、领取工资等。3.《刑法修正案(十一)》虽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删除了“明知”的表述,但并未改变洗钱罪之故意犯罪构成,具体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
明知是非法集资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用于对外借贷的,构成洗钱罪(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界分)
6.韩某龙洗钱案2023-04-1-133-003
简要案情:倪某及其经营的某泰公司集资诈骗2000万,某泰公司骗取贷款800万,后转入被告人韩某龙个人账户2337万。倪某以急用为由要求韩某龙予以全部取现。韩某龙将2000万转给韩某超,将其中200万转给许某并要求许某帮忙取现,将其中647万用于归还倪某的借款、支付房租和取现等。后倪某与债权人失联,韩某龙明知倪某被人追债且有潜逃现已后,仍通过多个银行,将倪某及某泰公司的集资诈骗和骗取贷款的642万进行大量取现和分散转入多个账户,后将所取现金转交给倪某。
裁判要旨:1.上游犯罪虽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倪某作为“某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属于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虽该犯罪行为尚未被依法裁判,但根据现有证据确实存在。根据洗钱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情况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2.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涉案钱款系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犯罪所得的情况、犯罪所得的数额、犯罪所得的转移方式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根据被告人韩某龙的取款方式、金额、其所获知倪某出逃的信息以及其供述情况和认知能力,足以认定韩某龙明知涉案钱款系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未被依法裁判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洗钱罪能否独立于上游犯罪认定以及主观明知的认定)-《司法解释—》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