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年cpa票据法
这是一篇关于2025年cpa票据法的思维导图,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无论是初学者还是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编辑于2025-02-19 23:22:52票据法
支票和银行本票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持票人的票据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可以授权补记,不能更改
付款人
出票日期
不能更改
出票人签章
收款人
非绝对,可以补记,但不能更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地,没有的话按照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出票地,没有的话按照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居住地
记载无效
支票见票即付,不得记载付款日期,记载无效,支票依然有效
出票期限
持票人10日内提示付款
如果超过了10天,银行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但是出票人仍然对持票人有票据责任,但是如果超过6个月,票据责任就消灭了
持票人没有在10日内提示付款的,被拒绝后,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追索了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的时候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支票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但是银行本票只有两方,因为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人,都是银行(用于记忆下面的表格)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的签章
银行本票出票人=付款人,所以不存在付款人; 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本票不行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地,没有的按照出票人营业场所
出票地,没有的按照出票人营业场所,因为银行不可能是自然人,所以没有居住地
提示付款期限
付款期限不超2个月,超过2年的票据权利消灭,其他的都跟支票相同
商业汇票
汇票的出票
类型
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期限不同,分为即期和远期商业汇票
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绝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
形式要件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人的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没有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可以补记
被背书人的名称
附条件的背书
条件不具有汇票效力,但是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无效!!
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写“不得转让”,后面所有背书行为无效
背书人写“不得转让”,背书人对后手的后手不承担责任,只对直接后手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
背书应当连续,非经背书的转让,如继承、赠与,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
质押背书
除了出质人签章之外,还应该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
甲把票据质押给乙,乙获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没有权利处分票据,除非债务到期。如果债务到期早过票据到期,则票据直接归乙所有;如果债务未到期,票据先到期,则可以先做委托收款背书,先把钱拿到手。
承兑
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的,无须提示,直接去了就承兑
定日承兑、出票后定期,到期承兑
见票后定期,为见票后1个月内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日期,如果没记载,则承兑人收到提示付款之日起3日
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人不能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承兑人只是一个工具人,不能对抗甲方乙方
承兑的法律效力
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保证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不包括付款)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保证字样,不能另行签保证协议,否则不属于票据保证。质押也是相同的,签了质押合同,就构成了票据转让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被保证人,没记载的,已承兑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被保证
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票据行为人的签章
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整个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签章无效,票据有效
背书人不符合规定,签章无效,但是前手都有效
保证责任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了的,条件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
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追索到出票人
期前追索权
付款人、承兑人出事了,可以提前追索,但是出票人出事了不行,因为最后是要找银行拿钱的。
追索金额
汇票本息,再追索的话,还包含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对其中一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权利的取得
欺诈、盗窃、恶意、重大过失获得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善意的、已付对价的,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之间互相抗辩影响
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的,不受给付对价影响,但是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
权利的善意取得
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必须是付出了相当对价
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票据有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和基础关系不一样,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关系来确定,如果合同和票据不一致,按照票据为准,
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贴现
是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
其他组织与个人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贴现款和票据都要返还 但是如果贴现人又转让给别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新的持票人获得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的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代理人名义签章,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即生效; 如果不追认,本人和无权代理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 如果相对人处分了,对方善意取得,则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但是被代理人不用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代理人名义签章,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不承担
票据的伪造
伪造人
伪造人自己没有签章,不用承担票据责任,但是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刑事责任
被伪造人
假冒他人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虚构的,因为本来就没这个人,所以没有票据责任
真实签章人
伪造签章不影响票据上面的其他签章,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不能因为后手有伪造行为来进行抗辩
票据的变造
伪造是伪造签章,变造是变造签章以外的事项、金额、付款日期等……
变造前签章的行为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负责
无法识别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变造前
票据抗辩
对物抗辩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有问题,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对人抗辩
对特定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券债务的持票人进行抗辩p470例子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善意、已付对价,不受前手瑕疵和前手互相间抗辩影响
无偿取得的,不受对价影响,但是不得优于先手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无偿取得的人
票据抗辩切断
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前手权利已经获得抗辩切断的保护,则自己也取得,因为不得优于先手权利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p471
票据权利的补救
挂失止付
可以挂失支付的票据(都是有确定付款人的): 已承兑的商票 支票 填了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了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只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丢了,才可以找付款人挂失止付 对于未承兑的,不能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不是必经程序,只是预防措施
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同时通知付款人、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非票据结算方式
国内信用证
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用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日常转账,可以现金存取
企业的基本、临时,需要到当地人行备案
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临时、专用,要到财政部门批准、人行核准
一般存款账户
可以有多个,一般用于借款收支
可以现金缴存,但是不能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特定资金的
临时存款账户
最长不超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