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定义)
以张晓东的《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及其他观点分析》为主,说明国际经济法定义。深入探讨了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及其相关观点,为理解国际经济法的本质与范畴提供了重要视角。
编辑于2025-03-04 20:37:21什么是国际经济法
施瓦岑贝格的开创性研究
格奥尔格·施瓦岑贝格(Georg Schwarzenberger)1948年发表的《国际经济法之范畴与标准》首次提出“国际经济法”术语,将其定义为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规范,奠定了学科基础。
国内研究
第一次:上个世纪80年代初
国际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又是如何 ?
第二次:8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研讨会成立时
梅镇先生的实证的观点起了主导作用
姚梅镇先生主张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非国际公法的简单分支。他认为,国际经济法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跨国经济关系)和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商事惯例),其综合性(公法与私法交融)与动态性(随全球化不断演变)使其区别于传统国际法。
第三次:1996年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讨会上
围绕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范围、结构和划分标准、国际经济法部门和学科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国际经济法的应用等问题各抒己见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张晓东,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及其他观点分析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被国家管理管制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
跨国财产流转关系(或称民事流转关系)
私人之间商务往来方面法律规范 【国内法&私法】
跨国财产流转关系是由各国的国内法调整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是一种国内关系,由国内法进行调整,不能由国际法直接调整。但是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和完成是在两个国家境内进行的,因此,一个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受两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两个国家之间签订条约以协调两国的法律,以使两国之间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得以实现。各国调整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有私法和公法两种,私法是各国的民法、商法,公法是各国对买卖、借贷关系进行管制的管理法规。这两种法律都是国内法,其管辖范围都是局限在本国主权范围之内,
跨国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买卖,借贷关系
第一,跨国性是以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不在同一国境内作为标准的,只有当这种财产流转关系发生时,当事人的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这种财产流转关系才跨越了国界。
eg:一个外国人到中国旅游,在中国境内购买了一些纪念品 ·这个外国人是以其在国外的公司的名义与中国某公司签订合同
第二,国际经济关系中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国际”一词是借用的,它与“对外”、“涉外”一词是从不同角度称呼的同一社会关系。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跨国性的“国际”与国际法上的“国际”是有区别的。
国际法所调整的关系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将调整范围局限于国家之间,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关系。 而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在这里只是一个借用词,用以说明财产流转关系跨越一国国界的特征,这种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参与者不限于国家和其派生组织,而是包括了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在内的广泛的、平等的当事人,从严格意义上说应该将其称为“跨国经济关系”。但是目前普遍将跨国经济关系称为国际经济关系已经成为约定俗成,中国人普遍将涉外的事务称为“国际”。
第三,跨国财产流转关系是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有偿的财产交换关系。
其一,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当事人是平等的。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这种流转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在这种财产流转关系的地位是平等
其二,财产流转关系是可以确定的具体社会关系。(eg:买卖/借贷)
其三,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是按财产流转关系的买卖、借贷关系的具体内容组成的。
我们国际经济法将其中调整跨国货物买卖关系和对跨国货物买卖有关的关系(包括国家对跨国货物买卖及货物运输、保险、支付的管制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在一起称为国际贸易法,构成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部门法: 我们将其中调整跨国私人直接长期借贷关系及与跨国私人直接长期借贷有关的关系(对跨国私人直接长期借贷的国家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在一起称为国际投资法,也构成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部门法(跨国服务贸易中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也是跨国借贷的具体形式): 我们将调整货币与除了跨国私人直接长期借贷关系以外的所有借贷关系和国家对此管理管制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在一起,称之为国际货币金融法,也构成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部门法; 我们将调整工业产权的使用权跨国有偿转让(买卖称为许可证贸易,借贷称为技术提成)关系及国家对此的管理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在一起称之为国际技术转让法,构成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部门法: 我们将调整所有由于跨国的买卖、借贷关系所产生的所得税征纳关系及国家之间的所得税分配关系(税收关系是纯粹的公的关系,但是它是由于跨国买卖和借贷产生的,具有特殊性,所以将其归纳入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综合在一起称之为国际税法,构成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部门法: 我们将调整由于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及国家对其的管理管制关系所产生的争议解决的法律规范综合在一起称之为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构成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部门法。
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
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和管制关系
国家政府管理方面法律规范 【国内法&公法】
国内法管理管制是指管理本国的跨国买卖和借贷的活动的当事人设定权利和义务,从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管理和管制。
第一,它由一国的国内强行法确定,是一种国内法上的关系。
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管制关系范围仅仅局限一国国内。 这种管理关系的特点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由上而下进行调控,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管理者利被管理者的关系,属于行政管理的公关系,大多数都是由具体的行政法规制约的,所以传统的法学分科按法规的属性将其作为行政法。这种关系是属于一种国内法关系,调整它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内法的特点,例如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效力范围只局限于一国的主权范围之内、至上而下具有上位法和下位法之分、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行。调整管理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国内法规范,除了有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民诉讼法之外,还有货币法、海关法、合同法、海商法、外汇管理法、关税税则、进出口许可证条例、商品检验法等等。
第二,国家依国内法对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管制关系是直接的。
跨国的借贷和买卖,及衍生的财产流转关系是属于国内法所调整的关系,只能由国内法直接加以调整。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凡是一国境内所发生的人和事都由其本国法加以调整,其它任何国家及国际组织都不能加以干涉,任何国家也不能管理属于其它国家主权以内的事务。国际条约也不能直接调整属于国内法调整的事务,它只是规定了国家责任,然后由国家行国家责任制定、施行国内法来管理管制本国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国际条约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而国内法的调整是直接的。
第三,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管制是会阻遏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完成和发展。
各个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管制都是在其主权范围内依国内法实施,它是强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但是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的特点,都是在一国境内实施。但是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实现必须是跨越国界的,这是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最基本的特征,由各个国家各自依国内法在本国内进行的管理管制却必然的割裂了这种跨国性,如跨国货物买卖中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跨国借贷中的外汇管理管制措施等,都会阻遏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完成,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发展造成障碍。因此各国为了与其它国家进行这种跨国的买卖及借贷活动,在彼此之间制定国际条约,以条约中的国家责任来限制各国的管理管制措施,使跨国的买卖、借贷活动得以进行。
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管理管制的国际协调关系
国家和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方面法律规范 【国际法&公法】
国家之间的国际协调关系是平等的国家之间关系,由于跨国民事流转关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内发生,各国政府对本国的跨国民事流转关系进行管理和管制时,不割裂跨国则产流转关系的跨国性,使跨国财产流转关系能够进行,就需要进行国家之间协调和合作,对各自的管理管制关系进行一定的限制,由此就产生了这种以国家作为主体的国际协调关系。
第一,国际协调关系是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进行管理管制的另一个内容。
首先,国际协调关系仅仅只是协调各国的管理管制关系,它们都是属于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管制关系,是属于公关系,都是体现了国家的强行管理,都是国家行为。其次,国家对本国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是国内法上的关系,是在本国的主权范围之内自上而下进行管理管制,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协调关系则是国家基于本国的对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管制关系而与他国之间所达成的一种协调,虽然它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平等的关系,但是它都是为了实现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管制。
第二,国家之间的国际协调关系由国际法来调整,具有国际法律关系上的特点。
首先,国际协调关系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这是国际经济法的“国际”一词的来源之一。国际经济法之所以不被称为跨国经济法或跨国财产流转法,除了跨国一词借用了“国际”一词的含义之外,还由于管理管制关系中有国际协调关系是真正的国际关系的意思。所以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性”一方面体现在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发生时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境内,另一方面体现在国家之间对涉外经济活动管理和管制的国际协调关系。其次,这种由国际法调整的关系具有国际法的特点,是与国内法相比不同的另一个法律关系领域,即主体只能是国家、只能产生国家责任:是国家之间的平行关系、没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其法律规范只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法律效力不具普遍约束力、而只对缔约国产生约束力。
第三,国家之间国际协调关系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管制是间接的,必须通过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对其本国的管理管制关系的修改才能实现这种调整。
国际条约只能制约国家,产生国家责任而调整各国的国内法,不能直接调整各国国民之间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各国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只能由其本国的国内法来调整,国家对本国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管制是直接的,但是它又受国家之间国际协调关系和国际法的制约。
国际经济法下的定义是: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被国家管理和管制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内经济法相临近、相交错的新兴的、实用性的、独立的部门法,研究其法律规范的内在联系性及其规律性的学科称之为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由国际经济法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国际
一是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跨国性√
二是国家之间管理管制关系协调的国际性
其中前者借用了“国际”一词的概念,后者则是真正意义上国家之间的“国际”(Intemmational)。
经济关系
一是指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受到国家管理管制,有国家管理管制的因素,因此是一种经济关系;(狭义)
二是指跨国财产流转关系既受到包括商法在内的私法调整,也受到国家管理管制的法律规范调整(广义)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在外延上,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以及民商法这四个法律部门有重叠的地方。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就是指在外延上看国际经济法与哪些部门法相交接。仍然从上述三种关系入手进行分析,实际上就是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与其他相近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的区别,进而把国际经济法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对国际经济法定义的各种学说
国际公法分支论
持“国际公法分支论”观点的国内法学界的代表人物是北京大学教授王铁崖先生、芮沐先生、外交部的史久镛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喧先生等人。 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它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一般国际法的主体是一致的,主要是各主权国家另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
大国际私法论
持“大国际私法论”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也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韩德培先生在其“机翼论”中指出:“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 名学者姚壮和任继圣则进一步指出:国际私法除了包括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之外,还包括国内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依据这种观点,国际私法就将我们定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中以法人、自然人作为主体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划入了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
国内行政法
“国内行政法”的观点认为,各国政府对本国涉外民事流转关系的管理和管制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属于国内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同样的道理,这种观点只强调了政府管理管制关系的行政法规的属性,破坏了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完整,不适应国际合作客观情况的发展需要。
独立法律部门
正如姚梅镇先生所说的那样:“国际经济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正是国际经济错综复杂机构的反映,而使之具有自己的特点,并不是法学家人为的设计。” 国际经济法之所以成为一个既包含着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同时又包含着公法性质的管理规范和私法性质的合同规范的新型、特殊的独立法律部门,不是国际经济法学者们人为的、有意的扩大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数量,而是因为法律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的需要。总而言之,由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民事流转和协调关系,国家或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的民事流转和管理管制关系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民事流转关系所构成的国际经济关系足一个不可分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