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民法学 第一编 总则 思维整理
根据马工程民法学进行整理的思维导图,内容详细清晰,可以自行修改补充,适用法学生,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编辑于2025-03-17 08:59:10民法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这一定义科学的揭示了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任务,明确的划定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确立了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主要是指民法典。民法典就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规则与制度加以系统编撰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朱民法典之外,我国还有200多部单行法律,其中有大量的民事法律,比较典型的民事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在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一些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同样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一些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同样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是司法的基本法,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我国民法典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形成了在民法典统帅下由各个民商事单行法所组成的完整的司法规范体系。这种做法既符合我国的立法传传统,也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规则,降低法律适用成本,保障法律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与各个商事法律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二者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出现商事纠纷后,商事特别法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则应当适用商事特别法否则就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则。
民法调整的对象
我国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
民法典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谓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或者具有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任何主体参与民事活动都要品平等的说道,民事法律的拘束在其权益受到侵害之后,要平等的受到民法的保护,无论何类,民事主体只要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交易,就应当遵循民法的规范并受民法的调整。
人身关系(概念+分类2点)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概念: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这种平等指的是法律地位平等,而不是具体的生活事实中的平等。 分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 ①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这种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此外,凡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范畴的人格权益,都属于因人格而产生的人身关系。 ②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ⅰ 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 这类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自然人的身份权。 ⅱ 基于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 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而享有的人身权以及自然人享有的发现权和发明权中的人身权。
财产关系(概念+商品关系条件3点+特点3点)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概念: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与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商品关系形成的三个条件: ①必须有独立的商品监护人所有者。 ②商品交换者必须对商品享有所有权。 ③商品交换者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特点: ①主体平等。 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各种交易行为以及刑事财产权利利用和取得财产等方面彼此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论双方的经济实力如何悬殊,都不都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另一方面,民事主体在从事各种交易活动时都应当遵循公平等价等原则,彼此间的关系应当是平等互利的。当其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 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归亲属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条件。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归属关系的方法。 这两种财产关系又称为横向财产关系,都应由我国民法调整。 ③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 交易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 在民法上交易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正常形式是合同,特殊形式是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等。
民法基本原则(概念+功效+特性)
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整部法典,对各项民事制度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保护民事权益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功效: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价值宣誓和裁判补充两方面功效。 价值宣誓,表明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主旨,是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它贯穿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也是高度抽象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与价值判断标准。 裁判补充,是指民法基本原则虽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但仍然具有广泛适用范围。当具体民事法律规则出现漏洞,不足以解决诉讼纠纷时,裁判机关可以沿用基本原则作为漏洞填补的法律依据。 特性: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 民法各项基本原则均具有抽象性与补充性,均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既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共同为民法典规范的科学适用,发挥相应的制度作用。
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概念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内涵
①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 民法典系统全面的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益。从民法典规定看,其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虽然广泛,但并非所有权益都受到民法保护。一些基于公法而享有的权益则主要受公法保护。民法保护的主要是私权,其中人身,财产权益两大种类涵盖了民事权益的基本内容。 ②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 民法典采用其他合法权益的表述,表明除民事权利外,民事主体还可以享有民事利益,这为将来对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立法预留了空间,保持了民法规则的开放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非法干预权利人行使权利。 ③对新型民事权益提供保护机制。 民法典强化了对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回应了当今社会现实需求,体现了当代中国时代特征。 ④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在民事权益保护中,义务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组织。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导致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行为人停止相应侵害行为。如果侵害行为已经发生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民法典所规定的各种责任形式获得救济。
平等原则
概念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内容
①人格平等。 就是主体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和性别区别等,一律有权获得法律平等对待。 ②当事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民法规则应当平等地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 ③民法的救济方法充分贯彻了平等性。 无论民事主体在实际情况中存在何种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一体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全部相同,应根据纠纷与案件具体内容加以确定,而且民事责任并不影响追究违法者承担其他公法上的责任,这两种责任并行不悖,不违背民法的平等性。 ④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不等于法律地位的等同。 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都会有所不同。民法上的平等强调资格意义上及形式上的平等,但法律会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强调实质平等,亦即对特定主体利益倾斜保护。
自愿原则
概念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概念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利益均衡的价值判断标准,合理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诚信原则
概念
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本着讲求诚实,恪守信用的态度,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公序良俗原则
概念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是指应直接涉及公共利益,而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基本秩序,包含政治秩序,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 善良风俗,也称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一般道德准则。善良风俗的含义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二是某个区域或特殊共同体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绿色原则
概念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准则。
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习惯
民法的适用
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产生法律效力。 正确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准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民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效力范围。 从内容上看,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
何时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特殊情形下,溯及适用规则:①有利溯及适用规则 ②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 ③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
何地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 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
对何人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 ①属人主义:及不论其处于国内还是国外,只要该人具有本国国籍属本国国民即适用本国法律 ②属地主义:即以领土主权为原则,以地域为标准确定法律对人的拘束力。凡是居住在本国领土之内的人,无论其国籍如何,均受本国法律的管辖。
适用的基本原则(存在冲突时才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是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从制定机关来看,如果将数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比较,某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地位高于另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那么处于高位阶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称为上位法,反之则称为下位法。 从立法等级效力来看,某一个位阶高的法律的效力优于位阶低的法律的效力则前者被称为上位法,后者被称为下位法。 在民法的适用中,如果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冲突,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但是如果上位法规定的原则较为抽象,下位法的规定对上位法做了补充和细化,两者之间又不发生冲突和矛盾,则可同时适用。
基础性法律优先于一般性法律
基础性法律,是指规范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涉及国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基本问题,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 在民商事领域,基础性法律就是民法典,一般性法律是指除民法典之外的其他单行民商事法律。 基础性法律和一般性法律之间并非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因为从立法机构上来看,两者都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不存在效力高低的差异。 从民事角度来看,由于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也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实体法依据。如果民法典有规定,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民法典规定,只有民法典没有规定,才能援引一般性法律,当然,就同一民事关系,如果一般性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则应当适用该一般性法律的规定。
新法优先于旧法
新法优先于旧法,主要适用于同一位阶的规范之间,是针对两个具有同等级别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所适用的规则。 两种情况: ①新法颁布后,旧法已经废止,则自然应当适用新法。 ②新法颁布后,旧法没有被废止,则旧法继续有效。 如果两部法律所涉及的内容相同或相似,则应当适用新法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民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的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定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的民事法律。 在具有相同等级效力的法律之间,特别法应当优先于普通法而适用。民法典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规范。 强行性规范可分为: ①强制性规定,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 ②禁止性规定,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特点4点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会形成各种社会关系,各种社会关系,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由此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并使原来的社会关系的内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虽然在许多情况下要与物发生直接的联系,但是它并不是人与物,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而是通过物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③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首先在于其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因此在这种关系中,不仅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许多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即另一方的权利。 ④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均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大多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便可以依法协商自由确定其权利义务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要素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在特定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个人和组织要成为民是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 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是特定的,而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概念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属性2点
自然人有两种属性: 🐿自然属性,即自然人根据出生这一自然状态取得主体资格,并享有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 🐿法律属性,即自然人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律属性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民法上的人格者的共同属性。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和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具备了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 。
特征4点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在我国,人人享有并同等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的限制。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民事权利能力 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剥夺其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将其放逐于社会之外,使之失去生存保障。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现代社会致力于承认并保障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反对一切将人视作客体的做法。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律限制性。 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始终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采用以下标准: (1)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2)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 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 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在出生前,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作为例外,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以胎儿娩出时为活体为限 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下,父母可以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 ; 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就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即终止,其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因身份关系消灭而终止,或者因继承而转移。 死者在生前享有的某些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基于其亲属利益或社会利益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仍受法律保护。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划分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通常在事实上就有相应的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相应的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 🌰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民法典按照年龄的不同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成年的时候,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民事行为,而且能够理智地理解和判断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生活规则,能够估计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的影响。因此,已成年的自然人一般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典》 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都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规定也适用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规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所说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设立目的
🐿民法设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基本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和不具有神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利益。 🐿自然人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
住所
概念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住所与居所不同,居所是自然人非以久居之意思居住的处所。
确定
💘自然人可以同时拥有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 住所的确定: 🐿户籍登记的住所; 🐿非本地户籍人士以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其登记凭证如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所为经常居所,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意义
🐿确定自然人权利享有地和义务履行地 🐿作为决定下落不明的空间标准 🐿决定监护人的指定组织 🐿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 🐿决定涉外案件的准据法 🐿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 的送达地 🐿确定继承开始地
监护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人: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 🌰被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 🌰设立监护制度,既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也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
监护人
监护人: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
设定方式+职责+行使监护权的原则+撤销
设定方式 (怎么成为监护人)
🌰为了充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建立了"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多层次监护保障体系。 🌰监护人的设定,首先在家庭成员和其他近亲属中确定,其次在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中确定,最后由国家民政部门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简称"基层组织")担任。 🌰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六种,即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指定监护、国家监护。
法定监护 (对未成年而言,父母)
遗嘱监护 协议监护 意定监护
法定监护(成年) 指定监护 国家监护
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确定的监护。这是最主要的监护方式。 🐿未成年人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由其父母担任。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定监护中,监护人的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委托的方式移转监护人资格,否则将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制度的目的也难以实现。 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当事人不得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 🐿成年人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定监护的设定实行顺序原则,即顺序在前者优先于顺序在后者。顺序在后者原则上不得超越顺序在前者担任监护人。 🌰如果顺序在前者认为自己缺乏监护能力,或者顺序在后者有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可以通过协议监护的方式确定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 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其法定监护资格不得为任何人替代。
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父母以遗嘱方式为被监护人设定的监护。 🌰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指定监护人,为子女设立未来监护。这里的"子女",包括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优先于法定人选,并可不限于该两条规定的人选。 🌰遗嘱监护既可以是父母双方共同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也可以是父母中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还可以是父母双方分别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如果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则仍应当由该方父母担任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协议监护
🌰协议监护,是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条件下,以协议方式设定的监护 。 🌰协议监护可以不按法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 🌰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不适用协议监护。
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自然人以协议方式为自己预先设定的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年迈、重病等原因有失去意思能力之虞者,可以自愿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约定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在订立书面监护协议之后,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监护协议的权利。 🌰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请求解除协议。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否则可能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
二者的区别
🐿意定监护是为自己利益设定的监护(自益行为),协议监护是为他人利益设定的监护(他益行为); 🐿意定监护仅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协议监护适用于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意定监护的监护人范围不受限制,协议监护的监护人仅限于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在有监护争议的情况下,由基层组织或者国家机关指定监护人而设定的监护。 🐿监护争议,通常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因争相担任或相互推卸而致监护人不能确定的情形。 🐿指定监护对于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均可适用。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监护时一般应指定一人,数人共同监护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也可以指定数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国家监护
🐿国家监护,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法定条件下,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以监护人身份履行监护职责。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依法具看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存在监护争议,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在指定监护人前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没有《民法典》 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职责 (成为监护人有什么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行使监护权的原则 (成为监护人后的原则)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行使监护权须遵循以下原则: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的撤销 (你犯了事儿,不让你当监护人)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 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 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 为。 🌰有权提出上述撤销申请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其中,民政部门在个人和其他组织未及时申请的情况下,有义务提出申请。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关系的终止 (不让或不需要你当监护人后)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这包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履行监护职责所必要的其他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
监护权
🌰监护权:监护人依监护职责享有的权利。 🐿监护人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管理其财产和事务,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和进行诉讼。 🐿监护权是监护行为的合法性依据,并使监护人得排除他人对其监护活动的不法妨碍。 🐿相对于被监护人而言,监护人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的权利,同时有保护被监护人权益和谨慎管理的义务。 🐿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自益权而是他益权,其目的不是维护监护人自身的利益而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处理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 : 🐿须该自然人处于持续的下落不明状态。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最后确切行踪消失后没有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须该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三类:🐳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依据《民法典》 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宣告失踪案件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经公告下落不明者仍无音讯的,法院应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对此,民法典有如下规定: 🐿财产代管人的选任。法定人选为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无法定人选或者法定人选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包括保管财产、主张债权、清偿债务和缴纳税款等。代管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属于失踪人的财产,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例如因迁徙而不能继续履行代管职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 🌰失踪宣告的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撤销后,重新出现的失踪人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财产代管人违反财产移交义务、报告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 🐿须自然人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状态并达到一定期间。 这里的"一定期间"分为普通期间和特殊期间。普通期间是指下落不明满4年的,其计算方法与宣告失踪相同,特殊期间是指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满2年的,从意外事件发生日起算,但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此2年时间的限制。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 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宣告死亡对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利益特别是身份利益影响重大,而且宣告死亡之后,主要涉及继承人利益问题,所以应当由这些人作为请求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 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是指被宣告死亡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 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这些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宣告死亡时,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在例外情形下,被宣告死亡人的债权人等主体也可以依法申请宣告死亡。 🐿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自然人,其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 🐿撤销死亡宣告后,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按如下规则处理: 🍁婚姻关系的处理。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 🍁子女被收养的处理。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 🍁财产关系的处理。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于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为了尽早确定长期下落不明的失踪人 在原先的家庭及社会生活中形成的 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稳定 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利害关系人的 合法权益,我国民法规定了宣告失 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节 法人
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事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法律上的人与通常所称的"人"的概念不同,其不限于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特征
🌰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在我国。具体包括: 🐿法人成立在实体上应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在程序上应符合法律规定。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法人区别于自然人之处,就在于法人是社会组织体而不是自然生命体。社会组织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当具备法定的条件时,它们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为法人。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表现为: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法人的权利义务与法人成员的权利义务彼此分离;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有限责任制度,即法人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在其出资义务的范围以外,不必对法人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能长期存续。 除非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有相反的规定,法人的存续不因成员的变化、某些成员民事行为能力的变化而受影响。或者说,法人可超越自然人生命而长期存在。
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
公法人、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对法人所作的划分。 🐿一般认为,公法人,是指根据宪法、行政法、政府命令等成立,具有政府职能的法人。 🐿在学理上,我国现行法上的国家机关法人和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属于公法人的范畴。 🐿私法人是指根据民法、民事特别法成立的法人。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对法人所作的划分。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由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根据法律取得独立人格的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 🐿财团法人,是以捐赠财产为成立基础,为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财产集合体,如基金会组织。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以法人活动的目的为标准对法人所作的划分。 🐿营利法人是指设立的宗旨在于从事营利活动,并将所取得的盈利在成员中进行分配的法人,如公司。 🐿公益法人也称非营利法人,是指基于公益、慈善、教育等目的而组建,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利益在成员中进行分配的法人,如慈善机构。 🐿中间法人是指那些既不宜归于营利法人,也不宜归于公益法人的社团法人,如商会、工会等。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法人是否营利的关键不在于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和谋取经济利益,而在于其所获利益之归属。
本国法人、外国法人
🐿根据法人的国籍对法人进行的划分。 🐿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这一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各国一般对外国法人有专门的认许制度,并对外国法人在民事权利能力上进行特别的限制。
我国
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基于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在非营利法人中, 🐿事业单位,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面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 🐿社会团体,是指基于会员共同意愿,基于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 🐿捐助法人,是指基于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 。 我国将各种基金会归入捐助法人。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法人。依学理分析,基金会的成立基础是财产,本质上为财产的集合而非人的集合。所以,尽管我国民事立法没有采用"财团法人"一词,解释上仍可将基金会归类于大陆法系中的财团法人。
区分
🌰是否以获得利润为目的。 一般而言,营利法人的设立以获得利润为目的:而非营利法人的设立一般并不以获得利润为目的。 🌰是否将获利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营利法人须将所获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而非营利法人可以在业务活动中获得收人,但不得将收人在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中进行分配。
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是民法典创设的一类法人,包括四种类型,即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机关法人,有来自国家财政的独立经费,以行使国家权力或承担行政职能为目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有集体分配和集体保障的职能;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如供销合作社,既从事市场经营又提供公益性服务,在农村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功能。 🌰明确特别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及其在民事活动中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有助于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法人制度实行类型法定,上述四种类型以外的法人组织体只能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区别
🌰产生、消灭的时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出生时产生,至死亡时消灭。 🌰内容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在诸多方面到限制,主要包括: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未经批准不得成立金融机构等。 🐿性质的限制,即法人无法享有某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健康权、生命权、婚姻自主权、抚养和赡养请求权等。 🐿设立目的的限制,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设立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学校不得从事商业经营、国家机关不得为企业提供担保。
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法人一经成立,就同时产生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在法人存续的整个期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终相伴随,并随着法人的终止而同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和智力因素限制,在未成年时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后可能因精神障碍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为准,二者始终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影响,但民事权利能力不受这些影响,因而存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形。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法人可以依据其组织章程产生意思机关,以意思机关形成和表达法人的意思。所以,不存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
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对法人自身而言是独立责任、即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对法人成员而言则是有限责任、即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债务的责任以其出资为限。 🌰具体而言,以下规则值得注意: 🐿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可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住所: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如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登记管辖、决定诉讼管辖、决定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等。
法人机关
概念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由单个或多个自然人担任,负责形成和表达法人意思、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的组织机构。 🌰法人机关是法人存在并维持其法律人格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法人设立的必要条件。 🌰法人机关不同于法人机关的担当人。法人机关是法人组织体的组成部分,存在于法人内部,由自然人担任或组成,但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担当人即担任法人机关职务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机关亦不同于代理人。法人机关是法人组织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法人属于同一人格。法人机关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当然归属于法人。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人格,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独立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代理规则归属于被代理人。
分类
🌰意思机关,是法人形成自己意思的机关,又称权力机关,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殷东会。意思机关的担当人是法人的全体成员(股东),法人的意思通过成员(股东)大会的决议来形成。在成员(股东)人数较多时,章程往往规定由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作为意思机关。意思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重大事项,但通常不能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意思机关所形成的决议或其他指定事项的机关。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例如,公司法人的执行机关是董事会,捐助法人的执行机关是理事会,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负责人为其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按照法人章程或权力机关的授权,对法人日常业务享有决策权和代表权。 🌰监督机关,是监督执行机关行为的机关,如公司监事会。但是,并非所有的法人都有监督机关。
意思机关
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监督机关
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人格的消灭,亦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复存在。法人终止后,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解散: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其中,法人解散的事由包括: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 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 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的清算,是指在法人终止前,清理其财产,收取其债权,并了结其债务的活动。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清算义务人应当由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担任 。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使非法人组织成为除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丰富了民事主体的类型,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满足我国改革开放的现实需求。承认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也有利于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
特征
🐿具有以成员为基础的稳定的组织体; 🐿有特定的目的和民事活动范围; 🐿以组织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组织体的民事责任不以成员的出资为限,当组织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应当依法登记设立。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民法典的专章规定外,还可参照适用法人的一般规定 。
法律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其中有营利性的,如合伙企业,合伙制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非法人合作社等:也有非营利性的,如非法人的文化艺术团体、学术研究团体、社区服务机构、公民联谊团体等。 🌰这些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当这些组织体不能以自有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时,应由它们的出资人,开办人或者全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而它们与自然人的主要区别则在于,它们能够以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 🌰从我国的社会实际来看,赋予这些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既有利于鼓励社会成员的合作与共享,提高经济效率和增进社会活力,也有利于规范这些组织的民事活动,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交往秩序。
分类
🌰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以取得经济利益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非法人组织,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不以取得经济利益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非法人组织,为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可以是为了成员的共同利益(如学术交流,增进友谊),也可以是为了社会公益或基于其他非营利目的。 🌰须经批准的非法人组织和无须批准的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在我国,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未经登记的,不能取得民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须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至于其他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的民事活动,如众筹投资、合伙租房等,由于未经登记,不属于非法人组织,只能以发起者的个人名义或者参与者的共同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非法人组织是否以有关机关批准为设立条件,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无规定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为须经批准后才能设立的非法人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为无须批准的非法人组织。无须批准的非法人组织经登记即为设立。 🌰合伙型非法人组织和独资型非法人组织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组织以普通合伙为基本类型,其法律特征如下: 🍂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 🍂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的重要决定,原则上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的经营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组织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违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组织的基本规则和法理,不仅适用于合伙企业和合伙型的其他经营实体,也适用于非企业的合伙型组织。 🐿非金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独资型非法人组织是指由单一民事主体投资并承担无限责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经登记设立,能以自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在我国、其典型形态是个人独资企业。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属于独资型非法人组织。
终止
🐿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原因与法人相同,即解散、被宣告破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其中,非法人组织解散的事由包括: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
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其本质上是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正当利益,而对其实现和维护利益的主张予以承认和保护的结果。
特点
🐿🐿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广义的民事权利包括民法、劳动法、社会法等规定的权利,狭义的民事权利仅指民法规定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是指狭义的民事权利。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与公法权利不同:自然人的公法权利与权力机关的公权力不是对等关系,双方的赋权依据和行权方式均不相同;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规则都是相同的。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的设定大多体现了民事主体一定的利益目的。 🐾财产权的核心内容是财产利益。人格权、身份权的核心内容则为人格利益、身份利益。 社会的发展和民事生活的日益丰富,要求法律通过创设新的权利来回应社会中新的利益需求。 🐾在权利的内容中,不仅包括民事主体的个人利益,一定情况下可能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保护规定,就是相关社会政策的彰显。 🐾需要指出的是,利益是权利内容的核心,但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够表现为权利。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此处采用"权益"概念,表明在权利之外,还存在一些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如死者的人格利益、占有利益等。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权利中的自由和利益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正是法律给予了民事主体一定的自由,民事主体才有可能去实现其利益。 有时自由本身就是一种权益。 🐾权利人享有的自由包括是否行使权利的自由、处分非专属性权利的自由、选择权利行使方式的自由和选择权利救济方式的自由。 🐾在一定情况下,权利自由要让步于公共利益。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在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依法对个人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当然,为了防止公权力滥用,法律必须对财产征收、征用行为严加约束。 🍁🍂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 🐾权利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上之力。权利人依法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 🐾在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基础上,形成了国家强制力保障下"人人各得其所"的民事生活秩序。 🐾当权利人的利益因他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的诉权。诉权是民事权利的派生和延伸。 🐾任何民事权利都能够获得民法上的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 🐾某种权利能否获得民法上的救济,也是区分民事权利和公法权利的重要标准。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事主体平等原则体现在民事权利上,就是人人权利之并行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准则。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的特权。 🐾民法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通过对权利范围的界定和对权利行使的规范,化解权利冲突,实现利益平衡。
分类
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这是以权利保护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财产权指物权和债权,此为德国民法的体系构造; 🐾广义财产权除了物权和债权,还包括无形财产权。 🍀无形财产权可分为知识财产权和信用财产权。 🍀知识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数据财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权等: 🍀信用财产权主要包括货币权利、票据权利、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基金份额等)。 🌰我国民法适应现代知识经济和信用经济的发展,采用广义财产权概念。 🌰非财产权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可具体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例如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身份权主要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亲属权等人身权利。社团成员在团体中享有的社员权(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等)也属于身份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可以对所有人产生效力,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的权利。 🌰🍂绝对权的特征在于,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般人,义务的内容是对权利人权利的尊重、容忍和不侵扰。 🌰🍂在民事权利中,除了债权以外的各类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财产权等,都属于绝对权的范畴。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相对权的特征在于,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相对人,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对权利人为一定的给付,如财产的支付或交付、服务或信息的提供。 🍂🌰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义务主体即债务人,其义务的内容主要是积极作为的义务即给付义务,如交付货物,有时也包括不作为的义务,如保密义务。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等均属于此。 🌰支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在于: 🐾利益的直接实现性 🐾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 具体而言,从积极方面看,权利主体可依单方意思直接支配客体,无须他人帮助、从消极方面看,权利主体可禁止他人妨碍自己行使权利,即义务主体的义务是消极性的。 🍔请求权,是指特定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享有权利的特定人称为请求权人。 🍔例如,买受人支付价金和出卖人交付货物,就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再如,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另一方不得从事某种行为,就属于请求他人不为一定的行为。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除了债权本身以请求权为内容并直接以行使请求权的方式实现以外.各种绝对权(如人格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在遭到侵害时,均需要通过救济性的请求权获得法律保护。 🍔请求权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基础权利发生的,据此,可以将请求权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 🍔民法以外的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债权,如劳动法上的工资债权,税法上的税收债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完全凭借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在一定情形下,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实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单方行为,如承租人依法单方终止租赁关系, 形成权的范围广泛,可依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 🥑形成权依所生效力可以分为三类: 🐾生效形成权,如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承认权、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权; 🐾变更形成权,如选择之债因选择权的行使而转化为简单之债; 🐾消灭形成权,如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等。 🥑形成权依行使方式可以分为: 🐾简单形成权,是指无须诉讼,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实现的形成权,如合同约定解除权; 🐾形成诉权,是指必须提起诉讼,通过生效裁判才能发生效力的形成权,如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效力的权利,是一种拒绝权抗辩权的主要作用在于阻止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拒绝承认法律关系的变动,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权利。 👻抗辩权通常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享有抗辩权的民事主体有权拒绝对方请求给付的要求。抗辩权也可以用于对抗形成权。 👻例如,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其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予以拒绝。 👻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对方权利的有效存在,如果对方权利已经消灭,则援引这一事实并不属于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仅仅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 👻依权利的效力范围,可以将抗辩权分为: 🐾一时性抗辩权,其效力主要在于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其效力在于永久地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如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
限制请求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既得权,也称完整权,是指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如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附延缓条件的债权等。 🍔期待权不是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其实质是将未来可能取得的权利作为一种现实的合法利益加以保护,或者说,是对权利的提前保护。
主权利与从权利
🌰这是以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或者以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主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须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二者为主导和从属的关系。 🍔例如,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债权人请求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主权利与从权利之间存在依附从属关系,即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或消灭而移转或消灭。 🍔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划分具有相对性。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区分只在具有关联关系的若干并存权利中存在,而且并不存在绝对的主权利或绝对的从权利。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这是以权利是否可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专属权是指依附于民事主体,专属民事主体享有、行使,不能任意移转的权利,如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 🐿专属权包括两种: 🐾享有上的专属权,即专属于特定主体享有,不可让与或继承但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的权利,如赡养费请求权; 🐾行使上的专属权,即不仅专属于特定主体享有,而且权利是否行使也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代为行使的权利,如人格权原则上为专属行使权。 🦋非专属权,是指不依附于民事主体,得与民事主体相分离,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移转的权利。 🦋财产权原则上属于非专属权,但法律规定某些只能由国家或者其他特定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则具有专属性,如国有土地所有权、自然人的受抚养权。法律设置这些权利是以一定的社会政策为依据的。
原权利与救济权
🌰这是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原权利,又称原权,是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例如,自然人在人身权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的权利。其中,人身权是原权利,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的权利属于救济权。
民事权利行使
概念
🍞权利行使,是指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准则
权利行使的三项基本准则:权利行使自由,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禁止权利滥用。
权利行使自由
🌰🌰权利行使自由 🐿根据民法的自愿原则和自治原则,权利人享有行使权利的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权利行使自由的基本含义是行为自主,即权利人可以通过一定行为实现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和妨碍。 🐿权利行使自由也包括不行使权利的自由。民事权利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既可以积极地主张权利,以获得权利所赋予的利益,也可以不主张权利,甚至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 。 🐿权利行使自由也意味着权利人自行承担不行使权利的后果。 🐿行使权利要采用正确的方法。权利行使方法可分为两类: 🐾事实行为方法,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单纯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使权利的方法,如占有和使用不动产; 🐾法律行为方法,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使权利的方法,如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 🐿一般来说,权利人可以自主采用符合权利内容和自身利益的行为方法。但是,法律对权利行使方法有特别规定的,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行使权利。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这一规定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裁判机关裁判和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 🐿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 🍁这是处理个体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准则。在当事人双方各自强调自己权利和对方责任时,不仅要界定各方权利,而且要明确各方义务。 🍁根据"义务制约权利"的原理,对于片面强调权利而回避义务甚至违反义务的一方,可以依法适用权利减损或权利剥夺的规则。 🍂权利附带义务。 🍁这是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冲突的基本依据。在平衡个人福利诉求与公众安全关切、资源利用权利与环境生态保护股东权与法人利益、企业利润追求与企业社会责任、市场竞争与商业道德、经营自由与消费者保护等之间的关系时,要通过明确权利边界和社会义务,准确地把握权利保护的尺度。 🍁在面临两难选择的情况下, 按照"公共秩序优先""安全价值优先""多数人利益优先"和"弱者保护优先"等社会共识,作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抉择。
禁止权利滥用
🌰🌰禁止滥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权利,是指行使权利违背权利设定的目的,损害了他人利益,就是行使权利超出权利的边界。 🐿权利意味着主体的意志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法律并不允许权利人以任何方式随心所欲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民事权利亦不例外。从权利行使角度来看,自由止于权利。任何权利的实现不仅关涉权利人的利益,而且涉及义务人的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权利的边界包括两种: 🍂内在的限制,即权利的范围或目的。 超出权利的范围或者违反权利的目的,致他人受损害的,构成滥用权利。 🍂外在的限制,即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恶意地行使权利,或者在自己欠缺正当利益或获益极少而致人损失甚大的情况下任意地行使权利,或者以违反社会道德的方式不当行使权利的,均构成滥用权利。 🐿滥用权利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权利人行使了权利。 滥用权利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因此、若权利人并不享有相关权利,虽然造成他人损害,亦不构成滥用权利,但可能直接构成侵权。只有在存在权利的情形下,才能判断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否超出应有的范围。即是否构成濫用权利的问题。 🍂以加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判断是否构成滥用权利,关键是从权利行使的表象上,看权利人是否以加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侵害他人利益的,通常不宜认定为滥用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要有合理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行使权利以造成他人损害为主要目的,则应构成滥用权利。 🍂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构成滥用权利以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条件,如果权利人行使权利并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则无法构成滥用权利。 🐿在判断是否构成滥用权利时,还应当结合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滥用权利将产生如下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权利行使产生超过合理界限的部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滥用权利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满足了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受害人便有权请求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既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也包括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民事权利变动
概念
权利的取得
🥝权利的取得,又称权利的发生,包括民事权利绝对的发生,即原始取得,和相对的发生,即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独立的、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继受取得又可分为 🐾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主体变更而权利内容不变,如转让房屋所有权。 🐾设定的继受取得,是指前权利主体仍保留其权利,而基于该权利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如房主以房屋设定抵押权。
权利的变更
🍯民事权利的变更包括民事权利主体、内容等方面的变更。 🥥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民事权利在不同主体间移转而发生的变更。 🥥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可分为: 🐾量的变更,如所有权客体的增减、债权因部分清偿而发生变更 🐾质的变更,如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转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债务和解协议中的延期偿债条款。
权利的消灭
🍔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特定主体的权利不复存在。 🍔包括: 🥥绝对消灭,如所有权的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如出卖人因转让而丧失标的物所有权。 🐾民事权利的相对消灭、对于相对方而言则为民事权利的取得。
取得之后
意义
🍯权利的变动: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权利的变动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有所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还包括民事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都能够发生变动。 🍯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是当然享有、普遍享有和不可让渡的权利。 🍯作为例外,自然人的有些人身权利具有可变动性,如婚姻关系中的权利随结婚而产生,因离婚而消灭,但这些权利是不可让渡的。 🍯除法律有特别限制的外,债权、物权、股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都属于可变动的权利。 🍯民事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变动,与社会生活中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密切关联。 🍯在经济生活中,民事权利的取得制度具有明晰产权和稳定预期的作用,是财产归属和流转秩序的基础。 🍯民事权利变更和消灭制度具有规范经济交往和资源流转的作用,是市场交易的保障。
民事权利救济
概念
🌰民事权利救济,就是民事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遇到障碍妨害其实现时,法律给予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其目的在于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的内容。 🌰民事权利教济是民事权利实现的一个特殊环节,也称民事权利保护。 🌰民法典开宗明义地将民事权利保护列入立法宗旨,明确宣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民事权利保护分为自我保护与国家保护。 🌰在现代法治国家,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以国家保护为主,以自我保护为辅。 🌰国家保护称公力救济,自我保护称自力救济。 🌰我国民法还提倡对他人扶危救险的救助行为,并在法律中予以规定。这种情况也可归入自力救济。
方式
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保护的公权行为。 🌰在现代社会,国家保护已成为民事权利最主要的保护方法。 🌰国家提供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主要是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依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确认之诉,是在权利的存在或归属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予以确认而提起的诉讼; 🐿给付之诉,是请求法院责令对方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民事权利的诉讼; 🐿变更之诉,是请求法院对现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变更的诉讼。
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身的力量对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实施保护的行为。 🌰在大陆法系发展过程中,私力救济是近代化以前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方式,主要体现的是私权主体之间的直接对抗,通常表现为一定程度的侵害性行为。 🌰随着国家力量的强大以及国家职能的完备,公权力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得以扩大, 国家保护逐渐成为权利保护的主要方式。不过,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为了有效地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法律允许采取一定程度的自力救济。 🌰在我国民法领域,法律允许的自力救济方式主要为自卫行为、自助行为和救助行为。
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受侵害或者遇到紧急危险时,为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依法实施的使自己或他人利益免于受损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身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急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扣押他人财产、拘束他人行动自由的合法措施。 🥥自卫行为赋予权利人对积极侵害的抵御能力,而自助行为则为权利人提供了实现权利的机会。 🥥相较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保护的是财产利益而非人身利益,但针对的不仅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自由,因而在法律上应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救助行为
🌰救助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或遭遇危险时主动给予的救护和援助。 🌰实施这种行为常常有自身和他人受到损害的风险。 🌰在我国民法中,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对救助人所受损害的救济。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该规定不仅适用于保护他人权益免受人为侵害的情形,而且适用于保护他人权益免受自然事件或事故危害(如抢险救灾、抢救落水者)的情形。 🐿对救助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免责。 🍂如果救助行为致侵权人受损害,救助人可援引正当防卫主张免责; 🍂如果救助行为致第三人受损害、则救助人可援引紧急避险主张免责; 🍂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救助行为给受助人造成损害、则可援引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主张免责。
二者的关系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 🥥有权利必有义务。 权利发生,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无义务则无权利。 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有义务就有强制。 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必体现为对义务的强制。这种强制体现为违反义务的民事责任。 🥥有权利就有救济。 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体现为对权利的确认和对义务的强制。 🍩明确义务是正确履行义务的前提,也是规范义务人行为的依据。 🍗基于义务与权利的对应性,民事义务的内容是根据权利的内容来界定的。 🍗各种类型的权利在具体条件下都有对应的具体义务,例如,买受人请求权对应出卖人交付义务,患者的健康权对应医生的注意义务。 🍗根据权利在不同情形下的实现需要,与之对应的义务被细化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例如.出卖人在货物交付后负有质量保证义务,医生在实施手术前负有医疗风险说明义务。 🍗根据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可以确定一个人在实施行为时避免损害他人的义务,如在从事危险作业时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事义务
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或者所应遵循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拘束。 🐡民事义务有时来自公共秩序的要求,而公共秩序从整体上保护着人们的权益,如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特性
🌰民事义务的主要特性 : 🐿强制性。 民事义务的拘束力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法律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要求义务人服从义务的约束。义务人违反义务的,法律除了强制其履行义务外,还会强制其对受害人给于赔偿或其他补救。 🐿限定性。 民事权利相对人的义务通常以法定或约定的为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据公序良俗、诚信原则和社会公认的规范,认定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民事义务无论来源如何,都以保障权利实现为主要目的。同时,民事义务的承担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过度的义务负担往往导致公平缺失和权利滥用。
分类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这是以义务发生依据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与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和法定请求权相对应的义务为法定义务。 🐾基于民事生活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的要求,由法律或其他社会规范规定的行为义务也属于法定义务,如从事危险活动时的安全保障义务。 🐾违反法定义务致人损害的,通常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产生的义务为约定义务,其主要体现为合同义务。 🐾违反约定义务的,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这是以义务的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为一定行为(作为)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以义务人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的义务,或者说是义务人仅负有尊重、容忍他人行为的义务,如不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这是以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义务转由他人履行的义务,如特邀演员到场演出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偿还借款的义务。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
概念
特征
分类
承担方式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愿救助
其他免责事由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生之外,能够满足于人们的需要,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客体 。主要是有体物。
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动产,就是不动产之外的,在性质上能够移动,并且移动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二者主要区别:①是否可移动 ②移动是否在经济上合理 ③是否附着于土地
主物和从物
主物,是两个共同使用的物之间发挥主要作用和功能的物。 从物,是指不作为主物的组成部分,而是为了发挥主物的经济效用,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 从物并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性,是为发挥主物的效用而存在的,而且从物必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个人。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主物转让的,则从物随主物转让。
单一物和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的,个别存在的物。 集合物,是指各个物并不丧失其独立存在价值,但它们结合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物。 区分单一物和几何物的意义在于,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单一物,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集合物才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就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两种: ①天然孳息 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②法定孳息 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也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货币的占有推定为所有,简称为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 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的权利,且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必须持有的权利凭证。既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也可以作为债权的标的。
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人格利益,是指主要满足个人的精神需要,体现个人的人格尊严,专属于民事主体的利益。 人格利益可以分为: ①具体人格利益,通常是具体人格权的客体,其又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利益。 ②一般人格利益,是一般人格权的客体,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权利集合性特点的权利。 身份利益,一般是因自然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因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 身份利益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基础,是指基于一定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等身份所取得的利益。此种身份利益以一定的身份关系存续为前提,一旦这种身份关系消灭,则相应的身份利益也将不复存在。
无体财产
无体财产,主要是指除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其不能为人们所触觉,且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民法所调整的物主要是有体物,但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此外,电,热,声,光等自然力也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以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相互结合为根据。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点3点
①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在法律事实中,有的与人的意志有关,有的与人的意志无关,但不论当事人意思如何,法律事实都是外在于主观意思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就行为而言,法律事实必须是表露于外的事实,单纯的内心意思无法产生法律效果。 ②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并非都与法律规定有关,也并非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法律事实不仅可能引起当事人预期的,特定的法律后果也可能引起当事人预期之外的法律后果。 ③法律事实能否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或者引起何种特定的法律后果最终都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只有为法律规范支配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分类
事件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例如,人的死亡是继承人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物的灭失引起所有权关系的消灭等
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代理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 民事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又称为本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相对人。
特征
①代理涉及三种法律关系:一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二是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三是效果承担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完全承担。 ②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直接代理仅指显名代理,即代理人在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表明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一定行为。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需要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代理的事项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代理人不同于传达本人意思的使者,其需要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④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而又不构成表见代理,或者代理行为违法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当完全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涉及三种法律关系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需要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得代理的情形
①依照法律规定不得代理的情形。 例如 ,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 ②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某种行为,则该行为也不得代理。 ③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得代理的情形。 如,收养行为。
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分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因此,此种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 由于委托授权行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的,被代理人的意思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所以,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委托合同关系是代理权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除委托合同之外,基于职务关系、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也可能产生委托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不需要依赖于任何授权行为,而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取得法定代理的资格不需要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一般也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同时,由于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享有代理权,而不是根据代理权授予行为享有代理权,因此,代理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本代理&复代理
本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复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一般的代理都是本代理。 复代理是相对于本代理而言的。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
二者区别
本代理和复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由谁来选定代理人。在本代理中,代理人由本人选定,而在复代理中,复代理人由代理人选定。 同时,两者的代理人人数不同。在本代理中,代理人只有一人;而在复代理中、存在代理人和复代理人两个代理人。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代理的 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编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代理。
二者区别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存在一定的区别: ①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名义不同。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同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故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②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不同。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有在符合合同编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时,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③法律依据不同。 民法典对直接代理的一般规则作出了规定,而间接代理是指符合《民法典》第925条和第926条规定的要件的代理。
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 的代理。 在法定代理中,父母的代理权原则上应由父母共同行使。
二者区别
共同代理和单独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在共同代理的情况下,代理权作为一个整体由数人共同享有;而在单独代理的情况下,只存在一个代理人,代理权仅由一人享有。 ②在共同代理的情形下,必须由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在单独代理的情形下,只能由一人行使代理权,也不涉及与其他代理人的权利冲突问题。 ③在共同代理的情况下,其中一个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其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情形时,应当停止代理行为,如果其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则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单独代理的情况下,则不涉及这一问题。
代理权
代理权的性质
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地位、即一种从事代理行为的资格和地位。 这种资格和地位是指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由于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是对其能力、资格等的信任,因此,代理人不得擅自转让其代理权,代理权也不能继承。
代理权的产生
法定代理权
由于法定代理权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因此其并不需要当事人的授权。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权。
委托代理权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主要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产生的。 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即代理权授于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只要被代理人作出单方意思即可产生效力。 授权行为不同于基础行为。实践中可能存在有基础关系但没有授权行为的情形,如双方订有委托、雇佣合同 但一方并没有向另一方作出明确的法律关系被授权;也存在没有基础关系而有授权行为的情形。 可见,授权行为可以独立于基为基础法律础关系。
一般情况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主要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产生的。 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即代理权授于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只要被代理人作出单方意思即可产生效力。 授权行为不同于基础行为。实践中可能存在有基础关系但没有授权行为的情形,如双方订有委托、雇佣合同 但一方并没有向另一方作出明确的法律关系被授权;也存在没有基础关系而有授权行为的情形。 可见,授权行为可以独立于基为基础法律础关系。
特殊情况(职务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还存在职务代理这一特殊的代理情形。 职务代理,是指同中末明确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主要工作授权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法律效果应当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对职务代理行为而言,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其职务关系,相对人一般只需要审核该工作人员的身份即可,并不需要对其享有的具体代理权限进行审核。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在代理权限内
亲自从事
根据诚信原则
正当行使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
概念
效力
双方代理
概念
效力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权终止
代理权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代理权终止的效力
无权代理
概念
类型
无代理权
授权意思表示未到达(代理前)
超越代理权(代理中)
代理权终止以后(代理后)
分类
狭义无权代理
概念
特征
效力
被代理人
追认权
否认权
狭义无权代理人
责任
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
撤销权
恶意相对人
责任
催告权
表见代理
概念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它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由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它是通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是旨在达到某种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表达。民事法律行为都是通过意思表示作出的,即表意人将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为他人所知晓。 🤪它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不仅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民事法律行为仅产生私法上的效果,而且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私法自治的重要工具。
类型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决议行为 (一方) (二方) (二方及以上) (二方及以上)
🎨单方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 🐾因行使个人权利而实施的单方行为、面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 🐾该行为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授予代理权、授予处分权等。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典型形式是合同,其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当事人各自从追求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 🎨共同法律行为,是指各方基于共同的目的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例如各方当事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该行为需要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意思表示的方向是一致的。 共同法律行为不同于双方法律行为,在实施共同法律行为时,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通常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共享收益、共担后果,而在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的利益是相对的。同时,当事人实施共同法律行为可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而当事人实施双方法律行为通常不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 🎨决议行为,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意思表示。 决议行为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其内部所作出的决议,并不适用手单个自然人。同时,决议行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此外,决议行为需要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程序作出。对决议行为而言,其主要实行(多数决规则)只要按照程序作出了决议,成员不论是否参与或者同意该决议,该决议对其都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不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实施。
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此类行为的后果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关系的变动。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等行为,即属于财产行为。 🌸身份行为,是以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类行为通常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收养协议的行为,在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后,将依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收养关系,该行为即属于身份行为。 🐾从我国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来看,财产行为主要适用物权编,合同编的规则,而身份行为主要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则。 🐾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其对财产行为设置的限制通常较少,而对身份行为而言,法律通常设置了较多的限制性条件,如办理离婚登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结婚证等行为,需要当事人亲自实施,而不得由他人代理。
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区分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法律行为的性质。许多法律行为如果要由有偿变为无偿,或者相反,则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 其次,在无偿法律行为中,单纯给于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而在有偿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更重。
诺成性行为,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的行为; 🍯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 物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成立与生效时间是不同的。诺成性行为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即告成立;而对实践性行为而言,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该法律行为才能成立。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习惯。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合同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均为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对某些特殊法律行为而言,法律为避免纠纷的发生、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特别规定书面形式是其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成立
效力
生效
效力瑕疵
无效
可撤销
概念
特征
类型
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显示公平
效力待定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所有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在意思表示中,"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表示"是指将此种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两个方面,也可以称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主要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要素,才能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客观要件是指表示行为。 🐾如果仅有表意人的发出行为,但并没有到达相对人,或未能被相对人了解,则不构成完整的意思表示。
特征
🎃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效力; 🎃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单纯的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依据意思表示是否符合相应的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即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意思表示可以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而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意思表示发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与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不尽一致。
类型
明示意思表示&默示意思表示
🍯依据《民法典》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 🍯明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内在意思明确地表达于外部。明示形式是以作为的方式使相对人能够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表意人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表达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尽管表达的方式存在差异,但表意人都明确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了意思表示。 🍯默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没有作出明确的表示,但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推知。一般而言,法律上对当事人以默示形式作出意思表示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此外, 单纯的沉默原则上不得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沉默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称为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是指针对特定相对人发出、需要特定相对人接收的意思表示。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就甲所发出的意思表示而言,乙就是该意思表示特定的相对人。在实践中,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最为普遍的形式。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不针对特定相对人发出不需要特定相对人接收的意思表示。例如,设立遗嘱就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依据《民法典》第138条的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般自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此类意思表示不需要到达相对人,因此,其在发出时即已生效。
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从实践来看,大多数的意思表示都是对特定人的表示,其受领人也是特定的。 🍯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不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而是以发布公告等方式对不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对不特定人的表示通常是以公告的方式作出的,公告的方式多种多样。 🍯与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同,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没有特定的相对人,难以判断何时到达相对人,《民法典》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因此,对于以公告的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而言,该意思表示自公告发布时生效。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与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根据意思表示作出的方式,又可以将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区分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对话表示)和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即非对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被相对人知悉对话的内容时,意思表示才能够生效。可见,民法典对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采取了了解主义。 🍯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可见,民法典对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采取了到达主义。所谓到达,是指根据一般的交易观念,已经进入相对人可以了解的范围。到达并不意味着相对人必须亲自收到,只要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已进入受领人的控制领域,并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期待受领人能够知悉意思表示的内容,就视为已经到达。
采取电子数据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在互联网时代,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意思表示也是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方式。 🍯如果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则按照合同自由原则,首先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其生效时间。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其生效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意思表示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也就是说,相关数据电文到达相对人的任何一个系统,即推定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除非相对人举证证明其不应当知道。
效果(意思表示发出之后)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是指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这种拘束力针对意思表示的发出者和受领人双方。一方面,对意思表示的发出者来说,其不得随意撤销已经发出的意思表示,否则,对因此造成的他人损害,要承担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受领人而言,如果该意思表示规定了有效的存续期间受领人通常要在该存续期间作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撤回
🍯意思表示的撤回,就是指意思表示在发出以后、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 🍯《民法典》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依据该规定,行为人要撤回意思表示,其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必须先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否则不产生撤回意思表示的效力。 🍯由此可见,意思表示的撤回主要适用于非以数据电文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因为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而言,其瞬间到达相对人,行为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很难先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撤销不同于意思表示的撤回,两者的作用不同:意思表示的撤回使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而意思表示的撤销则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失去效力。
意思表示解释
概念
🍯意思表示解释,是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进行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是从广义上理解的意思表示解释,包括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和对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的主体是法院和仲裁机构,并非任何机构都可以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并且,必须是在当事人对意思表示发生争议时,才有必要进行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通常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 🍯区别这两种意思表示解释的意义在于: 🍂是否需要有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不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需要有意思表示的受领人,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不需要意思表示的受领人。 🍂是否需要考虑受领人的理解水平不同。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考虑一般受领人的理解水平。但是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则一般不需要考虑受领人的理解水平。 🍂意思表示所使用词句在意思表示解释中的作用不同。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言,意思表示需要受领,因此存在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而在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则无须考虑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
规则
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是指在当事人就意思表示的用语发生争议以后,对于有关的用语本身,应按照一个合理人的标准进行解释。 🌸依据《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对用语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这是意思表示解释的首要方法。
整体解释
🌸整体解释,又称为体系解释,是指将表达当事人意思的各项合同条款、信件、文件等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方面的相互关联性、争议的条款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关系、在意思表示中所处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所争议的意思表示的含义。 🌸《民法典》第142条规定要求"结合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可以认为确立了整体解释规则。
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在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当事人从事该民事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民法典》第142条要求从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进行解释,这实际上也确立了目的解释规则。 🌸按照目的解释规则,如果有关的文本中使用的文字的含义与当事人所明确表达的目的相违背,而当事人双方对该条文又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不必完全拘泥于文字,可以按照当事人行为的目的进行解释。
习惯解释
🌸习惯解释,是指在对意思表示的含义发生争议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来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民法典》第142条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考虑习惯,这就确立了习惯解释的规则。
依据诚信原则解释
🌸依据诚信原则解释,是指在意思表示发生争议以后,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填补有关意思表示的漏洞,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进行,因此,依据诚信原则解释也是意思表示解释的重要方法。
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基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