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山东济南)
纯个人整理,对于个别差错漏导致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编辑于2025-03-17 13:54:58法律
法理学
法的概述
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宪法
制宪主体—人民; 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
监察法规
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省级法规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市级法规
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省人常批准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和有权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一级和设区的市一级政府
自制法规
自治区人大—报全人常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人大—报省级人常批准后生效
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的效力位阶
不同位阶的冲突原则:宪法至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同一位阶的冲突原则
特别法>一般法,新法>旧法
法的作用
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合同、遗嘱
法律事件
社会事件:战争、暴乱、罢工
自然事件:自然灾害、人多自然出生和死亡
宪法
基本理论
概述
概念
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利制约原则
结构
序言
正文
运行
发展历程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修改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历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宪法宣誓
基本内容
国家制度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国产当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
国家标志: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
普遍性: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剥夺政治权利
平等性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直接选举:县级以及县级以下
间接选举:市级以及以上
秘密投票
选举程序
选举机构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提出
投票
当选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其工作
每届***5年,可以连选连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人大和政府
领导担任:最高行政系统首长,必须本族,权利系统(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有本族人即可
自治权:立法权、变通执行权、治安权、财政自治权、变通执行税权、开支自主权、对外贸易权、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权、科教文卫自治区、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特别行政区制度
概念: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特别行政区无管辖权
高度自治权:立法权、司法权、财政权、对外交往权、管理权
国家的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财产权制度
公共财产权
国家:城市土地矿全水,国防资产无线电
集体: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私有财产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
生命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休息权
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文化权利与自由
义务
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组成和***:全人常主持,***5年
会议召开
正常:每年一次
全人常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
重要职权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两委两高三主席 这些人大来选举 主席提名定总理 总理提名定兄弟
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省建制、特设立、战和平
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
组成和***: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两届
重要职权
立法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法律解释权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权
预算管理权
人事任免权
重大事务决定权
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国家主席
性质:独立的国家机关
组成和***:45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每届***5年
重要职权
国务院
性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和***:每届5年,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机制:首长负责制
重要职权
监察委员会
性质: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组成
组成系统: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组成人员:主任、副主任,每届5年,不超2届
监察权的行使
独立行使监察权
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职责:监督、调查、处置
监察范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概述
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行政主体
概念:权、名、责
分类
职权性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授权性行政主体
事业单位
被授权的企业单位
派出机构
公务员
概述
概念
职务、职级、级别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27级
子主题
公职的取得
公务员的录用
公务员的任用: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公职的履行
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奖励: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称号
惩戒: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交流制度:调任、转任
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
地域回避
公务回避
禁止与服从
公职的退出
退休
辞职
辞退
公职的保障
行政行为
主要分类
行政法律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法规、规章)
制定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征用、许可、确认、处罚、强制
双方行政行为
行政协议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调查、行政指导
行政许可
概念
种类
一般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原则
依法许可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
便民原则
程序保障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禁止转让原则
法律监督原则
设定
经常性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临时性行政许可:国务院、省级政府
实施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实施
授权实施
委托实施
注意事项
听证程序
启动:5日内提出,20日内组织
通知:听证前7天
听证的方式:公开举行
案外人主持
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听证费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
监督检查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因情势变更导致许可规范依据或事实根据丧失(维护公共利益)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本身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在许可决定作出前(纠正违法行为)
吊销:行政相对人获得许可后,在从事相应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行为(惩罚违法行为)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效力丧失(确认效力丧失)
费用
禁止收费原则
例外收费处理
行政处罚
概念
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种类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资格罚: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声誉(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警报罚没暂低吊 双限双责与拘留
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量罚款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的组织
被委托的组织
管辖和适用
管辖
违法发生地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最先立案
有争议,找共同上级定或者管辖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适用
裁量情节
不予处罚:太小太傻轻无害,自证清白应不罚
可以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立功表现未成年,被人胁迫和诱骗,主动供述和消减,以上都应从或减
可以从轻或减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处罚的折抵: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罚金
追究时效:原则上2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年
决定程序
一般规定
普通程序
法制审核
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决定期限
调查取证
依法告知
送达
简易程序
程序规则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当初交付处罚决定书,报决定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拒绝签收的应当在决定书上注明
适用条件:公民200元以下,其他法人或组织3000元以下或警告
听证程序
举行听证会的条件:处罚听证民申请,大额吊级,责令从业
费用: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的费用
程序
时间:5日内提出,7日前通知
方式:公开,涉密的不公开
主持:非本案调查人员
委托代理人
放弃听证
听证笔录
执行程序
一般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款的收缴
罚缴分离
罚缴合一
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罚款10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特殊地区: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电子支付困难,经当事人提出
程序:出具制发的专用票据;罚款之日起(水上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付银行
行政强制
概述
概念
特征
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
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实施
实施主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
实施的一般程序
报批程序
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
当场告知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查封、扣押
冻结
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由法律设定;国务院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
种类
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
代履行
执行罚
实施
催告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情况紧急除外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的遗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立即清除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当事人不复议和不诉讼,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执行权的机关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中止执行
终结执行
执行协议
政府信息公开
概述
主体: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牵头,谁公开
范围: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
国家秘密绝对不公开
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相对不公开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公开的程序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行政征收:税、费、土地、企业
行政征用:土地、劳务、房屋、设备、交通工具
行政确认:结婚、离婚
行政给付
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行政指导
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
概述
概念
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范围
排除事项:国防外交;抽象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
参加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
一般部门找政府 司法复议找两个 海关税务只有1 省级部级找自己
程序
申请:60日内,书面后者口头
受理:5日内进行审查
审理及决定
行政复议的审理
普通程序
审理方式
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
当场三千开警报
可以书面审理
一般规定
保密
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合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举证
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
调解制度
行政诉讼
概述
概念
原则
告官要见官
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刑诉调仲裁 指导重复过 内部信访协法院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本辖区的第一审
中级人民法院—海关县部和大杂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大杂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大杂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不服—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参加人
参加人
当事人
概念:原告、被告
被告的确认
经过复议要注意,维持告俩改告爸 若是复议不作为,民想告谁就告谁 谁授权,告组织,谁委托,就告谁
举证责任:被告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程序
起诉
审理
公开审判制度
调解制度
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制度
审理期限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刑法
总论
概述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12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2,不满14: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特别残忍,情节恶劣
已满14,不满16:烧杀淫掠,伤贩爆投
已满16: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
完全刑事能力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盲目自信的过失
犯罪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作为犯:父母配偶子女,有相互救助的义务;职务或职业上要求的义务(警察、消防等)
犯罪排除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刑罚及其适用
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长3年;社区矫正;同工同酬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长1年,每月可以回家一两天;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之和小于35,最长20年,大于35,最长25年。
无期徒刑
死刑:不满18,正在怀孕的妇女,75周岁(特别残忍除外)以上不适用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自首与立功
要钱要命找法院 有期无期监狱管 拘剥驱逐三个月 社区矫正没进来
分论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妨碍安全驾驶罪
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与行贿罪
民法
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做人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做事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年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当然监护人:父母
父母死亡或者无能力: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兄、姐);第三顺序(其他个人和组织经民政同意)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物权
概念
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动产
一般动产,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权
概念和内容
所有权的取得:先占、添附、生产、没收、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买卖等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债
合同
合同的订立
常见合同
赠与合同: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租赁合同: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6个月应签订书面合同;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承租权;
保证合同
准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人身权
人格权
概念
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婚姻家庭
结婚
条件
婚姻的效力
夫妻财产制度
共同财产
一方财产:婚前;受伤害的赔偿;遗嘱或赠与只归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共同债务
共债共偿
共同债务的认定
离婚
离婚的形式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离婚经济补偿与过错赔偿
继承
继承的开始:死亡时间推定原则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遗嘱继承: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侵权责任
概述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事由
自甘风险
见义勇为
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