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民法-孟献贵-债法总则听课笔记
这是一篇关于债权分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学理分类体系,法定分类体系。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法考必过!
编辑于2025-04-10 10:21:00债权分类
学理分类体系
主体多少
单一之债
债权人为一人,债务人也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含义
数个债权人或数个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内部效力
可法定可约定,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外部效力
数个债的集合,对外按份
按份债权人只能按照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清偿
按份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连带之债
含义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内部关系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追偿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履行规则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混同,扣除该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后,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行使规则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适用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在扣除该连带债权人的份额后,不影响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
标的物
财物之债
特定之债
财物本身不具有可替代性,在交付前财物灭失的,可以免除继续履行的义务
自己的、二手的
种类之债
财物本身具有可替代性,在交付前财物灭失的,不免除继续履行的义务
劳务之债
提供劳务方不履行的,对方不得请求“直接强制执行”
演出合同、绘画合同、授课合同等
货币之债
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金钱之债永不灭)
标的物可选否
简单之债
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
选择之债
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有约除外)
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债务标的确定。标的不得变更,除非对方同意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法定分类体系
自然之债
含义
缺乏债因,不产生法定义务,不能由诉讼满足,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的债
分类
已过诉讼时效之债
违法之债
赢者不得向输者提起诉讼索取赌债,输者给付后不得请求返还(惩罚态度)
彩礼
原则登记前或登记后生活前可以,共同生活后不可以
例外是不登记但是共同生活不返还,或者共同生活短但彩礼高可以部分返还
限定继承意外之债
父债子还问题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含义
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典型分类
悬赏广告
假一罚十
自然之债同意履行(同意范围内)
特征
成立的特殊性
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对方承诺,甚至无需对方知道
内容的特殊性
不需要对方付出代价,也不负有义务
对象的特殊性
一般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
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含义
没有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之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人,称为本人(受益人)。
构成要件
无因
没有义务
管理
主观上有意思
适当兼顾不影响无因管理
唯恐影响自家、祸及自家之类的可以算
例外
误以为是自己的事务管理,饲养他物或喜当爹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有利可图或图谋私利
纯粹为自己“有利可图”
客观上有行为
无因管理只要行为不要效果
没有达到管理效果不影响无因管理构成
例外
好意施惠不构成无因管理
不违反本人意思
违反本人意思的事务管理属于不当无因管理(低价销售),要赔偿
本人意思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意图仍然构成无因管理(救自杀者)
法律效果
管理人
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
管理人不能请求报酬,只能请求必要费用
所负债务请求权
所受损害请求权
管理人受损可以主张受益人赔偿
但受益人损害不能主张管理人赔偿
义务
方法有利不得擅自中断
旨在禁止擅自干预他人事务
及时通知等待指示
及时转交和报告
诉讼时效(3年)
必要费用和损失赔偿请求权,从行为结束之日并且应当知道之日算
不当无因管理赔偿请求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事实之日算
见义勇为是特殊的无因管理
如果见义勇为受到侵权,侵权人又逃逸,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之债
定义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入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
故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系法定之债
分类
给付型(有合同)
目的欠缺
不知债务已经清偿仍履行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目的不达
所附条件不成就
目的消灭
合同被解除
非给付型(无合同)
基于行为
受益人的行为
无权处分/擅自出租他人之物/侵权
受损人的行为
误将他人的家畜饲养/误管他人事务
第三人的行为
第三人以甲的饲料喂养乙的家畜
基于事件
甲的鱼因天降暴雨而被冲入乙的鱼塘
基于法律规定
添附
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
例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不构成
分生父母遗产
例外2: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构成
替人还债
2.一方获益
必须是财产权益的增加,不包括人身权益和精神利益
反射利益(有人获益但无人受损)不构成不当得利
3.一方受损
例外1: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及利息不构成
例外2:自然之债的自愿履行,不构成
例外3:强迫得利不构成(未经许可擦车擦鞋)
4.获益与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
法律效力
返还原物和孳息
善意得利人
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仅负有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
现存利益不存在的,无须返还
善意得利≠侵权,去除利益即可,不适用损害赔偿
恶意得利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负有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
所受利益不存在的,依法赔偿损失
已取得利益无偿转让第三人的,受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诉讼时效
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侵权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