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张图搞定法硕刑法总则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总则的思维导图,分为刑法论、犯罪论、刑罚论三大核心板块,系统梳理刑法总则全部考点。刑法论部分讲解刑法的概念、任务、体系、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厘清刑法适用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等基础规则。犯罪论是核心板块,包含犯罪成立条件,区分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梳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讲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划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形态;解析共同犯罪,区分正犯、共犯,梳理共犯类型与责任;同时讲解罪数理论,区分一罪与数罪,厘清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等情形。刑罚论围绕刑罚制度展开,讲解刑罚种类,区分主刑与附加刑;梳理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立功、坦白、数罪并罚、缓刑;讲解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还有刑罚消灭制度,涉及时效、赦免。导图把刑法总则零散知识点体系化,辨析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犯罪形态、共犯关系、量刑情节等高频难点,串联起理论概念与实务判断逻辑。无论法考备考、法学专业课程学习,还是复习刑法总则考点的学习者,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梳理知识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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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刑法总则的思维导图,分为刑法论、犯罪论、刑罚论三大核心板块,系统梳理刑法总则全部考点。刑法论部分讲解刑法的概念、任务、体系、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厘清刑法适用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等基础规则。犯罪论是核心板块,包含犯罪成立条件,区分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梳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讲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划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形态;解析共同犯罪,区分正犯、共犯,梳理共犯类型与责任;同时讲解罪数理论,区分一罪与数罪,厘清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等情形。刑罚论围绕刑罚制度展开,讲解刑罚种类,区分主刑与附加刑;梳理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立功、坦白、数罪并罚、缓刑;讲解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还有刑罚消灭制度,涉及时效、赦免。导图把刑法总则零散知识点体系化,辨析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犯罪形态、共犯关系、量刑情节等高频难点,串联起理论概念与实务判断逻辑。无论法考备考、法学专业课程学习,还是复习刑法总则考点的学习者,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梳理知识脉络。
法硕刑法主刑归纳,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主刑是刑事处罚中最常见的形式,每种主刑都有其特定的期限和执行方式。
这是一张刑法附加刑知识点思维导图,围绕四大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展开系统梳理。罚金部分梳理适用方式,包含单处式、并处式、选处式、复合式;执行方式分为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延期缴纳、减免缴纳,同时整理罚金数额的各类制度,明确执行对象与执行主体。没收财产板块说明适用方式,明确不能单独适用,区分没收财产范围,保留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家属所有财产,梳理合法债务处理规则,区分没收财产、追缴退赔、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之间的不同,标注执行主体。剥夺政治权利整理权利内容、适用对象,列明可以适用的犯罪类型,详解刑期、起算时间与执行机关。驱逐出境明确适用对象为犯罪的外国人,规定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整张导图把细碎的刑法考点结构化,区分易混淆概念,厘清各项制度适用条件,便于理解背诵。无论备考法考、法学专业课,还是想要学习刑法基础理论的学习者都可以借助这份导图梳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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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刑法主刑归纳,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主刑是刑事处罚中最常见的形式,每种主刑都有其特定的期限和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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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
犯罪论
什么是犯罪
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但书规定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分类
是否明显违反社会道德
自然犯:明显违反社会道德
法定犯:违反行政法规为主要特征,如走私
是否危害国家安全
国事犯
普通犯
是否需要被害人亲自告诉
亲告罪
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非亲告
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非亲告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包括自杀)→非亲告
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自杀)→非亲告
原则上亲告
侵占罪:全部亲告
非亲告罪
是否要求罪犯有特定身份
身份犯
非身份犯
既遂标准不同
行为犯:只要求具体犯罪实行行为完成,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举动犯:一种特殊的行为犯,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危险犯:只要求犯罪的实行行为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不要求结果
实害犯:要求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
犯罪的构成
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对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即单独+完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对基本犯罪构成的补充扩展形成的 即非单独(共同犯罪)+非完成(未完成形态)
标准的犯罪构成: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标准犯罪构成为基础,具有更重或者更轻的法益侵害程度 如加重犯
犯罪客体
概念:刑法所保护的、犯罪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分类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某一犯罪直接侵害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法益
复杂客体:某一犯罪侵害多个法益
主要客体:某一犯罪侵害的法益中,刑法重点保护的法益,决定犯罪在分则中的归属
次要客体:某一犯罪侵害的法益中,刑法附带保护的,也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作用
定罪
犯罪形态
罪数形态
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对象:犯罪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人或物、信息(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
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 如用于贿赂、赌博的财物
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 如制造的毒品
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 如伪造的信用卡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单纯的思想不处罚
有意性: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人的无意识动作、不可抗力情况下、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不属与危害行为
有害性: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生活行为、减少危害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形式
作为
不作为:应为能为而不为
应为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法律行为、法律地位带来的义务
先前行为带来一定危险,负有消除危险的义务
职务、业务上的要求
能为: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若结果无法避免,则不构成危害行为
而不为: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 注意不作为应与相对的作为性质相当 如:看见火灾不报警≠防火罪的防火
区分:实质标准:行为人是否负特定义务 形式标准: 找出所有积极举动(过失联系结果),看刑法是否直接惩罚 不作为和作为竞合,应认定作为
危害结果
意义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大部分过失犯罪、部分故意犯罪
细分主题 1
某些犯罪既遂的要件
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因果关系
特点
客观性
相对性:存在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
必然性
复杂性
认定
存在实行行为
存在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
是实行行为引起实害结果
无介入因素
有介入因素
正常:不中断
异常
作用小:不中断
作用相当:多因一果
作用大:中断
是否存在介入因素:实行行为是否可直接造成实害结果(注:被害人特殊体质不认为是介入因素) 是否异常:社会事件看评价 自然事件看概率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如非法狩猎罪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方法:如情节加重犯中入户抢劫
犯罪对象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注:周岁生日第二天起算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2岁,不满14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的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岁,不满16岁→杀伤强抢放爆投毒
八个行为而非八个罪名
转化型抢劫不适用
毒指贩卖毒品罪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岁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8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已满75岁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
医学标准
无精神病→有责任能力
有精神病
法学标准
是否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精神病和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联)
有因果关联→没有责任能力
无因果关联→有责任能力
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包括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醉酒的时候)→应当负刑事责任
限定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完全无责任能力: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不构成犯罪
关联问题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生理缺陷不影响责任能力的除外
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私营、独资企业要求有法人资格
单位犯罪为法定犯,有法定性
主观要件:单位意志
为了单位利益或者单位大多数人利益
个人为了违法犯罪行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构成
单位决定或者单位领导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
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个人私分的,不构成
处罚规定
原则双罚制:对单位处罚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
例外单罚制:当单位犯罪为了单位大多数人谋利时,单位也有可能是受害者
单位变更
单位被合并的,追究原犯罪企业和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罚金数额以并入的财产为限
单位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的,按单位犯罪追究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单位不追诉
共同犯罪问题
两个单位以上共同犯罪,必须区分主从犯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不区分主从犯,但可以区分且不区分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区分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
间接故意不成立未完成形态,即不发生后果不处罚
犯罪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可能发生的结果但轻信面能够避免
疏忽大意 的过失:应当预见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
过失犯罪以造成严重结果作为法定要件,只有完成形态且只处罚完成形态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当事人无法预见
不可抗力:当事人无法抵抗
无期待可能性: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具体场合,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性
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
财产犯罪后的销赃行为
特定情形的重婚行为
因包办、强迫婚姻后外逃又形成事实婚姻
婚内虐待出逃又形成事实婚姻
已婚妇女被拐卖后形成事实婚姻
无罪人的脱逃行为
共犯人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
犯罪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希望实现特定的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基于的心理态度
联系:都一定程度反映主观恶性、都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的具体化
区分:例:动机→骗保/复仇 目的→故意杀人
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假想非罪: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假想犯罪:不成立犯罪
对罪名或者罪行轻重发生误解:不影响认定
事实认识错误
客体错误:侵犯的目标同实际目标性质不同 例:杀人错杀狗
对象错误:侵犯的目标同实际目标性质相同,但不是同一个 例:杀甲错杀乙
打击错误:行为偏差导致预想打击目标同实际打击目标不一致 例:杀甲手滑杀了乙
采用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主观罪过同实际发生事实在同一个犯罪构成中相一致,即成立犯罪,例:杀甲故意+错杀乙的事实=故意杀人罪既遂
手段错误: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认定犯罪未遂(手段不能犯)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
正当化事由
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限度
承诺自己的利益
轻伤以内(捐献器官除外)
不满14岁女不得承诺性权利
不满18岁不得处分器官
时间
事后承诺不成立
以最新承诺为准
执行命令的行为
依照法律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自救行为
正当防卫
起因:现实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现实性
若无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
不法性
侵害性
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主观: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意图
客观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但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或过失的→偶然防卫
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原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例外
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手段过激/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努力避免
冲突结束后,一方实施不法侵害,另一方还击
滥用防卫权不构成正当防卫
时间: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形成现实、紧迫危险→防卫不适时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以行为人视角,用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
例外: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对象: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可以是侵害人人身,也可以是犯罪工具
共同犯罪可以对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犯罪人进行
限度: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同时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 应当减轻或免除
特别防卫
对象: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行凶
强奸
绑架
杀人
抢劫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要求有导致重伤或死亡的紧迫危险,非暴力的上述犯罪(如投毒杀人、下药迷奸)不适用特别防卫
防卫行为致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
起因: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若无不法侵害→假想避险
主观: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
若无主观保护合法利益的意图→偶然避险
时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避险不适时
对象: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限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或造成不应有损害
必要限度:保护的利益>紧急避险损害的法益(不能等于,若等于成立避险过当)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中生命权最高
财产权利比较价值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应结合具体权益分析大小
避险过当:保护的利益≤紧急避险损害的法益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限度:迫不得已时实施
特别例外限制: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
犯罪形态:时间推进
犯罪预备:为犯罪制造工具、准备条件
预备的预备不是预备:为购买毒药而努力打工
着手之后无预备
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犯罪未遂:出于犯罪人意志之外的因素导致犯罪人未能得逞
分类
实行是否终了
实行未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
客观是否能犯
不能犯未遂
对象不能犯未遂:对着甲欲杀乙
手段不能犯未遂:误把白糖当砒霜
与迷信犯区别
常识是否错误
迷信犯不入罪
能犯未遂
着手之前无未遂
可以从轻减轻
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说)
犯罪中止:行为人自动终止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时间性
可以发生在犯罪全过程(预备之后、既遂之前)
自动性
主观说
犯罪人认为自己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而放弃,即使客观上不能既遂,应认定犯罪中止
犯罪人认为自己不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而放弃,即使客观上能够既遂,应认定犯罪未遂
客观说
如果一般人不会放弃,行为人特意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如果一般人放弃,行为人也放弃的,成立犯罪未遂
辅助标准
行为人担心当场被捕而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未遂
行为人担心日后受到处罚而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
参考标准
行为人当时是否面临较大阻碍,如果不是,成立犯罪中止;如果是,成立犯罪未遂
客观有效性
行为人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损害后果应当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后果,例如单纯恐惧不属于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应当是既遂条件以外的后果 (无既遂结果是中止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空间分布
构成要件
主体方面:两个以上的人(或单位) 人应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对于故意杀人罪,年满12岁即有机会成立;对于诈骗罪,16岁才成立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构成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客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分工上
实行行为
非实行行为
教唆行为
帮助行为
共谋行为
组织行为
表现形式上
作为+作为 不作为+不作为 作为+不作为
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至少是间接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犯罪
不要求犯罪目的相同
不要求每个共犯人之间都有联络,例如实行犯分别和教、帮助犯联络,但教唆、帮助犯之间无联络
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不知情人可能不构成共犯、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不构成共犯
过限行为问题
过限行为:不成立共犯 例:甲乙共谋入户盗窃,甲入户后又强奸户主,致户主死亡
过限结果
过限人:负责
其他共犯人:如果罪名中有相应结果加重犯,成立结果加重犯;如果没有,不对过限结果负责
共犯成立学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有部分重合,在相同的范围内可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罪名相同
共同犯罪的形式
是否能单独构成
任意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
对向犯,如重婚罪、贿赂罪和受贿罪
众多犯:集团性犯罪和聚众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包括聚众单独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聚众共同犯罪
事前是否有意思联络
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承继的共犯)
承继共犯对于加入前的犯罪结果是否担责,关键看是否有因果关系
是否有分工
简单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复杂共同犯罪
是否有组织形式
一般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 :有组织犯罪或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施犯罪而建立的犯罪组织
共犯人的种类及责任
作用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骨干成员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首要分子包括聚众犯罪和犯罪集团中,而聚众犯罪中有聚众单独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不存在主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是集团成员的所有罪行)、其他主犯→其所参与或者组织领导的全部犯罪
从犯
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胁从犯
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免除
分工
教唆犯
主观方面: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教唆对象明确
教唆犯何罪明确
客观方面: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形式必须是作为
教唆内容必须能构成犯罪
责任承担:按照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
有可能是主犯、从犯、教唆犯、实行犯(教唆犯的正犯化)
教唆未遂:受教唆人未实施教唆的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盗窃罪的教唆犯,属教唆未遂
受教唆人拒绝教唆
受教唆人接受教唆,但未实施犯罪
受教唆人接受教唆,但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之罪
教唆时,受教唆人已有犯教唆之罪的意思
不同于未遂的教唆犯→受教唆人应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犯教唆之罪,例:盗窃罪未遂的教唆犯
教唆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构成间接正犯,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具有刑事责任年龄但未成年的人实施犯罪,构成教唆犯,应当从重处罚
帮助犯
实行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教唆、帮助、组织正犯化时教唆、帮助和组织也可以是实行行为
组织犯
共同犯罪和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既遂形态
简单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复杂共同犯罪中,非实行犯的犯罪形态从属实行犯,实行犯既遂,全体既遂
未遂形态
共同犯罪中,整个犯罪行为归于未遂的,全体未遂
中止形态
简单共同犯罪中,一部分实行犯中止犯罪,另一部分成立犯罪未遂
复杂共同犯罪中
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或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
教唆犯或帮助犯中止犯罪(要求有效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的作用或组织犯罪结果发生),其他共犯人可能成立未遂或预备
罪数问题
罪数
判断标准:犯罪构成说
禁止重复评价
坚持全面评价
一罪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特征
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
客观上侵害一个客体
犯罪行为能对客体产生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犯罪完成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
即成犯:犯罪完成后,行为、结果、法益、不法状态均消灭 如故意杀人罪
状态犯:犯罪完成后,行为、结果、法益均消灭,不发状态可以独立存在,如盗窃罪
类型
持有型犯罪 如非法持有毒品罪
侵犯人身自由型犯罪 如非法拘禁、绑架
纯正不作为型犯罪 如遗弃罪
意义
追诉时效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不法行为持续期间可进行正当防卫
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可构成共犯
行为跨越新法和旧法,按新法处理
想象竞合犯
特征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行为人触犯了多个罪名
处断:想象竞合从一重
与法条竞合比较
包含关系的法条竞合:触犯A必然触犯B的,为法条竞合
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
主观上一致(故意/过失)
性质上相同:行为犯/实害犯/危险犯
结果能包含
三点都满足,构成交叉的法条竞合;反之为想象竞合
结果加重犯
特征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满足基本的犯罪构成,同时造成额外的结果
只要求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不要求实行行为既遂
加重结果和实行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对额外的危害结果具有罪过
刑法分则专门对造成该种结果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我国没有结合犯 只有非典型的结合犯(结果加重犯和部分转化犯)
集合犯
特征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同种犯罪为目的(职业犯/营业犯)
行为人实施了多次同种犯罪 (例外:如非法行医罪,一次即可成立)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触犯相同罪名
特征
行为人有一个总的犯罪故意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性质相同、手段类似、时间连续)
意义
追诉时效的起算
对于“次数加重犯”的计算
跨法犯问题
牵连犯
特征
行为人有一个总的犯意
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
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主观上有牵连意图,客观上有通常的方法或结果关系)
吸收犯
特征
有数个危害行为
触犯不同种数罪
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形式
吸收必经阶段行为
吸收组成部分行为
吸收当然结果行为
补充:事后不可罚行为
没有侵犯新法益 盗窃手机后,又把手机砸烂
没有期待可能性
数罪
同种数罪:包括多次犯同一个罪名或选择的一罪
异种数罪:数罪并罚
刑法论
刑法基础论
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形式(渊源)
刑法典
单行刑法 98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非法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 在经济、政治等非专门刑事法中一些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注:行政法规中关于犯罪的规定不属于附属刑法
注: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的一部分,但不属于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特征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罚处罚的严厉性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的体系
刑法目的论
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机能
规制
保护
保障
刑法的解释
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
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方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不包括其内部机关如立法委
司法解释
只能是最高法或最高检作出
学理解释(无权解释)
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字面含义的说明
论理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参考域外的刑法、判例,阐述本国刑法含义
当然解释
刑法未明文规定
对比的事项“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举轻以明重 举重以明轻
刑法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定化
明确性:禁止习惯法、事后重法、类推、不明确罪状、不明确刑罚
适当性:禁止残酷刑罚、滥施刑罚
禁止事后法
禁止类推
禁止绝对不确定刑罚:无上限无下限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歧视优待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量刑综合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主观恶性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效力
属地管辖为基础,其他管辖为补充
属地管辖
例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司法机关适用当地刑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属人管辖
例外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按本法规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在国外犯罪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
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所犯之罪最低刑三年以上
双重犯罪原则
可以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
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我国参与了公约(保留除外)
我国刑法中也规定为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或引渡或起诉(定罪量刑依据只能是我国刑法)
对外国审判的消极承认
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按本法追究;经过外国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从轻
时间效力
生效
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失效
明示失效
自然失效;新法取代旧法或者旧法的特殊立法条件消失
溯及力问题
刑法、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从旧兼从轻
司法解释
从无到有:从新
从有到有:从旧兼从轻
跨法犯:一律从新 新法处罚更重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未决犯问题,若已决犯再审适用行为时法律而不是审判时法律
刑罚论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刑罚报应
预防犯罪
特殊预防:预防犯罪人再犯罪
一般预防:预防一般人犯罪
刑罚的种类
主刑
管制
期限:3-2-3 禁止令不得少于3月
拘役
期限:1-6-1
有期徒刑
期限:6个月-15年 数罪不超20年(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 数罪不超25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
无期徒刑
同终身监禁的区别
适用上,无期徒刑广泛,终身监禁仅对贪污罪和受贿罪
法律后果上,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性质上,无期徒刑是一种刑罚,终身监禁是一种执行方式
死刑
适用条件限制:罪行极其严重
适用对象限制
少:犯罪时不满18岁
老:审判时满75周岁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孕:审判期间(包括羁押全过程)怀孕的,包括怀孕后流产的,同时审判时怀孕,后又因同一事项起诉的。
适用程序限制
报最高法核准
执行制度限制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
死缓变更问题
重大立功表现→25年有期
无故意犯罪→无期徒刑
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死缓期间重新计算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
限制减刑:不得缓刑、假释 死缓变更刑期不低于25/20
被判死缓的累犯
7+1被判死缓的
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死缓的
附加刑
罚金
适用方式
单处
并处
选处
复合
执行方式
限期一次缴纳
分期多次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追缴
延期缴纳
减免缴纳
执行数额
限额罚金制
无上限罚金制
比例罚金制
倍数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
执行主体
人民法院
执行对象
个人的 合法的财产
没收财产
适用方式:分则没有规定单独适用没收财产的处罚
执行范围
保留生活费用
不得没收家属财产
应偿还合法债务人主动请求偿还的债务
执行主体
人民法院,必要时可同公安机关
类似制度
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对象
违禁品
犯罪工具
犯罪组成之物(如赌资、行贿财物)
与违禁品有相当性的财物
追缴或责令退赔
对象:违法所得财物及收益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位
适用对象
危害国家安全的 应当
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 应当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可以
期限
死刑、无期→终身
死刑、无期减为有期→3-10年
有期→1-5年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1-5年
管制→同管制时间
起算时间:从犯罪人获得相对自由之日 如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驱逐出境
对象:犯罪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非刑罚处理方法
定罪判刑
从业禁止
期限3-5年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判令赔偿损失
定罪免刑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赔偿损失
责令赔偿道歉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量刑
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
分类
总则性情节
分则性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
从轻处罚情节
减轻处罚情节
免除处罚情节
酌定情节
犯罪的动机
犯罪的手段
犯罪的时间地点
犯罪对象
犯罪的损害结果
罪犯的一贯表现
犯罪前后态度
量刑制度
累犯
构成
主观上前后均为故意犯罪
主体已满18岁
前后两罪间隔时间在5年之内
前后两罪的判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以上
5有18故
特别累犯
构成
前后二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注:故意泄露国际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均不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前后二罪均被定罪判刑(定罪免刑不成立特别累犯)
前罪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犯后罪
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
不得缓刑、假释
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投案的意愿:“我想坐牢”
投案的时间:犯罪之后;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
投案的对象:司法机关、有关单位、有关个人
投案的方法
如实供述
如实供述定罪事实和严重影响量刑结果的事实
如实供述影响量刑的身份信息
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除非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
特别自首(准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罪名不同
前后不能属于选择性罪名
前后不能存在法律、事实上的密切关联(实质一罪、处断一罪)
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司法机关掌握的线索不能证明犯罪,又交代自己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共犯自首
数罪自首
供述所犯全部数罪
全案均成立自首
供述所犯部分数罪
同种数罪
大致相当: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
主要罪行:全案均成立自首
异种数罪
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
单位犯罪自首
单位集体决定、单位负责人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自首的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的,可以视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投案如实供述的,应认定自首
坦白
如实供述:,可以从轻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
立功
揭发型立功
线索型立功
线索来源合法
线索不能来自负有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未节约司法资源)
协助型立功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
重大的标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较大影响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
适用对象
拘役或宣告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危险
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符合实质条件,同时存在审判时“老、少、孕”的,应当缓刑
禁止条件
累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考验期
拘役
大于原刑期,同时2月-1年
有期
大于原刑期,同时1年-5年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不再执行原刑罚
失败的缓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考验期内犯新罪
考验期内发现犯旧罪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战时缓刑
条件
战时:国家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部队执行戒严任务、遇敌突然袭击、处理突发性暴力事件
3年以下有期
无实质危险
量刑计算
数罪并罚
原则
并科原则
有期+管制
主刑+附加刑
吸收原则
死刑+其他主刑=死刑
无期+其他主刑=无期
有期+拘役=有期
限制加重
管制2-3-2
拘役1-6-1
有期6-15 20/25
折中原则
附加刑并罚
同种采取并科原则
不同种的执行顺序: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他合法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漏罪:先并后减
新罪:先减后并
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先并后减再并
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
对象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附加刑的减轻不属于减刑
缓刑考验期缩短不是减刑
假释犯考验期缩短不是减刑
死缓犯的变更不是减刑
终身监禁的不得减刑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
执行期间 重大立功表现
期限限制
管制拘役有期→不低于原刑期1/2
死缓变更→不低于15年
死缓变更+限制减刑→不低于25年(变更无期)/不低于20年(变更25年有期)
假释(不适用禁止令)
对象
有期执行1/2、无期实际执行13年以上
累犯不得假释
限制减刑不得假释
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7+1)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亲属此处可代为履行)
实质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
认罪悔罪
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例外:重大立功时,可不考虑此条
没有再犯罪危险
期限
有期徒以未执行的刑期
无期期限10年
被假释的罪犯,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不得缩短
特殊情况,最高法核准,可不受限制
法律后果
成功的假释
认为原刑罚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
假释期间内犯新罪
假释期间内发现旧罪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均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建议书,由法院裁定
刑罚消灭制度
刑罚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届满
假释考验期届满
犯罪人死亡
赦免
超过追诉时效
期限规定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5年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10年的→10年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的→15年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20年。20年后最高检核准仍可追诉
注意
法定最高刑应为犯罪情节对应犯罪幅度的最高刑
规定最低刑的,最高刑应考虑一罪处罚有期最高15年
不满不包括本数(最高刑5年追诉应为10年)
若追诉时效不为20年,最高检无法核准追诉
时效起算
举动犯→犯罪行为开始实施
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
结果犯→犯罪结果发生之日
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发生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
连续犯、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共同犯罪→最后一个共犯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时效中止
追诉时效内又犯罪
时效延长:不再受追诉时效限制
公安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犯罪人逃避
被害人控告+公安机关应受理而未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