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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事诉讼证据,列举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和勘验笔录等八种主要证据形式。
编辑于2025-04-17 18:09:19证据
证明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自然规律、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法律所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的事实
日常生活经验,而非专业领域(如医学领域)
已为人民法院所判决确认的事实
中国法院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仲裁庭所裁决确认的事实
已为公证机构所证明的事实
1项无法被推翻,2-4项可以反驳(动摇),5-7可以推翻(相信)
自认
诉讼过程中,陈述或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
要求是诉讼过程中,若是诉讼外即作为法官的心证因素,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成立
庭审中当庭承认欠款
诉讼前签下欠条
形式
庭前调查,询问,证据交换过程中的承认
起诉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的承认
庭审中承认
自认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可以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区别于认诺 在试题中需加区分
对象
前者是承认对方主张的事实,后者是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前者是我有第三者,后者是我们离婚吧
效果
前者是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后者是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基本原理
前者是辩论原则,后者是处分原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国家、社会、第三人的利益,有关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不得自认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合,不予确认
自认可以被推翻
有关身份关系案件,例外离婚案件
有关身份关系事实,例婚姻有效否
这样的事项通常涉及公序良俗,法院应加以干涉
其他事实,例财产分割
这样的事实系私人利益,自行处分即可
自认的方式
明示
默示
对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表示肯定或否定,视为构成自认
委托代理人
原则上,委托代理人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
例外
当事人在委托授权书中明确排除
当事人当庭表示否认
限制的自认
部分自认
部分认定为自认
区分自认的对象为何(20200210)
附条件自认
考虑是否为同一法律关系
是,则需要将所附条件作为整体考虑,例确实借了,但还了
法院的做法: ①认定张三自认,同时认定所附条件,即借了,但已经还了,因法院已对还款事实加以认定,故由李四证明其尚未还款 ②不认定张三自认,故由李四证明其借款的事实
否,则不需将所附条件加以考虑,单独认定前述事实是否构成自认,例确实借了,但货款
题中询问是否构成自认,并不能简单认定,而应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 若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则需整体考虑,并不一定构成自认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
一人或数人自认,作出该事实的人构成自认
必要共同诉讼
一人或数人自认,未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不构成自认;其他共同诉讼人默示自认,视为全体自认
思路
一言堂
一人否认,均不构成自认
自认的撤销 (法庭辩论终结前)
对方当事人同意
自认作出受到胁迫或基于重大误解
当事人一方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而妥协作出的自认,在后续诉讼程序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应重新举证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证明责任
概述
证明责任系一种不利的风险承担
若证明责任一方积极证明,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采纳该证据,则风险不会现实化为不利后果
若证明责任一方无法积极证明,使事实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则风险将会现实化为不利后果, 即推定该事实不成立
其包括行为责任(提出)和结果责任,证明责任的本质(不利后果)
注意
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系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
由双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法院并不承担证明责任,法院能败诉?
就单一诉讼请求所涉待证事实,只能存在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双方承担,实际上仍会使案件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
证明责任并不会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转移
即证明责任系法律预先设定,而非当事人可以约定事项
不承担证明责任一方有证明权利
证明责任是一种法律拟制,可能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合
证明责任的承担
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侵权
过错推定
脱落、坠落,建筑物倒塌,其他物件致损
动物园责任
教育机构的无民监护责任
医疗机构的推定责任
此处仍是过错认定,系患者方证明特定事实,由医院证明其并无过错
思路
第一,找出原告、被告
原告证明侵权构成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第二,判断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排除过错
第三,适用举证倒置
民法交叉
代理推定善意
违约金酌减制度,由违约方对违约金过高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程序性事实
较大可能性
51%,即事实大概是这样
实体事实
一般标准
高度可能性
75%,事实应该是这样
特殊标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口头遗嘱,赠予)
排除合理怀疑
85%-99%,事实几乎都是这样
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证明标准的前提
承担证明责任一方需要将待证事实证明至证明标准
不承担证明责任方无需将待证事实证明至证明标准,其举证目的是为了反驳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使其始终处于真伪不明,即捣乱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系证明责任的前提,证明责任系证明标准的前提
思路
是否为证明对象
谁承担证明责任
需达到什么标准
本证或反证
证明责任方证明则为本证
非证明责任方所提为反证
证明对象大致判断
免证事实
自认事实
无过错责任中的过错
与案件无关的事实
即关联性判断→方法: 假设支持该事实,是否会对基于本案诉讼标的所产生的诉讼请求产生影响
会→具有关联性→证明对象
不会→不具关联性→非证明对象
又提一诉讼标的,例甲诉乙欠款,乙称甲未还款 五湖四海公司争议(职工代收)
赌债,思考,应是待证事实,因若为非法债务,法院会不予支持
证据
理论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证据的来源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内容(此处系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而并非诉讼请求成立与否)的完整性
与证明力来源均无关
①我的书②被甲③毁了→毁掉的书证明③,则为直接证据;证明①+②+③,则为间接证据
本证与反证
本证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提出的举证责任,反之反是
思路
首先判断待证事实
其次判断谁承担证明责任
是否由证明责任者提出
是,本证
否,反证
证明对象与本证反证
证明对象系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是本案证明对象,才有证明责任,才考虑本证反证,否则缺乏关联性,既非本证,也非反证
证明标准与本证反证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的证据系本证,故而需达到证明标准;而反证则并不要求
法定证据
八种
对于证据种类的判断,只能看原始状态,不能看传来形态
例,视听资料形式记录的证人证言(仍证人证言),反映物件损坏的照片(仍物证)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
以其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
以其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与物证
考虑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而非证据的名义
视听资料
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手段
与书证 核心在于载体
使用
视听资料需以特定技术手段
感知
视听资料需以特定设备
书证记载于外观,具有直观性
电子数据
存储于电子介质中
介质不同→电子数据:精准复制,虚拟空间快速传播,轻易剪辑,能否离开实物载体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与书证
前二者与书证
看载体
前者特定介质读取
后者直观读取
二者之间的区分
复制、传播、P
是→电子数据
否→视听资料
书证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原则上,应提交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制件
文书真实性原则
公文、私文书
公文书
国家机关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所作的文书
公文书推定为真实,既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即文书本身真实,也包括实质上的真实,即文书所证事实为真实,但此二种真实均不足以支撑诉讼请求,需由法官结合关联、合法性等加以判断其证明力,因而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
私文书
公文书以外的文书
对于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即形式的真实性,如①借条本身,②借条上的签名(无法证明签名真实,并不一定要承担不利后果,可通过签名以外证据证明借条为真实))产生争议,由以该私文书证明待证事实的一方证明该私文书的真实性,即借条本身的真实性
制作人及其代理人在该文书上签字、盖章、捺印,推定文书为真实,即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争议;对该文书所证内容的产生争议,则由争议方对于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即借款事实的真实性
在此基础上,若有形式真实(欠条为真实),则推定实质真实(欠款为真实)
文书提交命令
文书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文书
申请费用申请人承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推定该文书内容为真实,即借条真实
持有文书一方当事为妨碍文书的使用,毁灭或以其他方式致使文书不能使用的,推定该文书待证事实为真实,并追究其妨碍诉讼的责任(罚款+拘留),即借款事实真实
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与自认的结合(举证方需证明对方持有)
思路,若一方自认持有文书,那么不提交,借条即可推定为真实;若不自认,无证证明持有,如何提交
域外文书认证规则
公文书证,公证
身份关系,使领馆认定
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能来)
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作证资格,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无、限民
证人资格
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待证事实
证明力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利害关系人
证人资格
可以作为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证明力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出庭作证 (叫你来,来出庭)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证人出庭,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原则上,证人应当出庭,未出庭的证人所提供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例外
视为出庭
证人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法院调查阶段、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陈述过证人证言,视为出庭作证
可以不出庭
法定
因健康、交通、不可抗力、其他原因等确实不能出庭
意定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庭许可
证人证言(来干嘛)
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
完全民,不签署或不宣读,不能作证,费用自担
无限民,不影响
客观陈述证言,不得作推断、猜测、评论性语言;不得旁听庭审,不得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书面材料;先让证人作连续陈述,再作针对性询问
费用补助(有保障)
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
败诉方承担
鉴定意见
启动
(法院指定的期间)依申请或依职权
当事人申请的,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不能一致法院指定
法院依职权的,询问当事人意见后指定(国家、社会、第三人)
由对于待鉴定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申请鉴定,若因未申请鉴定致使案件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准备
鉴定前需签署承诺书;虚假鉴定的,需返还鉴定费用,并追究其责任
未经质证材料不得作为鉴定对象
鉴定意见(及时、签名、如实说)
及时作出鉴定意见,否则(无正当理由)当事人有权申请换(适用回避),法院准许的,需返还鉴定费用
鉴定人作的,签名、盖章,并附鉴定人的资格证明;机构作的,盖章+签名(人)
多个不同意见,如实注明
签名、署名问题
原理
签名需担责
合议庭评议笔录
鉴定意见
仲裁决定
署名无需担责
判决书
鉴定人出庭
当事人异议或法院认为需要出庭
程序
法院收到鉴定意见,向当事人送达副本→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鉴定人补充、解释、说明→当事人仍有异议→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垫付鉴定费用;通知鉴定人出庭(上述均书面)
拒不出庭的后果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返还鉴定费用
建议有关部门或组织对其进行处罚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异议人垫付,鉴定意见有问题鉴定人自负
自行鉴定
不作为鉴定意见,一般作为书证处理
对方当事人有证据或有理由反驳并申请法院鉴定的应当准许
专门知识的人 是法定证据种类
不具有鉴定资格,但就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程序
经当事人申请(举证期限届满前)
就鉴定意见(视为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专门问题发表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意见)
特征
只能由当事人申请
费用由申请一方当事人承担
不适用回避制度
与证人证言的区分
证人证言系客观陈述
专门知识的人系主观分析,分析意见
刘教授案,遇到难以解决的证据问题,判断: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据种类)→证明标准
当事人陈述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勘验笔录
司法工作人员作出
证明程序
证据保全
诉中保全
事由
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
形式
依申请或依职权
时间
诉讼进行中,举证期限届满前
管辖
受诉法院
担保
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诉前保全
事由
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
形式
依申请
时间
诉讼或仲裁前
管辖
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证据所在地
担保
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裁定解除保全
免除行为责任
举证和调取证据
举证
举证期限的确认
由法院审理前准备阶段指定期间或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予
一审不得少于15日,二审不得少于10日,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程序一般不得超过7日
举证期限的延长
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长
延期举证后果
因客观原因或对方当事人同意,视为未延期
故意或重大过失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对证据予以采纳,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不予采纳
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予以采纳,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举证可能有误 (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或民事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不一致)
将争议作为案件焦点 但不影响结果或充分辩论除外
当事人变更诉请→应当准许+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不变更→按照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举证期限届满前的问题
①文书提出命令②申请证人出庭③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④申请证据保全⑤提交证据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⑦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调取证据
依职权
情形
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有关身份关系
程序性事实
无须进行质证,向当事人说明,听取意见
依申请
因客观情况取得证据,确有困难
须进行质证
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调取,不予准许的,不得申请复议
质证和认证
质证
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得公开质证
此处与公开审理的思考
商业秘密系原则上公开审理,依申请则不公开,但无论公开审理与否,均不公开质证
庭前证据交换的问题
证人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陈述过证人证言,视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认证
证据能力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以严重损害他人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偷拍、偷录的证据并非法律禁止的方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证明力的规则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无限民与其智力、年龄不适应的证人证言
利害关系人作的证人证言
有瑕疵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不能与原件相核对的复制件、复印件
当事人陈述
审判人员应当以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裁判主义
即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作为依据
证明力判断
证明力并非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或取舍,应由法官依据其职业道德,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等独立进行判断,并据此形成确信确认案件事实体现了自由心证
裁判理由及结果公开
将心证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开,也是对自由心证加以限制
证据能力,证明力与自由心证
证据能力是证据的资格,证明力是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大小
证据能力的要求
种类限于八种证据
程序上要求质证
收集形成方式不排除
自由心证与二者
即自由心证规则对于证据能力作出规定,证明力由法官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