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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归纳了民法总则中关于各种基础理论的知识点,包含了民法的定义、解释、渊源、适用、基本原则等等,适用于研究生考试和大学考试以及法律知识学习。
编辑于2022-08-22 11:25:02 湖南民法
总则
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特权与歧视
公共利益,公序良俗需要
自由原则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巨婴心理,逃避后果
前提条件是做出意思表示
公平原则
在交易过程中,别无选择,只能就范
诚信原则
含义,与人为善,遵约守信
违反约定,不履行义务
损人不利己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违反
善良风俗违反
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辨析
概念
法律上的意思
民法上的意思
性质
他们之间发生了哪些事实
研发后订立买卖合同
就这些事实,产生了哪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产生了什么法律效果,厘清性质
剥离无关当事人
要素(什么人,就什么东西,享有什么权利义务)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客体
物权法律关系,物;也可以是权利
债权法律关系,给付
知产法律关系,智力成果(作品、专利、商标)
人身法律关系,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内容
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基于法定
民事权利及私力救济
民事权利
支配权
除义务人以外所有人,无需履约协助义务,具有排他性
请求权
特征
相对人,需履约协助义务,具有相容性
分类
债权请求权
要别人东西的权利
要他人财物
要他人劳务
消耗物(如要钱)占有即所有→要别人东西的权利→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要自己东西的权利
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占有保护请求权
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
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返还原物请求权
依据
物权(现在的物权)
限制,要求具有占有职能
动产抵押,地役权
占有(之前的占有)
限制,自侵犯占有之日起1年内
相对方系无权占有人
有权不能要
占有包括直接和间接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依据,物权和占有
相对方
行为妨害人,直接作用
状态妨害人,控制行为妨害人
抗辩权
不给的权利
与否认的要件与辨析
抗辩
要件
承认相对方的请求权
存在抗辩事由
逻辑
我承认你有请求权,但基于抗辩事由,我不给你
否认
要件
不承认相对方的请求权
无需抗辩事由
逻辑
我不承认你对我有请求权
对于不承认中的要件
事实,即我没捡你的钱
连接,捡到的钱不用还
不要求合法
形成权
单方决定权
行使形成权,赠予纪念册案
方式
法律规定,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
法律未作规定,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
不作为方式
期间(除斥期间)
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
不变期间,所谓不变,即不发生中止、中断情形
需在期间内行使形成权
私立救济
紧急避险
条件,情况紧急,别无选择+所保护对象利益有较大差距
责任
引起危险人
受益人
避险过当人,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自助行为
意义,自助不侵权
条件
权利受到侵害+情况紧急+保留权利为限制
实质要件,尽快纳入公力救济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法人享有
意义,可以享有自己的权利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
A点(涉及胎儿相关利益)B点(胎儿为活体)B点溯及力问题,溯及至A点享有权利
遗产继承
赠与(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予)
侵权
死人
死人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人格利益受保护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骨灰、尸体
父母、配偶、子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前述不在,其他近亲属可以请求
烈士→检察院以自己名义→归国家
民事行为能力
三双(合同、婚姻、收养)、三单(遗嘱、抛弃权利、行使形成权)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
18岁以上,心智正常的成年人
I6-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意义
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例外婚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
8-18岁,心智正常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意义
可以进行数额小,交易简单,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超过行为能力所进行的民事活动
效力待定
可以经监护人追认
可以由监护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
8岁以下,心智正常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意义
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系无效
只能由监护人代理
监护
监护的确立(没有找一个)
当然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
有当然监护,仍有可能存在监护人撤销的问题
遗嘱和协商
遗嘱
条件
①父母+②监护人
即使有当然监护人,也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小翠养父死亡案
协商
前提
未成年人父母无法监护
无、限成年人
事先协商
完全民事行为人+书面形式
事后协商
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协商
可以有数个监护人
顺序监护
成年人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组织或个人
未成年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指定监护
有监护资格的人发生争议
一步走,直接向法院申请
两步走,先向民政部门,两委会指定监护
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方式,故可超越原本顺序
无先后顺序之分
可以有数个监护人
临时监护问题
由两委会、民政部门
机关监护
其他组织、个人
有资格、无义务
同意问题
遗嘱、事前协商、指定监护,无需同意
事后、顺序监护,需要同意
监护人的职责
尊重被监护人自治权
处分涉及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征求其意见
保护被监护人财产
忠诚(为了他)
非为被监护人不得处分
勤勉(有本事)
谨慎管理,否则损害赔偿
监护的撤销(有了换一个)
撤销权人
均不行使,民政部门为第一责任人
向法院提出申请,不告不理
一经撤销,丧失监护权,法院重新指定
此处的指定也可称之为指定监护,法院已经把关,故此处的指定监护也无需同意
负有给付三费义务人,仍需支付三费
监护的恢复
范围
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
条件
积极
确有悔改+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不告不理
消极
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不能恢复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住所
宣告失踪
条件 (123+申请)
时间,下落不明满2年
原则上,自失踪人最后离开居所地失去音讯之日起
战争期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
申请人申请(修改)
父母,配偶,子女
丧偶儿媳、女婿
其他近亲属
代位继承
债务人,债权人,合伙人,即因被申请人失踪财产关系陷入停滞的人
有例外不可申请
上述申请无顺序限制
法院公告
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失踪
公告期满1年
后果
选定财产代管人
选择
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共同选择,不能一致,法院指定
职责
债权归入,债务支付
为了失踪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失踪人的财产
考题在于共有财产人同是代管人
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代管人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
人回来了(实体)+申请了(程序)
宣告死亡
条件
时间,下落不明满4年
原则上,4年
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2年
发生意外事故+给张纸(有关机关宣布不可能存活(自宣告之日起可以申请)),无需经过期间经过(0)
申请人申请(修改)
父母,配偶,子女
丧偶儿媳、女婿
其他近亲属
有条件
代位继承
有条件
债务人,债权人,合伙人,即因被申请人失踪财产关系陷入停滞的人
有例外可申请
上述申请无顺序限制
公告
原则上,1年
但发生意外事故+有关机关宣布不可能存活,3个月
宣告死亡
原则上,自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发生意外事故+有关机关宣布不可能存活,意外发生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后果
婚姻终止(即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
未死亡
利害人可申请撤销
被撤销之日前,死亡宣告有效
期间的民事行为不受死亡宣告影响
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保护
民事行为并非必然有效
撤销
还活着+回来了
财产返还
谁来还
依据继承编取得的财产的人
直接取得
间接取得(一路继承下来)
还什么
原物(原物本身+原物价值)还在,返还原物
原物不在,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
原则上,自行恢复
例外
配偶再婚
另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申明不愿恢复婚姻关系
恶意陷入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
返还原物以及孳息+原物不在的赔偿责任
宣告失踪与死亡
告啥理啥,不告不理,两个都告,宣告死亡
住所
原则上,原户籍所在地即为住所
从原户籍地迁往另一地,落户之前仍为原户籍所在地
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经常居住地的确认
客观上,居住超过1年
主观上,有长期居住的意思
排除医院
法人
法人的一般原理
特征
人格、责任、意志、财产独立
登记与实际经营状况不一致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
原则上有效
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除外
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中的设立人系合伙关系,承担连带责任
以设立中的法人的名义
设立完成,由法人承担责任
未完成,设立人连带
以自己的名义
设立完成后,债权人可以选择由法人或设立人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例外
一人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举证倒置)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非法人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例外
有限合伙企业
特殊合伙企业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定代表人
代表行为和代理行为区分
代表行为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行为
代理行为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行为
只要授权是真的,签字盖章等各种形式要件并不重要
代表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分
以个人名义,个人行为;以法人名义,代表行为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公司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债务
以第三人的视角以观
代表行为的后果
由法人承受,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不以代表人的变更而变化,对继续的代表人无约束力
越权代表 (或无权代理人凭借表见事由原理相似)
除相对人恶意外,代表行为有效
违反章程
推定相对人善意,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即题目中未称恶意,即推定善意
违反法律(公司法16条)
推定相对人恶意,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
相对人不能证明,担保合同无效,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对人可以证明(上市公司批露、公司会议决议),担保合同有效,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可以向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例外,金子三分之二一人有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分公司未获授权除外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但系上市公司除外
经对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提供担保
一人有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法人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财产归属于总公司
分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与总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具有等价性,由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包括诉讼活动
法人的解散
清算义务人
由公司的执行机构组成
设立目的在于组成清算组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清算组,费用由清算义务人承担
法人分立、撤销后的责任承担
分立
有外约,从外约;无外约,就连带;内约内效
撤销
由继受的机关承担,无继受,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意思表示,实践,要式
类型
事件,社会和自然
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与非民事法律事实的区分
磋商意向与签约意向
磋商意向不是法律事实
签约意向即预约
预约与本约
预约中的债权债务即签订本约
本约的签订意味着预约的履行
本约未签订意味着需要承担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好意施惠(请客,搭便车,陪同)
好意施惠非民事法律事实
在履行好意施惠的过程中
对于接受人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搭便车的情形中,非营运车辆承担属于该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与第三方达成合同关系的,会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先行行为
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夫妻间的约定
首先判断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婚姻自由原则
其次判断是否基于授权性规定
运气,神童,预测均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与事实行为区分意义
①是否能够代理②是否需要民事行为能力③有效、无效的判断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意思
①法律上的意思②具有民法上的意思→意欲追求民法上的后果(法效意思
表示
积极作为,明示、默示
消极不作为,需法律明确规定
虚假与隐藏
虚假不具有法效意思,无效
虚租实借担保案
隐藏的意思表示,看法律具体规定
戏谑
明知系戏谑,则非意思表示
不明知,根据内容、场所、方式综合判断
合意
各方均作出了意思表示
各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只要求外观上,看起来,说好了)
具体发生了一些认识错误则据重大误解撒销
酒店洋酒案
达成合意,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有效→生效
意思表示的生效
以口头方式,采了解主义(听懂了)
以书面方式,采到达主义(不要求听懂了)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作出主义
实践法律行为
原则上为诺成行为,例外为实践行为(借保贷,定前债)
借用
保管
自然人借贷
定金
债务到期前的以物抵债
效力
自然之债
不请求,不强制,不违约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要式法律行为
原则上为不要式,例外为要式
书面要式(不金融,建技担) 不限于六种,还包括保理合同等
不动产买卖
金融借贷
融资租赁
建设工程施工
技术
担保
不限于书面
效力
自然之债
不请求,不强制,不违约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成约要式行为
将要式作为成立条件,要件具备,行为成立
合意后签书面合同案
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视为行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生效、效力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身份行为,即产生变更消灭身份法律关系,例婚姻、收养
负担行为,侵权行为,产生债权债务的行为
有效与生效
二者关系
有效①行为成立②行为合法
成立是有效的前提,有效是生效的前提,有效未必生效
成立未生效
效力
因已成立,不得反悔,不得任意变更解除
因未生效,不得履行
类型(附依附遗)
附条件
依法需要审批
附始期
遗嘱
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
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报批义务及其违约责任,该条款独立生效
含义
双方可以就该条款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另一方向法院请求其履行合同上的违约,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变更其诉讼请求,经释明仍不变更,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诉
法院的处理
一方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义务方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约,一方可请求其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行政机关审批后不通过,双方均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效力瑕疵
无效 无无效事由,则推定有效 题中称无效,切记要推导
效力
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部分无效与全部无效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毒品模式
涉交违交交
涉及国家宏观政策、金融安全、市场秩序
交易标的禁止经营
违反特许经营
交易场所严重违法
交易方式违法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凉皮模式
办理相关证件等
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主观上,欲求损害他人
客观上,交易具有不正常性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不当免责的格式合同
不合理地免除、减轻提供方的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责任
可撤销
撤销权
效力
撤销前合法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必须行使该权利
由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享有
期间,系除斥期间
短期
欺诈,自知或应知之日起1年内
显失公平,自知或应知之日起1年内
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内
重大误解,自知或应知之日起90日内
最长
客观5年
任何一个届满,撤销权消灭
行使
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享有撤销权一方将可撤销事由作为抗辩,法院不得以未提起诉讼或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不予支持
享有撤销权一方以可撤销事由主张行为无效,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种类
欺诈
就交易事项进行欺诈
区别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解决例如,甲骗无民订立合同,不算欺诈而可撤销,应为无效
第三人欺诈要求相对方知或应知
胁迫
要求具有交易自由
第三人胁迫不要求相对方知或应知
重大误解
误解内容,与他人没有关系,行为人自己产生 谭某虚假宣传案
交易标的
交易性质
交易对象
区别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第三人欺诈无法用欺诈解决,可以用重大误解处理
显失公平
利用对方的危难或自己的优势地位
别无选择,只能就范
醉酒误信单为合同案,醉酒误签B合同案
效力待定
△
类型
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无权代理
免责的债务承担
最终无效的后果
后果
返还财产
考虑公平性问题
双方法律行为无效后果
同时对待,同履抗辩
有租有息,租息相抵
收益损失,合理分配
标的物发生风险的后果也由双方分担损失
赔偿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
追缴财产
法院处理
无过错方请求承担的赔偿的责任不得超过合同有效且履行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无过错方主张合同无效,但未主张无效后果的,法院应予释明,一审未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承担后果的,直接释明并改判,但损失范围无法确认或争议较大的,告知另诉,并在裁判书中明确
代理和诉讼时效
代理
代理权
范围
积极
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部分公法上的行为
消极
事实行为
以他人的名义系代理,冒用他人的名义则不构成代理
具有人身专属性
产生
法定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监护,配偶
委托代理权
基础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需要民事行为能力
授权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无需同意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需经追认
双方代理,需经追认
恶意代理,代理无效,恶意串通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要件
主观上,没有表见事由
客观上,无权代理行为
效力
被代理人的权利
追认权,一经追认,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有效
拒绝权,一经拒绝,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有效,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在代理人与相对人双方之间发生效力
相对人有权请求代理人履行债务
相对人有过错的,损失过错分担
相对人请求赔偿损失范围不应当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的权利
催告权
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对于行为予以追认,30日内被代理人未作答复,视为拒绝
此处的催告追认意指你快点决定,不是说你快点履行
劣质食用油案
撤销权
条件
①相对人无过错+②被代理人未追认(相对人未追认,既包括追认前,也包括拒绝追认的情况)
熊猫牌香烟案
行使
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即可
区分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撤销(诉仲)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需加以区分
例,甲,乙为合伙企业丁合伙人
甲以自己名义处分丁的房屋,系无权处分
甲以丁名义处分丁的房屋,系无权代理
丁以自己名义处分自己的房屋,系有权代理、处分
表见代理
主观上,有表见事由
表见事由
需表现为真实的证书文件
不限于证书文件,足以使人相信
客观上,无权代理
后果
表见代理有效,约束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诉讼时效
类型与特征
强行法制度,不得提前放弃、自行约定,但仍为不可变期间
范围
适用于请求权
不适用范围
部份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返还请求权
登记的动产物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只适用于“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部份债权请求权(三支基,国金企)
三费请求权
支付用于存款的本金及利息
基于缴付出资义务产生的缴付出资的关系
兑付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本息请求权
类型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特殊诉讼时效,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保护期间,20年
关系
3与4相排斥
3、4与20并存
一个届满,诉讼时效即届满
诉讼时效届满
债权人可再诉
法院不得以届满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院要被动
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并适用
一审未提出,二审原则上不得提出,但有新的证据的除外;也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债务人不反悔
债务人承诺或者实际履行不得以届满为由抗辩,此处并不要求债务人是因不知情而还债
诉讼时效起算
一般情况
请求权成立是首要前提
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
人事结合
知道侵害权利的人
知道侵害权利的情况
特殊情况
未约定债务履行期的,债务人请求宽限期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其表示不履行之日起起算
被监护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监护终止之日起起算
未成年人的性权利遭受侵害自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并非未到18不得起诉)
分期履行的,最后一期履行期起算前未起算,届满前未届满
合同被撤销后的诉讼时效起算自合同被撤销之日起
诉讼时效的中断(重算)
一般事由
权利人找机关
自向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法院不受理案件,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重算诉讼时效
法院受理案件,自诉讼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找债务人
今日请求,今日中断,明日重算
仅对部分提出请求的,及于剩余权利
意指向你要1块,及于剩下欠我的99块;向你主张担保权利(80万),要把你房子拍卖了,也算主张权利,及于剩下20
债务人重申
今日同意,今日中断,明日重算
特殊情况
连带债务人
向部份债务人主张权利,中断效力及于剩余债务人
这是一般解释,而在连带保证中,向债务人主张担保人诉讼时效不中断,向担保人主张债务人诉讼时效不中断
首先适用特别法,即主债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权利不及从权利,依据主从性,势必不及于从权利
债的移转
债权让与
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
债务承担
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
债务人同意,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人拒绝,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诉讼时效中断
代位权之诉
两个诉讼时效都中断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条件
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的意思
为他人的意思
误信他人为自己的事务,不构成
兼顾自己的利益,不影响
要求得到社会一般人认同
与被管理人意思相悖,不影响
被管理人的意思违反法律规定
获得利益
利益主体的复合
首先,先根据案件情况
不能根据案件情况处理,推定为占有人、使用人利益,受益人
客观上,要有为他人的行为
误信自己为他人事务,不构成
误信A事务为B事务,不影响
不要求实际上的效果
不具有法律上的义务
不具有禁止性
系违法事项
系人身专属性事项
系履行道德给付义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社会一般观念
效果
管理人
适当管理的义务(选择方案)
曾有明示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从其明示
未明示的,及时通知
不能通知,按照一般社会观念管理
谨慎管理的义务(方案实施)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方才算违反谨慎管理义务
原因离奇,情况紧急推定无重大过失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致人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断管理
原则上,可以中断管理
但管理更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
被管理人
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债务,应予返还
管理人遭受的损失,应予补偿
管理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被管理人予以追认,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处理
不当得利
条件
积极要件
行为人得利
受害人受损
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不具有法律依据
消极要件
具有人身专属性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前的清偿
债权性质
事实上的取得
法律上的取得
未取得,只构成无权占有
不当得利返还规则
费用
先少后多,一并返还(后多,指孳息,孳息区分于收益)
先多后少,看善恶
善意不赔
恶意赔
善恶都有,看阶段
费用善要,恶不要
对象
原则上找不当得利人,但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返还
中心主题
总则
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
民事权利及私力救济
民事权利
支配权
除支配人以外所有人,无需履行协助义务,具有排他性
请求权
特征
相对人,需履约协助义务,具有相容性
分类
债权请求权
要别人东西的权利
消耗物(如要钱)占有即所有→要别人东西的权利→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要自己东西的权利
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占有保护请求权
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
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返还原物请求权
依据
物权(现在的物权)
限制,要求具有占有职能
动产抵押,地役权
占有(之前的占有)
限制,自侵犯占有之日起1年内
相对方系无权占有人
有权不能要
占有包括直接和间接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相对方
行为妨害人,直接作用
状态妨害人,控制行为妨害人
抗辩权
不给的权利
与否认的要件与辨析
抗辩
承认相对方的请求权
否认
不承认相对方的请求权
对于不承认中的要件
事实,即我没捡你的钱
连接,捡到的钱不用还
不要求合法
形成权
单方决定权
行使形成权,赠予纪念册案
方式
法律规定,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
法律未作规定,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
不作为方式
期间(除斥期间)
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
不变期间,所谓不变,即不发生中止、中断情形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法人享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
A点(涉及胎儿相关利益)B点(胎儿为活体)B点溯及力问题,溯及至A点享有权利
遗产继承
赠与(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予)
侵权
死人
死人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人格利益受保护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骨灰、尸体
父母、配偶、子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前述不在,其他近亲属可以请求
烈士→检察院以自己名义→归国家
民事行为能力
三双(合同、婚姻、收养)、三单(遗嘱、抛弃权利、行使形成权)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
18岁以上,心智正常的成年人
I6-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意义
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例外婚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
8-18岁,心智正常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意义
可以进行数额小,交易简单,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超过行为能力所进行的民事活动
效力待定
可以经监护人追认
可以由监护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
8岁以下,心智正常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意义
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系无效
只能由监护人代理
监护
监护的确立(没有找一个)
当然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
当然监护可撤销
遗嘱和协商
遗嘱
条件
①父母+②监护人
即使有当然监护人,也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小翠养父死亡案
协商
前提
未成年人父母无法监护
无、限成年人
事先协商
完全民事行为人+书面形式
事后协商
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协商
可以有数个监护人
顺序监护
成年人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组织或个人
未成年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指定监护
有监护资格的人发生争议
一步走,直接向法院申请
两步走,先向民政部门,两委会请求指定
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方式,故可超越原本顺序
无先后顺序之分
可以有数个监护人
临时监护问题
由两委会、民政部门
机关监护
监护的撤销(有了换一个)
撤销权人
均不行使,民政部门为第一责任人
向法院提出申请,不告不理
一经撤销,丧失监护权,法院重新指定
此处的指定也可称之为指定监护,法院已经把关,故此处的指定监护也无需同意
负有给付三费义务人,仍需支付三费
监护的恢复
范围
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
条件
积极
确有悔改+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不告不理
消极
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不能恢复
监护人的职责
尊重被监护人自治权
处分涉及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征求其意见
保护被监护人财产
忠诚(为了他)
非为被监护人不得处分
勤勉(有本事)
谨慎管理,否则损害赔偿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住所
宣告失踪
条件
时间,下落不明满2年
原则上,自失踪人下落不明之日起
战争期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
申请人申请(修改)
父母,配偶,子女
丧偶儿媳、女婿
其他近亲属
代位继承
债务人,债权人,合伙人,即因被申请人失踪财产关系陷入停滞的人
考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债权人仍无权申请
上述申请无顺序限制
法院公告
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失踪
后果
选定财产代管人
职责
债权归入,债务支付
为了失踪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失踪人的财产
考题在于共有财产人同是代管人
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代管人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
人回来了(实体)+申请了(程序)
宣告死亡
条件
时间,下落不明满4年
原则上,4年
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2年
发生意外事故+给张纸(有关机关宣布不可能存活(自宣告之日起可以申请)),无需经过期间经过(0)
申请人申请(修改)
父母,配偶,子女
丧偶儿媳、女婿
其他近亲属
有条件
前死或下落不明
利害关系
代位继承
有条件
债务人,债权人,合伙人
不可申请,有例外(利害关系)可申请
上述申请无顺序限制
公告
原则上,1年
但发生意外事故+有关机关宣布不可能存活,3个月
宣告死亡
原则上,自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发生意外事故+有关机关宣布不可能存活,意外发生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后果
婚姻终止(即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
未死亡
利害人可申请撤销
被撤销之日前,死亡宣告有效
期间的民事行为不受死亡宣告影响
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保护
民事行为并非必然有效
撤销
还活着+回来了
财产返还
谁来还
依据继承编取得的财产的人
直接取得
间接取得(一路继承下来)
还什么
原物(原物本身+原物价值)还在,返还原物
原物不在,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
原则上,自行恢复
例外
配偶再婚
另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申明不愿恢复婚姻关系
恶意陷入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
返还原物以及孳息+原物不在的赔偿责任
宣告失踪与死亡
告啥理啥,不告不理,两个都告,(应当)宣告死亡
住所
原则上,原户籍所在地即为住所
从原户籍地迁往另一地,落户之前仍为原户籍所在地
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经常居住地的确认
客观上,居住超过1年
主观上,有长期居住的意思
排除医院
法人
法人的一般原理
登记与实际经营状况不一致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
原则上有效
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除外
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中的设立人系合伙关系,承担连带责任
以设立中的法人的名义
设立完成,由法人承担责任
未完成,设立人连带
以自己的名义
设立完成后,债权人可以选择由法人或设立人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例外
一人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举证倒置)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非法人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例外
有限合伙企业
特殊合伙企业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定代表人
代表行为和代理行为区分
代表行为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行为
代理行为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行为
只要授权是真的,签字盖章等各种形式要件并不重要→权真章假也为真
代表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分
看名义
以个人名义,个人行为;以法人名义,代表行为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公司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债务
以第三人的视角以观
代表行为的后果
由法人承受,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不以代表人的变更而变化,对继续的代表人无约束力
越权代表 (或无权代理人凭借表见事由原理相似)
除相对人恶意外,代表行为有效
违反章程
推定相对人善意,公司举证
即题目中未称恶意,即推定善意
违反法律(公司法16条)
推定相对人恶意,相对人举证
相对人不能证明,担保合同无效,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对人可以证明(上市公司批露、公司会议决议),担保合同有效,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可以向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例外,金子三分之二一人有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分公司未获授权除外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但系上市公司除外
经对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提供担保
一人有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法人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无法人资格,财产归属于总公司
分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与总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具有等价性,由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包括诉讼活动
法人分立、撤销后的责任承担
分立
有外约,从外约;无外约,就连带;内约内效
撤销
由继受的机关承担,无继受,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意思表示,实践,要式
与非民事法律事实的区分
磋商意向与签约意向
磋商意向不是法律事实
签约意向即预约
预约与本约
预约中的债权债务即签订本约
本约的签订意味着预约的履行
本约未签订意味着需要承担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好意施惠(请客,搭便车,陪同)
好意施惠非民事法律事实
在履行好意施惠的过程中
对于接受人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搭便车的情形中,非营运车辆承担属于该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与第三方达成合同关系的,会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运气,神童,预测均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先行行为
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夫妻间的约定
首先判断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婚姻自由原则
其次判断是否基于授权性规定
与事实行为区分意义
①代理②民事行为能力③有效、无效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意思
①法律上的意思②具有民法上的意思→意欲追求民法上的后果(法效意思
表示
积极作为,明示、默示
消极不作为,需法律明确规定
虚假与隐藏
虚假不具有法效意思,无效
虚租实借担保案
隐藏的意思表示,看法律具体规定
戏谑
明知系戏谑,则非意思表示
不明知,根据内容、场所、方式综合判断
合意
各方均作出了意思表示
各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只要求外观上,看起来,说好了)
具体发生了一些认识错误则据重大误解撒销
酒店洋酒案
达成合意,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有效→生效
意思表示的生效
以口头方式,采了解主义(听懂了)
以书面方式,采到达主义(不要求听懂了)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作出主义
实践法律行为
原则上为诺成行为,例外为实践行为(借保贷,定前债)
借用
保管
自然人借贷
定金
债务到期前的以物抵债
效力
自然之债
不请求,不强制,不违约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要式法律行为
原则上为不要式,例外为要式
书面要式(不金融,建技担) 不限于六种,还包括保理合同等
不动产买卖
金融借贷
融资租赁
建设工程施工
技术
担保
不限于书面
效力
自然之债
不请求,不强制,不违约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成约要式行为
将要式作为成立条件,要件具备,行为成立
合意后签书面合同案
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视为行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生效、效力瑕疵
有效与生效
二者关系
有效①行为成立②行为合法
成立是有效的前提,有效是生效的前提,有效未必生效
成立未生效
效力
因已成立,不得反悔,不得任意变更解除
因未生效,不得履行
类型(附依附遗)
附条件
难于登天→附生效,不发生效力;附解除,视为未附条件
依法需要审批
附始期
遗嘱
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
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报批义务及其违约责任,该条款独立生效
含义
双方可以就该条款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另一方向法院请求其履行合同上的违约,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变更其诉讼请求,经释明仍不变更,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诉
法院的处理
一方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义务方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约,一方可请求其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行政机关审批后不通过,双方均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效力瑕疵
无效 无无效事由,则推定有效 题中称无效,切记要推导
效力
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部分无效与全部无效
租期超过部分无效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毒品模式
涉交违交交
涉及国家宏观政策、金融安全、市场秩序
交易标的禁止经营
违反特许经营
交易场所严重违法
交易方式违法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凉皮模式
办理相关证件等
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主观上,欲求损害他人
客观上,交易具有不正常性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不当免责的格式合同
不合理地免除、减轻提供方的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责任
可撤销
撤销权
效力
撤销前合法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必须行使该权利
由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享有
期间,系除斥期间
短期
欺诈,自知或应知之日起1年内
显失公平,自知或应知之日起1年内
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内
重大误解,自知或应知之日起90日内
最长
客观5年
任何一个届满,撤销权消灭
行使
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享有撤销权一方将可撤销事由作为抗辩,法院不得以未提起诉讼或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不予支持
享有撤销权一方以可撤销事由主张行为无效,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种类
欺诈
就交易事项进行欺诈
区别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解决例如,甲骗无民订立合同,不算欺诈而可撤销,应为无效
第三人欺诈要求相对方知或应知
胁迫
要求具有交易自由
第三人胁迫不要求相对方知或应知
重大误解
误解内容,与他人没有关系,行为人自己产生 谭某虚假宣传案
交易标的
交易性质
交易对象
区别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第三人欺诈无法用欺诈解决,可以用重大误解处理
显失公平
利用对方的危难或自己的优势地位
别无选择,只能就范
醉酒误信单为合同案,醉酒误签B合同案
效力待定
△
类型
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无权代理
免责的债务承担
最终无效的后果
后果
返还财产
考虑公平性问题
双方法律行为无效后果
同时对待,同履抗辩
有租有息,租息相抵
收益损失,合理分配
标的物发生风险的后果也由双方分担损失
赔偿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
追缴财产
法院处理
无过错方请求承担的赔偿的责任不得超过合同有效且履行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无过错方主张合同无效,但未主张无效后果的,法院应予释明,一审未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承担后果的,直接释明并改判,但损失范围无法确认或争议较大的,告知另诉,并在裁判书中明确
代理和诉讼时效
代理
代理权
范围
积极
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部分公法上的行为
消极
事实行为
以他人的名义系代理,冒用他人的名义则不构成代理
具有人身专属性
产生
法定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监护,配偶
委托代理权
基础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需要民事行为能力
授权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无需同意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需经追认
双方代理,需经追认
恶意代理,代理无效,恶意串通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要件
主观上,没有表见事由
客观上,无权代理行为
效力
被代理人的权利
追认权,一经追认,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有效
拒绝权,一经拒绝,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有效,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在代理人与相对人双方之间发生效力
相对人有权请求代理人履行债务
相对人有过错的,损失过错分担
相对人请求赔偿损失范围不应当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的权利
催告权
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对于行为予以追认,30日内被代理人未作答复,视为拒绝
此处的催告追认意指你快点决定,不是说你快点履行
劣质食用油案
催告系意思通知,而非形成权
撤销权
条件
①相对人无过错+②被代理人未追认(相对人未追认,既包括追认前,也包括拒绝追认的情况)
熊猫牌香烟案
行使
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即可
区分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撤销(诉仲)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需加以区分
例,甲,乙为合伙企业丁合伙人
甲以自己名义处分丁的房屋,系无权处分
甲以丁名义处分丁的房屋,系无权代理
丁以自己名义处分自己的房屋,系有权代理、处分
表见代理
主观上,有表见事由
表见事由
需表现为真实的证书文件
不限于证书文件,足以使人相信
客观上,无权代理
后果
表见代理有效,约束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诉讼时效
类型与特征
强行法制度,不得提前放弃、自行约定,普通为可变期间,特殊为不可变
范围
适用于请求权
不适用范围
部份物权请求权
只适用于“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部份债权请求权(三支基,国金企)
类型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特殊诉讼时效,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保护期间,20年
关系
3与4相排斥
3、4与20并存
一个届满,诉讼时效即届满
诉讼时效届满
债权人可再诉
法院不得以届满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院要被动
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并适用
一审未提出,二审原则上不得提出,但有新的证据的除外;也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债务人不反悔
债务人承诺或者实际履行不得以届满为由抗辩,此处并不要求债务人是因不知情而还债
诉讼时效起算
一般情况
请求权成立是首要前提
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
人事结合
知道侵害权利的人
知道侵害权利的情况
特殊情况
未约定债务履行期的,债务人请求宽限期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其表示不履行之日起起算
被监护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监护终止之日起起算
未成年人的性权利遭受侵害自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并非未到18不得起诉)
分期履行的,最后一期履行期起算前未起算,届满前未届满
合同被撤销后的诉讼时效起算自合同被撤销之日起
诉讼时效的中断(重算)
一般事由
权利人找机关
自向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法院不受理案件,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重算诉讼时效
法院受理案件,自诉讼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找债务人
今日请求,今日中断,明日重算
仅对部分提出请求的,及于剩余权利
意指向你要1块,及于剩下欠我的99块;向你主张担保权利(80万),要把你房子拍卖了,也算主张权利,及于剩下20
债务人重申
今日同意,今日中断,明日重算
特殊情况
连带债务人
向部份债务人主张权利,中断效力及于剩余债务人
这是一般解释,而在连带保证中,向债务人主张担保人诉讼时效不中断,向担保人主张债务人诉讼时效不中断
首先适用特别法,即主债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权利不及从权利,依据主从性,势必不及于从权利
债的移转
债权让与
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
债务承担
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
债务人同意,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人拒绝,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诉讼时效中断
代位权之诉
两个诉讼时效都中断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条件
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的意思
为他人的意思
误信他人为自己的事务,不构成
兼顾自己的利益,不影响
要求得到社会一般人认同
与被管理人意思相悖,不影响
被管理人的意思违反法律规定
获得利益
利益主体的复合
首先,先根据案件情况
不能根据案件情况处理,推定为占有人、使用人利益,受益人
客观上,要有为他人的行为
误信自己为他人事务,不构成
误信A事务为B事务,不影响
不要求实际上的效果
不具有法律上的义务
不具有禁止性
系违法事项
系人身专属性事项
系履行道德给付义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社会一般观念
效果
管理人
适当管理的义务(选择方案)
曾有明示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从其明示
未明示的,及时通知
不能通知,按照一般社会观念管理
谨慎管理的义务(方案实施)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方才算违反谨慎管理义务
原因离奇,情况紧急推定无重大过失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致人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断管理
原则上,可以中断管理
但管理更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
被管理人
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债务,应予返还
管理人遭受的损失,应予补偿
管理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被管理人予以追认,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处理
不当得利
条件
积极要件
行为人得利
受害人受损
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不具有法律依据
消极要件
具有人身专属性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前的清偿
债权性质
事实上的取得
法律上的取得
未取得,只构成无权占有
不当得利返还规则
费用
先少后多,一并返还(后多,指孳息,孳息区分于收益)
先多后少,看善恶
善意不赔
恶意赔
善恶都有,看阶段
费用善要,恶不要
对象
原则上找不当得利人,但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