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保险合同
刘安琪老师保险法部分内容 包括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帮助我们拨开保险法的迷雾,清晰洞察其中的法律要点与实践应用。
编辑于2025-05-12 21:20:06保险合同具体
人身保险合同
概述
概念: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eg.人寿保险、重大疾病险、人身意外险…)
分类: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特点
保险标的人格化:不能转让
保险金定额支付
发生人身保险事故意味着生命s的逝去或身体受损,直接损失包括经济上的损失,又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后者无法用金钱衡量
各类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以此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损害填补)
具有储蓄性
将现实收入的一部分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储蓄,以备老年或急需时使用
理论上认为保险合同并非债权债务关系,性质为储蓄投资性法律关系,保险人不得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订立时有人身保险利益
若订立时无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得承保
若已承保,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应退还保费
对象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主动审查
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合同,投保人可以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也可以分期支付保险费,在分期支付时,可能出现投保人难以支付或不愿支付的情况
中止
中止事由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中止的效力
宽限期(催告之日起30日或约定之日起60日)内,应赔偿,但应扣减应交保费
中止期间,不赔偿
复效
条件:效力中止的,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称为复效。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有主动权
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人收到申请后,30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恢复效力,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
投保人谎报年龄时的处理
真实年龄不符合年龄限制
保险人有解除权,应退保单现金价值(不等于保费)
保险金扣除管理费用、佣金等,加上利息为保单现金价值
真实年龄符合年龄限制
少交保险费的,补交或少赔(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
多交保险费的,应退还
死亡险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适用于真实死亡/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担保责任期间之外,但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下落不明到宣告死亡的时间应从保险法规定的30日核定期间扣除,但被保险人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除外
死亡险的投保
限制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不得承保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同意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例外
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书面、口头或其他
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同意或认可: ①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②被保险人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③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保单的流转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保险合同的解除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同意并认可金额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健康险
受益人
概述
概念: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财产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特有的,在财产保险中无受益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要求:无行为能力、保险利益要求,指定无需受益人同意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指定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若由投保人指定,应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变更
变更受益人应通知保险人,未通知的,对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变更的意思表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受益人的变更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受益人认定(有争议的如下解决)
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的,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
同主体,发生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异主体,订立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
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变化的(二者矛盾),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权利的丧失: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权益
理赔规则
损失原因(承保事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故)难以确定的,按比例赔偿
保险金的支付
有合格受益人的,保险金应给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未约定受益顺序、份额的,其他受益人平均分
未约定受益顺序,约定份额的,其他受益人按比例分
约定收益顺序,未约定份额的,同顺序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约定顺序和份额的,同顺序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事故发生之前,不可转让
保险金的法定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与民法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规则相区别)
上述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特殊的人身保险事故
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换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犯罪导致保险事故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证明责任:保险人
服刑、羁押期间因以外或疾病造成死亡或伤残的,还应赔偿
被保险人自杀
2年内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例外: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年后应赔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无须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其买断的除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经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金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被保险人)
向投保人退换保单现金价值,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退还保但单现金价值的,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保险合同
概述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
特征
保险标的为特定财产及有关利益
损害填补原则:以补偿被保险人实际财产损失为目的(人身保险:约定赔多少就赔多少)
保险责任限定: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约定的,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赔付后享有代位求偿权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不足额保险和重复保险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理赔规则:保险金公式: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损失,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
重复保险
对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分别与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理赔规则: ①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②保险金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 a.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③各保险人分摊原则(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
对受损保险标的的代位求偿权
足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足额保险,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不足额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由保险人负担的费用
除损失赔偿金额和合同另有约定外,还需赔偿下列费用
施救费用: 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①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②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偿 ③施救费用不以采取措施产生实际效果为前提
勘察费用: 为查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不存在按比例赔偿问题(支出多少就赔多少)
保险标的的转让
通知
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应当赔偿
受让人继承权利义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危险程度增加的处理(因转让导致的)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
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适用范围、所处环境改变、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保险标的的使用人或管理人改变…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单位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财产损失保险:限于有形财产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可以在其赔付保险金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债权让与)
前提: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经赔付
行使对象
对保险标地造成损害的第三者
可以对投保人代位求偿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
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见相册收藏)(货物运输合同中,投保人为承运人,货主为被保险人)
不能求偿的对象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代理人、合伙人等)
例外: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行使规则
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赔偿金范围内行使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后,第三者已经向被保险人赔付的
保险人通知第三者之前,第三者已经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不得向第三者主张代位求偿,但有权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
通知第三者之后,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仍有权向第三者主张代位求偿权,同时,第三者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管辖
保险人对第三者提起代位求偿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代位求偿权的限制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投保前: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能代位求偿;合同订立时,保险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求偿权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
事故发生后,赔付前: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过错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责任保险
交强险、财产保全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作用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害
赔付规则
被保险人请求赔付: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赔偿责任确定方式: ①经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确认 ②经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 ③其他
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怠于的认定: 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若已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仍须赔偿第三者
赔偿范围
只对他人,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
连带责任,赔偿范围不限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范围
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人不得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和解确定赔偿责任
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人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 未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人有权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
费用承担: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算(如判决确定之日…),而非保险事故发生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