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7.2质权、留置权
这是一个关于7.2质权、留置权的思维导图,质权和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定。本脑图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编辑于2024-12-27 17:21:01质权、留置权
质权
动产质权
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动产质权的设立
设立书面合同
交付标的物
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让与通知到达占有人时视为交付),和简易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
设3月1日后,甲和乙约定,甲无需将汽车交与乙,甲将汽车放在自家车库即可。问:该质权是否有效设立? ——未设立,动屈权不能依占有改定而设立
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准
①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30万元的“A”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的车库内,车库钥匙由乙保管。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 ——一般认为质权未设立,不属于实际控制 ②甲欠乙人民币1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归还,甲与乙于3月1日约定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乙将车放在自家车库。 ——设立,质物是3台机器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继承取得
动产质权的效力
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包括: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对标的物的效力
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主债权(但孳息所有权仍属于所有权人)
201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 ——小牛应该归甲所有,但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
清偿顺序: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对质权人的效力
质权人的权利:占有、收取孳息、转质、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费用支付请求权、保全质权的权利
承诺转质: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后,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向第三人设立质权(转质权优于原质权、转质权具有独立性,质权人对转质期间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
为担保甲对乙负担的20万元债务,甲将其A车质押给乙并交付。为担保乙 对丙负担的30万元债务,乙在告知丙乙系A车的质权人后,乙以自己的名义将A车质押给丙并交付。因甲对乙,乙对丙均未履行到期债务,质押汽车拍卖得款40万元。 ①在效力顺位上,乙丙谁优先?——丙(转质优先质权) ②若未经甲同意,乙转质, 属于“责任转质”,丙和乙应如何受偿?——丙优先受偿20万,责任转质具有从属性,只能在原质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③若经过甲同意,乙转质,属于“承诺转质”,丙和乙应如何受偿?(承诺转质中转质权人的权利范围可否大于原质权人?——丙30、乙10,承诺转质是独立的,相当于有新的意思表示
责任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中,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押财产转质给第三人的行为。(434条) 未经出质人同意, 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转质权具有从属性,质权人对转质期间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
保全质权的权利: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人的义务
保管标的物
质权消灭时,返还质物的义务
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权利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担释61条)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权的设立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其他财产出质的,从登记之日起设立
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协商同意的除外
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
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浮动质押
留置权
留置权概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说明: ①是法定担保物权 ②标的物限于动产 ③效力之一是留置 ④符合一定条件即可享有留置权 ⑤占有留置物为留置权存续条件
留置权的成立
积极条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占有方式,不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利用辅助人占有亦可
一般为债务人的动产,特定情形第三人的动产也可(不属于留置权善意取得)企业之间留置,若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得留置第三人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须为合法占有
依合同合法占有(承揽783、货运836、保管903、仓储918+903.行纪959)
依事实行为合法占有(如无因管理、以归还失主的意思拾得并占有遗失物);因侵权行为或其他不法原因而占有,不可留置
盗窃他人汽车而支出有益费用,可否留置汽车求偿?——不可 因债务人积欠维修费未还,而窃回自行车进行留置——不可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同一法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还有合同以外的法定之债法律关系:发生返义务还同时对他方享有债权:①返还遗失物(314)与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317);②转交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983),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979)
债权已到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消极条件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债权人占有依法不得转让的动产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其占有的动产,违反债权人承担义务的情形(担保法解释11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动产的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因运输费留置赈灾物资)
留置权的效力
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①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②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占有的动产的权利
收取孳息的权利(452) ——同于质权:占有人收取孳息最便利 ——孳息清偿顺序 (452.561)
保管留置物必要费用的求偿权(389;台民934) ——类似于动产质权 45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物上请求权 ①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②物权请求权
变价处分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物(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消灭时,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竞存
同一动产之上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先留置,再抵押或质押,同上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的消灭
债权消灭而消灭、因实现而消灭、因抛弃而消灭
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留置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放弃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因不可归责于留置权人的事由而丧失留置物的占有,如第三人侵夺,能重新回复占有,不消灭;回复占有不能,消灭
留置权人将留置物交给占有媒介人占有,自已变为间接占有 留置权不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