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绪论自然人知识结构总结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绪论自然人知识结构总结的思维导图,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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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法学绪论的思维导图,包括法学的概念、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三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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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是世纪的权利
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开始:出生
时间认定:其他有力证据>出生(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
终止:死亡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推定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长辈先死; 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相互不继承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住所
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经常居所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治病除外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基础
要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社会活动经验
要有健康正常的精神状态,能理智从事民事活动
法定性
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联系
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
16-18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的超出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可由代理人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存在追认
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认定申请
申请人:厉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
向人民法院申请
结果: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恢复申请
申请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
监护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遗嘱监护
协议监护
委托监护
一般委托监护
一定监护(成年监护)
监护人的设定
当然监护
父母
没有当然监护人时,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父母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去世可以遗嘱指定监护人
父母未担任监护人则无权通过遗嘱为子女设立监护人
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也无权通过遗嘱设立监护人
一般委托监护: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
附条件委托监护(意定监护、成年监护)
主要条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成立方式:事先协商、书面形式
生效条件: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顺序监护
未成年监护人确定顺序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个人或组织,但需要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分同意
前提是无当然监护人,也无法通过遗嘱监护和协议监护确定监护人
成年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个人或组织,但需要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分同意
指定程序
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临时监护人: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
不得擅自变更监护人:擅自变更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机关监护
无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有民政部门担任
也可由具备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监护人职责及行使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除为维护监护人利益外
尊重被监护人自治权
紧急情况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有关组织应该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人责任
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权的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替代责任
委托监护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监护的终止
终止事由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终止的情形,如监护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资格撤销
主体
有监护资格的组织
民政部门
理由
严重损害身心健康
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严重侵害合法权益
资格恢复条件
主体限制:父母或子女
行为要求:却有悔改表现
程序:经申请
法律后果: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恢复,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除外条件: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能恢复
送养: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不同意且监护人不愿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依法另行确定。
宣告失踪与死亡
条件
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一般4年;战争结束次日满4年
意外事故满2年
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无期间限制,可以直接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申请
程序
申请
法院寻人公告1年;意外事故且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3个月
期间届满仍无音讯,宣告死亡
法律效果
死亡时间
宣告日为死亡时间
意外事件死亡日期为意外事件发生日
法律后果
继承开始 婚姻关系消除
并未死亡的,不影响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撤销要件
撤销法律效果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恢复除外
他人收养其子女仍有效
返还财产
宣告失踪
意义
条件、程序
下落不明2年,失去音讯时起算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近亲属: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权利义务关系人:债权或债务人等
由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宣告
寻人公共3个月
公告期届满宣告失踪且指定财产代管人
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撤销宣告
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依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失踪有的申请死亡的,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
概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
范围必须合法,仅限于工商业
成立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
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以全部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
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基础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