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法律行为
马工程课本:民事法律行为章节,重点突出,便于理解和记忆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的法律概念、分类、效力等内容,是一份有助于学习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的学习资料。
编辑于2025-06-13 21:48:25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法条f133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概念: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1、它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2、它是通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 (核心)
3、它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拓展: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
①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类型:5种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与决议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行为
1、因行使个人权利而实施的单方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
2、该行为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
eg:遗嘱、无主物先占、抛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eg:成年意订监护协议、遗嘱抚养协议
共同法律行为:指各方基于共同的目的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eg:设立公司章程的行为、合伙协议、发起人协议、业主订立管理规约的行为
区分: 共同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追求利益 共同的 相对的(双务合同,对待给付 ) 意思表示的达成 多数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并遵循一定的程序
决议行为: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仪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意思表示
eg: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业主大会维修基金使用决议
决议行为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主体 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内部组织 自然人、法人 是否需要意思表示一致 否 是 是否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表决 是 否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身份行为:以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指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
区分:①确定某些法律行为的性质 ②确定责任轻重
(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的行为
eg: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
实践性行为: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eg:定金、保管、借用、质押、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区别:成立与生效时间不同 诺成: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即告成立 实践: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须当事人交付标的物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eg:①订立遗嘱 ②居住权、融资租赁、保留理、建设工程合同等
不要式:指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eg:买卖合同、委托合同
区别: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 表示:指将此种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概念:指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特征
①其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效力
②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单纯的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图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③依据意思表示是否符合相应的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即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意思表示可以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而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意思表示发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与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不尽一致
构成要件
主观:内在意思,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寄错合同不属于)、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
客观:表示行为
注意:戏谑行为不是意思表示,其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类型:5种
(一)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
明示:指行为人将内在意思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地表达于外部
默示:指行为人没有作出明确的表示,但可以约定或交易习惯进行推迟
推迟:根据行为
视为接受
①试用买卖中试用期满,买受人未表示是否购买的,视为购买 ②出租人知或应知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③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表示是否要接受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视为拒绝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经相对人催告后在30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经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30日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受遗嘱赠人60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法条f138
有相对:指针对特定相对人发出、需要特定相对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需相对人知道内容)
eg:解除合同、授权委托、抵销通知
无相对人:只不针对特定相对人发出、不需要特定相对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无需相对人知道内容)
eg:抛弃、订立遗嘱
(三)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对特定人:指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对不特定人:指不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而是以发布公告等方式对不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法条 f139
(四)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与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法条f137
对话: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 了解主义
非对话: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对形式发出意思表示 到达主义
(五)采取电子数据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法条f137第2款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到达主义
效果
拘束力
指意识表示一旦发出,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针对意思表示的发出者和收领人双方
撤回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主要适用于非以数据电文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回使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
法条f141
撤销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撤销是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失去效力 法条f1412
解释
概念: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和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进行的解释。
分类
规则
按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指在当事人就意思表示的用语发生争议以后,对于有关的用语本身,应按照一个合理人的标准进行解释
整体/体系解释
指将表达当事人意思的各项合同条款、信件、文件等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方面的相互关联性、争议的条款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关系、在意思表示中所处的位置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所争议的意思表示的含义
目的解释
旨在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当事人从事该民事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习惯解释
指在对意思表示的含义发生争议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来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依诚信原则解释
指在意思表示发生争议以后,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填补有关意思表示的漏洞,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小技巧
成立
一般成立要件
概念:指各类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所成立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条件
1、有当事人:表意人和受意人(相对人)
2、意思表示
3、有标的(≠标的物):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内容
特别成立要件
①要式行为:书面形式;遗嘱的6种法定形式
②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
③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需要经过特别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自办理审判之日起才能成立
生效
概念: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符合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纯获利益的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所有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人
④法人超越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除非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限制和特许规定
法人
⑤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而只能以法人的名义订约
非法人组织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瑕疵:
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受到欺诈、胁迫等处于意志不自由的状态
②行为人的意思不真实:其外部表达的意思不符合内心的真实意思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特别生效要件
1、遗嘱行为,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2、应依法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自完成报批手续后生效
eg:审判后,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才生效
3、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届至时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概念: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p158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排除情形(不得附条件)
①婚姻、收养、离婚、认领等身份行为
②在性质上要求即可,确定地发生效力,不得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抵消、解除、追认、撤销的行为
条件
概念: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未来不确定的事实
要求
①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成就必须可能
④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
⑤须合法
⑥不得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类型
⑴、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根据条件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所起的作用)
生效/停止/延缓条件:指抑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eg:法考过了拿到A证
解除/消灭条件: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eg:结婚彩礼
⑵、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根据条件的成就是否会发生某种事实)
积极条件: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⑶、偶成条件、随意条件、混合条件(根据条件的成就是否会发生某种事实)
偶成条件:指条件的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纯粹由偶然性的客观事实决定
随意条件:指条件的成就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决定
混合条件:指条件的成就与否依赖于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意思
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1、民事法律行为已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
2、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条件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
法条p159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期待权的保护
附期限
概念: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eg:租赁合同
法条p160
特点:
①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
②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③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注意:条件:不确定 期限:确定
分类
生效期限/延缓衰老期限/始期: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解除期限/终期:只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中止的期限
效力
①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
附生效期限: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期限届满时失效
②期待权的保护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
特点
①具有违法性
②对其实行国家干预,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无效因素
③具有不得履行性
④自始无效
类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让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效;但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通谋虚伪表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
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共同实施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被虚假的意思表示所掩盖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则该隐藏行为有效,如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非法的,则该隐藏行为无效。
(三)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f154 行为人以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①当事人出于恶意
指当事人明知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损害而归为之
②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
主观上:当事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或沟通,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上: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恶意串通损坏了他人(包括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1、须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
2、须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须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排除情形
①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典型情形
②合同履行行为违法,但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③违反赋权性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④无权处分,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
(五)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f153条 第2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部分无效
指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内容应当被宣告无效。 前提:合同内容具有可分性
法条p56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条p507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特征
①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须由撤销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③在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任何一方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为由拒不履行其合同义务
类型
(一)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f47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撤销。 《总则编解释》f19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7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f20 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传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19条的规定
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从事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条件
1、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点误解
2、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①只要是表意人的错误,无论相对人是否存在错误,表意人都可撤销 ②误解可单反面/双方面 ③须是重大,即该误解在客观上实质上的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订约目的的实现
3、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因果关系。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因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f148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f149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则编解释》f21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积极),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消极),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民法典第480条、第490条规定的欺诈。
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类型
(一)因当事人欺诈
1、客观要件: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以外部的行为
积极/作为欺诈
消极/不作为/沉默欺诈
2、主观要件: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3、结果要件: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
4、因果关系: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
(二)因第三人欺诈
①须是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不是相对方)
②受欺诈方因第三人的欺诈行为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③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三)因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f150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4点 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胁迫。 《总则编解释》f22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50条规定的胁迫。
客观要件: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1、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 2、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 3、胁迫的内容既包括对相对人本人的损害,也包括对相对人进行书等主体的损害
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①目的不正当 ②手段不正当 ③目的与手段没有关联 其中一个构成即成立
主观要件: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双重)
①胁迫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造成受胁迫者心理上的恐惧而故意进行威胁 ②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某种意思表示
因果关系:受胁迫反应胁迫和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时间
将要发生
直接面临
胁迫对象
自然及其亲友
法人、非法人组织
(四)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发151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成立后,是正常商业风险,属于情势变更,不构成显示公平
一般发生在双务、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
概念:指一方在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做出了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指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的起诉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
主观要件:指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对方从事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故意
不属于显示公平: ①赌石等 ②假一罚十等承诺 ③艺术品、珍宝、宝石等价值浮动很大的东西
撤销权
概念:指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特点
1、应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享有
2、是一种专属的权利,不得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3、其须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
性质
属于除斥期间,其为法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情形
行使期限
法条f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欺诈、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被撤销的效果
(一)返还财产
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的财产则负有返还对方财产的义务。
①动产:返还该动产的占有 ②不动产:返还该不动产的占有、更改不动产登记簿
(二)折价补偿
指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而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可以按照该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三)损害赔偿
情形
①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恶意谈判、欺诈、泄露商业秘密等给另一方所造成损失
②合同履行过程中非过错的一方因对方的过错所遭受的损失
范围
限于因信赖合同将有效而支付的各种订约和履行费用,不包括合同在有效的情况下获得的期待利益的损失
对象
有过错的当事人
有过错(欺诈、胁迫)的第三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指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尙不能确定,有待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一)限制民事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法条f145第1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何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二)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而实施的行为
(三)法定代表人超越代理权限且相对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所订立的合同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