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马工程《法理学》全总结
全部原创,耗费20h精心制作,结合上课内容和马工程教材。每一章最后都标注了考试重点,突出颜色部分也为考试重点!期末高效复习用,背重点得高分。严禁盗卖,侵权必究。
编辑于2025-06-15 12:35:44马工程法理学全总结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
概念
广义上指所有的法律,狭义上禁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法的静态法律规则,制度。法的动态立法,执法过程。
广义法律:客观法,理想法,应然法 狭义法律:主观法,现实法,实然法。(现在)
子主题
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意志说:卢梭,神议论,理性论,公益论。
命令说:奥斯丁,恶法亦法,将法理学独自提出第一人。
规则说:哈特,法及规则(大了),分析法学派。
判决说:卢埃林,法即判决
行为说:布莱克,法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
社会控制说: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包含的要素
国家专门机关制定
体现国家强制力。
意志与规范的结合。
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是统一的。
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不是思想)
只对重要并适合调整的进行调整。
调节的对象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
在其生效期间内是反复适用的
具有引导,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规范作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社会规范指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习惯法。 被称为不成文法不通过规范文件表现,例如习俗,教义,礼仪
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统一性:国家权力和意志的统一。有赖于国家统一,政治安定。
权威性:不可违抗性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不仅指个人,组织,国家,也包括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规律是实然范畴,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则有预设 ,带有主观意志。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力是潜在的是最后一道防线,只有违法时才会体现出来。
法的一般性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 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是固定不变的
分类:涉人,涉物,涉事概念
分类(考,结合第五章):主体概念(法人,组织,国家机关),关系概念(所有权,抵押权),客体概念(著作,不动产,证券),事实概念(不可抗力,起诉),其他概念(公平)
具有自然,社会,法律性质
必须精确,规范,统一
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规则(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即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的 社会规范。
规定权利,义务,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逻辑结构(三要素)
假定:行为发生事实状态的预设(前提条件)(有时缺省)
行为模式(处理):核心,权利义务规定
法律后果:否定(不省,要追究制裁),肯定(允许确认保护奖励行为,有时省略)
三个有时只显示两个,因为不管怎样都支持,所以法律后果被省略
性质分(行为模式)
义务性规则
强制性:应当,必须,有责任,有义务(命令式,规定积极义务);不得,禁止,严禁(禁止式,规定消极义务)
权利(授权性)规则
任意性:可以,有...权,有..自由,不受..干涉(依权利主体意愿,可以行使或放弃)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
特点:一方面有权作,另一方面作是不可推卸的义务(eg:受教育权,国家机关的权利)
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
强行性规则:义务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权利性规则,个体自行选择
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明确规定
确定性规则
规定明确
委任性规则
规定不明确,委托一个机构将其明确(eg: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国务院另行规定)
准用性规则
没有明确规定,援引其它规则,适用...规则(规章制度,不一定是法律规则)明确(二审援一审规则)
逻辑结构成分是否明确
规范性规则
无需进一步明确的,可直接适用
标准性规则
要素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明确的(eg:数额巨大,较大,特别巨大)
时间先后分
调整性规则
调整对象先于法出现,先独立于法(马车到机动车法),占多数
构成性规则
先有规则再有调整对象(组织法:先定组织机构规则再招人运行)
优点和独特功能
微观指导性;提供确定行为指南(明确)
可操作性
确定性,预测性
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内容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文件中,是以法律条文来表现的, 但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一个条文仅规定一个法律规则的某个或若干要素
一个条文表述不止一个法律规则,分号隔开
一个规则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的条文中
eg:民法典509(假定,行为模式)577(否定法律后果)
一个规则体现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的条文中,甚至跨法律部门
eg:民法典1042禁止重婚:刑法258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原则
定义:没有规则的逻辑结构,作为规则基础,本源,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分类
政策性原则
为了实现一定任务的政治决策:全局性,根本性,针对性
公理性原则(稳定性更强)
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承认的基本法理:不分地域,着眼于道德价值
调整社会范围的不同(相对来看)
基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具体原则
婚姻自由(婚姻部分)罪刑法定(刑法)
优点独特功能
覆盖面宽
指导性强
稳定性
法律原则功能
创制:决定法律制度(同类法律规则的集合)基本性质,内容,价值倾向(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保障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实施:指导法律解释,法律推理。(里格斯诉埃尔默案),补充法律漏洞(平等权案限制身高) 限定自由裁量范围
子主题
原则与规则的区别
规则非黑即白,要么有效,无效,要么遵守,要么违反(全符则符,一条不符则不符); 原则灵活,仅仅提出主张,不强制执行
内容:规则具体明确,着眼于各种行为共性;原则笼统模糊,共性,个性(个案正义,泸州遗赠案)都关注
适用上:规则适用于某一类型;原则适用范围广,具有宏观指导性
方式:规则是全有或全无(逻辑结构都要有);多个原则时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择优,选择最适合的
两个则互相冲突时
规则:一定有一个无效
原则:都存在,力量强弱问题
原则规则辩证
规则为立法主体:使裁定被量化,指定明确,操作力强,国家强制
原则必不可少:使规则连续稳定,协调,法律推理保障,弥补规则不足,既赋予国家机关自由量裁权,又限制其不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
法律原则的特征
原则性:没有明确具体,高度概括,抽象,适用范围广
可操作性
当规则空白时,可以直接运用原则处理;有规则但是直接运用明显结果不公平时,弃规则看原则
法律要素特征
个别性,局部性
多样性,差别性
不可分割性
考点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法的本质,法的四大特征,法的三个要素的概念(结合第五章,个体主体客体,事实),会判断规则(逻辑结构)和原则, 规则的各种分类,原则的分类,规则原则的区别
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唯心史观
神意说
父权说(亚当夏娃,王权高于教权)
社会契约说,古希腊
暴力说(夸大)
心理说(夸大)
唯物史观法的起源理论 (19世纪马克思恩格斯)
(唯物史观揭示) 经济根源
(生产力发展,有剩余产品,)私有取代公有
社会根源
(私有制引发利益分化利益冲突,社会居民分裂为不同阶级,)阶级和阶级间的斗争
政治根源
社会性的公权力开始向阶级性的国家权力转化
法与原始社会氏族习惯区别
体现意志不同:统治阶级意志;共同意志
产生方式不同:自觉的,有意识的创制,选择,确认而形成;自发形成演变
保证实施力量不同:暴力机构;自觉舆论
适用范围不同:国家主权内;氏族部落内部
主体是现实的人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与再生产是 决定人类思想方式和行为模式并进而决定社会形态和历史发展方向的基本力量。
原始社会行为规则
共同占有,劳动,平均分配的原始共产制; 唯一社会组织(氏族公社)血缘亲属关系划分组织,民主管理, 无政府而有序
氏族组织机构
氏族大会,酋长,军事首领
社会规范
道德,宗教
原始社会的这种调控机制是以当时的生产方式为基础而发挥作用的,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它必然因历史的发展而被淘汰
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氏族制度的解体
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替代
法产生一般过程和规律
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国家的产生
机构立法,官员执行,暴力制裁
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阶级逐渐形成的背景下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确立
法律制度的形成是一个行为的调整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过程
法律制度形成由习惯变为习惯法到成文法
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到各自独立
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法的历史类型
分类标准;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分类,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分类,体现社会形态
五种社会形态
原始社会(无法律制度),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低级形态)
四种法律制度
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
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否适应)
更替的方式:社会革命(自下而上暴力革命/自上而下的渐进改良)
唯物史观:
以“扬弃”的方式批评继承旧法(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从根本上决定法的历史继承性)
奴隶社会的法
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经济基础: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并占有作为生产者的奴隶
奴隶制法的阶级本质:奴隶主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奴隶制法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具
基本特点
具有原始习惯残留痕迹:同态复仇
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否认主体)
刑罚方式残酷
确认自由民之间等级划分
封建制的法
经济基础: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农奴或农民
阶级本质:地主阶级的意志
基本特点
肯定人身依附关系(农奴)
确立封建等级制度
维护专制王权
刑法严酷,野蛮擅断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
经济基础: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用雇佣劳动的方式购买和使用无产者的劳动力
阶级本质:资产阶级的意志
基本特点
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自由利用资本剥削劳动)
确立了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
确立了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经济基础: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按劳分配为原则
阶级本质: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基本特点
社会主义法是以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普遍的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的法律制度
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
是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
法的继承移植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体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和同化同时代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法所用
考点
唯物史观法的起源理论(三大根源),法产生的基本标志,法与世俗社会习惯的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法系,历史类型更替根本原因和方式,四个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两大法系的差异
法系
概括不同区域和国度之间法律文明差别化和类似性的概念就是法系
划分规则
划分标准多元
划分标准相对
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系归属可能是变化的
是一个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概念
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西方各国法律体系总称
《法国民法典》可视作近现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开端
1896年《德国民法典》使大陆法系固有模式趋于完备,形成两个分支;法国支系,德国支系 (涵盖最多国家:欧洲多数,亚,非,南美)
英美法系
又称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包括;英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英语国家)
英美法系是在罗马法传统之外独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系
英美法系的另一历史渊源:衡平法(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判例形式,通过司法裁判积攒规则
英国支系,美国支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法律渊源的不同:判例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以判例作为主要(正式)渊源时是普通法系,成文法是大陆法系,正式指可以拿来当裁判依据,非正式意义法律渊源:拿国际判例说理,看有没有国家强制力)
法律体系结构的不同:是以法典还是单行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主干,普通法设置若干法律部门,并有统筹
法官权限的不同:法官是否有造法权力,英美有,大陆法没有,只能应用
(法律技术)
大陆法系主要是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演绎式,一般到特殊),英美法系是归纳再到演绎的过程
诉讼程序的不同
大陆法系是纠问式诉讼程序,英美法系是抗辩式诉讼程序
法律分类::大陆法系是公法和私法(可以让利),英美法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中华法系
承袭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形成的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历史上五大法系之一) 古代的中国,朝鲜,日本,越南,琉球等国
由于受列强侵略,继受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导致中华法系于19世纪末解体
特色
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形成的世俗法系
中华法系是基于子法国家主动继受而形成的法系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系
美国1787年宪法,是法典,成文法,不能是民法法系和大陆法系
第三章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概念
定义
马克思主义:价值是实践的产物
价值不是超历史和超阶级的
法的价值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基本特征
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
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组成的系统,反映阶级性是人民
特征
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
关注法律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价值冲突基本原则
法与安全
法律对安全的保障
确立与安全保障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设立和实施与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标准
是法的基础价值
法与秩序
法为统治阶级的秩序服务
是法的基础价值
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法与自由
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自由包括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
法律对主体自由的保障体现为保障主体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法的自由价值
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法律确认自由
确立自由原则
法律保障自由
法律保障自由
限制国家权力
防止主体相互侵害
禁止主体自身任意放弃自由
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
法与平等
分类:绝对平等和相对平等
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表面平等和实际平等
平等是法的价值目标和制约因素
法与公平正义
分类
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注重结果
法与人权
概念
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特定
最普遍
最本源
发展
第一代人权:消极权利,公民对国家的防御和抵抗权
第二代人权:积极权利,公民对国家的请求权和期待权
第三代人权:国际方面保护,环境权等等
法的价值
马克思主义价值概念
价值是实践的产物,反映的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外界物的实践认识关系
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在阶级分裂的社会也是一个具有阶级倾向的范畴, 不是超历史和超阶级的现象,每一个社会和每一个社会阶级都有着自己的价值体系
基本特征
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
是中华民族时代精神在价值领域中的基本信念, 是指引领我国经济改革,政治发展,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和国家治理的基本共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
法的价值体系所包含的各种价值是“与法律直接相 关”的价值,而不是所有的价值。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是反映人民需要的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和依据的,因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体系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毋庸置疑,社会主义法律整体上反映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等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价值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法的形式渊源
定义
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种类
成文
制定法
国际条约或协定:成文法
不成文
习惯法
判例法:不成文
惯例:不成文国际惯例
法理;不成文(没有提炼抽象),根据法学家解释和著作(古罗马时期有做过)
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的国家,英美是判例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系统化形式
法律汇编:按一定目的和标准将一类放在一起的归类活动
法律编纂
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一个新的的法律创制活动
法律清理
立法机关或授权主体,重新审查整理,确定法律效益(也属于法律创制方面)
法律结果三种形式
废止
修订
继续有效
法的一般分类
创制和表达方式不同
成文法
不成文法
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
国内法:适用国内个体,组织
国际法:适用国家之间
规定内容的不同
实体法:民法刑法等
程序法:步骤和方式,三大诉讼法(典型)民事,行政,刑式
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根本法:宪法(宪法>普通法,只适用成文法国家)
普通法
适用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公司法(特别法优与一般法)
特别法:保险公司法(里面一个类)
大陆法系
公法: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私法:调整私人利益
法的特殊分类
英美法系
普通法(巡回审判,裁判中确立)
衡平法(新的社会纠纷与普通法冲突时,弥补普通法的不足,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
西方法学史
固有法(本身法律)
继受法(继承,移植后)
联邦制国家
联邦法(国会颁布)
联邦成员法
单一制国家一般只有一个法律体系,中国,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宪法
法的效力
范围
属人主义(国籍,只要有国籍不管何地都管理),属地主义(不管国籍,只要在该地就能管理),保护主义(外国人又在境外,看利益,为了保护),结合主义 大多数国家对人的效力采用结合主义,以属地为主,兼采属人和保护主义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国际条约或协定
全国性法律:领陆,领海,领空,(特殊)驻外使馆
子主题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不是所有法律公布即生效)
由该法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专门发布一个决定规定该法具体生效时间
法律颁布一定时间后实行
失效
新法取代旧法并宣布旧法失效
子主题
法律本身规定有效期满
专门发布文件废止
发布决定
完成历史任务后自行失效
概念
法的约束力
法的实效
法的实际效果
法的效力冲突,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位阶)
原因:经济社会发展,新法旧法冲突,国家机关制不同法冲突
表现形式
同一位阶冲突,不同位阶:上位法和下位法,普通法和根本法
影响法效力层次的因素
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生效时间
解决冲突一般规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主体不同)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主体不同)
新法优于旧法(制定主体相同)(对同一事项有两个不同的解释,两个不同的法)
子主题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主体相同)(谁制定谁解释)
法的溯及力
新法对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事件是否适用,如果能适用就有溯及力
从旧原则:新法无溯及力
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
哪个对被处罚者有利
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有溯及力,原则上用新法,特殊用旧法(当旧法比新法处罚轻时)
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没有溯及力,原则上用旧法,特殊用新法(当新法比旧法处罚轻时)
大多数国家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重点
法的渊源概念,种类(分清),法的分类标志和结果,法的效力概念,对人效力知道我国是结合主义,法的生效(不是所有公布即生效),溯及力,我国从旧兼从轻,法的效力冲突,原因,表现形式,解决的一般原则和特殊方式,授权立法规定(全国人大)
第五章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夫妻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
是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建立前提是法律规范,收到法律保护(继承法规定胎儿可以继承部分财产)
法律关系是主体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
分类
社会内容性质分
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形成的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由实体法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依诉讼法律规范形成
各主体间法律地位是否平等
平权型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间
隶属型法律关系:职务上下级,国家机构上下级
主体是否完全特点化分类
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一方是特定具体,义务方是除了权利一方外的所有人,如所有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相对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如债权,身份权,继承权
是否存在法律责任分类
第一性的法律关系(调整性的法律关系)
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由违法行为产生,国家制裁违法者
法律关系的主体
定义: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主体种类
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国家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政党和社会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即法律人格,是参与法律关系的前提(奴隶被剥夺法律人格)
不同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能力不同
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行为能力是对权利能力的现实化
具备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婴儿)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相关
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能力(我国18以上精神正常的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
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子主题
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观性,可控性,有用性
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和行为结果
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一,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权利。
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第二,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第三,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否可以转移
专属权利和义务
可转移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性权利(原权利),第一性义务(主义务)(调整性法律关系)
第二性权利(救济权),第二性义务(从义务)(保护性法律关系)
权利和义务按效力范围差别分类
(存在于绝对法律关系中)一般权利,一般义务(对世)
(存在于相对法律关系中)特殊权利,特殊义务(对人)
权利:个人利益;权力:公共利益
考点:法律关系概念,分类,法律主客体,权利义务关系,分类
第六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特征
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 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具有社会性
具有法律性
法律行为所体现的意志
个人行为
组织行为
法律行为成立的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
单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按行为方式′
积极法律行为(作为)
消极法律行为(不作为今)
两种行为是前提与派生的关系
主行为
从行为
行为对象和效力范围
抽象法律行为(立法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P,针对不特定主体)
具体法律行为
生效是否需有特定形式要件
非要式行为(不需要履行特定形式,点外卖)
要式行为(房子,车辆买卖)
法律后果是否依意思而产生
表意行为(行为达到的后果在意料之中)
事实行为(意料之外结果,)
行为的法律效力
有效行为
无效行为
法律行为构成要件
内在方面
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
动机
目的
外在方面
行动
手段
过程
行为结果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是否在行为人的意志控制下做出的
法律行为(行为人在意志控制下做出)
甲开车不小心撞到乙
法律事件(与行为人意志无关)
自然事件(绝对事件)
社会事件(相对事件)(甲死亡后和公司雇佣关系取消,不是甲的本意)
产生法律后果是否需要某些现象存在
肯定的法律事实
结婚要非近亲
否定的法律事实
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的数量
单一的法律事实
订立遗嘱
事实构成(多个法律事实)
卖房:双非买卖意愿,合同,交接等等
法律事实作用时间的长短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国籍)
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考点,法律行为概念,特征,内在,外在,法律事实概念,分类,主体意志转移,
第七章法律责任
概念
法律责任是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效合同确定的义务),或者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要件(5大)
责任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
·自然人的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能够正常的认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多数情况下,责任主体就是行为主体。特殊:但某些情形下,责任主体不是行为主体(合伙人中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公交公司替代公交司机)。
主观过错
故意
明知会危害社会损害他人,仍然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
应当预见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结果的心理状态
违法或违约行为
损害结果
具有确定性,已经实际造成的损害事实。特殊:并非所有法律责任构成都有损害结果(酒驾,飙车,危险驾驶罪,就算没出事故也是犯罪)
因果关系
特定的损害结果是否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 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是不是在其主观意志的支配下的行为的结果
分类
无过错责任:体现在民法和经济法中
过错责任:法律责任中最古老最普遍的责任形式
大多数情况要判断过错,特殊:民法典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某些事情无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动物主人对动物过错承担责任)
承担主体
自然人责任
法人责任
国家责任
(罚款:行政责任,罚金:刑事责任,赔偿补偿:民事责任)
法律性质划分
刑事责任
最严厉,罪刑法定原则
行政责任
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民事责任
可以协商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违宪责任
是否本人承担
独立责任
连带责任
替代责任
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相当原则
罪当其罚,有轻重
责任公正原则
有责必究
责任平等
责任自负
因果联系原则
子主题
承担方式
惩罚
行政,刑事,民事制裁
补偿
民事补偿,国家赔偿
行政补偿:拆迁,国家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
实现形式
自觉履行
强制执行
司法强制
行政强制
减轻与免除
免责
时效,不诉,不可抗力,自首立功,补救,自助助人人道主义,赦免
无责任
不负责任
第九章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中国法律源头
法观念源头:刑与礼
刑起于兵
礼治:自然法之治
法治:现实法之治
夏商西周法学思想
王权神授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明德慎罚
春秋战国
儒家
礼治与法治
德主刑辅
人治法治中更倾向有德行君子治理
法家
不务德而务法的历史进化观
以法为本的立法,执法主张
君主“抱法处势”的治国主张
“厚赏重罚”的治民主张
秦至清
以儒家思想为本,兼容并蓄的思想体系
以“和谐”为核心理念的法律思想
人类与自然的和谐
民族间的和谐
家庭与社会的和谐
以多种治理方式保障和谐,使社会矛盾通过多种渠道得到解决
明末清初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主张
君臣共治
重设方镇
学校议政
近代法理
维新派
变法维新,法律因时而变
反对君主专制,立宪国会
改革旧律,制定“为民而立”之法
传统法学思想扬弃
扬
民本思想与民权和民主
古代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
儒家德治和现代法治
和谐思想与现代法治。
弃
君主专制主义、三纲五常、缺乏权 利观念、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行 政与司法不分等。
第八章 法律方法
法律解释
概念
书上
狭义
国家解释:有法律效力
必要性
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的快速发展、 变化之间的矛盾要求对法律进行解释。
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完善立法
分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机关分类
立法解释
谁制定谁解释 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和法律同等法律效力,最高法律解释地位
行政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政法规
运用过程中
司法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监察
国家监察委员会
解释的尺度
字面解释
绝大多数
扩充解释
限制解释
法律解释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主体,权限,程序合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下位法要和上位保持一致
与法律原则保持一致
合理性原则
符合社会现实,公序良俗,发展趋势,政策导向
整体性原则
放在所属规范新文件或其法律部门中或单项法律制宪重
历史于现实相统一原则
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原则
子主题
法律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法
根据语法规则
首先应该采用
历史解释
根据研究历史背景,资料解释
体系解释
放在体系里结合解释
放在整部法里
目的解释
主观(制定者意图),客观(符合现实需要)
比较解释
和外国法律比较,引用外国
可以用非正式法律渊源说理
法律推理
定义
由一个或几个
方法
形式推理
分析推理
演绎推理
一般到特殊,三段论
大前提是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
归纳推理
具体判例中抽象,从特殊到一般
类比推理
从个别到个别,比照参照最相似,一般扩大内涵
扩展后可以应用民事(法无禁止及自由)案件中,但是刑法不行(罪刑法定)
实质推理
辩证推理,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 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
疑难案件,权衡选最优
情况
1、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且关于如何处理此案存在不同的乃至相互 矛盾的理由
2、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是原则性的 、模糊的,以至于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 或多种对立的处理理由,需要法官从中加以判 断和选择
3、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 互矛盾的法律规定,法官需要从中加以选择
·3、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 互矛盾的法律规定,法官需要从中加以选择
原则
(一)法律推理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
(二)对私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三)对公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四)在刑法领域,法律推理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
(五)推理应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
法律推理
定义
由一个或几个
方法
形式推理
分析推理
演绎推理
一般到特殊,三段论
大前提是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
归纳推理
具体判例中抽象,从特殊到一般
类比推理
从个别到个别,比照参照最相似,一般扩大内涵
扩展后可以应用民事(法无禁止及自由)案件中,但是刑法不行(罪刑法定)
实质推理
辩证推理,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 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
疑难案件,权衡选最优
情况
1、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且关于如何处理此案存在不同的乃至相互 矛盾的理由
2、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是原则性的 、模糊的,以至于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 或多种对立的处理理由,需要法官从中加以判 断和选择
3、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 互矛盾的法律规定,法官需要从中加以选择
·3、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 互矛盾的法律规定,法官需要从中加以选择
原则
(一)法律推理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
(二)对私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三)对公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四)在刑法领域,法律推理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
(五)推理应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
法律论证
外部证成
作为法律前提的法律规范不明确或缺失
存在数个可用的可使用的法律前提和相应的法律结论,需要在数个法律结论中寻找最佳的方案
需要运用公理或价值观念进行评价性证成
正当性标准
内容贯通性
程序合理性
逻辑有效性
结论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