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企业所得税法
这是一篇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收入总额,扣除原则和范围,不得扣除的项目,亏损弥补,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税收优惠,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
编辑于2025-06-16 23:15:45这是一篇关于税务行政法制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听证,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处理程序,税务行政诉讼。
这是一篇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概述,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原则和方式,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纳税担保,纳税信用管理。
这是一篇关于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中新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国际反避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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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税务行政法制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听证,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处理程序,税务行政诉讼。
这是一篇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概述,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原则和方式,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纳税担保,纳税信用管理。
这是一篇关于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中新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国际反避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居民企业
境内成立
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非居民企业
国外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对象
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境内+境外所得
非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所得来源地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
税率
基本税率 25%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20%(减按25%,实际税负5%)
复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从业人数<=300(包括劳务派遣)
应纳税所得额<=300万
资产总额<=5000万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10%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税率
1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收入总额
收入类别
销售货物
相关风险报酬转移
提供劳务
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转让财产
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
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接收捐赠收入
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其他收入
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
各类收入确认规则
销售货物
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
产品分成
按分得产品的日期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福利等
视同销售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
以旧换新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
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按折后金额
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按未折扣金额
折让方式销售
折让当期冲减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不属于捐赠,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收入
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
与价格数量相关,算作收入
与价格数量不相关,免税
提供劳务
安装费
根据安装进度
如附带条件,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的收费
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
广告制作费
按完工进度
软件费
按开发完工进度
服务费
按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涉及几项活动的,合理分配后分别确认收入
会员费
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商品服务另行收费的,取得会员费时确认
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以取得各种商品或服务,或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该会员费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用,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劳务费
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按纳税年度内的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实现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所有权形式是否变化
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境外)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外部移送资产(确认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居民企业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将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5年内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或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或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会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纳税人
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转让个人出资由企业代持的)
转让代个人持有限售股
能提供凭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不能提供凭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1-0.15)
在限售股解禁转前转让限售股
未变更登记但纳税、受让方不再纳税
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府划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
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
凡制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其他情形
计入当期收入总额,先按政府确定的接受价值,没有接受价值的,按公允价值计算
股东划入
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
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协议约定
作为收入处理,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扣除原则和范围
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配比原则
相关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扣除项目的范围
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扣除项目及其标准(超额纳税调增)
工资、薪金支出
据实扣除
包括劳务派遣,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
不包括劳务派遣,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
职工福利费
限额 工资薪金*14%(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工会经费
限额 工资薪金*2%(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职工教育经费
限额 工资薪金*8%(可以结转以后年度)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据实扣除
核电企业操纵员培养费,作为成本全额据实扣除
保险费
企业自身的财产保险可扣除
基本保险可扣除
补充保险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可扣除
商业保险
为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可扣除
其他为投资者和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可扣除
利息费用
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
限额扣除
利率限制 不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
利率限制+本金限制(关联方)
利率限制同上
本金限制(债股比)
金融企业 5:1
其他企业 2:1
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该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借款费用
资本化(在建工程)
费用化(非在建期间)
业务招待费(孰低)
实际发生额60%
年销售(营业)收入5‰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
不得结转抵扣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销售(营业)收入 15%
特殊:销售(营业)收入30%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
饮料制造(不含酒)
可以结转扣除(3年)
筹建期间全额扣除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公益型捐赠支出
需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接捐赠不予扣除)
年度会计利润12%
可以结转扣除(3年)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保险业
保费净收入(扣除退保费)18%,可以结转以后扣除
其他行业
收入总额5%
例外
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不得扣除(除委托个人)
不得扣除的项目
股息、红利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超过规定的捐赠支出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
坏账准备
企业间的管理费、企业内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利息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5年内可以弥补
境外亏损不能用境内盈利弥补
高新或科技型中小企业10年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计税基础
外购:买价+税费+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竣工结算前的支出(包括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融资租入
约定付款总额:约定付款总额+相关费用
未约定付款总额:资产公允价值+相关费用
盘盈
重置完全价值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改建的固定资产
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股东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计提方法
当月投入,次月折旧
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
直线法计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税务处理
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需调增应纳税所得
实行加速折旧的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生产性生物资产
折旧年限
林木类 10年
畜类 3年
无形资产
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摊销处理
直线法
年限>=10年
长期待摊费用
允许扣除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处理方法
修理支出
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大修理支出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改建支出
已提足折旧,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摊销,不得低于3年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现金损失
短缺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存款、应收、预付、股权损失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损失金额
固定资产或存货
净值减除赔偿款后余额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定义 法律形式的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性质改变
视同清算+新设,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企业债务重组
视为处置+偿债,确认所得或损失
股权、资产收购重组
被收购方: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收购方: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
企业合并、分立
被合并、分离企业:清算或分配
合并、分立企业: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亏损不得相互结转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条件(同时满足)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1个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
重组交易对价中设计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2个比例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企业重组中去的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
2个12个月
情形
债务重组
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50%以上,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
股权收购
购买的股权不低于全部股权50%,且收购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资产收购
收购的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50%,且收购资产时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合并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分立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处理方法
股权支付部分 不确认所得
非股权支付部分 确认所得
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税收优惠
收入类税收优惠
免征
国债利息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规定取得的收入
减半征收
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
减计 按90%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费用类税收优惠
加计扣除
研发开发费用
一般企业
未形成资产的,按费用10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无形资产成本的200%税前摊销
非营利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基础研究支出
100%加计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未形成资产的,120%加计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资产成本220%摊销扣除
委托境内外部机构
80%加计
委托境外研发机构
80% 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部分2/3的 可以加计
安置残疾人
100%加计
加速折旧优惠
加速折旧方法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双倍余额抵减
年数总和
加速折旧范围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一次性扣除
购进设备、器具(不含房屋建筑物)<=500万
所得类税收优惠
免征
农、林、牧、渔(远洋捕捞,不包括养殖)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
减半
花卉、茶、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上
三免三减半
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1-3年免征,4-6年减半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两免三减半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非收入),1-2年免征,3-5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低税率税收优惠
税率优惠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10%
非居民企业
境内无机构,取得来源于境内所得
境内有机构,取得与机构无关的境内所得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条件
从事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应纳税所得额<=300万
人数(包括劳务派遣)<=300
资产总额<=5000万
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0.25*0.2 实际税负5%
抵免类税收优惠
创投企业优惠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
投资额70%
满2年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可结转抵扣
税额抵免优惠
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投资额10%可用于抵免应纳税额,可结转5年
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改造投入不超过购置原计税基础50%
按10%比例抵免当年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
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计算
没有账簿、未按期申报、申报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非居民企业(无机构场所/有机构场所+所得无联系)应纳税额计算
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全额
转让财产所得:收入全额-财产净值
扣缴企业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非居民企业(有机构场所+所得有联系)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按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核定的利润率)*核定的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的利润率)*核定的利润率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注册地在境内:企业登记注册第
注册地在境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
非居民企业
境内设立机构:机构、场所所在地
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未设立机构的
设立机构但与机构没有实际联系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年终后5个月内申报纳税
终止经营的,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
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
源泉扣缴
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未设机构或虽设机构但无联系的:支付人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
扣税时间和入库申报时间
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税款预缴
总机构50%
就地入库
如中央国库
所有分支机构50%
按分摊比例纳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先分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