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如办公楼用地、训练场地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用地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含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