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诉】核心考点
这是一篇关于刑诉基本理论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5-06-18 10:59:33"民诉核心考点一网打尽!从管辖规则到诉讼程序,系统梳理民诉总论框架重点涵盖:管辖体系(级别/地域/专属/协议管辖)、共同诉讼分类(必要VS普通)、当事人适格要件、诉的要素与分类(反诉/合并)、审判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及六大基本原则特别解析管辖纠错程序、漏人追加情形等实务难点,附带仲裁衔接与常考当事人类型总结结构化呈现民诉基础理论与高频考点,助你快速构建知识体系"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的思维导图,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无论是初学者还是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这是一篇关于国公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渊源和效力,国际法基本原则,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律责任,领土,海洋法,国籍制度,出入境管理,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外交关系法,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条约法,国籍争端的解决方式,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民诉核心考点一网打尽!从管辖规则到诉讼程序,系统梳理民诉总论框架重点涵盖:管辖体系(级别/地域/专属/协议管辖)、共同诉讼分类(必要VS普通)、当事人适格要件、诉的要素与分类(反诉/合并)、审判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及六大基本原则特别解析管辖纠错程序、漏人追加情形等实务难点,附带仲裁衔接与常考当事人类型总结结构化呈现民诉基础理论与高频考点,助你快速构建知识体系"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的思维导图,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无论是初学者还是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这是一篇关于国公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渊源和效力,国际法基本原则,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律责任,领土,海洋法,国籍制度,出入境管理,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外交关系法,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条约法,国籍争端的解决方式,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刑诉基本理论
基本理论
刑诉与刑法的关系
工具价值
保障定罪量刑实现的工具
工具不等于工具主义,工具主义否定了独立价值
独立价值
阻却,影响定罪量刑的实现,限制公权力就体现独立价值
刑诉法的规定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
弥补实体法的不足,创制实体法
刑事诉讼法价值
秩序
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有序追究犯罪
公正核心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应该并重
效益
公正与效益相结合,产出社会效益
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指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及一般民众的诉讼权利
原则二者应当并重,发生冲突时,利益权衡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证
对立同意,二者并重,发生冲突时,利益权衡
不是程序公正一定能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诉讼效率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判断标准:是否节省资源,时间
诉讼目的
根本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
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
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
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和评价标准,程序为实体服务
正当程序模式
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主义
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
以发现真相为主要目的,不以保障无辜者为底线
消极
既要发现真相,又要避免处罚无罪者
正当程序主义
程序优先,违反程序会导致行为无效
家庭模式
强制教育,以父母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不是敌对的
职能
控诉职能
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权,公诉权时有控诉职能,但若是侠义的诉讼监督权则不能行使职能),自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
辩护职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期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
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附民事当事人不承担任何一项诉讼职能
审判职能
法官、人民陪审员
构造
价值观影响的目的,目的决定构造(价值观只是影响构造,不能直接决定构造)
现代
当事人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
1.法官消极中立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 3.控辩双方共同推进审理进程
偏程序正义,重保障人权
职权主义
大陆法系国家
1.法官主导诉讼进程,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2.控辩双方积极性受到压制 3.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
偏实体真实,重惩罚犯罪
混合模式
日本和意大利(大陆法系)
职权主义基础上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形成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补充的特征
我国
职权主义(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沿着控辩发展
1.法官居中(我国法官不是完全消极中立,可以依职权推动诉讼) 2.控辩平等对抗,不告不理原则(控辩分离) 即: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审判范围仅限与起诉的事实范围
基本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
两项要求: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法”是值《刑事诉讼法》和有法律规定)
违反程序的后果
收集证据的程序违法:补正、解释、或非法证据的排除
一审程序违法: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死刑符合程序违法:上级法应撤销裁判,发回重审
生效的裁判程序违法:启动再审进行纠正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驶职权
司法系统独立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仍然需要接受当的领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法院独立
不是西方的司法独立:不是法官独立;是每一个法院独立;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
检察院独立
检查一体原则,整个检察系统独立,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应当与审判、检察、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
应当立案的不立案
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15日内立案【通知立案不能代替立案】
不应当立案的而立案
7日书面说明理由,不成立的,应当撤销
侦察监督
提前介入侦察
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它侦察活动,但不能直接参与侦察
发现侦察活动违法,情节较轻:口头纠正
情节较重:经检察长批准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带有普遍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批准,提检察建议
审查批捕
该捕的人没报捕
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捕
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说明的理由不成立,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审判监督
对庭审活动的监督
庭后,书面,以检察机关名义提出
对裁判的监督
抗诉(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死刑复核案件监督
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将结果通报最高检
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法院专属定罪权】
确定白高人有罪的权力有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不等于无罪推定原则】
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
明确有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疑罪从无”处理:1.证据不足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 2.无罪判决(仅一审)
二审,死立执复核、死缓符合、对证据不足的处理是发回重审,并没有判“无罪”,这三个程序没有体现疑罪从无。
我国刑诉法法院专属定罪权的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未确定无罪推定原则,也未确定疑罪从无原则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不起诉】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内涵
认罪
要求认事实,而不是认罪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对个别情节有异议/对行为性质辩解但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
数罪中的只认部分罪或部分罪名事实,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以从宽处理
认罚
侦察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
审查起诉阶段
1.接受检察院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2.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3.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特殊情况除外: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异议,无需签署具结书,也可认定为认罚,也可适用)
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法处罚
表里不一不认罚,如:暗中串通,干扰作证、毁灭伪造证据;隐匿转移财产,能赔却拒绝赔偿等,不能适用
不同意“简易”“速裁”程序适用,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从宽
尸体上:给予较大从宽幅度
程序上:更轻的强制措施/轻缓程序性处理/便利的诉讼程序
适用范围
适用于诉讼的全过程,重罪、轻罪都可适用
“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即使认罪认罚也可以不从宽处理
侦察
告知义务+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案/案涉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公安可撤案
审查起诉
告知义务+应当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应在场
原则撒谎给你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异议的可不用签署【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新类型,不常见,复杂的案件可提幅度刑
认罪认罚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主刑、附加刑、缓刑等),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认罪认罚+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案涉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察核准,检察院可不起诉
审判
告知义务+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量刑
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
例外
不够罪/不追责;违背意愿;否认指控;指控和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
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
检察院可以调整
检察院不调整/调整后任不当:法院应依法判决
被害人的异议处理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
不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
认罪认罚,但未退赔,未达成调解或谅解
从宽时应予以酌减
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但因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而未达成调解或和解的
一般不影响从宽处理
管辖
立案管辖(公诉)
公安
一般刑事案件都由公安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
国安
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犯罪)
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
海警局(海上发生的犯罪)
海关缉私部门(海关关境内走私犯罪)也是公安机关的部门
检察院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力、损害司法公正【如非法拘禁、非法搜索、刑讯逼供等】——可以立案
公安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重大+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
公职人员全覆盖+类公职人员(国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管辖权竞合
涉及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检察机关调查中发现“即涉及职务犯罪有涉及公安正茬的犯罪”——一般应当以侦察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检侦查案件时又发现职务犯罪,应当将职务犯罪,应当将职务犯罪移送监察【但要注意工作程序】
应及时与同级别监察机关沟通
可将全案移送监察【因检第一类案件和监察重合,检、监都可以管,所以可全案四栋】也可分别管
沟通情况上报上一级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停止侦察
公安办理案件时又发现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检察院,那个罪名是主罪,由主罪的机关为主,其他机关协助
主罪和次罪以刑罚轻重为标准划分
监察机关发现只能由公、检管辖的犯罪,应将该犯罪移送公、检
立案管辖(自诉)
告诉才处理的【纯自述】
侮辱,诽谤,暴力,虐待,侵占(侵占是绝对的告诉才处理)
可公诉可自诉【交叉】
有证据——轻微(3年以下),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遗弃案、重婚罪
公诉转自诉
本质是公诉,不可调节,不可反诉
有证据证明侵犯了人身、财产权+曾提出控告但公/检不追责
公诉中发现自诉
纯自诉案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
其他(交叉/公转自):可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时,随公诉案件一起移送,法院合并审理
自诉中发现公诉
法院应当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给侦察/监察机关(不告不理)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中院
国、恐、无、死、没收违法所得、缺席审判程序(贪贿、国恐)
规则
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部分涉及上级法院管辖
就高不就低
全案由上级管辖
上级接检后不交给下级
检察院想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原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下级法院移送给上级法院的,上级不可以再移送给下级
下可请移上
重大复杂新类型,法律适用可指导
可以移上
下不可审上
1.应有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能管辖,上级法院也不能交由下级法院审判 2.无期,死刑一审案件,应当移送中院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以犯罪地(行为地,结果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户籍地)法院管辖为辅
共同管辖: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最初受理的法院(必要时可在主要犯罪地)
特殊地域管辖
内水领海
由犯罪地或被告人登陆地的法院管辖
被告人居住地更适宜的,也可由居住地法院管辖
列车上
在【车上】被抓
前方停靠站,必要时,始发站或终点站
【下车后】被抓
【离开车站】才被抓:乘警地
在【车站内】在被抓:乘警地或车站所在地
服刑
漏罪
1.由原审地法院管辖
2.由犯罪服刑地或犯罪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
新罪
监狱内
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有服刑地管
监狱外
1.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管
2.在犯罪地抓获犯罪并同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所犯罪行的,由犯罪地管
指定管辖
需指定的情形
地域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
管辖不宜:因本院院长需回避或其他原因,请求移送上一级;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
案卷移送(原法院)
公诉案件:书面通知+退回原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自诉案件:直接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便民】
并案处理(一人犯数罪)
公检法在其职责范围内数人/数罪可并案处理(超出职责范围,不能并案)
“可以”并案而非“应当”
法院并案处理
已起诉
审理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
未起诉
审理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正在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与公,检,监察协商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延迟除外
二审发现还有其它罪未判决
已起诉二,可以并案;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
未起诉的,可以与公,检,监察(协商)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延迟的除外
决定并案的,应当发回一审,由一审做出处理
地域上由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必要时,主要犯罪地;级别上遵守级别管辖的规则
刑诉主体
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侦查机关
转本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独立的主体地位,其行为属于机关的行为
监狱的主要职权
侦查权:对犯罪在监狱内犯罪的侦查
移送犯罪线索:服刑期间,发现在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漏罪),有权移送检察院处理
提减刑、假释建议
刑罚执行权
诉讼参与人VS非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
有名有分:享有诉讼权利
当事人
与案件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原告、被告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与案件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辩护人、鉴定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证人
非诉讼参与人
有名无分
见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就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出庭说明情况,属于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
执行任务过程中的目击犯罪情况而出庭,属于证人
见证人不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安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查扣等侦查活动/留置送达,需要见证人在场
刑诉当事人
被害人
VS自诉人
1.可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一审不服的可以上诉
3.可和解、撤诉
4.可以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不可调解)
被告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公诉转自诉不可以反诉)
最后陈诉权
不可替代:法定代理人也不能替代最后陈诉权
不可省约: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均不能省约
附民当事人
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解、调解、上诉【仅限于附民部分】
单位当事人
诉讼代表人
第一顺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可以拘传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下落不明的,应要求“检”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第二顺位:应当由单位委托其他职工/负责人(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三顺位: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不可拘传到庭
问谁另行“委托”,选“被告单位”,问法院要求谁另行“确定”,选“检察院”
审理程序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
应当继续审理
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
对主管/直接负责人员应继续审理
审判期间,单位合并、分立
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民诉中列新单位】
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全权代理,但不能代替最后陈诉(可以补充陈诉)
很独立
行使权利不用代理人同意,可违背代理人意志独立上诉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诉讼代理人
限于授权范围:不能违背代理人意志(代言人)
【区分】辩护人拥有独立地位,可违背被告人意志,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
代理对象
1.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随时委托 3.附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5.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被告人
证人
资格条件
凡事诉讼外了解案情(不含法院、侦查人员等)+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都有作证义务
权利
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没有误工费,有交通食宿费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应当出庭条件
有异议+影响大+法院认为有必要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后拒绝作证
可强制到庭: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不可强制到庭
1.轻者训诫;2.情节严重+院长批准,10日一下拘留
不服,向上一级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后果:法庭无法确定证言的真实性,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人
排除范围
1.品格污点,没有资质的人; 2.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生理上有缺陷有时也可以担任)
作用
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
通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产生
当事人没有权利委托鉴定人,只能申请重新/补充鉴定
必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鉴定人是自然人
应当出庭条件
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
正当理由/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出庭
延期审理/重新鉴定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翻译人员
不能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通过指派或者聘请产生
刑事辩护
辩护人
辩护人范围及数量
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委托2名辩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有效辩护原则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任何情况不得限制、剥夺、刑诉的整个阶段均享有(自行辩护也是辩护权的体现,任何阶段都可以自行辩护)
通过法律援助获得律师帮助(最低标准+实质意义)
无期、死刑、死复核、应指派3年以上的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法律援助辩护人
辩护委托
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第一次询问或才去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告知时间
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措施之日起
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
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
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如在押,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代为委托)
法律援助辩护
适用前提
没有委托辩护人
委托非律师辩护人也属于有辩护人,不需要法律援助
应当通知的情形(强制辩护型)
公检法都应当通知
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死无期
法院应当通知
高院复核死刑、缺席审判(贪污受贿等被告人逃往境外)
死刑缓行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
申请法律援助辩护
1.死刑复核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最高法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2.经济困难,经申请,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
辩护人的权利
会见与通信权
三证即可: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证,律所证明
原则:律师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许可; 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
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例外:国、恐在侦查期间应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需要许可
核实有关证据: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只能了解情况、不能核实证据)
会见不被监听,不能派员在场(可以监视,但不能听)
看守所应及时传递往来信件,可进行必要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的除外)
调查取证权
向控方证人取证:证人本人同意+法/检许可VS向一般证人取证:只需本人同意
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权利
申请调查取证权:非律师/律师都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代为调查取证(律师可在场)
提出意见权
阅卷权
律师无需审批,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批准/许可
时间
审查起诉之日可以阅卷;侦查阶段无阅卷权,但可以了解涉嫌的罪名和主要事实
范围
所有案卷材料,包含诉讼文书与证据材料,包含询问录音录像
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不可阅,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法、检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方式
查阅、摘抄和复制(复印、拍照、扫描、刻录、下载)
复制案卷材料,检察院不收费用
不得限制阅卷次数
法、检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辩护人义务
特定证据展示
不在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责精神病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检
罪轻的证据,不需要告知(如:正当防卫)
保密
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原则应当保密
例外:正在实施/准备实施危害国安、公共、严重人身安全犯罪,应当及时告知机关,“已经结束”的犯罪无需告知
不得干扰诉讼
1.不得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做为证
3.惩处
涉嫌犯罪的,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其下级侦查机关+其下级侦查机关均应回避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及时通知【律所/律协】
拒绝辩护
被告人拒绝辩护
辩护人拒绝辩护
违法(1.委托事项违法;2.利用辩护律师从事违法活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应当准许
拒绝程序
一名被告人
无辩护人:宣布休庭
有辩护人:继续审理
多名被告人
部分拒绝且无辩护人:可以另案处理
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拒绝辩护(无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留15日(计入审限)给新的辩护人准备辩护,可自愿缩短时间
值班律师
基本内涵
1.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 2.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不提供出庭辩护
适用条件
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法律援助辩护(如果有,不需要值班律师,浪费资源)
并不限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所有案件的所有诉讼阶段中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职责
1.提供法律咨询; 2.程序选择建议;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法律援助; 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5.认罪认罚案件中:a解释说明性质和法规;b提出从宽处理/程序适用等建议;c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权利
会见权:持两证,律师证+法援申请表/通知书(国、控侦查期间经侦查机关许可)
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不能摘抄、复制,只能查阅)
派驻场所
法院、看守所、检察院等
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约见提供便利
回避+刑事强制措施
回避
谁需要回避
审(包括陪审员),检,侦,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无需回避
谁提回避申请
当事人、法官、诉讼人、辩护人、书面/口头
近亲属不能提回避申请
理由
身份不当
近亲属(扩大到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婚姻亲)、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处理
违法违规
接受请客送礼、违规会见等违法接触【需提供证明材料】
程序一次
参与过同一案件的侦查(或调查)、审查起诉的侦查(监察)、检察人员,调至法院的,不得担任同一案件的审判人员
原则:发回重申/再审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例外:发回重审后,又再次进入二审/法定刑以下复核/死刑复核程序的,原来的合议庭成员无需回避
谁决定是否回避
老大找委员会
公安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由组织决定【检委会(公检)/审委会】
一般找老大
一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副职领导由公安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
其他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实行“谁聘任,谁决定”原则
结果
对“不回避决定”的救济
救济主体:当事人、法院、辩护人
非法定回避理由,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法定回避理由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被回避的人员不能复议)
决定回避的效果
申请审查期间:起诉或审判工作应暂停;但侦查工作不停止
先行为效力:效力待定(谁决定回避,谁决定先行为效力)
强制措施特征
主体待定
只能由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决定或实施
对象唯一
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对自诉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不能适用
对证人强制到庭,对单位代表人的拘传只是司法拘传【不是强制措施】
拘传
主体
公、检、法在各自主持阶段都可决定和执行
只有拘传是3个机关都可以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都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时间
拘传后应当立即询问
一次<12小时,重大、复杂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连续传唤、拘传方式变相拘禁(两次间隔不得小于12小时,保证饮食和必要休息)
手续:不能口头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没例外】
vs传唤
传唤的对象是当事人(不含证人,证人用通知)
传唤可以口头(现场发现+工作证件+笔录中注明)
传唤不具有强制性
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取保候审
主体
公、检、法在各自主持的阶段决定,均由公安机关执行
决定机关只负责三件事:决定或解除、确定保证金数额,其他都由执行机关(公安)负责
对象
可以取保【不是应当】
管制、拘役、附加刑
有期/病/孕+无危险
期限届满未办结
【总结】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不得取保
累犯、主犯、自伤、自残、严重暴力犯罪(但重病,孕乳+无危险/超期的除外)
取保方式(择一适用)
保证人(1-2名)
与本案无牵连【可以和本案当事人由牵连】
由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有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固定收入、有固定住所
保证金
金额:成人1000以上,未成年人500以上
应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的专用账户
执行地点
一般地点: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允许异地执行)
特殊:暂住地
离开户籍地1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
被取保候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士、港澳台居民
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
法定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传讯及时到案
不扰证人不串供,不毁证据不伪造
酌定义务
交出入境证件、驾驶证【没有身份证】、不得出入特定场所、会见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
惩戒措施
1.违规
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救济:对每首保证金不服-【原公安机会复议】;仍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
2.违法/监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5-10日拘留+200-500罚款
3.涉嫌故意犯新罪
暂扣保证金,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1故意犯-没收;2.过失/无罪-退还
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分别计算)
自动解除
变更后的其他强制措开始执行后
检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作出无罪、免罚或不负刑事责任的裁判已生效
被判处管制或缓行,社区矫正已开始执行;被单处附加刑的裁判已生效
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开始执行
监视居住
主体
公检法在各自主持阶段执行决定,公安执行
对象
1.符合逮捕条件但又不适宜逮捕(病、孕、唯一抚养、超期、特殊或办案需要) 2.符合取保条件+无保证人+不交保证金(可以监视居住)
地点
住所——指定居住(无住处可指定;国、恐有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批准可指定)【不能在办案和羁押的场所,免费】
程序
通知家属
指定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外,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法定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同住的家属或辩护人除外】
传讯时及时到案
不干扰证人不串供,不毁灭证据不伪造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区别于取保】
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公检法机关各自有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拘留
主体
公检在侦查阶段决定,公安执行
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有司法拘留权)
对象
现行犯或者时重大嫌疑份子,人没了/证据没了,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程序
应当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后补办手续
24小时内送看守所 24小时内通知家属(国恐妨碍侦查以及无法通知的除外) 24小时内询问(谁决定,谁通知;谁决定,谁询问)
同一个24小时,不分先后顺序
【总结】拘留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不一定都在看守所进行
期限
公安
一般3+7;复杂3+4+7;30+7(流、结、多)【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是假】
检察院
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拘留羁押期限为14天,可以延长1-3日;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一般10日,可以延长1-4日
逮捕
基本逮捕条件
证据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明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部分查证属实
刑罚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危险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经行逮捕的条件
有证据+10年以上,应当逮捕
有证据+徒刑以上+曾经故意犯罪/身分不明,应当逮捕
转化型逮捕
可以决定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予以逮捕
公安侦查案件
检审查逮捕
应当询问
逮捕条件有疑问、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侦查重大违法、重大疑难复杂、未成年、盲聋哑、半疯傻、认罪认罚
应当听取意见
1.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2.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的
不批准逮捕
1.说明理由 2.需要补充侦查,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公安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检申请复核(复议不停止执行,公安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报请期限
报请检察院3日,特殊情况延长1-4(7日内报请)对流窜、多次、结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到30日。
检察院自侦案件
由侦查部门制作逮捕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询问录音录像一并送本院诉捕部门审查
决定期限
已拘留
7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3日
未拘留
15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2日
法/检直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逮捕证立即执行,必要时,可请法/检协助
公安执行后,应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逮捕后的执行
证件:必须出示逮捕证,2人以上执行
送看:立即送看守所
通知:24小时通知家属(谁逮捕,谁通知)
讯问:24小时内讯问(谁逮捕,谁讯问)
异地执行: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监察法调查措施(非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
评估主体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评估,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审查主体
检察院捕诉部门
初审部门
依职权
被逮捕后,检察院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逮捕不当或申请变更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评估
依申请
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值班律师
必须说明申请理由,但证据、材料不是必须提供
审查形式
1.公检进行评估、审查,严格保守办案秘密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组织听证
审查期限
检察院审查:1.在侦查、审判阶段收到申请后应10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变更建议;2.审查起诉阶段:3日内作出是否释放/变更决定
审查结果
应当建议变更/释放的情形(其他是可以)
【不能关】无罪/免罚/徒刑以下;【超刑期】【事实清,取保监】
1.只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直接变更,其他阶段因办案机关是公,法,只能建议变更。 2.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可以变更的情形
1.预备犯/中止犯
2.初犯
3.从犯/胁从犯
4.过失犯罪5.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6.认罪认罚
7.和解/谅解
8.部分以赔偿/提供担保
9重病不能自立
10.怀孕/哺乳婴儿
11.未成年/75周岁以上;12未成年唯一扶养人
13.生活不能自理唯一扶养人
14.可能判一年以下
15可能缓刑
16.其他不予羁押不至发生社会危险的情形
逮捕的变更和解除
启动
依照职权:公检法发现强制措施不当,应及时撤销或变更
依照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变更——3日内决定;不同意的要说出理由
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变更
侦查、起诉、审判阶段
期满未办结(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
需要继续查证,可以取保或者监视居住
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变更或撤销
公安变更或解除逮捕的,不需要检察院批准但需要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审判阶段
不能关
一审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
第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行、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超刑期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
期满未办结
案件不能再规定时间内审结(一审,二审期限)
可以变更
病(严重疾病不能自理)孕(怀孕或哺乳期)唯(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自动解除
被判处管制、缓行的,社区矫正开始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被判处监禁刑的
在刑罚开始执行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被单处附加刑的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监察留置与刑事拘留衔接
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受理后
应当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交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
告知
检察院在收到移送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
已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
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证据
证据法定种类与审查判断
证物
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
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材料
直接排除:不能反映原物、原件;未附笔录、清单+来源不明
证人证言
特性
证人证言不可替代,证人身份优先
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口头,录音录像等【载体不改变性质】
刑诉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使单位;由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作为证人
排除
麻醉猜测个别;核对翻译由暴力;拒绝出庭+真实性无法确认
被害人称述
被害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被害人即可时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排除
同证人证言的排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VS辩解
供述(有罪,无罪)
辩解(无罪,罪轻)
仅有口供不能定案,没有口供也能定案
只排除非法供述,辩解不排除
共犯内的事实揭发属于口供,共犯外的事实揭发属于证人证言
排除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冻饿晒烤/疲劳审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重复性供述
2.其他应排除的情形:讯问笔录未核对;未提供翻译/聋哑手势;规定场所外讯问;应当录音录像但未录(无期、死刑、职务犯罪);讯问未成年大人不在场
鉴定意见
书面的“鉴定人发表的专业陈述”
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由鉴定人签名
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身份,不能替代个人签名
排除
一般案件有问题都排除(资质、来源、程序等),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也排除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侦查
勘验对象
场所、物品、尸体
检查对象
人身(活体)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属于实物证据VS辨认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排除
勘验、检察笔录:无法解释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内容要记录犯罪过程
以录音录像或数字化形成对证言、供述等的固定,不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仍属于证言或供述【载体不改变性质】
排除
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由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真实性的
由疑问+不能合理解释说明
总结1:一定要看清楚,证据用什么去证明案件,才能确定证据的种类,例如用录像的内容证明讯问过程合法,就是视听资料(不是供述),用一封信的笔迹去证明案件,这封信是物证(不是书证)
总结2:凡是没有见证人在场或签名所取得的证据(不管什么证据种类),均是可补正的,即补正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诉中证据转换
行政证据
实物证据+鉴定意见
经转化手续,可以作为证据适用
言词证据
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
监察证据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因无鉴定机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经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事故调查报告
1.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只有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调查属实+程序合法= 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网络犯罪证据收集
海量证据抽样取证规则
1.数量特别众多+同质性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量选取证据
2.法,检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若经审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定
犯罪数额
1.人数特别众多、无法逐一证明资金来源+但有证据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户接受、流转涉案资金——可按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但能合理说明的除外
2.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审查
证据理论分类
原始、传来(来源)
原始证据:第一手的材料
传来证据:经复制或转述的派生证据,二手以上
直接、间接(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直接证据: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人+行为)或否定行为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与证据真伪没有关系
言词、实物(证据表现形式)
证人证言、被害人称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属于实物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只要是用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原则上都是禁止的,但为了平衡实体公平,并不是所有非法证据都要排除,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和标准【非法证据不等于非要排除的非法证据不等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应当排除
刑讯逼供、冻、饿、晒、烤、疲劳审讯
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
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除紧急情况外,在规定场所外讯问所得的供述
未依法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无期、死刑、职务犯罪)
收刑讯逼供影响的重复性供述
原则应当排除
例外
1换人;2换阶段,且告知权利与后果+自愿供述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应当排除没有例外
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
物证书证
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
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予排除
权利保障
举证责任
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检察院【辩方只需要提供线索,不需要证明非法性】
申请调查取证
被告方可以申请调取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
与证明收集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
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说明理由
排除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应当排除
处理内容
1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排除
2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排除
侦查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依申请
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辩护人【检察院】申请
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如所体检
看守所首发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人员可以在场
侦查终结前核查(依职权)
【新增】针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驻看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新增】检察院驻砍手速检查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处理
1.检察院经核查确有或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通知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
2.侦查机关没有异议,或经复查认定确定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依申请
同侦查阶段
依职权
【新增】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最后处理
1.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手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2.确实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若构成犯罪,应当移送立案侦查
3.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或不能排除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收集情形的,应当排除,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
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随案件被排除的非法证据+讯问录音录像及案卷
审判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启动方式
1.依申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
2.依职权: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以其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申请排除的时间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除外
法院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
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申请排除的条件
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否则法院申请不予受理
举证责任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庭审中调查方法
公诉人
可以出示讯问笔录、体检记录、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
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不是应当】
辩控双方申请侦查或调查人员等出庭说明情况,法院认为有必要,应通知有关人员出庭【前提时法院认为有必要
庭审中调查结论
法庭【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
处理:1.确认或者2.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判决
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排除后的处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
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证据不足
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二审应当审查
抗诉、上诉的内容就是不服一审非法证据调查结论的
第一审中未发现相关非法证据线索或材料,二审发现后才申请+说明理由的
排除后的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应当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错,但适用法律有错,或量刑不当
应当依法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
可以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已有关联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可以发回重审
其他证据规则
自白任意性规则【供述】
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作出的自白(有罪供述)
在我国的体现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不等于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强调不被强制供述,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传闻证据除外【庭外】
若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以及庭审期间以外的称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包含“书面传闻证据”和“口头传闻证据”(证人向法庭转述其从别人那里听来的情况)
我国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规则,因此,证人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该证人的庭前证言并不必然排除,仍可能作为定案依据
意见证据规则【证人证言】
证人只能称述自己亲身感受的事实
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注意:鉴定意见/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专门知识人的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佳证据规则【书证】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只针对书证)例外:在法定允许的原因导致的原始证据不能或者不宜出示的情况下,复印件也可以用以证明待证事实
补强证据规则(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
证明
证明对象
实体事实(定罪事实+量刑事实)+部分程序事实
“证据事实,即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是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常识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法律法规内容及使用/法规推定的事实/自然规律/庭审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性事实【无异议的实体事实不免证】
证明责任
性质
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案件真伪不明时谁来承担败诉风险)
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说服
提供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证明责任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承担
控方
(公诉)有罪的举证责任又检察院承担
(自诉)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辩方
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
巨额财产不明罪,部分持有型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可以调查核实证据
证明标准
立案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逮捕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时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部分查证属实的
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有罪判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以排除合理怀疑
疑罪的处理
审查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经过2词补充侦查)
一审程序
无罪判决
二审程序
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改判
死刑符合
死缓:可改判,可发回重审
死立执:不予复核+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立案
阶段1
标准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自杀不立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材料来源
公安、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公民的扭送:犯罪人的自首
报案、控告、举报
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不属于自己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情况紧急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立案监督
被害人对不立案不服
公安复议、复核(限于控告人身份)/检察院申诉/法院自诉(无先后顺序)
检察院监督:要求公安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
应当立案的:通知15日以内立案
不应当立案却立案的:通知撤销
公安不服:找同级检复议,上一级检复核
侦查
阶段2
讯问犯罪嫌疑人
地点
未被羁押:1.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公安指定地点原则应指定执法办案场所,检指定地点不限);2.犯罪嫌疑人住处
已被羁押: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
特殊(公安机关)
紧急情况:现场讯问(出示证件,口头传唤)
疾病、怀孕:住处或者就诊医疗机构
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解读:执行场所
程序
讯问同案犯应当个别进行(但没有个别进行并不直接排除)
先问是否有犯罪行为,承认则让其陈述,否认则让其辩解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没有沉默权)
应告知诉讼权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录音录像
公安侦查的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应当录音录像
其他案件,可以录音录像
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监察委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应当录音录像【不能只录部分】
特殊对象
未成年人:应通知法定代理人——法代不能到场,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均不在场的,应当排除)
女性+未成年人: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与/提供翻译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地点
现场(无需紧急情况下)、证人和被害人所载单位、住处、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侦查人员不得另行指定地点】、必要时可通知到侦查机关
程序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否则排除】
检察院讯问重大、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国政全程录音录像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法定代理人——法代不能到场,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均不在场的,可以补正,并非直接排除】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
主体
侦查人员持证【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对象
勘验:场所、物品、尸体
检查的对象: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时女工作人员或医师
程序
对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
尸体解剖
死因不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签名【注意:无需经家属同意,家属不签名或不到场的,在通知书上注明即可】
现场勘验
应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音录像
侦查实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由侦查人员实施
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盖章
精致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由伤风化的行为
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复验、复查
检察院审查时认为需要
1.要求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复验复查,可派员参加
2.可自行,必要时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搜查
对象
可以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时其他可能隐藏犯罪或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
搜查证
应当出示搜查证
例外: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不影响效力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进行【无医师】
搜查时有两方在场:搜查人员+见证人签名/盖章(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在逃或不签名,笔录中注明,不影响效力)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无需扣押证,但是需要制作物品清单(一式两份)
扣押要有见证人在场(不能辨别和表达、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处理、有职权的不和担任见证人)
容易腐坏的物品
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拍照录像后变卖+暂予保存价款
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以内解除并退还;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产,返还被害人
不能划转、转账或变相扣押,冻结不可重复,但可轮候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投资权益
6个月,每次续期不超6个月
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不超过2年
鉴定
公安/检察院指派或者聘请,只能时自然人
签名
书面鉴定意见,并且签名(个人要签名,机构盖章知识证明鉴定人职务)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独立负责,多人参加鉴定有不同意见,应当注明
鉴定意见
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
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鉴定期限
原则计入办案期限(例外:精神病鉴定不计入)
二次鉴定
依职权或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异议)
应当补充鉴定:新/漏/不完整,如内容遗漏、新物证、新鉴定要求等
应当重新鉴定:有错,如程序违法,不具资质、检材虚假或破坏等
辨认
主体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对象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不得作为被辩证对象)
原则
主持人规则
应在侦查/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侦查人员/调查人员>=2人
个别原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有每名辨认人个别进行
混杂原则
相似性要求
要有被辨认的人,物品、照片具有相似性
数量
公安:至少7人/10人的照片/5物/10物的照片
检察院自侦:至少7人/10人的照片/5物/10物的照片
不受数量限制:场所,尸体等特定对象/独有特征的物品
防止预断
辨认前精致见到被辨认人或被辨认物
不得暗示
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保密规则
辨认人不愿意公开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为其保密
现场监督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
技术侦擦措施
主体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国安);检察院【技术调查决定主体:监察委】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国安)【注意:检察院、监察委只有决定权,无执行权】
对象
与犯罪有直接关联的人【注意:不限于犯罪嫌疑人】
范围
公安机关:国、恐、黑、毒、严
检察院: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
监察委:重大(10年以上等)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技术调查)
公检:被通缉或者被批捕、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时间
立案后【立案前的初查过程中不得采取技术侦察】
报请程序
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报告书
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决定书
期限与变更
3个月有效,每次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审批
批准的法律文书应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执行机关
有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察的部门实施
证据使用
危及有关人员安全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必要时,可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不核实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察、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秘密侦查
范围
隐匿身世
所有案件如有需要,可以隐匿身份
控制下交付
适用对象: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务
批准
有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决定
侦察羁押期限
逮捕后开始计算
2+1(复杂或期满未结,上一级检)+2(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检)+2(10年以上,省检)+x(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之日】重新计算羁押期(报检察机关备案即可)
身份不明:从查明身份时间起计算,但是不停止对其犯罪行为侦察取证;无法查明身份但符合起诉条件,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身份起诉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内
审查起诉
阶段3
主体(同级管辖原则)
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程序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期限
正常
1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延长15日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
10日内,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1年的可延长至15日
退回补充侦察或改变管辖
重新计算
处理结果
犯罪事实已查明
依法做出提起公诉以及是否提起附带民诉的决定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无犯罪/有刑诉法16条情节
公安/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法定不起诉
自侦案件
退回本院侦擦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有犯罪事实,但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不起诉——退回公安/监察+建议从新侦察/调查
特殊情形
无管辖权
直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不退回,但应通知公安机关)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罪/漏人
退回补充侦察或自行侦察(详见补充侦擦)
漏罪行/同案犯
应当要求公安补充侦察/补充移送起诉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直接公诉
同案犯潜逃
对其他在案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继续
2次退回补充侦察/调查,有发现新的犯罪事实
应当将新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
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不起诉
不起诉种类
重点
法定不起诉(应当)
无犯罪事实/显著轻微、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亡
酌定不起诉(可以)
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酌定不起诉后,反悔认罪认罚
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法定不诉
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酌定不诉
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提起公诉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
一次补侦后,可以做出不起诉条件(也可退回补侦)
二次补侦后,应当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可以)
未成年人+分则第四、五、六章(人身/财产/社会秩序)犯罪+可能判一年一下+符合起诉条件+悔过表现,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特别不起诉(可以)
自愿如实供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检核准
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就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程序
批准
公安侦查案件:本院检察长批准
检察院自侦,监狱移送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宣告
必须是书面的,应当公开和宣布,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送达
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送达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谁移送起诉就送给谁)
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后果
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其他强制措施: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需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书面通知解除
救济
公安机关
先同级检察院复议,再向一级检察院复核(与不批捕的救济一样)
监察机关
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被害人
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可向法院提起自诉(没有顺序限制)
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能自诉、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
对酌定不起诉不服:向原检察院机关申诉【只有酌定不起诉可以申诉】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不服:应当起诉,没有救济
说明:”补充侦擦“一般发生与【审查起诉】阶段,故将该部分内容放置本阶段
审查批捕
批准逮捕——公安应当立即执行
不批准逮捕——检察院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通知公安机关
审查起诉
退回补侦
补侦主体
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监察机关用的词为”补充调查“)、检察院负责侦查部门
期限次数
每次一个月,以2次为限
即使改变了管辖,前后总共也不能超过2次
后果
经过一次补充侦察的,可以不起诉,也可以继续补充侦查
经过第二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不起诉
因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自行侦察
主体
检察院捕诉部门(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补充鉴定等小问题)
期限
自行侦查没有次数限制,但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不重新计算】
审判阶段
法院建议
法院不能主动退回,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性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检察院建议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每次补充侦查1个月
补侦期限届满+检未移送——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做出判决、裁定
补侦主体
审判阶段,针对已指控事实的补侦,只能由检察院补侦,只能由检察院补侦,不能退回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
补充侦查后的期限是重新计算,自行侦查除外
第一审程序
阶段4
审判概述
审判公开原则
绝对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未成年
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无论审理是否公开,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一律不公开
直接言词原则
亲自(直接接触/审查)、口头、始终在庭
集中审理原则
要求:不换人+不中断
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审判——应当换人+重新审理
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不用重新审,仍署审判的合议庭成员姓名
辩论原则
口头方式+充分辩论+方可作出裁判
贯彻整个审判过程
独任庭
基层法院+简易程序3年一下(可以)或速裁程序(应当)+一审
审委会
提交审委会
应提交
死刑(死缓/死立执)、有错需再审、检再审抗诉
可提交
重大分歧/新类型/影响重大/疑难、复杂、重大/独任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陪审员可以要求
审委会的决定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合议庭
合议庭的组成
人们陪审员
任职条件
积极条件
1.拥护宪法;2.年满28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消极条件
公检法司常安监(察);仲基律师公证员;受刑开除吊销执照;纳入失信惩戒严
符合积极条件+排除消极条件
适用审级
只适用一审(包括发回重审、再审按照一审)合议庭,二审、最高院一审和死刑复核不可以
陪审员选定
1.基层: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2.中院/高院:从其辖区内的基层法院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参加3人庭
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都能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VS参加7人庭
对事实认定
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对法律适用
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应当7人庭的情形
1.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对社会影响重大刑事案件
2.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对社会影响重大刑事事件
一审程序
庭审审查
形式性审查
审查的期限计入审限
不属于本院管辖;撤诉后没有新证据再次起诉;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亡
都应退回检察院
被告人不在案的
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但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缺席审判程序作出处理
1.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后,根据新事实、新证据重新起诉的; 2.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依法受理
需要补充材料的
通知检察院3日以内补送
法院最初步的审查,决定该不该”管“
庭前会议
新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控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召开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
被告人并非必须参加。应通知被告人参会情形:了解排非情况、听意见/询问证据材料意见/申请排非/申请参会
刑事问题: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在庭前会议中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可在庭前会议后处理。 庭前会议中不质证、不辩论【新增】
庭前会议中,可以展开附带民事调解,应通知附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新增】
已经确定要管,主要集中解决程序问题,避免因程序问题耽误正式庭审时间
审判
开庭
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宣布对证据手机合法性的处理)——被告人、被害人称述——讯问、发问被告人——发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等——出示物证、质证——调取新证据——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法庭调查的原则: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法庭辩论
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控辩双方
法庭辩论原则:先控方、后辩方;先刑事、在附民
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可以停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被告人最后称述
不可剥夺,不可替代、不可省略【法定代理人也不得代为陈述】
多次重复,审判长可以制止
提出新的事实,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
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提出行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
应当回复法庭辩论
一审审限:2+1(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3(死刑、附民、交集流广,上级法)+x(最高法) 整个过程中都体现辩论原则
评议宣判
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当庭宣判:在5日内送达
定期宣判:立即送达
公诉案件特殊问题
检察院发现漏人、漏罪行
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罪名不一致
程序上:变更罪名前,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按审理认定的罪名判决(例外:侮辱、诽谤、暴力、虐待、侵占,终止审理+退回检+告知自诉)
法院发现新事实,可能影响定罪
应当通知检察院,由检决定是否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补充侦察
法院发现自首/坦白/立功等,但检未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撤诉
经法院审查,1.公诉案件:无罪;2.自诉案件:自愿,才准撤诉
程序的中断
延期审理
决定
一般都要计入审限,也有不计入
法院可以控制的事由
新证人/新物证/重新鉴定/勘验;补充侦察;申请回避
中止审理
裁定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法院不可控制的事由
被告人脱逃;重病+无法出庭;不可抗拒原因
终止审理
裁定
时、特、告、死
1.告诉才处理——终止审理+告知提自诉
2.被告人死亡——终止审理;有证据证明无罪+缺席审判+宣告无罪
简易程序
只适用一审、基层法院
适用条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公诉案件(自诉不可速裁)
排除
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未成年、共犯异议、附民赔偿未达成、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未成年征求被告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意才可以使用简易程序
符合适用条件并没有排除情形,才可速裁
审判组织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审理程序
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应当当庭宣判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速裁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1年的:15日
转为简易/普通程序
不够罪,不追责,违意愿,否认指控,疑难复杂争议大
审理期限从做出决定之日计算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
自诉案件审理特点
可分性
可调解;可反诉;可和解;可撤诉;可简易
列外:1.公转自案件不可调,不可反;2.二审不可提反诉(应另行起诉)
审理
申请调查取证
客观原因不能+申请法院+理由+提供线索/材料+法院认为有必要
信息网络犯罪(侮辱、诽谤)+提供证据困难——法院可要求公安协助
按撤诉处理
自诉人经【2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者未经准许中途退庭的
期限
未羁押
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
已羁押
与公诉案件的相同【2+1+3+x】
第二审程序
阶段5
上诉
主体
独立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对附民部分,有权独立上诉
缺席审判和没收程序中被告人的近亲属有独立上诉权
非独立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形式
书面/口头
途径
上诉状可以递交一审法院,也可以直接递交上一级法院
上诉/抗诉期
判决10日,裁定5日(附带民诉也按照刑事部分的10天、5天)
撤回上诉
上诉期满前
无需审查,法院应当准许。上诉期满后,一审裁判生效
上诉期满后
非死立执案件
二审法院进行审查(有错不让撤),准许撤回裁定书送达后,一审裁判生效
死立执案件
二审法院开庭后申请撤回,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处理
二审抗诉
主体
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自己不能上诉/抗诉
形式
必须书面形式抗诉【不能口头】
途径
抗诉书只能提交一审法院
同时,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撤回抗诉
抗诉期满前
应当准许
抗诉期满后
二审法院可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全面审查原则
没有例外,审查不一定要开庭,既要审查上诉/抗诉部分,也要审查没上诉/没抗诉部分
上诉不加刑原则
定义:仅有被告人一方(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刑
1.自诉人上诉/2.检察院抗诉/3.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有新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可以加刑
可以改变罪名/罪数,但不得加重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实质不利的影响;即使有错,也只能维持后通过再审纠错
【注意: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同案犯
部分被告人上诉,其他同案犯也不得加刑
检察院抗谁仅能加谁
开庭
应当开庭
1.检察院抗诉;2.判死刑【包括死立执、死缓】【死刑被告人未上诉,其他同案被告人上诉】;3.对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若不开庭: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代等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
在决定开庭后,第二审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检察院阅卷,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查阅完毕,阅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审理结果
重点
没错——裁定维持原判
程序错——应当发回重审(无限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发回重审,可改判(只能发回一次)
事实清,但法律错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若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即受制于上诉不加刑原则,若想加重刑罚,只能维持原判)
审限
2个月+2个月(死刑、附带民事、交、集、广,高院)+x(最高法批准)
自诉案件二审
反诉
二审反诉的,应告知其另行起诉【无调解】
调解
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
和解
自愿和解的,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撤诉一审判决
死刑复核程序
阶段6
复核程序
上诉期满10日,逐渐上报;自动上报,一案一报
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全面审核,应讯问被告人
不开庭,辩护律师提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
死立执,死缓均适用
死立执复核
核准权
最高人民法院
流程+结束
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不上诉、不抗诉(不能马上生效)
报高级发现符合
同意
报请最高法核准
不同意
按二审提审或发回重审
上诉、抗诉(引起二审)
高级法院二审
维持死刑判决
报请最高法核准
改判为非死刑判决(二审终审,生效)
发回重审
复核结果:1.没错就核准,有错就发回;2.量刑错(不应判死刑)原则上也是发回重审,必要时可改判
发回重审
可以发回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也可发回二审法院
一般不得发回一审法院;二审可以直接改判,二审因事实、证据、程序违法开庭
发回复核法院
可按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
再审程序
阶段7
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
原告人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或单位
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人
法定代理人/进亲属可提(即原告人)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附民(被害人本人是原告人)
国家、集体财产受损、受损单位未提
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
共同侵害人
包括没被追究刑责的人
只告部分人
应当告知原告人可以对其他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案犯在逃
不应当列为共同被告人
到案后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已获足额赔偿除外)
赔偿范围
犯罪行为引起的具有因果关系的实际、必然的物质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不予受理(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
不能提附民的情形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交通肇事案件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
可期待收益损失
不是必然损失,不能提附带民事诉讼(典型如:合同行为)
赃款赃物(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
追缴/责令赔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职务犯罪导致的损害
申请国家赔偿
审理程序
原则
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刑、民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例外
防止刑事审判过分延迟,可先刑后附民
当事人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原告人
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名被告人
缺席审判
不同阶段提附民的处理
提起时间
原则上是刑事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提
已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已全部履行的
审判阶段又提附民,法院不予受理(违反自愿合法除外)
没有全部履行
可以再向法院提(一定要单独再次向法院起诉,不会自动启动附带民事诉讼)
二审提
一审没提,二审才提附民
可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附民原告人二审期间新增请求
调解:调解不成的,就增加的请求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附名被告人二审才提反诉
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增加数额
调解:调解不成依法作出裁判
附带名诉二审
全面审查、分开生效
刑上诉/抗诉(不生效)民未上诉(期满生效)
民事部分有错:民事再审纠错
刑事部分不受影响,继续二审
民上诉/抗诉(不生效)刑未上诉(期满生效)
刑事部分没错:只需处理附带民事部分
刑事部分有错:刑、民一并再审
再审程序
申诉
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区别上诉】
法律效果
申诉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不必然启动再审
一般原则【两级申诉制】
申诉原则上由终审法院处理;撤回上诉的,可以有第一审法院处理
救济:终审法院驳回申诉,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例外:终审法院及上一级法院复查均驳回的申诉,一般不在受理,除非:新理由+符合再审条件/可能宣告无罪
越级申诉
越一级,上一级法院的处理
1.可告知向终审法院申诉 2.直接交终审法院处理 3.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处理
不可越两级
上上级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其下级法院提出
启动主体
终审法院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
最高法院、上级法院
提审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一般指令原审法院意外的下级法院;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合适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在审理
最高检、上级检
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再审不停止执行
例外:可能改判无罪/减刑致刑期届满的【会引起国家赔偿】,可以由再审法院决定终止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审理程序
审判组织:原审法院再审,应当另组合议庭
审判级别:原一按一,原二按二,提审按二
出庭
开庭审理:检察院+派员出庭
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无影响——可以不出庭
一般不加重刑期
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期
执行程序
阶段8
执行机关
法院
无罪、免除刑罚、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生,死,钱
监狱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
公安
驱逐出境、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余刑不足3个月,看守所执行)
未成年犯管教所
未成年犯:未成年犯已年满18岁+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死刑执行
由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死刑令
执行法院
死立执
第一审法院执行
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核准执行死刑
由服刑地的中院执行
执行
方法
枪决或注射
其他方法需报最高法批准
地点
刑场或指定羁押场所
暂停执行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执行
执行机关
一审法院/委托财产所在地同级法院
没收财产:必要时可会同公安
财产刑执行顺序
先民后刑
人身损害医疗费>正当债务的有限受偿权>退赔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执行方式
罚金:一次或分期,终身追缴
没收: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不能分期)
减刑、假释
对象
减刑对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假释对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管辖法院
死缓、无期——服刑地高院
有期(减为有期)、拘役、管制——服刑地中院
没有基层法院,且必须合议庭,不能独任审理
提讯
书面审理减刑——可以提讯
书面审理假释——应当提讯
应当开庭
重大理工/减刑时间幅度等不合规定/不同意见/检提异议/职务、黑社会、金融犯罪/重大影响/关注度高
出庭人员
1.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犯罪; 2.可以通知:证人、有不同意见的人、鉴定人、翻译等;
假释考察处理
1.发现新罪/漏罪
有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的假释
2.其他撤销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向原审法院或执行地法院撤销建议
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
无期
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有期/拘役
生活不能自理+不导致危害社会
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有社会危险性/自伤自残的犯罪,不得保外就医
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开具证明文件
程序
决定
交付执行前
交付执行法院决定(征求同级检意见)
交付执行后
监狱提书面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后果
收监
不在符合监外执行条件
严重违反管理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服刑未满
刑期计算
原则计入(例外:贿赂/脱逃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社区矫正
执行地
原则: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无法确定/不适宜:依更好的融入社会原则以确定
监督管理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电子定位
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期限:不超过3个月,定位信息严格保密
经批准可延长(每次不超过3个月)
解除和终止
期满或赦免
解除
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死亡
终止
特别程序
阶段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特有原则和制度
不公开审理
条件:审判时不满18周岁
社会调查
主体
公检法(也可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
用途
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犯罪记录封存
条件:犯罪时未满18周岁+5年有期徒刑一下/免予刑事处罚
效果: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包括入伍和就业时免除报告义务;但涉嫌再次犯罪接受调查时,应主动如实供述
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人财社、一起悔、同时具备】 未成年人+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回顶的犯罪+1年有期徒刑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悔罪表现
考验
考验机关:检察院
考验期:6个月~1年(作出决定之日起算,可浮动,但不能低于6个月,也不能超过1年
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考验期内听话就应当不起诉,不听话(违规、犯罪)就应当起诉
强制措施变更
在押+附条件不起诉=检决定释放/变更
异议和救济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异议(包括法定代理人)
对决定本身有异议,应当起诉
撤回异议,仍可附条件不起诉
若辩无罪+无罪成立,应当法定不起诉
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可向法院自诉】
公安机关有异议:原机关复议,上一级检复核
程序特点
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简易程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需要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都同意
未成年人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少年法院
适用范围
应当适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未满20周岁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
范围
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犯罪+3年有期徒刑以下
不属于民间纠纷:雇凶伤人、黑社会犯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多次伤害;职务犯罪
过失犯罪+7年有期徒刑以下(渎职除外)
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不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被追诉
主体
一般情形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特殊情形
被害人出状况
死亡——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和解(以自己的名义和解)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文能力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状况
近亲属经同意可代为和解
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可代为和解
被告方一方一定是被告人本人
处理
侦查阶段
公安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不能直接撤案)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酌定不起诉
审判阶段
法院应当从轻处罚。共犯中部分被告人达成和解,可部分从宽+全案平衡
和解协议
范围
可以就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对定罪量刑、证据采信等公检法职权范围事项无权和解
履行
全部履行后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支持
提起附民狗和解的,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审查起诉
原则:应立即履行,最晚在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
列外: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被害人同意+有效担保=可分期
审判阶段
应即时履行+不可分期
缺席审判
适用情形
被告人子啊境外的1.贪污贿赂犯罪2.最高检核准的需要及时审判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
管辖——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最高法院指定的中院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被告人死亡,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
被告人死亡的再审案件
管辖——原来是那级法院,缺席审还是那个法院,可能是基层法院,也可能是中级法院
启动
检察院任务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符合缺席审判适用条件的,应决定开庭审判
程序
审判组织
合议庭
送达
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起诉书副本——近亲属
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通过条约、司法协助等方式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则用一般送达方式即可
辩护
被告人/近亲属都可以独立委托辩护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强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救济
上诉
被告人/近亲属不服,都可以独立上诉
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抗诉
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被告人到案的处理
审查起诉期间
重新审查
提起公诉后
撤回案件+重新审查
最高检核准期间
撤回报请+重新审查
审理中
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裁判生效后
交付执行前
提出异议
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未提出异议
法院应当交付执行
交付执行后
提出异议——按照再审申诉处理,不一定能启动再审
没收程序
适用情形
实施贪污贿赂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逸,通缉1年后不到案【“等”的理解: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毒品;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死亡但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案件
没收对象是非法财物,不能没收合法所得
申请主体
【公安不能申请】公安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书(检捕诉部门审查)
【启动主体-只能是检察院】检察院想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程序
管辖
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中院)
审判组织
合议庭
公告
营房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
利害关系人
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参加/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
其他利害关系人:近亲属以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审理方法
应当开庭——利害关系人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可以不开庭——没有利害关系人参加
不管是否开庭,都要合议庭审理
普通程序转化为没收程序
原来被告人你在案的,诉讼中被告人跑了(中止)死了(终止)
检察院另行想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不主动转化,必须以检察院申请为前提】
没收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没收程序中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
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案卷退回
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不需要回避】
需要退回不能直接转化
审理结果
属于违法所得/涉案财物——除返还被害人外、裁定没收
不属于追缴的财产——裁定驳回+解除差封、扣押、冻结
裁定生效后有错
人没到案提出异议+检察院起诉(可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没错就维持,有错就撤销+财物一并处理
其他情况——只能再审纠正
强制医疗
适用条件
实施暴力危害公共/严重危害人身安全+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继续危害可能性
启动
公安机关(移送主体)
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公安机关不是启动主体,只有法院,检察院可以启动
检察院申请适用
捕诉部门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最终是否适用由法院决定
法院主动适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比:没有检察院申请,法院不可主动气筒没收程序,但法院何以主动启动强制医疗
法院启动,不以检察院的申请为前提,但须以起诉为前提
启动方式不同,对精神病人的称谓不同
检察院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称“被申请人”
法院审理中启动强制医疗,称“被告人”
程序
管辖
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被申请人居住地基层法院审判更适宜的,也可由居住地法院管辖
审判组织
合议庭
审理方式
原则:开庭
例外: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法院审查同意后= 可以不开庭
法律援助代理
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通知法援提供法律帮助
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可以庭外会见);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经通知不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近亲属到场
会见不一定在法庭上,可在庭外会见,故申请人可以不到庭,也可要求出庭
期限
一个月
执行
公安送交强制医疗
处理结果
检申请启动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做出强制医疗决定
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驳回申请+责令严加管教
完全/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驳回申请+退回检察院
公诉中法院启动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不负刑事责任+强制医疗决定
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责令严加管教
完全/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普通程序审理
救济
复议主体: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收到决定书第2日起5日内想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审发现可强制医疗
可发回重审/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
解除
建议解除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申请解除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申请被法院驳回的,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审查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
必要时,法院可以开庭审理,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结果
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做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
仍具有人身危险,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做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