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核心考点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的思维导图,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无论是初学者还是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编辑于2025-08-12 10:36:40"民诉核心考点一网打尽!从管辖规则到诉讼程序,系统梳理民诉总论框架重点涵盖:管辖体系(级别/地域/专属/协议管辖)、共同诉讼分类(必要VS普通)、当事人适格要件、诉的要素与分类(反诉/合并)、审判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及六大基本原则特别解析管辖纠错程序、漏人追加情形等实务难点,附带仲裁衔接与常考当事人类型总结结构化呈现民诉基础理论与高频考点,助你快速构建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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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国公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渊源和效力,国际法基本原则,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律责任,领土,海洋法,国籍制度,出入境管理,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外交关系法,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条约法,国籍争端的解决方式,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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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核心考点一网打尽!从管辖规则到诉讼程序,系统梳理民诉总论框架重点涵盖:管辖体系(级别/地域/专属/协议管辖)、共同诉讼分类(必要VS普通)、当事人适格要件、诉的要素与分类(反诉/合并)、审判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及六大基本原则特别解析管辖纠错程序、漏人追加情形等实务难点,附带仲裁衔接与常考当事人类型总结结构化呈现民诉基础理论与高频考点,助你快速构建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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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原则+主体+公务员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形式法治)
行政法首要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
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法律优先(不得同法律相抵触),法律保留(《立法法》第11,12条规定某些事项只能有法律规定)
合理行政(实质法治)
公平公正(平等对待,不歧视)、考虑相关因素(与法律目的相关)
比例原则
合目的性: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适当性:采取的措施能达到有助于达到目的
损害最小(必要的):采用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目的
程序正当
公务回避(利害关系)
行政公开
原则上公开,例外情形不公开
公众参与
决定前
告知事实
决定中
听取陈述申辩/听证
决定后
说明理由+告知救济的方式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拖延、不推迟)、便利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程序负担)
诚实守信
信息真实
公布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
信赖利益保护
不得任意撤、变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却因国利益、公益或法定事由撤、变,必须依法进行+造成损失的补偿【非赔偿】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法律、法规赋予新政机关权力和手段
行政职责:有权必有责,违法行为造成的应赔偿【非补偿】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资格
权(核心)
有正式立法的授权(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独立行使权力
名
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做出行政行为
责任
独立担责、可作为被告/复议被申请人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
机构设置
国务院组成部门【最高】
中编办(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方案——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中间【都归国务院】
司级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议事协调机构
司级:设立机关提方案——中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其他:中编办提方案——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处级内设机构【最低】
国务院行政机构(自己)决定——报中编办备案
编制管理
编制方案的内容
人员定额个结构比例;机构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编制在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行政机构增或减编制
中编办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议事协调机构
不单独确定编制
地方行政机关
机构设置
行政机构
设/撤/合/变:本级政府提方案——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核——上一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的还要报本级常备案(变无需备案)
内设机构
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议事协调机构
本级政府审批
职责划分异议
协商一致——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备
协商不一致——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确定
编制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
省级政府提出——中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同一行政区域不同层级间调配编制
省级编办报中编办审批
如果同级之间调配,本级政府批准即可
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
省级编办拟定——中编办审核——省级政府发布
公务员
公职的取得
选任制
适用于领导职务
由人大及其常委选举任免
委任制
选拔委任制
厅局级正职一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
录用委任制
适用岗位
一级主任科员一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录用方式
考试和考核
试用期1年【不得缩短/延长】
合格,予以任职;不合格,取消录用
不得录用
1.因犯罪受过刑罚;2.被开除党籍;3.被开除公职;4.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5.其他
简化录用程序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聘任制
适用职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专业性/辅助性职位
排除适用
涉密职位不适用
方式
公开招聘/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特征
1.签协议(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定期限(1-5年,可约定1-12个月的试用期) 3.议工资(协议工资制,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 4.走仲裁(60日内申请仲裁——不服的,15日内提起民诉)
公职的履行
公务员的考核
考核方式: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定期考核
考核程序
非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年度考核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考核结果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书面通知本人】
只有不称职会有救济
考核不称职的后果
将低1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不享受年终奖金
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
予以辞退
任职禁止义务
兼职禁止
原则不得对外兼职;例外:工作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不领兼职报酬
离职禁止
适用于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公务员(辞退/开除不适用)
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企业或相关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违反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分制度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一事不二罚
同一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已作出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处分解除
开除以外处分+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期满无违纪违法——自动解除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受原处分影响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
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公职的丧失
退休
法定退休
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提前退休
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1.工作满30年;2.距退休不足5年且工作满20年
辞退
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在医疗期内;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
辞职
不值辞职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不满脱密期间;重要公务未处理完毕+必须本人处理;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终结;正在接受审计或监察等
【注意】辞职是辞去公职;引咎辞职≠辞去公职,引咎辞职是辞去领导职务,不是辞去公职,公务员身份仍保留
公务员权益保障
对以下认识处理不服:处分;辞退/取消录用;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辞职,退休未批准;工资福利保险不按规定确定、扣减
知道之日起30日内
申请和收到都要30日内
向原机关复议
对复合不服,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注意】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指定程序
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属部门)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省级政府不能】
立法计划批准
国务院法制机构(司法部)
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不可直接公布】
起草
主体
重要草案由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其他可以由一个或几个国务院部门起草/
征求意见
草案“应当”公布
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
可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重大决策
涉及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有起草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送审稿
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机关起草,多个机关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审查
审查主体
国务院法制机构(司法部)
审查程序
将送审稿等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电工人民镇府、有关组织和专家等征求意见
可以将送审稿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论证咨询
审查结果
送审稿不合格——可以缓办或退回
决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国务院传阅审批(小事)
公布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不是总理令)
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
施行
原则
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例外
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备案
公布后30内
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
条文本身问题
情形
进一步确定含义或出现新情况
国务院部门/省级镇府——报国务院解释(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具体应用问题
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不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定程序对比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性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
区分:刑事司法行为;行政协助行为:仲裁行为:国家行为
特定性
约束对对象特定,不能反复适用,具有相对性
区分:抽象行政行为
处分性
主观上有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目的+客观上实际影响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区分: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过程性行为、信访办理行为、暴力侵权行为
外部性
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作出
区分:内部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生效
拘束力:生效即产生
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必须遵守;不得随意更改;不得随意干预;
确定力:争议期满产生
具有不在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
执行力:履行期满产生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无效
情形:重大且明显违法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后果:自始无效
随时主张无效或宣告无效;可拒绝履行
撤销
情形:一般违法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例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不撤销】
后果
撤销前合法有效
撤销前须履行
撤销后溯及既往失效
造成损失
可获国家赔偿
例外:因当事人行贿、瞒报等自身违法行为导致撤销、无需国家赔偿
废止
情形:合法
法律依据或客观事实改变;行为目的实现过失去意义
后果: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若造成财产损失——应获得国家赔偿
具体行政行为设定对比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对比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许可设定
设定事项
可以不设定
1.自主决定;2.有效调节;3.自律管理;4.监督解决
可以设定
一般许可
直接涉及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
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看法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
有数量限制+交费+招标拍卖
认可(人)
特定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特定
核准(物)
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等检验、检测、检疫等
登记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
许可的设定
设定权(从无到有)
经常性许可
法律、法规设定(规章不得设定经常性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设定许可)
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决定(全国性):尚未制定法律+必要的时候;实施后,除临时事项外,应提请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省规章(地方性):尚未制定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需要却需立即实施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提请本级人大/人常指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禁止设定
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许可
限制外地生产、经营、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规定权(从粗到细)
下位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上位法范围内不得增设许可;可以对许可做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行政处罚
处罚的种类
申诫(声誉)罚
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资格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行为罚
现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人身罚
行政拘留
规定权及补充设定权
规定权
下位法(含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时,不得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
补充设定权
法律、法规规定了违法行为但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但应当以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向指定机关书面说明+备案时说明补充设定情况
处罚的程序
一般程序
调查
执法人数:不少于2人+出示证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听取当事人称述和申辩
证据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负责人审批+7日内决定
法制审核
适用情形
下列情形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3.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要求: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决定
主体: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期限:立案之日90日内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公开: 1.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2.公开的处罚决定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的,3日内撤回处罚决定+公开说明理由
送达
当事人在场的,当场送达;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当事人同一+签署确认书,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警告或对公民200元以下、对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
送达
当场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应报所属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启动
只能依申请听证
范围
应当告知申请人【大、降、吊销、责任有限】: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公开
应当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主持人回避
主持人不得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得时参与过之前程序的人员
听证笔录
应当根据笔录作出决定,具有排他效力
罚款程序
原则:罚缴分离
当事人收到决定书后15日内——交银行/电子支付系统——上缴国库
例外:当场收缴
情形
1.一般行政处罚:简易程序+100元一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2.治安管理处罚:1.罚款50元以下+被处罚人无异议;2.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过着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却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程序
自收缴罚款之日(水上收缴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机关;机关2日内缴付银行
必须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发票据,或者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处罚的适用
一事不在罚(款)
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申辩不加重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处罚时效
一般是2年,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金融安全+有危害后果,延长至5年、超过时效不在处罚
起算点:违法行为发生之日;2.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终了之日
不予处罚
【可以】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应当】小孩(<14周岁);精神病/智力残疾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
从轻/减轻处罚【没有免除】
【可以】半疯傻(精神病/智力残疾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力)
【应当】小孩(14-18周岁);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受胁迫或诱骗;主动供述;立功
行刑衔接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不在实施行政处罚
不需要追究刑责或免予刑事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机关
治安管理+行政强制
治安管理处罚
时效
6个月;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
一般程序
主体
【原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例外】警告与500元以下罚款可有派出所决定
传唤
对象
违法行为人(受害、证人适用通知)
传唤需经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现场发现+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询问
地点:询问受害人或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住处;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必要时)
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可能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在公安机关以外,应当出示工作证(公安机关内不需要)
检查
【原则】2人+2证【工作证件+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检查住宅必须2人2证;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妇女
决定
30日内审结+30日(重大复杂案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
送达
能当场就当场,不能的2日内送达,并向受害人抄送处罚决定书副本
其他程序
简易程序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警告/罚款200以下——可当场处罚(不是当场收钱)
听证程序
吊销许可证或罚款2000以上的,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暂缓执行
起诉或复议+保证人或保证金+申请过+公安机关认为无危害
担保人
1.与案件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 3.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保证金
被处罚人缴纳保证金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没收保证金并上缴国库+仍应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决定被撤销/行政拘留开始后执行的,收取的保证金应及时退还
行政强制措施
目的
【预防和控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特征
强制性、非惩罚性(为维护行政秩序)、暂时性、行政性
种类
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
一般程序
1.批准
一般情况
实施前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紧急情况(不事先报批)
24小时内报告+补批
限制人身:告知家属+返回后立即报告+立即补批
2.表明身份
2人以上(执法资格)+出示证件(禁止临时工执法)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告知理由、依据、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陈述申辩
6.制度现场笔录
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查封扣押程序
实施主体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实施对象
一个限于
限于涉案场所、设施、财务
三个不得
以下对象不得查封、扣押
禁止涉案无关
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务
保障生活必需
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不得重复查封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形式
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一式两份清单
期限
30日+30日(经负责人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费用
不收费
财务保管
妥善保管、损害赔偿;委托第三人保管,由第三人原因至损的,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可追尝
解除
应解除情形:没有违法行为;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已处理完;查封扣押期限届满
解除后果
1.制作解除决定书+立即退还财务 2.鲜活、不易保管被拍卖、变卖的退还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补偿
冻结程序
程序
2名以上+冻结通知书——交金融机构——立即冻结+不得拖延+不得泄露——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期限
30日+30日(经负责人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除
没有违法行为;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冻结期限已届满;已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
种类
划拨、拍卖、恢复原装、强制拆除、代履行、执行罚等
实施主体
间接强制
执行罚
一般行政机关均具有问题强制执行权
直接强制
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
主体
公安、国安:人身强制 税务、海关:存款划拨 县级以上政府: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原则
只能自己强制执行,不能申请法院
例外
税务和海关即可自己执行,也可申请法院非诉执行
无强制执行权的机关
原则
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
罚款+已经查封、扣押+三不(不复议+不诉讼+催告不履行)——拍卖权
间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罚
1.实施全提:金钱给付行政决定+逾期不履行+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标准
2.实施方式: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数额不得超过本金数额)
3.实施结果:加处满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拍卖(查封扣押+罚款+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划拨
代履行
前提:当事人妨碍公共区域——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逾期不履行——催告后人不履行——已经或将要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
程序
制作并送达履行决定书,代履行3日前再次催告【二次催告】
履行主体
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无委托无厉害关系第三人待为履行
费用
合理费用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立即代履行(只能行政机关)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自行强制执行程序
前提:当事人超期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具有自行强制执行
一般程序
1.先书面催告(催告不可诉)
2.听取陈述、申辩
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复核、采纳合理主张
3.做出强制执行法定
催告后仍不履行+无正当理由
文明执法要求
1.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除外 2.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 【法人和其他单位可以,生产施工领域可以】
执行和解
前提:在不损害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和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协议内容
可约定分阶段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注意不是减本金】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时应恢复强制执行
强制拆除(据《城乡规划法》规定)
1.对象:违法建筑
2.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行政处罚】
3.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权——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诉、申辩
4.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三不】
5.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申请法院非诉执行程序
申请主体
无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部门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也可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如税务、海关)
申请时间
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自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满是指履行期、复议期、诉讼期都届满】
申请程序
1.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前,应书面告催当事人履行
2.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催告在上述“三期”届满10日前,“三期”届满后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催告发生在“三期”届满后,催告满10日后,才可申请法院强执
管辖
申请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不动产的是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申请材料
1.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其事实、理由、依据’3.当事人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执行标的情况;5.其他法定材料
受理
法院应在接到申请的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救济
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审查+裁定【行政审判庭】
书面(形式)审查
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执行
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前提:法院发现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程序
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受理之日起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
行政机关对不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在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
紧急情况+公共安全
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
经院长批准,应当在作出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收费
不缴纳申请费
非诉执行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政府信息公开+复议与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概念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开主体
一般规则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特殊情况
谁最初谁公开
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机关公开
谁牵头谁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
派出/内设机构公开
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公开职责
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范围
依申请公开
多个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提申请+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该信息可公开+(行政机关)可纳入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依职权公开
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公众广泛知晓;需公众参与决策
不予公开范围
绝对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相对不公开
【原则上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损害第三方权利
例外:第三方同意/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可以不公开
内部事务信息
人事管理、后期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
过程性信息
讨论记录、过程稿、朔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应公开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依申请公开
申请
方式
书面方式;却有困难,可口头
申请内容不明的处理
指导释明+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收到申请日期
1.当面申请的——提交之日
2.邮寄方式申请的——签收之日;平邮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申请的——确认之日
3.互联网渠道或传真申请的——双发确认之日
确认之日 =/= 收到之日
期限
能当场就当场;不能当场:20+20工作日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
征求第三方程序
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1.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2.第三方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
3.第三方不同意+合理理由,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书面告知第三方理由
5.行政机关逾期未提出,由机关权衡判断
答复
可以不公开
提供信息/告知获取途径、方式和时间
不予公开
告知不予公开+理由
可以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
更正申请
有权处理
核实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无权处理
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的
告知+理由;能确定负责机关的+告知名称、联系方式
没有所申请的信息
告知信息不存在
特殊情况处理
申请数量、频次明显不合理
要求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不予处理
要求加工分析
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已公开信息
告知获取途径、方式
费用
原则
不收费
例外
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收取信息处理费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申请人起诉
情形
拒绝公开/内容形式不符/拒绝更正
被告
具有信息公开义务的机关
举证责任
被告
拒绝公开——拒绝的依据+履行法定告知说明义务
拒绝更正——拒绝理由
原告
被告拒绝更正——已申请更正信息+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
裁判
原告胜诉
不答复
判决一定期限内答复
拒绝公开违法
撤销不公开决定+限期公开;尚需调查裁量的,限期重新答复
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
判决按照要求重新提供
拒绝更正
判决更正;尚需调查裁量的,限期重新答复
无权更正的,判决转送有权力机关处理
被告胜诉
原告理由不成立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方起诉
情形
认为信息公开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被告
公开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机关
举证责任
被告
因公共利益公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共利益认定+不公开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
裁判
情形
认为信息公开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被告
公开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机关
举证责任
被告
因公共利益公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共利益认定+不公开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
裁判
原告胜诉
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
尚未公开的,不得公开
已经公开的,确认违法+补救+赔偿
被告胜诉
原告理由不成立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复议与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则上受理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性,处分性、外部性、特定性)、行政协议
反面排除(易错情形)
无行政性
刑事司法行为;民事行为;国家行为;仲裁行为
无处分性
行政指导行为;暴力侵权行为;行政调解;重复处理行为;催告自、告知等过程行为;信访办理行为
无外部性
这内部行政行为(如果内部行为外部化,则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无特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
不能单独起诉
可以神申请附带性审查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行为文件(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最终裁决行为
复议终局的复议决定,终局不可诉
诉讼和复议的选择
一般案件
复议/诉讼自由选;赋役后可诉讼,诉讼后不得再复议;不能同时进行
省部级单位行为
1.对行为不服可选择,复议或诉讼
2.选择复议的由省部级单位自己自己的行为
3.对赋予决定不符的,可选择诉讼或找国务院最终裁定(国务院裁决终局,不可诉)
重议前置
自然资源确权案件【给别人+认为侵犯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纳税争议(陷阱:反倾销税、税收的处罚和行政强制属于自由选择情形)
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反垄断)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2.行政不作为(积极不作为+消极不作为);3.不与公开政府信息
复议终局
出境管理机关依照《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外国人、境外人员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申请复议时,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议与诉讼的主体
原告和申请人
相关人原告资格确认
是否有利厉害利害关系:侵权关系;物权关系;公平竞争关系;合同关系(有民诉无行政,无民诉有行政)
组织原告资格确认
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
核准登记字号
未依法登记
全体合伙人(可推选代表,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
有字号得,以登记字号为原告,并注明经营者信息;无字号的登记经营者为原告
投资人
以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权益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其投资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非国有企业
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认为企业权利受侵害,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资格转移
公民
死亡
敬亲属以自己名义
被限制自由
尽亲属(公民名义)失联先起诉后补委托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终止
承受其权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和被申请人
原则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委托/授权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规章才可以授权)/委托的行政机关 【注意】若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的,属于“假授权、真委托”,依照委托处理
行政机关被撤销
职权存在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职权不存在
所属的政府(垂直领导的,以上一级机关为被告)
临时组建的机构
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
共同行为(同一个行政行为+多个行政主体)
共同被告/被申请人
若错告——诉讼:告知变更,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若漏告——复议:直接追加为被申请人;诉讼:通知追加为共同被告,原告不追加的,列为第三人
假共同行为(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被告/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对外名义机关)复议告上级(批准机关)
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
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部门都可独立做被告
其他
取得有效授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工作部门不能)
未取得有效授权
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不可以)
交警大队/支队做出的行为
交警大队/支队有行政主体资格,自己作为被告/申请人
内设、派出机构
以所属机关名义
所属机关为被告
以自己名义
未越权/幅度越权:派出机构自己为被告
种类越权:所属机关为被告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经过复议
复议改变(审了结果变了)
告复议机关
复议维持
共同被告(强制列为)
复议不作为(没审)
状告复议不作为的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
【注意】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只能告诉机关不作为,不能告原机关
原告行为,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决定多因素(维持+其他)
共同被告
共同诉讼
一审漏人
遗漏被告
法院通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同意追加为共同被告,不同意则追加为第三人
遗漏原告
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同意列为原告
不参加诉讼+不同意,追加为原告
肯放弃实体权益
可不参加诉讼
不肯放实体权力
追加其为第三人
一审漏人进入二审
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判,发回重审
第三人
原告型
注意:范围广,有利害关系,但没有作为原告的,都可作为第三人
追加
与原告利益相反
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一致
先考虑追加为共同原告,当事人不同意的才能追加为第三人
被告型
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假共同】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是第三人【互相矛盾】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告漏了】
复议改变案件,原机关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复议改变】
参与诉讼时间
一审判决作出前
诉讼地位
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与民诉区分)
参与诉讼方式
参与诉讼途径:申请/通知参加
通知
同一个行为:复议可通知;诉讼应当通知
同一类行为:复议/诉讼都可以通知
法院已通知、第三人不参加,不影响案件审理
应当通知诉讼而未通知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行政复议
起诉期限和复议申请期限
直接复议或诉讼
复议后起诉
复议行为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之内
有例外,从例外
不作为
复议期限满之日起15日之内
复议管辖
复议程序
申请
应当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口头
提交方式:邮寄/指定互联网渠道等方式/当面;互联网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互联网申请复议渠道。
对当场做出或依据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情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通过对决定的机关提交复议申请;该机关认为需要维持处罚——5日内转送复议机关?
受理
审查期限
5日内审查并作出有关决定。
处理结果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查期末决定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5日书面通知补正——申请人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可延长补证日期,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证,视为放弃。)
审查期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视为受理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
驳回并说明理由
权益救济
无正当理由不予驳回、驳回申请、受理后复议期满不做答复:向复议机关上级机关反应,上级机关应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机关可直接受理
审理
普通程序
审前程序
受理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后10提交政策和有关材料。提交证据等有关材料
审理对象
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审理方式
原则正能量正能量正能量正
听取意见:当面或互联网电话等方式
例外
书面审理: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
听证审理
适用情形
应当听证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可以听证
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申请人申请听证
听证组织
1个主持人+2个以上听证员+1个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告知
举行听证5日前告知当事人(时间、地点、复杂案件)
不参加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参加
不能参加的,应说明理由并委托工作人员参加
听证笔录效力
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听证笔录五排他效力
审理期限
60日+30日(情况复杂+负责人审批+书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委员会
组成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
工作内容
为办理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就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咨询意见只是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而非“根据”
应当咨询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省级政府自我复议案件;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可以适用】
法定简易
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当场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涉案款3000元以下;信息公开
约定简易
当事人各方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审前程序
受理3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5日内书面答复,提交证据等有关资料
审理方式
可以书面审理
审理期限
30日(无延长规定)
程序转化
复议机构认为不宜简易程序的,经其负责人审批,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复议决定决定于执行
复议决定
合法
作为
复议维持
合法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无法定职责、已履行职责
不作为
驳回请求
不合法
作为
内容不适当、未正确适用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变更决定
禁止不利于申请人的变更(第三人提相反请求除外)
一般违法
撤销决定(全部、部分),可同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违法但不适宜撤销
1.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2.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3.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4.被申请人改变原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确定原行为违法
确认违法
不作为
旅行有意义、可履行
履行决定
履行无意义、不可以履行
确定违法
行政复议决定书
加盖复议机关印章,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复议行为的公开情况,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决定书
行政复议意见书
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以向其制发行政意见书
有关机关收到意见书60日内,将纠正情况送报复议机关
复议决定的监督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复议机关,有关机关责令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
可以约谈被申请人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
给予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责令履行扔不履行的,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书调解书)
维持决定
原行政机关已发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决定/行政复议调解书
复议机关已发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特别程序
和解调节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复议案件
原则
自愿,合法
时间
复议决定作出前
调解
达成协议
制作复议调解书+各放当事人签字/盖章+复议机关盖章——生效(与复议决定书有同等效力)(复议调解书可作为强制执行依据)
未达成协议/生效前返回
复议机关已发审查/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和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复议机构准予撤回、复议机关决定终止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违背真实意思表示除外)
复议终止与终止
复议终止
【口诀】死终无能力,未确定要复议,下落不明,不可抗力,调节和解,法律待解释,需他案依据,需附带审查
情形
复议申请人无法参加复议程序(死亡、丧失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下落不明、不可抗力)
前三项原因持续满60日,转为终止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要解释过确认;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未审结)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调解、和解+双方同意中止;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期限
复议中止
情形
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准予撤回
自然人死亡,无近亲属/近亲属放弃复议权
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复议权
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转为刑事强制措施
证据制度
举证责任与证据的补充
被申请人
承担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应提供作出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举证期限
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简易程序5日内)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否则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合理性的依据
逾期视为没证据
证据补充
【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可以】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新理由或证据,经复议机构同意,可补充
申请人
作为案件:提供证明其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不作为案件:证明自己提出过履行申请
【例外】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
证据补充
【原则上可以,例外时禁止】若提出的是在行政程序终终应被申请人合法要求应当提供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第三人
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举证的权利
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权
复议人员
不少于2人+出示工作证
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
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费用自担)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审查条件
依申请: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同诉讼) 依职权: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
审查程序
有权处理
30日内依法处理
复议中止之日3日内复议机构书面通知文件制定机关书面答复(必要时可以要求当面说明)——制定机关10日内答复
无权处理
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制定机关10日内答复
处理结果(有权处理)
认为合法: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
认为不合法: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高院/最高院
本辖区/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考)
中级法院
级别高
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不包括政府工作部门,如公安局】
专业强
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证券行政案件
重大复杂
社会影响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证券行政案件
涉外或设港澳台案件
基层法院
除上级管辖特殊情形外,其余所有一审案件都应由基层管辖
复议维持案件/(复议维持+复议改变或不作为案件)
【就低原则】按原行为机关定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原则
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案件【优先判断】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注意】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才是不动产案件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原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只能是“被关了的人”诉“关了的强制措施”才能两地管
经过复议的案件
经过复议时经过实质性审查,即包括复议维持,复议改变,不包括复议不作为
院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
起诉
立案
阶段1
当场能够判定
符合起诉条件
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
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载明理由
不服法院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裁定可上诉】
当场不能判定
向上级法院投诉
先接受起诉状,出具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日内仍不能判定,应先于立案
【不立不裁可起诉】
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
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内容有缺陷
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
拒绝不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仍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理由
法院不一次性告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立案不当可投诉】
一审审理
阶段2
普通程序
审理前
合议庭组成
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
交换诉状
先送被告:起诉状副本在恋爱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被告,送达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有正当理由、行政赔偿除外)
被告收到15日内交答辩
不提交会影响产院的审理
在交原告:法院收到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交原告
传唤通知
开庭三日前
当事人用传票,其余用通知
审理中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复议维持
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两者的合法性】
审理方式
一审应当开庭、言词审理,不得书面审理
公开审理为原则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绝对不公开; 商业秘密申请可不公开
审理期限
六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的由最高院批
不包含公告、鉴定、调解、中止、处理管辖权问题期间
审理完
公开宣判
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
当庭宣判
10日内发判决书
定期宣判
立即发判决书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可以适用】
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限制法院级别)
法定简易(不需要当事人同意)
依法当场做出/款额2000以下/信息公开
约定简易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组织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通知送达
法院可以用简易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件
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当事人确认或者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已收到,不得缺席审判
举证期限
法院确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允许
不得超过15日
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无延长规定,无当场判决要求)
程序转化
法院发现安全不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转化后,自立案之日起算,不重新计算
一审判决
阶段3
合法
合法要件: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无明显不当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不合法
作为
一般违法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原则上判决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违法但不适宜撤销
1.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利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2.撤销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4.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原告不撤诉的
确认违法
重大且明显违法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补救+赔偿
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认定有错
判决变更或撤销
不作为
能履行的
判决期限履行或给付;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判决被告重新处理
履行不能的(作为没意义)
确认违法+补救+赔偿
复议维持
原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都裁定驳回起诉
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合法
都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违法
都撤销,可同时判决机关重作
不作为违法+复议维持违法
不作为违法——判决旅行或给付
维持复议违法——撤销
复议改变违法
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可以判决,责令复议机关重新做出复议决定/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审审理
阶段4
上诉
主体
原告、被告、一审受到不利,判决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形式
上诉状只能书面,向原审法院提交
期限
判决书15日内,裁定书10日内
审理方式
原则上应开庭,没有新事实、证据、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可以不开庭审理
审理对象
医生,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
【对比】民诉二审对象为上诉范围,刑诉是全面审查
审理期限
3个月;需要延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的由最高院批
二审判决
阶段5
原判正确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维持原判
原判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改判、撤销或变更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漏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认为不应当赔偿
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认为应当赔
确认行为违法+调解赔偿部分(调解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二审新增赔偿请求
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二审经审查认为不应立案
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裁定错误
一审不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
不予受理:撤销+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
驳回起诉:撤销+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你想吃啥?
行政诉讼特殊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制
原则
被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出庭应诉的,还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
向法院提供情况说明+行政机关印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的范围
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负责人
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
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提交材料
负责人出庭的
提交能够证明负责人职务的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委托工作人员出庭
应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委托授权书,载明其姓名、职务和代理权
仅委任律师或法院书面建议后任不出庭
法院应记录在案+在判决书中载明+向监察机关、上一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不得传唤或拘传负责人)
先予执行
执行条件
三金: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紧急: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
申请:需原告主动申请,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权益救济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司法复议一次
刑政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
限于5类案件
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对民事争议案件的裁决
排除适用
1.法律规定该民事争议需要行政机关现行处理
2.违反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
3.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
4.行政案件已超过起诉期限
申请
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提出
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法院不能依职权合并
救济
对法院不予准许一并审理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
立案
应当分别立案(分别收取诉讼费用),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例外:行政裁决案件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裁决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分别上诉
一审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未上诉的裁判
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错误,按在审程序审理
证据制度
证据种类与要求
证据性质与类型
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原告或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由异议,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法院可以准许
类型:物证、书证、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称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和民诉几乎一致)
证人证言
出庭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要付身份证明,负责无效
提供书面书整的情形
当事人对证言无异议;证人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无法出庭
现场笔录
原则
提供书面现场笔录
例外
当事人对其合法性、真实性、执法人员身份由异议,执法人员应出庭作证
效力
属于实物证据,效力大于言词证据
签名: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签名不影响效力);当事人拒签或不能签的注明原因
书证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非原件必须盖章
鉴定意见
一般书面即可;鉴定人签名+鉴定部门签章
举证与证据补充
被告
被告承担证明行政行政为合法的举证责任(证据、依据、结论合法)
举证期限
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
有正当事由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经准许可在事由消除后15日举证
复议维持
原机关+复议机关
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
对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审证据充足
【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可以】原告或第三人提出新的理由或证据,经法院许可,被告可补充
原告
作为案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初步证明责任)
不作为案卷:证明自己曾经提出申请
例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
举证期限
开庭审理前/法院制定的交换证据之日
原告对其他事项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行使举证权利
一审证据补充
【原则上可以,例外时禁止】提出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法要求应提供不提供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二审证据补充
原告在一审程序终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终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第三人
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权举证或申请法院取证
法院调取证据与质证
依职权调取(不予质证)
涉及国家权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依申请取(原告或第三人)(需质证)
申请事项
由国家机关保存需由法院调取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救济途径:法院不予调取(认为无意义、无关联、无必要)的,可以在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司法复议一次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审查条件
对象
规章以下(不含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
关联性
该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依据
附带性
只能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请求附带审查
申请时间
应当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审查程序
法院在审查时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应当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法院应当准许
行政机关未陈诉意见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阻止法院对文件进行审查
处理结果
不合法
不适用
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法院无权宣告文件无效)
建议+抄送
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司法建议
时间
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内容
提出修改或废止该规定性文件的死法建议
对象
向制定机关提;联合制定的文件,向主办机关或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情况紧急的,可以建议立即停止执行该文件
答复
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名送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备案
合法
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行政协议+国家赔偿
行政协议案
构成条件
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目的(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内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意思(协商一致)
本质:合同性+行政性
种类
1.政府特许经营 2.土地、房屋特征征收用补偿协议 3.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聘、买卖等协议 5.符合条件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6.其他
明确不属于行政协议
民事协议、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
当事人
原告
行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
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禁止反诉】
管辖
无协议约定
适用一般管辖:管辖三步走,被告——级别——地域
协议管辖
书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得违背级别和专属管辖
仲裁条款原则上无效,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除外
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合同性】
适用民法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政性】
适用行政起诉期限
举证责任
被告
对行为合法性举证(职责、职权、程序、行为等)【行政性】
原告
如果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性】
就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
由负有履行义务方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性】
法律适用
实体问题
可以适用行政法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诉讼程序
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参考民诉
调节
可以调解,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法院判决
效力方面
判决撤销
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确认无效
行政性
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
无主体资格/无法律依据/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合同性
民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列:违背公诉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可补正性
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法院可以确认协议有效
被告原因导致的,补救+赔偿(造成损失的)
确认未生效
经批准后生效的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为获批的【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履行,原告可请求赔偿】
诉违约实无效(释明义务)
原告同意变更
判决确认协议无效
原告拒绝变更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履行方面
被告
违法/违约不履行
可以继续履行的,判决继续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意义的,判决补救+赔偿(照成损失的)
【预期违约】被告明确/以自己行为表示不履行,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可向法院起送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法变更/解除
1.先判决撤销(全部/部分) 2.再责令重作,或继续履行+补习; 3.造成损失需赔偿
合法变更/解除
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原告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遭受损失,可请求补偿
请求解除+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可判决解除协议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概述
构成要件
主体
侵权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授权的组织、委托的组织及个人
行为
职权性
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目的性
为了实现法定职责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注意】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不属于职权行为,不赔
结果
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相关性
法律要件
违法的行为才赔偿,合法的行为只需补偿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侵害人身权益
人身自由
按日赔付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上年度“指的是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死亡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总额:20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支付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低保)
身体伤害
医疗费、护理费、按日支付误工收入赔偿赔偿金(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10级)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得费用
残疾赔偿金
不发放生活费(低保)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残疾赔偿金
发放生活费(低保)
侵害财产权益
原则:能恢复原状就恢复原状,恢复不在赔钱
赔偿直接损失(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注意不赔可得利益;利息、车辆停运损失视为直接损失,要陪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没叫你停,你自己停,不赔】
【经常性费用开支】 1 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2 必须缴纳的税、社保 3 应当缴纳的水电费等 4 合理的租金、设备折旧费 5 其他基本开支
【注意】不包括预期利润
例外:拍卖、变卖
行政赔偿、刑事司法赔偿
拍卖多少赔多少
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行政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
合法拍卖的,拍卖所示赔偿多少
违法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
申请
申请资格
公民有权申请(法人/非法人组织无权)
申请条件
人身权收到侵犯(财产权收到侵犯无权)
法院释明义务
公民人身权收到侵犯申请国家赔偿,但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释明;经释明后不变更,案件审结后又给予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认定
赔偿推定
实施侵犯人身权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程度认定
一般后果
除“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以外都是一般后果
严重后果
被关6个月以上;轻伤以上或残疾;精神障碍或精神残疾,与侵权行为相关;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与侵权行为相关
后果特别验证
被关10年以上,死亡;重伤或残疾1-4级,且生活不能自理;严重精神障碍或精神残疾1-2级,生活不能自理,与侵权行为相关
赔偿方式
一般后果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单独和合并适用)
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1+2)
1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 精神损害抚慰金(严重——人身赔偿金总额50%以下的酌定;特别严重——人身赔偿金综合50%以上的酌定;一般不上虞1000元)
行政、司法赔偿+公益诉讼
行政赔偿
赔偿范围
人身权
1 非法的行政拘留/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 非法拘禁/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 殴打、虐待(自己或唆使、放纵他人)造成伤害或死亡 4 违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伤害或死亡
财产权
违法行政处罚、违法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其他(履行行政职责中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组织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作为
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不予赔偿
工作人员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行为至损;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
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移
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以及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
法人过组织分立、合并、终止的,权利承受人有权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
速记: 谁做的谁赔 谁有权谁赔 谁有钱谁赔
一般情况
做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共同侵权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魏国的组织或个人
委托机关
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被撤销
1 继续行使被撤销机关职权的机关
2 没有继续机关的,由撤销它的机关陪
侵权行为经过复议
1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2 复议加重损害,对加重的部分赔偿(按份责任)
派出机构
所属机关
执行机关
聚义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申请机关赔
行政赔偿诉讼中追加被告
共同侵权
原则:为共同被告
坚持对其中一个或几个提行政赔偿诉讼——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复议加重
原则:复议机关与原机关为共同被告
坚持对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行政赔偿程序
单独提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每场义务机关2个月先行处理【必经】
2年内书面/口头
单独提行政赔偿诉讼
3个月内对处理不满意/未处理
行政行为未被确认对违法
视为【一并提】,审行政行为+赔偿请求
一并提(搭复议、诉讼程序便车)
复议时一并提
申请
受理
60日书面/口头
决定
60日书面审理
起诉时一并提
起诉
6个月书面/口头
一审【一并/分开审理】
7日内受理
二审
一审漏审赔偿
判决驳回
不应赔
起诉后再提
一审中提
庭审终结前加:法院应当受理庭审终结后、宣判前加: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二审中提
可以调节;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举证责任与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
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原告对损害提供证据,因报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提供相应证据
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予以支持了对于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结合先关证据予以认定
责任分配
按份赔偿
1 两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造成同一损害,但单个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根据作用大小确定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
2 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行为违法(若机关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担责)
3 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不作为/拖延,造成损害——更具不作为/拖延作用大小确定责任
连带赔偿
1 共同权益行为
2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作出违法行为
3 两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造成同一损害,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范围
刑事司法赔偿
人身
错拘
错误拘留(违反条件、程序);合法拘留+无罪+超期羁押;其他情况拘留不赔
错捕/错判
最终认定无罪
【注意】免罪情形在判决生效前收到的羁押都不赔(不论拘留、逮捕),只赔偿判决后的羁押
无罪被关了就要赔偿,有罪的不赔
【注意】赔偿的期间必需时实际羁押的期间
暴力伤害
刑讯逼供、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导致死伤
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死伤
财产
强制措施
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
罚没财产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不予赔偿
公民自伤、自残行为导致的损害;司法人员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民自己故意作为虚伪供诉/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背判处刑罚的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法院赔)
赔偿范围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罚款、司法拘留)
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违法采取先予措施
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暴力或放纵他人使用暴力导致公民死伤
不予赔偿
法院无过错的;可挽回的;已经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获的赔偿、补偿的
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采取后置原则,由最后一个作出错误决定的机关赔
错拘、错捕
决定拘留的机关赔(公安机关、检察院)
决定逮捕的机关赔(检察院、法院)
错拘+错捕——决定逮捕的机关赔
一审法院陪
一审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
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改判无罪
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要撤诉
一审判有罪,二审发挥重审后,一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对撤销案件
再审改判无罪的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
请求时效
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2年
起算点
刑事司法赔偿
人身权
错拘/错捕/错判:收到确认“无罪”相关法律文书之日
未作出法律文书的,符合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也可申请赔偿
暴力侵权:知道损害结果/损害结果确定之日
财产权
违法强制措施/罚没财产:收到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文书之日
违法强制措施+涉案财务未处理完毕:知道财产权受侵害之日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强制措施被撤销的:收到撤销决定之日
未作出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知道受侵害之日
时效扣除
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入
确认职权行为违法/寻求救济期间不计入
相关机关明确告知应申请国家赔偿的除外
时效中止
理由
不可抗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代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中止的效力
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
时效届满后果(类似民法)
时效届满仍可提,赔委会不能主动适用
赔偿义务机关有时效抗辩权,要在法院陪委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
不得同意赔偿后以此为有抗辩或申诉
司法赔偿程序
法院
第一步: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
第二步:上一级法院陪委会决定
3个月内;特殊案件+批准——可延长3个月
非法院
第一步: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
第二步: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2个月)
第三步:复议机关的同级法院陪委会决定
赔偿委员会
提申请的形式
可书面可口头,申请书一式4份
组成
中级以上法院设立,3人(审判员)以上单数
审理方式
不公开审理,书面审查
必要时,听取双方陈述申辩、进行质证
赔偿决定书
盖法院印章
救济
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行政公益诉讼
提出主体
检察院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起诉期
6个月(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因此适用行政诉讼一般起诉期限)
诉前程序
第一步
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必经程序)
第二步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
有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况,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
第三步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