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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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6-19 14:49:20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概述
定义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分类
普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普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特点
无限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其他人都有清偿的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无限责任:不够时还需以个人所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务的,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会计师、律所等)。
设立条件
合伙人
数量:≥2,无上限。
资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协议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与住所、出资方式与数额、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协商一致,书面订立;修改或补充应经全体一致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以及劳务。
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其他条件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记与备案事项
登记事项
名称、合伙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合伙人的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备案事项
协议、期限、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企业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企业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财产
财产构成
全体认缴的出资。
取得的收益。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性质
独立性: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出资后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
完整性: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统一体存在,合伙人对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是依照合伙协议确定的收益份额或比例。
限制:在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追索。
财产份额转让与出质
转让
对外:除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内:可直接转让,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事务执行
形式
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
对合伙事务执行限制: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事项: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处分不动产、转让或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等事项,应当经全体人一致同意。
权利与义务
权利: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有权监督;可对其他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有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有提出撤销委托的权利。
义务:执行人应向不参加执行人报告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相竞争的业务;除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法》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没有法定要求的情况
按协议约定办理。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损益分配
原则
按照协议的约定办理。
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担。
禁止性规定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普通合伙人或由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非合伙人参与管理
聘任条件: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管理人员。
资格与责任
被聘任人员不具有合伙人资格,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超越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关系
优先清偿债务。
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权利。
清偿数额超过应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关系
合伙人个人债务,其债权人不得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
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从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法院强制执行时,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不购买又不同意转让的,办理退伙或削减财产份额结算。
入伙与退伙
入伙
条件与程序:除协议另有约定外,需经全体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权利与责任: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可另行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经全体人一致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义务等情形时可退伙。违反规定退伙的,应赔偿损失。
通知退伙:未约定经营期限的,退伙不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且提前30日通知其他人。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丧失偿债能力、作为法人的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丧失法定或约定资格、在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一致同意可除名。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退伙,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起诉。
效力
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生效日。
除名:接到除名通知之日生效。
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继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经其他人一致同意可取得资格。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一致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若未达成一致则退还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继承:可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资格。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定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名称要求:名称中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责任承担: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风险防范:应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需单独立户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的特殊规定
人数:2-50人,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
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
出资形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强制补缴:未足额出资需承担补缴义务及违约责任。
登记事项:载明有限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认缴出资额。
事务执行
执行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可约定报酬。
有限合伙人限制:
不执行合伙人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
例外行为:参与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等。
责任:第三人误信有限合伙人交易,有限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利润分配:不得全部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权利
有限合伙人:可交易、竞业、出质财产份额,转让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人有优先购买权。
普通合伙人:禁止交易、竞业,出质需一致同意。
重大变故的处理
入伙: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退伙
当然退伙情形:自然人死亡、法人破产等。
继承人:可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
责任:退伙后,对退伙前债务以取回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身份转换
有限合伙人转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转有限合伙人,仍对普通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散和清算
解散情形
期限届满,不再经营。
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决定解散。
不足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
营业执照被吊销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规定
清算人确定
全体合伙人担任或指定,未确定可申请法院指定。
清算人职责
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确定之日起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 60 日内 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或未接到 45 日内 ,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 → 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 → 税款 → 债务 → 利润分配。
注销登记
15 日内 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存续期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破产处理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