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概述,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消灭,违约责任,主要合同。
编辑于2025-06-19 14:51:30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概述
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名称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实践合同: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成立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具备一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仅一方负给付义务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依赖主合同存在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另一合同
本约合同: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订立
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
口头形式:面对面或通信设备交谈
其他形式:推定形式(行为推知意思)、默示形式(沉默在特定情况下有效)
要约
1. 定义
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
2. 条件
向特定相对人作出
内容确定完整
表明经承诺即受约束
3.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4. 生效时间
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5. 效力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受约束
6. 撤回与撤销
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前或同时到达
撤销:在受要约人承诺前,但有例外
7. 失效
被拒绝
被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
实质性变更
承诺
1. 条件
由受要约人作出
向要约人作出
内容与要约一致
在承诺期限内到达
2. 方式
通知或行为
3. 期限
对话方式:即时承诺
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限内
4. 迟延与迟到
迟延:超过期限发出,视为新要约
迟到:期限内发出但延迟到达,可有效
5. 生效
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6. 撤回
通知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成立的时间
一般情况:承诺生效时
合同书形式:签字或盖章时
实际履行: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
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确认书时
网络交易:提交订单成功时
成立的地点
原则:承诺生效地点
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主营业地或住所地
合同书形式:签字或盖章地点
特殊约定:按约定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1. 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
2. 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
3. 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时间: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生效前
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等
赔偿: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格式条款
概念
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提示或说明义务
提示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
说明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提供方需证明已尽提示或说明义务
无效情形
具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情形
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造成人身伤害免责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免责
解释规则
按通常理解解释
两种以上解释:不利解释原则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效力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当事人可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失效。
注意: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或不成就。
效力待定合同
相关内容已在第一章讲解,此处不再赘述。
履行
未按约定履行
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质量要求不明确
按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无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报酬不明
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
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
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对第三人行使。
因向第三人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抗辩权的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含义
双方互负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
行使条件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无先后履行顺序。
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效力
只是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对方履行后抗辩权消灭。
因行使抗辩权导致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承担。
后履行抗辩权
含义
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
行使条件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行使人为后履行方。
效力
先履行方履行后,抗辩权消灭。
不安抗辩权
含义
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中止履行。
行使条件
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对方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其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效力
中止履行:先履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应恢复履行。
解除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可解除合同。
保全
代位权
定义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
从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保证、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利息债权等。
行使条件
两个债权都合法。
两个债权都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从权利(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
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劳动报酬请求权(超过生活必需费用部分除外)。
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行使与效力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通过诉讼行使。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为限。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结果有优先受偿权。
撤销权
定义
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
放弃到期或未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相对人知情)。
放弃债权担保。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
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
“明显不合理”的认定
按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判断,参考市场交易价或物价部门指导价。
转让价格未达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70%的,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受让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30%的,为“明显不合理高价”。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的,不受70%、30%限制。
行使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通过诉讼行使。
被告为债务人和相对人(共同被告)。
两个以上债权人可合并审理。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为限。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效力
被撤销行为自始无效。
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债权人对撤销结果无优先受偿权。
代位权与撤销权对比
适用条件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
撤销权: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
债权是否到期
代位权:债权已到期。
撤销权:债权是否到期均可。
被告
代位权:次债务人。
撤销权:债务人和相对人。
优先受偿权
代位权:有优先受偿权。
撤销权:无优先受偿权。
变更和转让
区别
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转让:指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转让
定义: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权利转让
概念
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转让权利的债权人称为让与人。
接受权利的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不得转让的情形: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扶养费)。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
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生效。
效力:
从权利转移:主权利转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一并转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抗辩权转移: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费用承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合同义务转移
同意要求: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第三人可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同意,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抗辩权与从债务:
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新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主体变更
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同意,可以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并与分立
合并: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分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消灭
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条件
债务已经清偿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清偿
债务清偿顺序
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未指定的,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
均到期的,优先履行无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债务比例履行。
履行顺序(主债务、利息、费用)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利息
主债务
抵销
法定抵销条件
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债务种类、品质相同。
债务均届清偿期。
债务为可抵销的债务。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不得抵销的债务
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法定抵销程序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存
提存的原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法律效力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要求应拒绝其领取。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务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要件
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免除应符合法律行为要件,如免除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免除债务的效力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免除债权,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消灭(如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
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的,其余连带债务人在扣除该连带债务人应分担的份额后,仍应就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混同
混同的定义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混同不导致债之关系消灭的例外情形
债权是他人权利之标的(如质押的债权)。
法律规定混同不发生债之关系消灭效力(如票据未到期前依背书转让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不消灭)。
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在订立合同时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约定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的形式
继续履行
适用条件
适用于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
非金钱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不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标的适合强制履行。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不适用情形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如标的物灭失)。
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劳务债务)。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适用条件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具体措施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选择权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损失的性质和大小选择适用。
赔偿损失
适用条件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赔偿范围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可得利益)。
限制条件
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减轻损失义务
受损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支付违约金
适用条件
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调整机制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
具体标准
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可认定为过高。
与赔偿损失的关系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主张。
定金责任
定义
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违约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生效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
定金罚则的适用
履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不履行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不可抗力(2024年新增)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不予支持。
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效果: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注意事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受害人过错
定义: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
效果: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约定免责事由
定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
限制: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他免责事由
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免除责任,如承运人对货物的合理损耗不承担责任。
其他要点
违约责任的性质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的独立性
违约责任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而消灭。
违约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其他责任并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
主要合同
买卖合同
概念
1.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 买受人支付价款
3. 特点:诺成、双务、有偿
4. 可要式或不要式
标的物
所有权转移
动产:交付时转移
不动产:登记时转移
一物多卖
普通动产:先交付 > 先付款 > 先签合同
特殊动产:先交付 > 先登记 > 先签合同
所有权保留
约定买受人未履行义务时,标的物所有权归出卖人
仅适用于动产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取回权: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未完成特定条件,出卖人可取回
限制:买受人支付总价款75%以上,或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卖人不得取回
毁损、灭失风险
一般规则: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特殊情况:
货交承运人视为交付,风险转移
交易在途货物,合同成立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违约处理:不利于违约方原则
质量检验
检验期间:约定或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检验标准: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为准
合同解除
主物和从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效力及于从物
标的物为数物:一物不符合约定,可解除该物
分批交付:一批不符合约定,可解除该批及后续
分期付款:未支付到期价款达1/5,出卖人可解除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费用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出卖人无权主张使用费
视为购买情形
试用期满未表示是否购买
支付部分价款
实施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等行为
不属于试用买卖
约定符合一定要求时购买
第三人认可时购买
可调换或退还标的物
风险负担
试用期内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买卖合同
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
买受人支付价款
销售广告
一般为要约邀请
具体确定的内容视为要约
预售合同效力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取得的除外
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有约定的除外
解除权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一方迟延履行,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履行
贷款合同效力
一方原因导致贷款合同无效
对方可解除合同
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
可解除合同,出卖人返还本金和利息
消费者权利保护
房屋交付请求权
消费者支付全部价款,优先于其他权利
价款返还请求权
房屋不能交付,消费者优先返还价款
赠与合同
概念
赠与人无偿给予财产
受赠人接受
赠与人责任
赠与财产有瑕疵,一般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赠与,赠与人承担相应责任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毁损、灭失,需赔偿
赠与的撤销
任意撤销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但有限制
法定撤销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不履行义务
借款合同
概念
借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
基本规定
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贷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贷款人可解除合同
利息规则
借期内利息
无约定:不支付利息
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不支付
其他由法院确定
有约定:不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的4倍
逾期利息
有约定:不超过LPR的4倍
无约定:按借期内利率或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保证合同
概念
单务、无偿、诺成、要式、从合同
保证人
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限制
机关法人
居民委员会
公益法人等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但有例外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
约定或全部债务
保证期间
约定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
主合同变更
债权转让
保证人继续承担
但有例外
债务转让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承担
债务加重
按原数额承担
但有例外
期限变动
保证期间为原期间
但有例外
保证与抵押并存
有约定
按约定
无约定
债务人提供物保,先物保后人保
第三人提供物保,债权人可选择
保证人的追偿权
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从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
从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
租赁合同
概念
出租人提供租赁物
承租人支付租金
租赁期限
6个月以上应书面形式
最长20年
超过20年部分无效
续订不超过20年
不定期租赁
未书面形式或期限不明
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随时解除
但需提前通知
权利义务
收益
归承租人所有
但有约定除外
合理使用
出租人交付
承租人妥善保管
维修义务
出租人维修
承租人可自行维修
改善或增设
需出租人同意
转租
需出租人同意
次承租人可代付租金
支付租金
按约定或合理期限支付
租赁期满
返还租赁物
符合使用后状态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期间所有权变动
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解除合同
出租人解除
未经同意转租
未支付租金
承租人解除
租赁物毁损
危及安全
租赁期限届满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房屋租赁合同
无效情形
未取得规划许可
临时建筑超期等
一房数租
占有 > 登记备案 > 合同成立在先
优先权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但有例外
融资租赁合同
概念
出租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
当事人权利义务
出租人
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
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但需登记对抗第三人
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可解除合同
承租人
享有买受人权利
履行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