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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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6-19 14:50:38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
概念
定义
政府各部门编制、经本级政府同意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按此执行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中央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乡、民族乡、镇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分税制
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明确各级预算管理职责权限
财政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目标给予下级政府的预算资金
预算管理职权
编制权、审批权、执行权、调整权、监督权等
管理职权
审批
中央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备案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进行审查
批复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在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收支范围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税收收入(占80%以上)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转移性收入
其他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公共安全、国防、农业、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及就业等
经济性质分类: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编制
预算草案:未经权力机关批准前不具法律效力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收入和支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勤俭节约原则
支出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举借债务:中央预算可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需控制规模
收支平衡:各级政府预算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审查和批准
审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备案: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进行审查
批复: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在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执行
预算年度开始前的支出
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
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收入和支出
实行收付实现制,特定事项可实行权责发生制
组织预算收入
征收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征收预算收入
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预算收入
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国库:
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
政府全部收入上缴国库
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
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支出管理
按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开展绩效评价
余缺调剂
预备费动用方案由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实现收支平衡
调整
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
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
增加举借债务数额
预算调整程序
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决算
中央决算
财政部编制,审计部门审计,国务院审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决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审计部门审计,本级政府审定,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决算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批复
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在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政府机关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
其他主体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违反预算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国有资产管理理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定义
包括有形财产(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和无形财产(如债权、知识产权等)
出资人
国务院
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企业
地方人民政府
代表国家对其他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原则
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授权机构
如财政部等,代表国务院对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管理制度
国家出资企业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任免或建议任免
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职工代表
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兼职限制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任期审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范围
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交易限制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
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资产配置
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
建立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使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加强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
资产处置
应当及时予以报废、报损的资产:
因技术原因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罚没资产:公开拍卖或按国家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划转、交接: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基础管理
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下列情形的,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
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概念
定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原则
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不得差别待遇)
诚实信用(按预算执行,供应商守约)
公正
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
非营利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其他代理机构)
供应商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参加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良好商业信用、履行合同能力等
联合体:可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资质按较低者确定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方式,不得规避
邀请招标:特殊性或费用过高时适用
竞争性谈判:招标失败、技术复杂、紧急需求、价格不确定时适用
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紧急情况、添购时适用
询价:货物规格统一、现货充足、价格变化小时适用
采购程序
招标文件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20日
投标保证金:不超过预算金额2%,非现金形式,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废标情形:供应商不足3家、违法、报价超预算、任务取消
回避情形: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担任董事、监事、控股、近亲等
采购合同
签订:中标后30日内,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10%
公告:2个工作日内公告,涉密除外
备案: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监管部门备案
履行:可分包,供应商对分包项目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