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民法】核心考点总结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总则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管什么?,自然人,法人分类,代表和代理,合同成立 效力 履行,合同转让 保全 消灭,所有权 用益无权 占有,担保,担保 买卖 租赁,其他租赁,侵权,人格权 婚姻效力 财产,离婚 继承。
编辑于2025-06-30 10:01:51"民诉核心考点一网打尽!从管辖规则到诉讼程序,系统梳理民诉总论框架重点涵盖:管辖体系(级别/地域/专属/协议管辖)、共同诉讼分类(必要VS普通)、当事人适格要件、诉的要素与分类(反诉/合并)、审判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及六大基本原则特别解析管辖纠错程序、漏人追加情形等实务难点,附带仲裁衔接与常考当事人类型总结结构化呈现民诉基础理论与高频考点,助你快速构建知识体系"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的思维导图,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无论是初学者还是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这是一篇关于国公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渊源和效力,国际法基本原则,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律责任,领土,海洋法,国籍制度,出入境管理,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外交关系法,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条约法,国籍争端的解决方式,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民诉核心考点一网打尽!从管辖规则到诉讼程序,系统梳理民诉总论框架重点涵盖:管辖体系(级别/地域/专属/协议管辖)、共同诉讼分类(必要VS普通)、当事人适格要件、诉的要素与分类(反诉/合并)、审判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及六大基本原则特别解析管辖纠错程序、漏人追加情形等实务难点,附带仲裁衔接与常考当事人类型总结结构化呈现民诉基础理论与高频考点,助你快速构建知识体系"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的思维导图,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无论是初学者还是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这是一篇关于国公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渊源和效力,国际法基本原则,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律责任,领土,海洋法,国籍制度,出入境管理,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外交关系法,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条约法,国籍争端的解决方式,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民法总则
民法管什么?
管
平等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不管
不平等关系:不看是谁,看他做什么?(税务机关找你收税,不平等关系、民法不管;找你买东西,平等关系,民法管)
自然人
权力能力
开始于出生,结束与死亡
胎儿权利
出生活体(存活过,即使活了1分钟)
收胎时就可以继承遗产、接受赠与、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胎儿是当事人,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
夭折
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出生死体(没活过)
不发生继承;赠与无效;请求侵权赔偿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18(或>=16,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有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
8<=x<18或半疯
纯获利/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有效
与年龄、智力不适应:效力待定
无行为能力人
<8或全疯
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监护
未成年确定监护人
第一顺位:父母
只要有父母,监护人永远都是父母。除非被撤销资格、丧失监护能力
离婚、判刑、吸毒都不影响
但继父母不当然是监护人,除非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第二顺位:父母同意的人
遗嘱监护:父母担任监护人+遗嘱指定
如果被指定人不同意,按照法定监护确定监护人
父母一方(如:父)指定,另一方(母)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另一方(母)是监护人
父母可以约定在丧失监护能力时,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
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委托监护的,被委托人不是监护人,委托人才是
自己有监护能力时,约定免除监护职责
第三顺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个人/组织(要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或民政同意)
可一人可数人共同监护,且不受法定监护顺位限制
协议监护
协议不成,指定
未成年人住所居、村或民政指定,不服30日内找到法院制定
也可直接找法院指定
指定前
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村、民政或其他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指定后
擅自变更不免除监护义务
第四顺位:未成年人居住地居委,村委,民政
兜底
成年人确定监护人
第一顺位:自己找的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书面形式给自己找
完全行为能力人想找谁找谁
子女依然要赡养
协议自丧失行为能力时生效
丧失行为能力前:双方都可解除; 丧失行为能力后: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
第二顺位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组织(要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村委,民政同意
遗嘱、协议、指定、兜底等同未成年人
监护职责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除非被监护人利益(教育生活是;高风险投资不是)
不为监护人利益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如果是父母用自己的钱买房,只是登记在孩子名下,后又卖房,不管是不是为了孩子利益,都不影响合同效力
新
监护撤销
事由
严重侵害
谁申请
有监护资格人/居、村或民政/学校、医疗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
一般考到都有权申请
谁决定
法院
后果
丧失监护权;继续负责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恢复
父母/子女+非对监护人故意犯罪+悔改+申请+法院决定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利害关系人:有身份关系(配偶、父母、子女等),一般能申请。债权人一般不能,除非提干显示尽办法都要不到钱【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
同宣告死亡
后果
财产贷款人是诉讼当事人;婚姻关系仍程序,一方起诉离婚,叛离
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意外事件且不可能生存,无需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死亡日期
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如飞机失事)
后果
婚姻关系消灭;财产按照遗产开始继承
未死
被宣告死亡期间法律行为的效力
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婚姻
自行恢复,除非再婚(包再婚后离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
以继承取得财产
返还,否则补偿,恶意的要赔偿
非依继承取得
不管有偿无偿,第三人都不用还,继承人补偿(恶意的要赔偿)
子女被收养
不能以未经同意主张无效
两者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符合死亡条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同时申请,宣告死亡优先(前提是满足死亡条件,题目可能挖坑)
法人分类
盈利法人(能)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
登记时取得法人资格
必须有章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不必须,但公司必须有
非营利法人(不能)
公益的目的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目的
捐助法人
必须有章程、决策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登记时取得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
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社科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
法学会、消费者协会
登记/成立时取得资格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等
成立时取得资格
代表和代理
代表
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做事公司承担后果【签名盖章择一,不要求同时具备】
即使加盖印章不是备案章或者假章,公司也要承担后果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 相对人善意(不知道越权),表见代表,公司承担后果; 相对人恶意(知道越权),效力待定。公司追认,公司承担,公司不追认,公司无需履行合同,但有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之后可找法定代表人追偿
超越章程,推定善意;超越法律,推定恶意;
公司实际情况与登记不一致,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理
被代理人授权 + 被代理人名义 + 代理人独立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是合同相对人
合同是代理人签的,意思表明没有瑕疵,要看代理人,不看被代理人 代理人欺诈,视为代理人欺诈
代理和处分
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处分以自己名义
狭义的无权代理
没有授权或者范围(其他要件符合)
效力待定
追认后
自始对被代理人生效
拒绝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生效
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或赔偿,恶意按过错担责(无权代理人举证恶意)
表见代理
因被代理人过错导致有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如持有真实的合同专用章;公司对员工职权范围有限制,但相对人不知情
权利外观:相对人举证
相对人恶意:被代理人举证
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承担后要求表见代理人赔偿
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效力待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也适用于法定代表人
代理和冒名
代理人主观上有将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的意思; 冒名人(我就是你)主观上没有意思
相对人不在乎和谁签合同:合同在冒名人和相对人间生效
相对人在乎:依无权代理处理(注意不是构成无权代理,是构成冒名,只是这种情况,用无权代理处理)
合同成立+效力+履行
合同成立
意思表示
把想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出来(想干啥你表达出来)
怎么表示
书面、口供、行为等
沉默原则上不是意思表示
例外: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符合交易习惯、视为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比如试用到期表示,视为买
生效
无相对人
原则:意思表示完成,如完成抛弃行为
例外:遗嘱自人死亡时生效
有相对人
对话:相对人知道内容
非对话:信件等,到达生效;邮件等,制定系统,进入该系统生效,未指定,知道进入系统生效
公告:公告发布
解释(是什么意思)
无相对人
表意人内心意思(不涉及信赖保护)
有相对人
正常人这种情况下怎么理解(涉及信赖保护)
但如果相对人知道表意人的内心意思,按内心意思
要约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向受要约人作为;受要约人可以特定,可以不特定(如自动售货机)
内容具体确定(姓名、标的、数量)
对方点头就能成立合同的程度
有受拘束的意思
正在考虑,就没有受拘束意思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拍卖公告、招标公共、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寄送的价目表商业广告和宣传等
商品房的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对房屋和设施的说明具体确定+对合同订立及价格有重大影响,是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也是合同内容,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构成
只能由受邀约人做出+承诺内容与邀约内容一致
变更邀约内容
实质性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旅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新的邀约
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及时反对或明确都不能变
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原则
承诺生效时(通知到达或行为作出)
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标通知书到达,合同成立
特殊情形
要求签订合同书/确认书,都在合同书/确认书签字成立;没签,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也成立
网购/共享单车,提交订单成功,成立
合同的效力
有效
有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会被工序良俗
无效
1 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所有行为,即使是纯获利益
2 通某、虚伪表示无效,但不影响隐藏行为效力
戏虐行为(一方假,正常人也知道是假的,如开玩笑):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4 违背公序良俗
5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主观有加害他人的目的,否则只是单纯知情,不影响合同效力【害人目的一定要案情有体现,不能因为关系亲近就脑补】
效力待定
1 限人不能独立订立合同
与年龄智力不适应:能不能理解行为并预见后果+价款
获利但有负担。纯获利有效
2 狭义无权代理(见代理部分)
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自始有效
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自始无效
收到催告通知30日内未表示,也是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撤销,通知即可
可撤销
注意梳理人物关系,甲乙可能诈骗,甲丙可能重大误解,注意题目问谁和谁
1 重大误解(自己搞错)
重大:不发生这个误解不会作出这种意思表示(不要求较大损失)
误解内容
对合同内容发生认识错误(保护交易,避免随意撤)
行为性质(买卖以为赠与);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假的以为真的);说错/写错/拿错;第三人传达错误等
不是重大误解
机动(保护交易安全)
价值(以为值10万,其实值1万)
典型风险行为(古玩街)
行为能力认识错误(按行为能力判断效力)
2 欺诈(被骗才搞错)
说假的/隐藏真的,想让对方被骗+因被骗作出意思表示
影响对方是否签合同或以什么价格签合同
核心:认识错误,即“信以为真”
务必把握构成要件不要掉坑
卖方自己都不知道假,不构成欺诈
卖方知道假,买方知假买假,买方没被骗
卖方以为假,买方知道真但沉默,买方不构成欺诈,否则违背天性
第三认诈骗
合同相对方知情,受欺炸人才能撤
3 胁迫
故意预告危害,想让对方害怕+对方陷入恐惧,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胁迫不正当(手段/目的的不正当;手段和目的都正当但没有关联)
核心:因惧而为,即“害怕而为”
第三人胁迫
不用知情也能撤
4 显失公平
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成立时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赌石、假一罚十等不是(没有困境)
判断时务必结合主客观一起,不能单看结果不公平就认定
撤销权
是否必须撤?
不必须。不撤销则有效,可以请求履行;撤销后自始无效
谁能撤?
误解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
怎么撤?
必须诉讼/仲裁,不能通知
在什么时间内撤?
一般:知撤销事由1年(重大误解90日、胁迫自终止之日起1年)
最大:法律行为发生之日5年
一般和最大关系:任何一个时间经过,撤销权消灭
未生效
附条件、附期限(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到来决定法律行为的生效/失效)
对附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生效;不成就时,未生效
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已成就(不正当促成,视为不成就)
需要审批,批准前:未生效
不能请求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但可以请求报批,主张违反报批的违约责任
无效、被撤销、不生效的后果
返还财产
给了钱的:请求返还钱、还能请求资金占用费
给了物的、请求返还物,还能请求标的物使用费
互返还义务,同时履行;资金占用费和标的物适用费可抵销
不能返还,折价补偿
返还损失,缔约过程责任
适用情形: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义务。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等
赔偿:为订立、准备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
【注意】合同有无效、可撤销事由,不会因为它已备案。已办理财产变更登记就转变为有效,依然能认定无效、可撤销
合同的履行
谁履行?
原则:合同一方请求对方履行
合同相对性
涉及3个人,怎么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人未履行,向债权人担责
约定第三人能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真正利益第三人,不负但义务)
不履行 第三人可向债务人主张违约。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第三人主张
履行但第三人拒绝受领:债权人能请求向自己履行。造成的损失,债权人承担
第三人不享有撤销权、解除权,依然归债权人。撤销、解除后,债权人返还财产
由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未履行,债务人担责
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没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主动站出来)
债权人能拒绝;但第三人由合法权益,不能拒绝
代为履行后取得债权,能请求债务人履行
履行由瑕疵,债务人担责,除非债务人对代为履行不知情
履行内容——格式条款
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协商
以“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不是格式条款/未实际重复使用”未由主张不是格式条款——不支持
提示对说明,否则不是合同内容
对象:兔、减自己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
网购合同:设置勾选、弹窗不能叫履行了义务
直接无效(提醒注意也无效)
不合理免、减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主要权利【如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
免除人身损害赔偿和故意/重大过失财产损害赔偿
解释
非格式条款》常理解释》不利于提供方解释
能不能不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抗议
不履行不构成违约的,时合法行使权利
前提:基于共一个合同互负义务
不能基于2个合同,不能只有1方有义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能拒绝履行,但不能要求对方先履行
一方起诉履行,对方主张履行抗辩(未反诉)
判决:原告履行同时被告也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应在履行完自己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一方起诉,对方反诉提出履行抗辩
判决:双方同时履行;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应在该当事人履行完自己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由限购履行顺序
后履行一方提出
先履行抗辩权(你应该先履行)
诉讼中主张,驳回原告诉请求,但不能影响先履行方履行后另行起诉
先履行一方提出
不安抗辩权
由证据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没有确切证据终止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未恢复履行能力由不提供担保,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诉讼时效
适用范围
适用
债权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未登记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不适用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 不动产和登记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3 确认合同无效
4 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
5 存款、债权、出资、业主缴纳公共维修金
期间
原则
3年、不能延长
最长自权利受害保护20年
起算
原则
知权利受损+义务人
合同
履行期届满(分期:最后一期)/宽限期届满
无、限人受他人侵害
法代知权利受损+义务人
无、限人受法代侵害
法代终止(自己成为万人/新法代 知权利受损+义务人)
未成年人被性侵
满18周岁之日(法定代理终止 ≠ 满18)
中止
客观障碍(不可控)+发生在最后6个月
不可抗力、无限人没有法代、未确定继承人、权利人被控制
效力
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统一再给6个月
中断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可控)+发生在诉讼时效内任意点
起诉/仲裁、提出要求、同意履行
效力
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算3年
连带之债中一人、全部之债中部分中断都会导致全部时效中断
届满
债权人(可以告)
债权仍存在,仍可起诉,法院要受理
债务人(不用还) (想还的可以还)
获得时效抗辩权,法院不得主动提示或缓用
抗辩权应在一审提;否则二审不得再提(除非有新证据),再审不能提
依然要还,成立新债,时效重新计算,不能反悔(不是因为中断重新算,届满后不存在中断)
同意部分不能及与整体,想还多少还多少
违约责任
是否承担责任》
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原则不考虑违约方过错
只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就是违约
记例外: 有偿保管:过错 无偿保管:故意/重大过失担责
唯一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如地震等
被偷被抢不免责
相对性
因第三人违约,依然时债务人想债权人承担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除非不能履行(物灭失)/债权人合理期限为请求
金钱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
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有违约方承担
预约合同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可请求其他违约责任
预约:约定将来订立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没说将来订立,是本约
救济措施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
还有损失,赔偿
损害赔偿
赔多少
损失多少赔多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计算(案情给那个用哪个)
扣除成本后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传售利润
根本违约、守约方解除合同: 1 实施替代交易,可得利益+替代交易价格——合同价格;替代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则:市场价格——合同价格 2 未实施替代交易:违约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市场价格——合同价格
限制
可预见规则
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损失
因违约方的行为导致守约方对第三人承担违约的责任(如专卖),符合可预见,违约方要陪
减损规则
避免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门请求赔偿
租凭合同中,承租人不支持租金,合同解除后,出租人不能要求赔偿剩余租期内的租金,可以要求赔偿寻找替代交易的期限对应的租金
违约金
需要明确约定,不以有损失作为前提
约定违约金<损失
可以请求增加,但不能超过损失
违约金高于损失30%
可以请求调低
恶意违约方原则不能请求调低
违约方证明违约金过高
调整要申请 法院不能主动调,只能释明
对方认为不构成违约而申请,法院释明若违约成立,是否要调
一审未释明,二审可以直接释明,并依当事人请求改判。 一审被告客观原因为到庭,二审请求减少,可依法改判
定金
明确写“定金”过明确适用“定金罚则”
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才成立,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给定金的根本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受定金的根本违约,双倍返还
一方根本违约,对方守约或只是轻微违约,能对根本违约方主张适用
不可抗力导致根本违约,不适用
合同的解除
解除事由
第一步:事后协议解除
都同意解除,只是未对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处理,也认为以解除
第二步:事前约定解除
在合同中约定解除事由
但如果违约程度不影响合同的实现,不能解除
第三步:特殊的法定解除权
双方任意解除(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
一方任意解除:承揽工作完成前定作人、定期物业服务合作的业主
违约方解除
守约方不解除,又不能请求继续履行(不能履行/费用过高/合理期限未请求),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不因解除合同减少或者免除
情势变更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继续履行显示公平(国家政策、金融危机等)
协商不成,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请求变更,不能判解除;双方对变更、解除意见不一致,法院决定
事先约定不适用情势变更,无效
第四步:一般法定解除权
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延迟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其他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
第五步:都没有,就不享有解除权
解除方式
通知解除
通知到达时解除
起诉/仲裁解除
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时解除
起诉后撤诉,撤诉后通知解除,通知到达时解除
起诉后撤诉,撤诉后在起诉,在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
违约方解除权、情势变更只能通过起诉/仲裁方式解除
解除后果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没履行的不用再履行
已履行的
恢复原状,并有权请求赔偿(但像租赁这种继续性合同,已履行的不能恢复原状,要按原合同结算)
责任
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不影响担保责任
合同转让+保全+消灭
合同的转让
债权转让
前提:债权要能转
人身性质不能转(如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约定不能转
金钱债权不能转,受让人不管善意恶意,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货币高流通性】
非金钱债权不能转,善意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善意受让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
转让合同生效时债权转移
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需要通知才对其生效)
没通知,新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生效
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
债权已转让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已让可以向债权人履行,性债权人只能要求原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转让+通知债务人
债权已转让
通知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务人应当向性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的,属于无效清偿
原债权人不能以转让合同无效,被撤销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保护债务人】
新债权人找债务人核实过,债务人不等你再以债权不存在为由不履行【禁反言】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新债权人生效
债务人可对新债权人主张抵销(2种情形)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自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两个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原债权人(转让人)负担
担保跟着转
不受主转移登记或转移占有的影响
转让通知到达担保人才对其生效
若约定或法定不得转,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的,担保人对新债权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债多转
向谁履行
最先到达在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
其他受让人可向原债务人主张违约
债务人明知这个人不是最先履行
最先人可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
但不能请求已经接受履行的人返还,除非这个人明知有最先人
债务的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
需要债务人同意
原债务人免责,新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沉默/不同意
对债务人不生效,债权人依然找原债务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
不需要债权人同意,通知即可
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债务人承担后可依约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向原债务人追偿。追偿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新债务人主张
法律效果
新债务人可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不能援用原债务人的抵销
到达债权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原债权关系存在担保
免责:无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转移部分不承担
并存:无影响,继续承担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构成要件
两个债权都到期
如果债务人债权时效快届满,即使债权人债权没到期,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想债务人履行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未诉未裁),影响债权人债务实现
非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诉讼方式行使
原告
债权人自己名义
被告
次债务人
第三人
应当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被告)住所地法院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取小)
次债务人能主张的抗辩
自己的抗辩(对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抗辩
次债务人不能主张的抗辩
和债务人有管辖/仲裁协议不影响行使代位权(但代位权诉讼首次开庭前申请仲裁,可中止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的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债务或延长履行期
行使代位权可导致两个债诉讼时效都中断
胜诉效果
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
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
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撤销权
构成要件
债权不要求到期
负债后,实施了不当减少财产的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实现
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等
无需相对人知情
明显不合理价格(70%和30%),买卖,租,互易,以物抵债等
为他人提供担保(债务人给自己担保,其他债权人不能撤销)
还需相对人知道影响债权实现的事实,不要求故意侵害债权
如果构成恶意串通,可选择撤销或者主张合同无效
诉讼方式行使
原告
债权人自己名义
被告
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管辖法院
债务人或相对人(被告)住所地法院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行使期间
知1年/发生5年
胜诉效果【对比代位】
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债权人可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诉讼、撤销权速冻都胜诉,债权人可以强制执行相对人
撤销权诉讼中可请求一并审理与债务人的关系
可以盛情保全相对人财产
诉讼费和必要费用(律师费等)
债务人承担
合同的其他消灭方式(解除外)
清偿抵充
先还那一笔
约定>债务人制定>已到期>却担保/担保少>负担重>债务到期顺序>债务比例
一笔先还哪部分
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本金
抵销
条件
互负债务+同种类、同品质
谁能抵
债权到期方
怎么抵
通知即可,无需对方同意
抵销后果
通知到达时,双方债务同等数额内消灭
但注意
抵诉讼时效届满债权;对方可以提时效抗辩(不过对方可主张抵)
侵害人身权益/故意、重大过失侵害财产权益的侵权人不能抵(不过受害人可主张抵)
提存
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难以履行
提存视为债已经履行,所有权、风险、孽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债权人随时领取,5年内部领消灭,扣除费用后归国家
提存部门负妥善保管义务,损毁要赔偿
债权人免除债务
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债务人同意(可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必须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否则不免除
混同
债权债务归一人,债消灭。损害第三人利益,不消灭
所有权和抵押权归一人,抵押权消灭。抵押权存在有意义(顺位),不消灭
无因管理
构成要件
无法定/约定义务(有没有义务看客观实际)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义务,不是“无因”;约定注意约定范围
为他人利益
明知他人事务+想将管理利益归他人(可兼顾自己利益)
纯粹为了自己不构成无因管理
实施了管理行为
不以行为能力必要(无、限人也能无因管理)
可自己名义,可他人名义,无权代理部影响无因管理
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
不违反受益人明示/推知意思(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除外)
法律效果
管理人不构成侵权,受益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管理人可主张必要费用、所负债务、适当补偿损失(非赔偿)请求权(无报酬、劳务请求权)
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否则赔偿(紧急情况+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赔)
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
没有法律根据+一方获益+另一方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效果
返还(原物+孽息)
善意
返还现存利益(无则不返)
恶意
返还全部+赔偿损失
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返还
不用返还情形
道德义务的给付、清偿味道期债务、过时效自愿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清偿、不法元婴的给付(赌债)、强迫得利、反射利益
所有权+用益无权+占有
基于合同的所有权变动
变动规则
不动产=合同有效+有权处分+登记
动产=合同有效+有权处分+交付
特殊动产=合同有效+有权处分+交付,未登记的实力不能对抗其他善意无权人
给了合理价款,可以对抗债权人
法定
只能登记/交付,不能约定其他变动方式
区分
未登记/交付,所有权没变动,但是合同依然有效
不动产登记
登记错
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名义人书面同意或确有证据
异议登记(更正不是前提)
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15日不起诉者则异议失败
暂不能办理正式登记
预告登记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发生无权效力(对抗一切物权变动),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失效:能正式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
动产交付
实现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简易交付
先借(租)后买(一直在买方手里)
买卖约定生效时
占有改定
先卖后借(租) (一直在卖方手里)
借/租约定生效时
不发生善意取得、不发生设立质权的效力
第二个约定生效时,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
买前第三人占有,把请求第三人返还的权利转给卖方
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生效时
动产一物数卖
交付了
发生所有权变动,其他人合同有效,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没有交付
所有权没有变动
合同履行顺序
普通动产:先付款(不要求付全部)> 合同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先登记> 合同成立在先
借名买房
合同效力
原则有效,除非涉及经济适用房等社会保障房
所有权归谁
通说:属于实际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合意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或提起确认物权之诉
名义人转让给第三人的:通说认为无权处分,第三人和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登记/交付时)+约定合理评价+登记或交付(占有改定除外)
排除情形
合同无效、被撤销,不适用善用取得
盗脏物、遗失物、埋藏物、货币(占有即所有)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后果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返还不当得利/违约
抵押权和质权善意取得
不需要合理价格
动产抵押还不需要交付
舍得遗失物
拾取人
无权占有,要还(所有权人时遗失人),无人认领归国家
他主占有(想还)
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可留置);还 了,能主张悬赏报酬
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毁损,要陪
自主占有(不想还)
属于占有遗失物,承担侵权责任
不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和悬赏报酬
拾取人卖了
受让人无法善意取得所有权
遗失人救济(择一)
2年内请求返还。从拍卖/有经营资格处购买的,遗失人需支付当时所付价款(不是实际价值)
向拾得人主张侵权/不当得利
继承、文书等变动
所有权取得
法律文书生效时;继承开始时;事实行为成就时(无需登记/交付)
文书能直接改变原来的物权关系(给付判决不是)
怎么处分?
再处分前需先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添附
新物所有权归谁
不动产和动产:归不动产所有权人
动产和动产:归主物/价值高的物的所有权人,否则按份
加工:原则上归原材料所有人;加工后增加的价值远超原材料价值+善意,归加工人
救济
新物所有权人有错赔偿;没错补偿
先占
无主动产(抛弃)+以所有意思占有(无行为能力要求)
共有(一般是按份)
共有物
重大修缮(重新装修);变更性质或用途(出租);处分(转让、没担保时,出借不是)
按份份额2/3以上同意,共同全部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对接善意取得)
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如侵权)
对外连带
对内:按份按份额,共同一起担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对份额)
要件:对外转让+同等条件
对内转让、继承、遗赠没有优先购买权
期间
约定>通知载明时间(未载明或少于15日的,按15日)>未通知的,自知同等条件起15日>转移之日起6个月
争抢
协商不成,按转让时的份额比例
救济
期间内可主张优先购买,但不能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
过期间,可向转让人主张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单独所有
范围
房内空间、业主买或开发商送的车位(规划用于停车:满足业主才能对外卖)
住改商
本栋业主+其他栋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可能收到不理影响的业主
一票否决权
共有
范围
单独所有外时共有,如外墙、楼梯、电梯、物业服务费用房、维修资金、小区道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车位
业主权利
使用权
基于合理需要,可无偿利用屋顶及自己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
可以去楼顶晾衣服,可以在自家窗户下的外墙安空调外机
收益权
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由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会议
开会
双2/3参加:须专有部分面积2/3以上+人数2/3以上
表决
一般事项
适用维修资金;业委会和物业的选举和更换;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制定和修改【人和制度】
开会的双过半同意;专有部分面积过半+表决人数过半
特殊事项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搞经营;筹集维修资金;改建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物】
诉讼
侵害不特定业主:任意丢垃圾、违反规定养动物
业主大会/业委会告
侵害自己
业主告
用益物权
居住权
设立
书面合同/遗嘱+登记
限制
不得转让、继承
不得出租房屋,除非另有约定
消灭
期间届满/死亡
地役权
设立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
权利地转让
和登记无关,义务人需要承担地役权义务(义务人没变)
已无敌转让
善意受让人无地役权义务(除非登记)
土地承包权
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
仅限本集体组织成员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荒山等)
承包给集体组织成员以外
需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乡/政府批准
本集体组织成员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设立
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
互换、转让(换地)
合同生效时完成,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出租、入股
承担方享有经营权,出租方依然有承包经营权(我承包,你经营)
流转5年以上,合同生效的设立,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供担保
担保物权自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继承
原则
承包权不能继承,只能继承承包收益
例外
林地承包的,继承范围为承包收益+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占有
成立占有
对物实际控制+占有意思(不知道在占有不行)
临时离开自习室,对书本依然成立占有
占有辅助人没有占有(雇佣)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是否想还(完全看主观)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要件
直接占有人基于租赁、保管、质押等取得占有
直接占有人须未他主占有
东西被偷是丧失占有,不时成为间接占有人
丧失占有 ≠ 丧失所有权
间接占有人可以请求直接占有人返还
有权占有
基于物权的有权占有:绝对性,对任何人都是有权占有
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相对性(对于合同相对人时有权占有,对于所有权人可能是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
小偷;拾得人对遗失物;租赁期曼购的占有;合同无效、被撤销后的占有
善意占有(不知道自己无权占有)】
适用磨损不赔偿、必要费用有权要、只用返还现存利
恶意占有
使用磨损要赔偿、必要费用无权要、返还现存还要赔(无过错)
善意只用返还,恶意一切不利都要承担
题目没问相对谁占有状态,一律按照相对于所有权人作答
担保
占有
能不能请求返还
担保的共性
从属性
从属于债权(主合同)【保障债权实现】
随之成立、无效、转让、消灭
效力的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有错要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效力独立条款、主合同无效依然承担担保责任条款都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内容、范围的从属性
担保范围 <= 主债
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法责任,无效
超过部分不可向债务人追偿,可要求债权人返还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内容,对小的债权担责:变大——原来的;变小——变更后的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履行期,保证期间不变(只适用保证)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消权或撤销权,担保人可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担责
担保人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不主张——担保人能主张,也能不主张,承担后能追偿
债务人主张——担保人必须主张,否则不能追偿
担保人自己的抗辩权(先诉抗辩能)——能主张,也能不主张,承担后能追偿
移转的从属性
见(四)合同转让部分
管辖的从属性
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依主合同确定法院
依法能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连带责任保证)
依担保合同确定法院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
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当事人无管辖权
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
旧贷消灭,旧贷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从属性)
新贷的担保人(看是否知道还旧事实)
知情担责;不知情,不担责
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
登记设立
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无法登记(不可归责抵押人,如不可抗力):不能请求承担责任,除非获得赔偿金
无法登记(可归责抵押人,如买卖):能请求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担责
动产
合同生效是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已占有动产的善意买受人/善意承租人
不得对抗抵押人的保全、执行债权人/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
抵押预告登记
自抵押预告登记日,抵押权设立
条件:开发商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财产一致+预告权利人知抵押人办理所有权登记90日内申请登记
抵押物转让与正常经营买受人
能不能转?
能转,有权处分
只是要通知(无需同意);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可请求提前清尝或提存
受让人能否取得所有权?
原则能取得所有权;除非知道当事人已经约定了不能转(不能转的约定登记了视为知道)
合同有效,即使约定不能转依然转,合同也有效
质押权人能否继续行使质押权?
原则能继续行使质押权
不动产肯定能行使,下面例外只针对动产
例外1: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抵押权消灭
正常经营活动+已付合理价款(大部分即可)+取得动产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不行)
正常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出卖人持续销售
非正常经营活动
1 购买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2 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3 买卖目的为担保 4 两人存在控制关系
例外2:未登记抵押权不能对抗已占有抵押物的善意买受人,抵押权消灭
房地一体
房地须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并一视为一并,对房和地都有优先受尝权
新增/续建建筑
抵押权不及于新增/续建部分
一并处分,但对新增/续建部分没有优先受尝权
动产浮动抵押
抵押人(商事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物(集合性)
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设立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浮动期内
买入财产自动成为抵押财产;卖出的要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才不是抵押财产
停止浮动,优先受偿
期满没还钱、抵押人破产或解散
最高额抵押
担保对象
最高额担保设立之后的债权(未来的债,不确定性)
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担保
超过最高额部分,无忧先受偿权
债权确定前
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跟着转让
债权确定后
和普通担保一样,具有从属性,跟着转让
主债权确定点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满2年;新债不在发生;抵押权人知财产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破产或解散
抵押权行使时间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否则不能主张抵押权
权利质权(登记):同抵押,不能在主张。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交付)、留置权:不受影响,依然能主张
质权
动产质权
合同有效+交付设立(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
保证金账户质押:金钱特定化(设立保证金账户)+交付(债权人控制)。款项浮动不影响
权利质权
交付设立(除占有改定)
有权利凭证的汇票、债券
登记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汇票、债券
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虚构应收账款:即使登记,质权也未设立。除非债务人确定了真实性(不能出尔反尔)
出质后不得转让
质权人权利义务(同留置权)
权利
对质物享有占有权、孽息收取权、不是所有权
义务
妥善保管+毁损赔偿
留置权
普通留置
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让动产,知道时第三人的也能留置
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合同)(维修、承揽、运输)
商事留置
双方都是企业
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但只能留置债务人动产+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不包括债权转让、侵权而来的债权)
消灭
留置权人自愿放弃占有/非自愿丧失占有+无法请求返还/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
保证
担保+买卖+租赁
共同担保 (一笔债多个担保)
实现债权
按份(和债权人约定)
债权人按照份额请求
连带(无约推定连带)
有债务人物保
先债务人物保债任意请求
放弃债务人物保,其他担保人债放弃范围内免责
无债务人物保
无顺序限制,任意请求
追偿
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并可以主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
担保人之间追偿
原则
担保人之间不能追偿
例外:可以追偿 (三种情形)
担保人约定能追
担保人约定连带(不能推定)
同一合同上签字
追多少——约定份额,按份额追;没约定,先找债务人,不够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担保人受让债权
不认为时债权转让,而时承担担保责任
不能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否则相当于自己没承担,否则相当于自己没有承担,只能按照前述追偿规则处理
【难点】连带共同保证VS保证方式
第一步:有2个保证人,债权人找那个?
无债务人物保,债权人任意找【不抗保证方式】
第二步:如果选择了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直接担责;如果选择了一般保证人,必须先找债务人
担保物权顺位 (一个无上多个担保)
价款优先权(公示在后,也优先)
担保物担保的债权正是买入该物价款本身+交付后10日内登记(想买买不起,我先用着,然后债吧这个东西抵押给你,来担保问我支付价款)
留置权
价款优先权 【内部按登记时间先后】
公示的抵押权/质权 【内部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
未登记抵押(动产) 【内部按债权比例】
普通债权
抵押权顺位变更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用物抵债协议总结
届满前
担保
有抵押/质押合同 (流抵押/流质)
到期不履行,抵押物/质物归债权人所有
合同有效,知识流押/流质条款无效
只能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
没有抵押质押合同
到期不履行或不回购,财产确定归债权人所有/履行买卖合同
“归债权人所有”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已公示:可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 未公示:不能取得所有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按原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回购对象自开始不存在,时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行为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
届满后
清偿
承诺成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
有效(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无效;涉及债权人撤销权,被撤销而无效)
新旧债并存,有2个债
履行了以物抵债协议(交付/登记):新旧债同时消灭
协议经法院确认,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需要抵债人履行
催告后还不履行:债权人可选择请求履行旧债或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没有选择权)
履行有问题:债权人可主张违约责任或请求履行旧债
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
风险
不可归债双方当事人(地震、泥石流、被偷被抢等)
种类物不发生风险转移,必须特定
风险转移时间: 原则:交付时 (4种交付方式都可)
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无关,如所有权保留、不动产买卖,交付了风险转移,但所有权没变动
需要运输
有约定地点的
到达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没有约定地点或约定不明
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网购合同
收货人签收时转移(非驿站代收)
列外一:在途货物买卖
合同成立风险转移
成立时知损毁、灭失,却故意未告知:不转移
例外二:违约
买受人延迟收获
买受人违约时风险转移
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
风险不得转移
出卖人非根本违约:不影响风险转移,如单证不交付不影响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两者分开各自看
孽息归属
除另有约定外,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卖受人
非买卖合同的天然孽息:原则归所有权人
分期付款买卖
至少分3次
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全部价款1/5,催告合理期限仍未支付,可择一
解除合同+要求支付使用费
一次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所有权保留买卖
仅适用动产
出卖人取回权
买受人行为
不给钱,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还不给;出卖、出质、损坏标的物
不得取回
买受人已支付价款75%以上/第三人善意取得
买受人无权处分,保留的所有权未登记,可以善意取得
试用买卖
合同成立未生效,买受人同意购买时生效
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
试用期满沉默
到期不买
合同不生效,返还出卖人,不支付使用费(不构成不当得利)
风险负担
试用期内出卖人负担(视为同意购买,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不是试用买卖
约定检验符合要求或第三人认可,要买
可以调换/退还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效力
没有预售许可证明,合同无效(起诉前取得,有效)
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约定登记备案才生效,未登记备案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如接受房屋或购房款)的也生效
合同解除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
出卖人延迟交房/买受人延迟交钱,催告后3个月还不交
租赁合同
合同效力
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租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期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一审辩论终结前批准延长,有效
违章建筑(无证),无效
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许可或经批准,有效
无效后果
不能收租金,可请求参照租金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出租人义务
维修:负担维修费用
承租人过错除外
租赁物损坏灭失风险,视为同意
转租
经过同意
知道转租6个月未异议,视为同意
出租嗯不能找次承租人要租金
次承租人可代承租人交租金,超出的追偿
次承租人损坏租赁物
出租人可找承租人主张违约,也可找次承租人主张侵权
合同相对性
未经同意
转租合同有效
收取的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
出租人可以解除和承租人的合同
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人占有期间有卖(送、继承、抵押权实现等),不影响租赁合同,新所有权人自动成为租赁合同当事人,租金不变
先抵后租+抵押未登记
承租人善意,不破租赁,继续承租;承租人恶意,破租赁
先抵后租+抵押已登记
破租赁,可以解除租赁
房屋租赁的特有规则
优先购买权
租期内卖房,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
侵害优先购买权(未通知),向出租人主张赔偿,但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不享有:共有人/近亲属优先;15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优先承租权
同等条件,房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一房数租
合同有效
履行顺序:占有》登记备案(都登记备案,看谁先)》合同成立在先(没占有没备案)
其他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选好出卖人、租赁物,出租人去买,出卖人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合同效力
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价值低,但购买价格明显高,不构成融资租赁(通谋虚伪表示无效),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隐藏),可能构成借款
本质时借钱,而且租赁物是承租人自己选的,因此租赁物问题和出租人无关,要继续支付租金。下面的具体规则都是由本质推导的,不用死记
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人找出卖人索赔
出租人协助
依然要支付租金
如果出租人干预了(物、人),出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可减免租金
维修、租赁物毁损灭失、租赁物致害
承租人承担,要继续支付租金
催告后还不给租金
出租人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
也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所有权归属
归出租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仅需要支付象征性价款旧能取得所有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无效
情形
转包;借用资质(挂靠);无资质(超越资质的竣工前取得,有效);未超标或中标无效;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起诉前取得,有效)
违法分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分包;在分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工程主体结构;全部工程支解后分包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工程验收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
参照工程款约定折价补偿
实际施工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
无权请求按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诉讼
可直接起诉发包人,但应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问题
可以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借用资质的,出借方和借用方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没有
范围: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期限:18个月
自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顺序:商品房消费者房屋交付请求权、价款返还请求权(最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付完全部价款)>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包含低)> 抵押权>普通债权
赠与合同
赠与人撤销权
任意撤销(没给能撤,给了不能撤)
例外:公证;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不得任意撤
法定撤销(不管给没给,都能撤)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
行使期限
赠与人:自知1年内
继承人/法代:自知6个月内
注意其他撤销权,如债权人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等,注意分析各自情形
赠与人穷困抗辩权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没给的不用给,给了的不能要
暂时不用给,经济好转,依然能请求履行
民间借贷合同
成立
自然人之间
实践(交付才成立)
其他
承诺成立
无效事由
事先知道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等方式取得的资本转贷
法人之间为生产经营借贷的,有效
法人内部向职工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有效
利息
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否则依实际借款额计息
有约定
法律最多保护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R)的4倍,超过无效
无约定
视为无息(不区分自然人之间或其他)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无息;其他有利息
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的订立
前期: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对业主有约束力
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同时前期合同终止
公开作出的有利业主的服务承诺,是合同组成部分
委托
可以部分专项转委托
物业公司未果给别人后,依然要对该部分负责
禁止全部转委托;禁止将全部支解后分别转委托
物业费
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付费
业主出租,业主和承租人连带
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服务期限届满
续签
届满前续订合同
物业公司不同意续签
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
双方无决定,物业继续提供服务
原合同继续有效,转为不定期
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
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
保理合同(债权转让)
虚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不能对抗保理人,债务人依然要向保理人还款
除非保理人明知虚构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终止基础交易合同,不能对抗保理人
追索权
有追索权保理
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也可向债务人主张
有剩余应返还债权人
无追索权保理
只能向债务人主张
有剩余也不返还
一债多保的履行顺序
按比例
通知(最先到达转让通知中载明的)
登记(内部看登记先后)
中介合同
向委托人报告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
促成合同成立
委托人支付报酬
中介人自己负担中介活动费用
未促成合同成立
无报酬,但可请求必要费用
禁止跳单
绕开中介直接签合同,应向中介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
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报酬(布料加工成衣服、维修)
用人者控制力强,劳务;承揽人有一定独立性、承揽
谁提供原材料,谁就是成果的所有权人
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定作人可随时解除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错,与承揽人共同担责
侵权
侵权总论
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作为(盗刷钱)/不作为(该做不做)
损害后果
原则要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
纯粹经济损失
未直接侵权利,但确实造成理金钱上的损失
不陪,除非故意
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
先判断:若没有加害行为,损害不发生
再判断:一般人认为这样的行为通常会导致这样的损害(相当性)
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
过错(故意/过失)
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原则上都需要有过错;除非是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即没过错也构成侵权
公平责任
双方都没错,不是侵权责任,只是公平分摊损失
仅限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完人陷入无意识状态或失去控制至人损害
有过错(酗酒、吸毒)
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梦游、偶发癫痫)
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见义勇为、高空抛物中的补偿
免责事由
自甘风险
构成要件
明知参加的文体活动有使自己遭受损害的风险还自愿参加(打篮球等)
法律后果
原则:自己承担,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例外:其他参加者故意/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责任
活动组织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应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
避免紧迫危险,不得已损害他人
人为原因引起
引起人承担责任
自然原因引起
受益人适当补偿
避险过当
避险人承担适当的侵权责任
见义勇为
自己受害
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逃逸、无力等,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
受助人受害
救助人不承担
受害人过错
对同一损害发生有错(即受害人过错要和损害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体质不是减责事由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事件
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自助
情况紧迫无法即使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暂扣他人财务等(拦住吃霸王餐的游客)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误工费等)、财产损害赔偿(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精神损害赔偿
只有自然人能主张
适用情形
侵害人身权益、侵害监护权、侵害死者人格权益(姓名、肖像、名誉、遗体等)、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程度要求:严重精神损害
违约行为损害人格权,违约之诉也可提精神损害赔偿
谁起诉
原则上为受害人本人
本人死亡后,近亲属以自己名义
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制止、预防性
停止侵害(侵害行为正在进行,长期架摄像机偷拍生活)、排除妨碍(影响别人别人正常行使权利,设障碍影响通行)、消除危险(损害还没发生只是有危险,如房可能塌)
回复型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人格型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格权禁令(有证据正在或马上实施+难以弥补)
多数人侵权
第一步: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无意思联络
有,连带责任
第二步:能否搞清楚到底时谁造成的损害
不能,连带责任
免责事由:证明真正侵权人/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结果没因果关系”
第三步:单独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单独足以
连带责任
单独不足以
按份责任
安保责任
主体:宾馆、机场、体育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生活组织者
过错责任
第三人侵权
第三人承担责任
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承担后可追偿
坑点:不要一看盗出问题场所就要承担安保责任,注意安保范围,如旅游景点没提供某项服务,就不是安保范围,也就不承担安保责任
物件致害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花盆、衣架)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过错推定
所有管理、维护义务谁承担(花盆使用人,房檐所有人)
高空抛物(人为抛)
能确定侵权人
侵权人担责,物业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追偿
不能确定侵权人
物业先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剩余部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适合补偿
免责事由
自己不是侵权人
用户利用网络侵权
用户
过错责任
网站
知道侵权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和用户连带
不知道侵权,接到通知后采取措施,不但责。否则就扩大部分和用户连带
机动车侵权
责任承担
机动车之间
过错责任
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
机动车房物过错责任;没错<=10%
免责
行人故意碰撞
赔偿
交强险 > 商业险 > 侵权人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责责任险不保车上人
因此机动车驾驶人下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被本车碰撞,不赔
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人
转让并交付但是未登记
受让人
租赁/借用/未经允许驾驶
使用人;其他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明知他人喝醉借车等)
盗和抢
盗窃、抢劫、抢夺人;如果和使用人非同一人,则双方连带
套牌
套牌车所有人担责;被套牌人同意,连带
挂靠
双方连带责任
转让拼装/报废车
所有转让人、受让人连带
不知道时拼装/报废车,也连带
未投交强险且投保义务人和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个人
责任人全责,投保义务人债保险限额范围内共同担责(共同见派遣)
免费搭乘
无违约责任(好意实惠)
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应减轻;故意/重大过错不减轻
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包含产品自损)
对外:无过错。消费者可以找生产者主张侵权,也可以找销售者主张违约或侵权
对内:可向最终责任人追偿(销售者和第三人时过错责任)
惩罚性赔偿(所受损失2倍一下)
明知有缺陷+造成死亡/健康严重受损
用人者责任
单位用工
员工致害
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之后向故意/重大过失员工追偿
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担责,用人(派遣)单位债过错范围内共同担责。超额担责的,可向用工单位追偿
【共同】造成3万损失,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承担1.5万:可以找用工3万;可以找用人1.5;也可以一起找,用人1.5,用人、用工加起来3
员工受害
因劳务
用人单位落实工伤保险,不能向单位主张侵权
因第三人
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第三人侵权赔偿
个人用工
干活的人致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责后可向故意/重大过失干活人追偿
干活的人受害
因劳务
双方根据过错担责
因第三人
第三人担责/雇主补偿,补偿后可追偿
无限人侵权
监护人无过错责任(全部,非补充;孩子不担责)尽到职责可减轻(不能免除)
赔偿费用可以先从孩子财产中支付
父母离异
父母共同担责,不管有没有和孩子共同生活
再婚,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担责
侵权不满18岁,被起诉满18
原监护人担责
委托监护
监护人担责,委托人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共同见派遣)
被教唆帮助
教唆、帮助人担责,监护人未尽职责范围内共同承担(共同同上)
教唆帮助完人,连带
教育机构
老师,保安等工作人员
教育机构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责任)
其他在校学生侵权或管理设施等导致的损害
无人受害:过错推定;限人受害:过错
同时适用监护人责任
校外第三人侵权
第三人担责,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担责后向第三人追偿
不能确定侵权人:教育机构先承担过错相应责任,之后可追偿
人格权+婚姻效力+财产
动物侵权
动物固有危险(撞、咬、抓)
从阳台上掉下来不是动物侵权
一般动物
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过错责任
实际控制危险,如果只是代表喂食,不叫饲养员或管理人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免责;重大过失,减轻
第三人原因:依然能找饲养人,饲养人可追偿
违规未采取安全措施
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故意可减轻
禁止饲养的动物(烈性犬)
绝对责任(无免责事由)
遗弃、逃逸(流浪狗)
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过错责任
动物园
过错推定
人格权
身体权
侵权表现
破坏身体完整性(剪头发、指甲,打断身体里不能只有拆的假肢);破坏行动自由(搜身)
器官捐献
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
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书面),一票否决
生前拒绝的,死后谁也不能同意捐,同意无效
健康权
侵权表现:疾病、重伤等
姓名权
内容
决定自己叫什么、自己使用、同意别人使用
随父姓或母姓;也可以随其他人姓,不违背公序良俗行
侵权表现
干涉、盗用(擅自使用)、假冒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有一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混淆的艺名、笔名等参照姓名权保护
肖像权
肖像
看到外部形象能联系到特定的自然人,不限于人脸(声音参照肖像保护)
侵权表现
未经同爱,制作、使用、公开
拍照片的人虽然有著作权,但未经同意依然不能公开
丑化、无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AI换脸)
侵犯肖像权,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名誉权
名誉
品牌、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
侵权表现
侮辱、诽谤+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必须贬损/捏造虚假事实,只是客观称述不算
文学、艺术作品侵权
已发表+描述真人真实或特定人+有侮辱、诽谤内容
不担责:仅情节相似,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
荣誉权
荣誉
光荣称号等
侵权表现
非法剥夺荣誉称号、毁坏荣誉证书、侵害因荣誉带来的物质利益
隐私权
隐私
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侵权表现
未经同意刺探、侵扰、泄漏、公开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
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
侵权表现
未经同意处理
处理: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不能因为不同意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除非必须
婚姻效力
有效婚姻
男女自愿+年龄(男22,女20)+登记(程序有问题,如妹妹用姐姐的名义结婚,行政复议或诉讼)
无效婚姻
事由
重婚;亲属关系(直系/3代以内旁系,如表兄妹等);未到法定婚龄
请求确认时,已到法定婚龄,婚姻有效
仅限上述3种,这3种以外的,驳回诉讼请求
必须经确认
谁起诉
当事人,近亲属。未到婚领的,自由未到婚龄方亲属能起诉(重婚的,基层组织也可以)
利害关系人起诉,利害关系人时原告,婚姻双方时被告
即使婚姻当事人死亡,也能请求确认无效
向法院起诉(只有法院)
受理后原告撤诉的,不予准许
婚姻效力不能调,判决能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可以调解;达成调解,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一并判决
受理离婚后,发现是无效婚姻,判决无效
后果
至始无效;无夫妻关系(不能继承);子女受保护;财产原则共同共有
无过错方有权损害赔偿(含精神)
可撤销婚姻
事由
胁迫;重大疾病不告知(欺骗不可撤销)
撤销程序
只有受胁迫方本人与隐瞒的一方能撤(没有另一方、没有利害关系人)
向法院起诉(没有登记机关)
时间:胁迫行为终止之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后果同无效
财产问题
归谁?
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实际或应当获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知识产权的收益(已经/明确可以取得)
继承、受赠(明确归一方的除外)
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股息和分红)
个人财产
婚后取得,但归个人
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孽息和自然增值(租金虽然是孽息,但它共同财产;房屋增值是个人财产),人身损害赔偿/补偿,军人伤亡保险或补助,个人专用生活用品
房屋问题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债一方名下
属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首付方名下
防止属于首付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为个人债务
共同还贷部分和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需要补偿另一方
父母买房
婚前
个人财产(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婚后
共同财产(除非明确归一方)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离婚判给该方子女
赠与
未登记:离婚时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公共生活,过错等,判归一方
某种程度否定了任意撤销权,综合确定狗,可以判归受赠方
已登记:婚姻存续时间短且赠与方无重大过错,房屋判归赠与方
确定是否给另一方补偿
共同债务
只要是共同意识表示或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就是共同债务。否则是个人
偿还
共同财产>连带责任
夫妻约定由一方偿还,对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债权人
离婚分割(诉讼)
一方藏/卖/转移/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继承
离婚
怎么离婚?
协议离婚
书面协议+双方到登记机关申请
30天内不想离婚,能撤销
30天届满还要离,在第二个30天内在申请,离婚成功
财产分割协议
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可撤销
以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调解离婚未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反悔,该财产协议没有生效
影响夫妻一方还其债权人钱,参照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约定共同财产给孩子后不能反悔,另一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诉讼离婚
法院应先进行调解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应准予离婚情形(感情破裂)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同居:持续稳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局满2年
因工作分局不算
法院判断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局满1年
一方被宣告始终
因生育发生纠纷致使破裂
孕期、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南方不得提离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除外)
离婚后子女扶养
一方扶养,另一方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因上学等可以增加抚养费
变成继父姓氏也要支付抚养费(可以要求改回来)
一方扶养,另一方有探望权(父母才有)
不协助的,可拘留、罚款,不能就探望强制执行
探望权可单独起诉
离婚救济
离婚损害赔偿
主体
无过错方才能主张;双方都有过错不得主张
情形
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中止妊娠,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范围
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以请求对方补偿
离婚经济帮助
一方年老、疾病等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但能力
继承总论
继承开始
人死,可以继承
一家人一起死
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先死
有其他继承人:长辈先死; 辈分相同同时死,相互不继承,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遗产
钱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共同财产分出一半才是遗产)
不是遗产
死亡赔偿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收益时遗产)
债务
既要继承权益,也要继承义务(没有放弃继承,就自动成为合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钱怎么分
不同继承方式顺位
无人,归国家。集体(生前时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内部分割
原则
同一顺位均分
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
应当多分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可以多分
有能力和条件,但不扶养
应当不分/少分
故意隐瞒、侵吞、争抢遗产
可酌情减少
继承人以外被继承人较多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可以适当分
债怎么还
以继承财产未限还债
法定继承>遗赠/遗嘱(按比例)
遗赠扶养协议不承担清偿责任,必留份额也不用于还债
继承权
放弃
时间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钱
方式
原则书面,诉讼中口头方式表示的要制作笔录+签名
继承人沉默,视为接受/受遗赠人60日内沉默,视为放弃
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绝对丧失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欺诈、胁迫迫使或妨碍遗嘱设立、变更和撤回,情节严重
1.继承人:悔改+宽恕/列为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受遗赠人:一律绝对丧失
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嘱继承/遗赠
立遗嘱给继承人,是遗嘱;给继承人外的人,是遗赠
遗嘱的行使
自书
亲笔书写,签名,年月日
代书
2个以上见证人,其中一个根据口述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年月日
打印
2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年月日
录音、录像
2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年月日
口头
2个以上见证人,危机情况
危机情况消除后,如果嗯采用其他方式立新遗嘱,后头遗嘱无效
不能做见证人: 1 无限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人
公证
公证机关办理,不优先于其他遗嘱
遗嘱无效
不满足上面形式;无、限人所立;受欺诈、胁迫所立;伪造;被篡改部分;处分他人财产
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份额,该部分无效
数份遗嘱冲突
以最后的为准
撤回
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撤回遗嘱相关内容,该相关部分不生效
法定继承
适用
兜底,没有前面方式采用法定继承(如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先死,按法定)
顺位
第一顺位
配偶
婚姻无效、被撤销,不能继承
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继父母
1.一旦成立收养,生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不能继承 2.后妈扶养长大,亲妈还时亲妈,两边都能继承
子女
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继子女(老的养过小的/小的养过老的)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无论再婚)
子女的代为继承人
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
同父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兄弟姐妹
外 祖父母 没有孙
兄弟姐妹的代为继承人
代位继承
爷爷(死后)
爸爸(死后)
身份未限制,可以是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孙子代爸爸位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继承爸爸份额
直系晚辈血亲无辈数限制,曾孙/外曾孙也可以
有身份限制,可以是养子女,但不能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是血亲)
丧偶儿媳或女婿再婚不影响孩子代位,但是如果是再婚和比别人生的,不能代位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叔叔)先于被继承人(爸爸)死亡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如堂哥)代(叔叔)位以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叔叔份额
只发生了一次继承,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获得遗产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
继承人在分到钱之前死亡
变成他的遗产,由它的继承人继承
不限于直系血亲,包括所有合法继承人
发生了两次继承
即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