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民法典守护你我生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权利,这套法律体系全面保障公民权益自愿、公平、诚信等七大原则构筑民事活动基石,民事主体涵盖自然人和法人物权、人格权等权利划分清晰,民事行为效力认定严谨家庭领域包含收养、监护等制度,继承规则涵盖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多种形式绿色原则更体现环保理念,习惯法补充法律空白这套体系既规范行为又解决纠纷,是公民生活的法律指南。"
编辑于2025-07-03 22:37:10"穿越千年智慧,揭秘中国古代科技奇迹!从四大发明(火药、指南针、印刷术、造纸术)改写世界文明,到《本草纲目》集16世纪前中医药学大成华佗创制世界最早麻醉剂麻沸散,祖冲之精确圆周率领先西方千年,张衡地动仪开创地震监测先河数学有《九章算术》奠定体系,天文历法见《授时历》登顶精度巅峰,《水经注》首开水文地理专著这些成就涵盖医学、数学、天文、地理,展现华夏民族非凡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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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一、民法典的地位及民法的概念
民法典的地位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出台,也同时意味着现行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全部“消亡”;
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体”而来,包括总责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60个条文,覆盖每一个公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将真实情况告诉对方;达成合意时应重合同、守信用;发生损害时,应及时补救;
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可以适用习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民事主体
自然人
定义
依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不是所有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不同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分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余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已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四、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并且属于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无效民事行为
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结果
返还财产;
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可撤销民事行为
种类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受欺诈,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受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显失公平的;
结果
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未经依法撤销,行为有效;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种类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代理权的欠缺
结果
转为有效:追认、事后取得处分权;
转为无效: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五、物权
定义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分类
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
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排他性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担保物权
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十、监护
一般监护人
未成年人(包括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单位监护人
没有依法将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监护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九、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
申请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公告期
3个月
宣告死亡
申请条件
普通期限为4年
特别期限为2年(意外事件)
特别期限为0年(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公告期
普通期限和意外事件特别期限2年这两种情况为1年
特别期限0年的情况3个月
八、收养
收养人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异性收养人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送养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七、继承权
遗产与继承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的一般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配偶去世后,对配偶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可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其中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叫遗赠;
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口头、公证;
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定继承——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白发人送黑发人);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前提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六、人格权
定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此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内容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身心将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姓名权、名称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响、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包括声音);
名誉权、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