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常识应用 -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奠定国家制度基石,保障公民权利!我国宪法确立国体、政体及政党制度,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务院、监察委等国家机构各司其职宪法修改程序严格,法律效力至高无上,既是立法依据,也是全民行动准则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立法自治权,重要职务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从基本权利义务到违宪审查机制,宪法全面规范国家与公民关系,凝聚社会共识。"
编辑于2025-08-06 16:23:47"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奠定国家制度基石,保障公民权利!我国宪法确立国体、政体及政党制度,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务院、监察委等国家机构各司其职宪法修改程序严格,法律效力至高无上,既是立法依据,也是全民行动准则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立法自治权,重要职务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从基本权利义务到违宪审查机制,宪法全面规范国家与公民关系,凝聚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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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它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
宪法的特征
形式特征
内容: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程序: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复杂
实质特征
保障公民权利
列宁: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
宪法就是限权之法
宪法的运行
修宪权(宪法的修改)
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流程
阶段1: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阶段2:提交,交由全国人大进行审议
阶段3:通过,全国人大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同意
其他法律和议案的制定、修改只需一般程序,由半数以上代表通过
法条来源:《宪法》第62条;《宪法》第64条;
释宪权(宪法的解释)
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流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法条来源:《宪法》第67条第1款
违宪审查权(宪法的实施)
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流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可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可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宪法的法律地位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为严格
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即国家性质)
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犯罪分子或者境内外敌对势力实行专政
人民和公民
公民:是个法律概念,指的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是集合体的概念
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区别于根本制度,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政党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十六字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平等原则:同票同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
直接选举(县、乡两级)和间接选举(国、省、市三级)并用原则
差额选举原则: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秘密投票原则:无记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依行政地位划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区域,自治州相当于省级与县级之间的行政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区域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权
民族立法权
变通执行权
财政经济自主权
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组织公安部队权(经国务院批准)
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何优先权
民族特色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本国策)
“一国两制”,没有外交权和军事权
高度自治:独立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财政权
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五级政府:中央、省、市、县、乡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内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政协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平等权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不受任何差别对待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在合法的范围内,公民有新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
劳动权
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
控告、检举权
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
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
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职权
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和监督权;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任免权:选举、决定、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成员
重大事项决定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批准国家预算;
监督权:监督宪法实施;监督“一府两院三会”;对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机关进行监督
【注意】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
组成和任期: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职权
立法权: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基本法律以外的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国家主席
性质:我国的国家元首,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职权:公布全、任免权、外事权、授予荣誉权。国家主席行使职权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
【注意】认知基本条件:政治方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龄方面(年满45周岁)
国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总理负责制)
性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对国防、民政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对所属机构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行政监督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等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
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命令和决定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军事机关)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不汇报工作
人民法院
性质: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领导体制: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检察院
性质: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双重领导体制:下级接受上级领导+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监察委员会
性质:国家的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职能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相互制约
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首长人选: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