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更新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本章介绍了财政预算相关法律制度。主要围绕财政预算的核心概念展开,包括预算的本质作为收支计划,以及预算法律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如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等。
编辑于2025-07-28 00:35:43本章介绍了财政预算相关法律制度。主要围绕财政预算的核心概念展开,包括预算的本质作为收支计划,以及预算法律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如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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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体系
五级
中央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乡、民族乡、镇
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的编制权、审批权、执行权、调整权、监督权等
预算收支范围
一般公共预算
预算收入
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
按功能分类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即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按经济性质分类
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
预算收入
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转移性收入。如民航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预算支出
与预算收入对应的支出、转移性支出。
国投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预算审查和批准
中央预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经人大审批的预算,非法定程序,不可调整
预算执行与调整
预算执行
执行主体
①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②各部门、各单位市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批准前
可以安排的支出
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支出
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支出
批准后
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的情形
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
决算
决算草案的审批
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本级人大常委会
乡、民族乡、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预算监督
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各级政府专门机构、社会公众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所有者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家出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产管理
管理者的任免
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权
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绝对禁止
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相对禁止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监高或者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有这些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各级政府的监督
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监督
社会监督
由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公众监督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范围
适用
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不适用
①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 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③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④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体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牵头编制报告
资产配置
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调剂优先)
资产使用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盈利性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
预算管理
①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监督
人大监督、政府层级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
供应商
①联合体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④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⑤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邀请招标
概念
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优先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
概念
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分别进行谈判,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询价
概念
询价小组就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通知书,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
概念
采购人直接从某个供应商购买
适用范围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合同签订——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期30日类,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追加采购——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