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军队文职公共课-宪法
这是一篇关于军队文职公共课-宪法的思维导图。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编辑于2021-08-26 10:57:21宪法(2-3题)
宪法概述
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和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为什么时根本大法: 内容根本 效力最高 制修严格
本质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
序言
正文(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排序
制定和修改
制定(制宪: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宪法:54、75、78、82宪法);现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过五次修正;宪法日:12月4日;第一个宪法日:2014.12.4
修改:只有人大修宪;提议:人常或1/5以上人大,由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5次:88、93、99、04、18;(人常五一提修宪,人大通过三两天)
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法律基石。(在立法(原则与依据)、执法、司法和守法中发挥巨大作用)
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写入宪法;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权力制约原则
制约体现在:监督和民主集中制
法治原则

实施与保监督
宪法修改(国人大)、宪法解释(国人常)、宪法监督(人大&人常)
宣誓制度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方式:单独宣誓/集体宣誓
应当奏唱国歌、应当悬挂国旗/国徽
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性质(国体)
对内:民主;对外敌对和犯罪:专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根本政治制度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国家监察、行政、审判、检查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常对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对人民负责
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共产党为执政党,民主党派为参政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政治联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权
立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人大)
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变通执行)
自主管理权:自主管理本区域的经济建设、财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各项事务。
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经国务院批准)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权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性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5年,可连任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xxx√xxxx√
基本权利
平等权(权利同等保护)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国家赔偿):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一切行为)、控告、检举、申诉权(违法失职行为)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无传教自由
人身权

生命权
人身自由
即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即不受非法限制、 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检查通信秘密的条件: 两原因:刑事案件、国家安全 两机关:公安(国安)、检察院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合法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可依法征收/征用并予补偿)
劳动权(报酬的权利,既权既义)
休息权—劳动者
受教育权(既权既义)
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文化权利和自由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创作和出版:创作——文化权利和自由 出版——政治权利自由
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本组织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依法治国 责任制原则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 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政府)和中央军委等实行个人负责制 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部门精简,高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职权:(政权机关)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法律
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人事权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 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人事权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其他成员
选举国家监察委会员主任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人事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的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常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解释法律
法律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监督
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无大赦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省、国家紧急——人常 省内紧急——国务院
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家元首
组成: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被选举为主席、副主席 主席、副主席的***同全国人大每届***相同(5年)可连任超过2届
根据人大和人常的决定,发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人常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大或人常提出议案
行政最高领导权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行政事务管理
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自治州属于市级,乡镇一体省政府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大和人常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武装、力量)
性质: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对人大和人常负责(不需要报告工作) 组成:国家主席、副主席若干、委员若干; 实行主席负责制、 ***:5年
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像全国人大或人常提出议案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最高监察机关
性质: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 组成:主任(人大),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人常) ***:5年(最高监察委主任连续任职不超两届) 其他见宪法修改中内容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国家审判机关;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上下级为监督关系)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上下级为领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