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军队文职公共课-民法
这是一篇关于军队文职公共课-民法的思维导图。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辑于2021-08-26 11:02:53民法(2题)
概述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非国家公权力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
( 1)平等原则。 (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 3)公平原则——利益均衡。 ( 4)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自然人
概念: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证明材料: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事行为能力
定义: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18+不疯
( 1) 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18+半疯

无民事行为能力<6+全疯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撤销无效)—大瓶炸破
( 1)重大误解。(误认、写错字、标错价) ( 2)欺诈。 ( 3)胁迫。 ( 4)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缺乏判断经验)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限代
( 1)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 3) 无权处分行为。
代理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 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法定代理:无人和限人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属于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原则
(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经本人同意/紧急情况为维护本人利益可转托) (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民事权利
物权
定义: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最重要)
所有权: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核心)的权利
相邻关系
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当互相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通行便利;地役权——挖沟引水  
变动方式
①动产交付。 ②不动产登记。 
用益物权
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民法典新修增加居住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象:动产、不动产、权利(财产性的股权、基金等) 
不得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荒山、荒丘、荒沟、荒滩)。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质权
质权: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通过卖掉以价金形式偿还)
区别
范围
抵押权:动产、不动产、权利
质权:不动产、权利
占有转移:只有质权拥有占有
留置权(只适用于动产,优先与其他权利)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书面口头都可以) 
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发生依据: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合同之债
合同(契约):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财产性的权利)
成立
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
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味觉消失
(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失效
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考点 被监护人致害,监护人担责 狗咬人,主人陪,除非逗狗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应当返还利:原物和孳息 违法给付不属于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人身权
人身权: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分类
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身体完整性)
健康权(身体机能)
姓名权(冒用、盗用、干涉姓名自由)
名称权(法人独有,唯一转让)
名誉权 (造谣)
肖像权(未经同意,盈利目的)
隐私权(曝光秘密)
荣誉权
身份权

继承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份额的分配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依法收养子女、抚养关系继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分类
遗嘱继承
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
遗赠
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叫遗赠
形式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以上须有两人以上且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公证(效力最高)
民法典加入打印,不提及按照现有法律 民法典取消公正,按最后一份为准 有公正按公正为准,无则按最后一份为准
多份遗嘱:有公正,按公正为准,无公正,按最晚为准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
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与扶养人订立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效力最高:优先遗嘱、优先法定继承!
遗产的分割

确定遗产的范围
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
继承方式的适用: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关于胎儿的继承权:死胎无,活鲐有,后死归妈妈
应当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
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有利于发挥遗产效益的原则,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式来处理
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超过了其遗产的实际价值,对于超过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权的丧失
(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只要有伤害行为均判为无效
(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对当事人的制裁只能是也必须是经济制裁,而不能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来代替
构成要件

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
法定免责
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
债权人过错
合理损耗
(商品自然损耗,酒精挥发等)
承担方式
( 1)继续履行。
( 2)采取补救措施。
( 3)赔偿损失。
( 4)违约金。
是签约定好的 违约金责罚: 
( 5)定金。
区别 订金:预付款性质 定金:最多为标定的20% 双倍罚则 :
择一适用,不可同用
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
( 1)违法行为。 ( 2)损害事实。 (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免责事由
( 1)不可抗力。 ( 2)受害人的过错。 ( 3)正当防卫。 ( 4)紧急避险。(保大放小) ( 5)受害人同意。
承担方式
( 1)停止侵害。 ( 2)排除妨碍。 ( 3)消除危险。 ( 4)返还财产。 ( 5)恢复原状。 ( 6)赔偿损失。 ( 7)赔礼道歉。 (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