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六、(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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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9-19 19:27:24(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不法性
不法侵害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对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如果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个人法益,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则公民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所以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客观性
不法侵害,只要求是客观的不法侵害即可
客观阶层的修饰语:无论是对作为的或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都构成正当防卫
主观阶层的修饰语
无论是故意或过失的不法侵害,还是对无责任年龄者或无责任能力者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都构成正当防卫
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对其应先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
若无法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则可以反击,进行正当防卫
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
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卫(排除犯罪故意)
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就只能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制止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开始
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对法益的危险比较紧迫时,便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设立防卫装置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
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公共安全)
不法侵害的结束
不法侵害的结束,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消除
不法侵害的危险(反扑可能性)是否消除的判断标准
判断的时间:应从当时的情景判断
判断的视角:应从一般人的视角判断
财产犯罪的特殊处理
犯罪人即使取得财物,但在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实施正当防卫
”追小偷“问题
追小偷的行为类型
追财行为
正在追的途中,小偷自己摔死:正在追的行为本身合法(不属于危害行为),无罪,不需要用正当防卫来论证无罪
追上,夺回财物:属于正当防卫
扭送行为:在以控制小偷的人身自由为目的和限度的扭送行为是合法行为
不法侵害行为(追小偷是为了伤害、侮辱等):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因果关系问题
小偷逃跑过程中,不慎摔死
追小偷的行为属于追财行为、扭送行为等合法行为的,则与小偷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追小偷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如拿着棍棒要殴打),则根据“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判断【追的行为的紧迫性和严重性】
追捕者追的过程中,不慎摔死,或被车撞死
死亡结果与小偷没有因果关系(小偷的逃跑行为没有给追捕者制造危险,不是危害行为,不符合“因”的要求)
作为义务
小偷逃跑过程中,跳河,有淹死的危险,追者有无作为义务的判断
追赶行为对小偷是否制造紧迫危险,小偷是否是被迫跳河
此时不需要考虑追的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即使是合法行为,若对法益制造紧迫危险,也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
故意为之的,成立故意犯罪
过失为之的,成立过失犯罪
无故意、过失的,成立意外事件
意思条件
防卫认识
概念:指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认识到自己在制止不法侵害
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的辨认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偶然防卫的类型
故意型偶然防卫(涉嫌故意犯罪)
过失型偶然防卫(涉嫌过失犯罪)
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
防卫认识不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涉及的罪名
故意型偶然防卫
首先,成立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否既遂
故意犯罪既遂标准
事实判断层次,存在实害结果
法律评价层次,该结果被评价为危害结果(坏结果)
案件事实
事实判断层次,存在结果
法律评价层次,该结果整体上是个好结果
因此属于故意犯罪的未遂
故意型偶然防卫过当时,构成故意犯罪既遂(产生了坏结果)
过失型偶然防卫
涉嫌过失犯罪
是否成立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成立标准
有过失行为
有实害结果(坏结果)
有因果关系
案件事实
有过失行为(坏行为),没有实害结果(坏结果)
也因此不成立过失犯罪,作无罪处理
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
偶然防卫
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
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在制止不法侵害
结论:观点展示
假想防卫
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
主观上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
结论:不构成正当防卫,可排除犯罪故意
防卫意图:指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是出于正当意图、动机,也即为了保护合法权利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
缺乏防卫意思的另两种情形
防卫挑拨
概念:甲欲侵害乙,故意先挑衅乙,促使乙侵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乙
结论: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
概念: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也即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
处理结论
斗殴无防卫。即斗殴双方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斗殴有承诺(相互斗殴中,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相互斗殴与“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在正当防卫”的区分
看谁先动手。先动手的一方是不法侵害,还手的一方是正当防卫
无法查明谁先动手的,认定为同时动手,属于相互斗殴
看地点。上门打人家,人家的反击是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防卫反击的对象
针对共犯人
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
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正当防卫
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则对其能够正当防卫
针对物品
正当防卫的手段,既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身体,也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物品
毁坏物品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能够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效果
两种特殊情形
情形一
情形:甲故意伤害乙,乙情急之下将丙的花瓶拿起反击甲,导致花瓶毁损
结论:乙对甲构成正当防卫,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二者想象竞合,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
情形二
情形:甲拿起丙的花瓶砸向乙,欲伤害乙,乙用木棒抵挡,将飞来的花瓶打碎
结论:乙的行为本身没有违法性,因此对甲不构成正当防卫,对丙不成立紧急避险
限度条件
判断标准
必要性:指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相当性:指比例原则
防卫过当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成立条件
客观要件:发生过当结果
主观条件: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特殊正当防卫
法条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解释
行凶,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成立行凶,不要求携带凶器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指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该行为必须是暴力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否则只能实施一般的正当防卫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该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危险的来源: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必须存在现实危险
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
他人的不法侵害
对他人合法行为制造的危险不能紧急避险
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在面临自己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危险的现实性
客观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进行避险行为,属于假想避险
假想避险的处理方法
存在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意思条件
避险认识:指避险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遭受危险
避险认识不要说: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犯罪
避险认识必要说:偶然防卫不成立紧急避险,构成故意犯罪未遂
避险认识必要说
避险意图(避险动机)
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具有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
“不得已”条件
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选择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概念:指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
只要这种受强制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其他条件,便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限度条件
保护法益≥损害的法益
法益的种类上,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无固定顺序
财产法益可以画等号
生命法益不能画等号,即不能为了保护一个人的生命,牺牲另一个的生命
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多数人的生命
原则上不可以
当这个人注定被牺牲,也即牺牲地位被特定化了,可以对其实施紧急避险(多数说)
避险过当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内部关系
对正当防卫本身不能正当防卫,也不能紧急避险
对假想防卫、事后防卫、防卫过当,可以正当防卫
对偶然防卫、偶然避险能否正当防卫,需分类讨论
按照防卫(避险)认识不要说,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按照防卫(避险)认识必要说,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紧急避险本身不能正当防卫,可以紧急避险
对假象避险、事后避险、避险过当可以正当防卫
被害人承诺
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承诺的权限与范围
范围
财产可以承诺放弃
名誉可以承诺放弃
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自愿被拐卖的妇女承诺有效
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如果承诺重伤害,是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则承诺有效
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注意
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预设的范围
虽然经被害人承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触犯其他犯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
承诺的时间:被害人必须有现实的承诺,并且必须事前作出,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承诺的能力
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幼儿、精神病患者的承诺无效
承诺的意思表示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甲欺骗乙,导致乙产生认识错误
乙基于事实认识错误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乙基于动机错误而作出的承诺有效
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甲不知道乙有认识错误,乙的承诺有效
甲知道乙有认识错误
甲实施不作为的欺骗(前提是其有告知真相义务)。乙的承诺无效
甲实施积极作为的欺骗。乙的承诺无效
甲没有实施不作为的欺骗(没有告知真相的义务),也没有实施作为的欺骗,只是单纯利用乙的认识错误。乙的承诺有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概念:指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作出承诺,基于这种推定的承诺作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成立条件
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这种推定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
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但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