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一个关于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有限公司的设立,股权转让,组织机构,股东会会议制度,董事会与监事会制度,经理,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编辑于2025-09-22 00:20:12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方式:仅能发起设立,不能募集设立
发起人
人数: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范围相同,为1-50人
发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国籍和住所地要求
股权转让
对内转让: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自由的,无须通知其他股东或取得其他股东同意
对内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
对外转让: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
通知: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当首先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认缴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反悔
原则上转让方可以反悔,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缔约过失责任:其他股东有权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合理损失
优先购买权受损的救济
股权转让合同不仅因损害优先购买权而当然无效
损害方式
未告知其他股东
欺诈
恶意串通
保护原股东:原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法院应当支持
期限:原股东应当在下列时间交集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
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
诉讼请求
原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受让人救济:原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导致受让人不能取得股权的,可以请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承担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通知: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除斥期间: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与股东身份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权转让与出资责任
出资期限未届满
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原则上期限届满后,转让人无责任
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出资期限届满后(瑕疵股权转让)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股权的继承
原则上当然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退股)
概念:指法定情况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情形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期限(先协商,再诉讼)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后续处理:公司回购的股权,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注销
股权让与担保——真担保、假让与
形式
债务人将股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
实质
是非典型担保方式,不是转让
不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则
债权人在“持有股权”期间,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的义务
“一股二卖”问题
概念:指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行为
第二次股权转让的效力: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则处理
责任(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
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股权归属争议:一方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原始取得: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继受取得:已经受让或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组织机构
经理的职权
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比较
股东会
最高权力机构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公司与董事为委托关系(任意解除权)
解聘董事的任意性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对下列重大决策审议(作出决议)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可以授权董事会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
日常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制定重大决策的方案
经股东会授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监事会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费用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东会会议制度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无先后顺序)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取电子通信方式,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提前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召集、主持主体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其他股东会会议(由内而外,依次补位)
董事会召集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主持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的表决规则
表决权行使方式: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出资比例:认缴的出资比例
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
如果股东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表决程序
一般事项: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事项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不得作出相反规定)
34%有一票否决权
具体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注册资本
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
公司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决议的效力
决议不成立(与内容无关):公司会议程序存在根本缺陷,决议不能成立
未开会:公司未召开会议的
未表决:虽然召开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但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人数/表决权不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如董事会要求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同意比例不足: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其他
决议无效(成立但不生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包括决议内容越权)
决议可撤销
决议内容存在瑕疵: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瑕疵
情形: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未提前15日通知
召开股东会未通知个别股东
未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直接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未回避,而行使了表决权
例外: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有下列情形的,不支持撤销
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是否产生实质影响的判断标准:该瑕疵是否会导致各个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是指程序瑕疵不具有影响决议结果的可能性
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限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知道起60日+1年)
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公司决议效力之诉
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
原告:股东、董事、监事等
被告:公司
撤销之诉
原告
股东(起诉时应当具有股东资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的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必要共同诉讼)
被告:公司
第三人: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决议效力被否认的影响
撤销登记:根据决议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后,应当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不影响与善意相对人的外部关系: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董事会与监事会制度
董事会
人数:3人以上
简化制度(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
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立1名董事
该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职工代表
一般的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应当有职工董事的情形
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但设有监事会并有职工代表的除外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负责人和组成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
审计委员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兼任限制:董事可以兼任高管
任期
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3人),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履行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有上述情形的,继续履行职务
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议事方式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人1票(人头多数决)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
人数:3人以上
不设立监事会的情形
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公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立监事
简化制度(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
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仅设立1名监事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职工代表
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必须有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不低于1/3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负责人和组成
设监事会主席1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兼任限制: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任期
监事任期为3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3人),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履行职务
会议的召集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议事方式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临时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经理
地位
经理是公司常设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产生: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兼任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理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法定代表人
地位
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公司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资格: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既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
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
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因“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仅设1名董事、1名监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举证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推定财产混同
担保的特殊规则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无须决议
财产混同: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母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无须提供同意担保的相关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