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七、主观要件
这是一个关于七、主观要件的思维导图,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直击重点,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的考点知识,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助力您通关法考!
编辑于2025-09-19 19:27:53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认识因素(明知)+意志因素(故意)
注意区分刑法上的故意与生活中的“故意”
注意区分刑法上的故意与行政违法的故意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需要认识的内容
行为人的自身特征
行为的危险性
行为对象的存在
会发生危害结果
“客观决定主观”原则
故意的认识内容是由客观要件决定的
一个要素如果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则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需要认识到
一个要素如果不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则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不需要认识到
如“贩卖毒品罪”中毒品的具体种类,“故意杀人罪”中具体的哪个人
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指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对象范围不确定,对危害结果的数量也不确定
择一的故意:指认识到在两个结果中确定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会发生哪一个
罪过形式的区分
区分标准: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对发生结果的态度
希望:直接故意
放任:间接故意
反对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
无——有无结果预见可能性
有结果预测可能性:疏忽大意的过失
没有结果预见可能性:意外事件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存在“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两种结果)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已经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要求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区分标准: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想结果发生
判断标准:看行为人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要求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区分标准:是否已经预见,是否采取了避免措施
应当预见≠已经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指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而发生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相同点: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区分标准:有无预见可能性
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
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
没有预见≠没有预见可能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行为人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区分标准: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
看行为人的避免能力
看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
成立条件
故意犯罪:一般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过失犯罪: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故意犯罪:要求遵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过失犯罪:不存在遵守该原则的必要
主观罪过程度
故意犯罪:较重,因此刑罚也较重
过失犯罪:较轻,因此刑罚也较轻
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有
过失犯罪:无,只有成立与否问题
共同犯罪
故意犯罪:有
过失犯罪:观点展示
处罚
故意犯罪:处罚故意犯罪是原则
过失犯罪:处罚过失犯罪是例外,须刑法明确规定
过失处于低位阶,故意处于高位阶
故意可以包容评价为过失,但过失不能包容评价为故意
一个犯罪如果能够由过失构成,那么一定能够由故意构成
错误论
事实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含义:指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以外的要素产生错误认识
如“故意杀人罪”中具体的哪一个人
标准案例:甲看到前方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乙(实际是丙),开枪将其打死
结论
行为对象是一般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不重要,不影响既遂
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会影响既遂(如绑架罪中的“人质”)
对选择性罪名中的选择性事项产生错误认识的
法定符合说:对实际侵害的对象构成犯罪既遂
多数说
具体符合说:对预先侵害的对象构成犯罪未遂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标准案例:甲看到前方站着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现的丙
案件事实前提: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否则在丙的死亡上,甲的主客观相一致)
观点展示
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结合
主要分析打击错误,不考虑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先分析打击错误)
标准案例:甲、乙共同向丙射击。未料甲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甲若未致乙死亡,乙便会射中丙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偶然防卫(过失型)
防卫认识不要说:甲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甲不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犯罪要求制造坏的结果),对甲作无罪处理
最终的处理结论,按照偶然防卫的结论处理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标准: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
故意(包括间接故意)→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指虽然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但是行为人预想的因果流程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流程不一致(以为是A死法,实际是B死法)
客观阶层
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犯罪既遂,构成未遂
具有因果关系,进入主观阶层
主观阶层
以为是A死法,实际是B死法——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一般模式
行为公式:前行为(只要求是暴力行为)+后行为(发生实害结果)
前行为: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昏迷;后行为:抛“尸”行为【比较异常的介入因素】
多数说:二因一果,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数罪并罚),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
少数说:后因一果,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数罪并罚
假装型
行为公式:前行为未击中+假装死亡+后行为
后行为对死亡的发生作用更大。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无观点展示
第三人型
行为公式:前行为+第三人实施后行为
前行为观点展示。第三人同时触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数罪型
情形:甲杀乙,乙倒地不动,甲以为乙死亡,为毁灭证据放火
结论:无法查明乙的死亡时间,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认定甲杀死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不构成放火罪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行为公式: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核心问题:前行为是否已经着手(行为对法益是否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已经着手
多数说: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尚未着手,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抽象的认识错误)
处理办法:分别分析法,找出涉嫌的两个罪名,分别分析是否构成这两个罪名,若都构成,则想象竞合
基本模型
甲想打碎乙的花瓶,打偏了,不慎打死了乙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抽象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考查角度:包容评价关系
概念:两个罪名具有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重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轻罪
人身犯罪中的包容评价关系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财产犯罪中的包容评价关系: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胁迫)
抢夺罪(暴力)→盗窃罪→侵占罪
行为人有犯重罪的故意,可以包容评价为有犯轻罪的故意;行为人有犯重罪的行为,可以包容评价为有犯轻罪的行为
在性质相同的轻罪与重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构成轻罪的既遂
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不包括因果关系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的体系审查:先审查客观阶层(从客观到主观)
没有危害行为:无罪,属于不能犯
具有危害行为→主观阶层
没有犯罪故意:属于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
有过失的,定过失犯罪
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具有犯罪故意:属于具有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构成故意犯罪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
结果的推迟发生
结果的提前发生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抽象的错误):分别分析两个罪,想象竞合,注意包容评价关系
法律认识错误
两种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事实认识错误: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
事实: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
法律认识错误: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对刑法的评价态度产生认识错误)
刑法禁止性:指刑法对行为人干的事的评价态度为予以禁止
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法定犯:指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范的罪名,也称行政犯
如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自然犯:指不需要援引行政法规范,古今中外都会规定为犯罪的罪名
法律认识错误中的“法律”,是指刑法,不包括行政法
某项行政法规范是用来解释某个构成要件事实时,对该行政法有认识错误的,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两种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
事实认识错误处于“主观要件”中;法律认识错误处于“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中
应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后审查法律认识错误。一旦基于事实认识错误而排除犯罪,就不需要再考虑法律认识错误
真正的法律认识错误,前提是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
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进而不成立故意犯罪(不知者不为罪)
法律认识错误
原则:不知法者不免责
例外:行为人没有“知法的可能性”的,排除责任(无谴责性),不成立犯罪
自然犯中,一般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法定犯中,有可能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原因:听信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