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八、(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这是一个关于八、(主观)责任阻却事由的思维导图,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直击重点,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的考点知识,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助力您通关法考!
这是一个关于十三、国家出资公司的思维导图,梳理了国家出资公司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管理机构,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独特的组织机构设置和相关规定。
这是一个关于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股份公司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份发行与转让,上市公司。
这是一个关于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有限公司的设立,股权转让,组织机构,股东会会议制度,董事会与监事会制度,经理,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自考合同法整理
思修笔记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指不满12周岁的人。不满12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满1周岁
相对责任年龄
12至14周岁
法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两种罪指犯罪行为,不限于两种罪名
要求造成实害结果
要求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14至16周岁
法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八种罪指八种犯罪行为,而不仅限于八个罪名
八种罪包括法条竞合来的八种罪,包括法律拟制的八种罪
拟制的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
聚众斗殴罪过失致人死亡
刑讯逼供罪过失致人死亡
暴力取证罪过失致人死亡
虐待被监管人罪过失致人死亡
拟制的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事后转化抢劫
14至16周岁的人,不适用事后转化抢劫罪来处理
暴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按照这两罪处理
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财物定抢劫
14至16周岁的人实施八种罪的帮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完全责任年龄
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减轻责任年龄
12-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不讲自己的年龄,司法机关可以进行骨龄鉴定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完全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相对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完全无责任能力(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无从宽)
行为人需要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才有责任能力(二者缺一就属于无责任能力)
心理疾病不等于精神病
特殊人群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喝醉了):应负刑事责任(正常处罚)
病理性醉酒(酒精中毒):不负刑事责任
吸毒的人
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犯罪(不影响其行为能力)
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行为时须具有犯罪故意,否则为过失犯罪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责任年龄的计算应以行为时为标准(“行为”包括不作为)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不要求发生结果时有责任能力
具有责任能力时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关键看该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或二因一果,定既遂;无因果关系的,定未遂
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为
指由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或无意识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性为
主流观点:应负刑事责任
特殊情形
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前行为构成犯罪预备,后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其他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对象错误)
一般对象的犯罪:不重要,构成犯罪既遂
特定对象的犯罪:构成犯罪未遂
法律认识错误
两种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事实认识错误: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
事实: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
法律认识错误: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对刑法的评价态度产生认识错误)
刑法禁止性:指刑法对行为人干的事的评价态度为予以禁止
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法定犯:指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范的罪名,也称行政犯
如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自然犯:指不需要援引行政法规范,古今中外都会规定为犯罪的罪名
法律认识错误中的“法律”,是指刑法,不包括行政法
某项行政法规范是用来解释某个构成要件事实时,对该行政法有认识错误的,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两种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
事实认识错误处于“主观要件”中;法律认识错误处于“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中
应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后审查法律认识错误。一旦基于事实认识错误而排除犯罪,就不需要再考虑法律认识错误
真正的法律认识错误,前提是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进而不成立故意犯罪(不知者不为罪)
原则:不知法者不免责
例外:行为人没有“知法的可能性”的,排除责任(无谴责性),不成立犯罪
自然犯中,一般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法定犯中,有可能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原因:听信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
期待可能性
概念: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
情形
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或应从宽处罚
盗窃者将脏物拿到地下销赃市场去卖,购买者也知道是脏物。对盗窃者无须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