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九、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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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9-19 19:30:23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是一种犯罪的终局性形态)
特征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危险尚未达到紧迫的程度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害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
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预备犯、犯罪预备和预备行为的区分
预备犯是指构成犯罪预备的罪犯
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预备行为:指实施了为实行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
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阶段中的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区分:自动性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
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区分标准
犯罪预备处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处在实行阶段,关键在于是否着手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常见情形
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强奸罪: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
盗窃罪
入户盗窃,翻院墙,不算着手
翻进去后,若屋里没人,撬门算着手;若屋里有人,进门后才算着手
没有特别交代,以屋里没人为准
诈骗罪: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才算着手
保险诈骗罪: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才是着手
制造完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打电话询问索赔事宜,不是着手
诬告陷害罪:为了诬告陷害而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特殊问题
隔离犯的着手判断标准: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
如果有,则寄出时为着手(寄爆炸物)
如果没有,则收到打开时为着手(寄毒药)
间接正犯的着手判断标准:以被利用人为标准,被利用人着手,就视为间接正犯着手
未遂犯与不能犯
不能犯
概念:指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所以无罪
无罪根据:客观主义。行为对法益都没危险,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不是危害行为,所以无罪
分类
对象不能犯: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
与对象错误的区分:是否具有危险性,是否是危害行为
手段不能犯:因为手段不可能产生任何危险,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
与打击错误的区分:是否具有危险性,是否是危害行为
迷信犯:手段不能犯的一种,也无罪
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区分标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有,未遂犯;无,不能犯)
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的判断标准(观点展示)
主观说(少数说):行为有无危险,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
客观说(多数说)
含义:行为有无危险,是一种客观判断,以客观现实情况为准
分类
客观危险说(少数说):行为有无危险,应从事后角度和科学专家角度判断
具体危险说(多数说):行为有无危险,应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
对行为危险性的判断公式:从客观角度→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联系、发展、全面的眼光)→行为有无危险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自动性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能够继续犯罪的前提下,自动放弃犯罪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无法继续犯罪的前提下,被迫放弃犯罪
前提条件(外在条件)
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能不能继续犯罪“的判断
纯粹主观说,应根据犯罪人主观看法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
纯粹客观说,应根据客观的、物理的条件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
客观说,即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情境下能不能继续犯罪
主观条件(内在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而非被迫性
主观说(多数说):成立犯罪中止,要求犯罪人在主观上是自动放弃犯罪
限定主观说(少数说):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必须是出于真诚悔过的动机,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中止与未遂的常见情况
计划侵害陌生人,未料遇到熟人
遇到普通熟人,放弃,是犯罪中止
遇到近亲属,放弃,是犯罪未遂
害怕处罚
害怕当场被抓(以当场很可能被抓为前提),此时放弃,是犯罪未遂
害怕日后被抓(不会当场被抓),此时放弃,是犯罪中止
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前提条件“能不能继续犯罪”产生认识错误
判断标准:看主观,主观怎么想的,就怎么定
具体情形
犯罪人以为无法继续犯罪(实际能够继续犯罪),进而认为自己是被迫放弃犯罪。由于主观上,认为自己是被迫放弃犯罪,而非主动放弃犯罪,因此定为未遂
犯罪人以为能够继续犯罪(实际无法继续犯罪或无法既遂,进而认为自己是自动放弃犯罪)。由于主观上,认为自己是自动放弃犯罪,而非被迫放弃犯罪,因此定为中止
欺骗产生的认识错误
犯罪模型:甲欺骗乙,乙产生认识错误
看乙认识错误的性质
对前提条件“能否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则属于真正重要的认识错误:看主观,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对前提条件“能否继续犯罪”没有认识错误,则属于不重要的认识错误,不需要考虑
犯罪模型:甲欺骗乙,乙产生认识错误。但乙并没有放弃犯意,犯罪未呈现终局形态。不需要考虑此种认识错误
特定对象不存在
指行为人的目标是特定对象,该特定对象在客观上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定未遂
特定物不存在而未遂
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中止行为:客观上实施中止行为
含义:实行行为实行终了,指能够导致既遂结果的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否则属于未实行终了
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只要自动放弃犯罪,就可以成立中止
自动放弃要求是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的停顿
如果实施财产犯罪,转换犯罪对象不算犯罪中止
行为实行终了后,要成立中止,仅自动放弃犯罪是不行的,还要求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可能的有效性和实际的有效性)
有效性:实际的有效性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指没有发生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而非指没有发生任何结果
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多数说)
发生了危害结果
原则:发生了危害结果,那么行为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例外: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构成犯罪中止
结果发生的特殊中止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发生实害结果
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使用“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来判断
单位犯罪的犯罪中止
单位没有犯罪中止,单位的主管人员(领导)犯罪中止,视为单位犯罪中止
单位没有犯罪中止,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办事人)犯罪中止,认定为其个人犯罪中止,单位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损害结果的认定范围
损害结果不是既遂结果
损害结果是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犯罪中止中有两个行为:先前的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损害结果是指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而不包括中止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
犯罪既遂
既遂的认定
时间阶段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
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
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若因果链条断裂,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常见犯罪的因果链条
诈骗罪:欺骗行为→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敲诈勒索罪: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抢劫罪:暴力胁迫行为→压制对方反抗→对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强奸罪: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妇女因为无法反抗而被奸淫
行为对象的转移
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因为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而具有可替代性
转移人身法益对象,需并罚,因为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
实害结果:既遂结果是指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状态。产生危险是犯罪的成立条件,造成实害结果是犯罪的既遂条件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终局形态
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结束,不是暂时性的停顿
就同一起犯罪而言,不可能并存两个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
终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
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同一起犯罪中的排斥关系(先看第一个时间点)
既遂排斥中止(事后悔过或返还行为不是中止行为)
既遂排斥未遂
中止排斥未遂
未遂排斥中止
重复侵害行为
犯罪模型:甲向乙开枪,有五发子弹,第一枪没打中,准备打第二枪,见乙可怜,放弃
观点展示
个别考查说:第一枪构成犯罪未遂,第二枪构成犯罪中止
整体考查说(多数说):第一枪结束时犯罪没有呈现终局形态,所以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应当整体考查,第二枪呈现终局形态,定犯罪中止
关键看第一个行为是否呈现终局形态。对此需要考查,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在时间上是否具有紧密联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