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共同犯罪的本质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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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9-19 19:31:00共同犯罪的本质原理
正犯在主观阶层的表现
教唆犯与正犯
教唆犯成立条件: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故意的违法事实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
没有欺骗和支配力,仍然是教唆犯
有欺骗和支配力,升格为间接正犯
对于正犯的要求
正犯的主观要件
正犯制造的是故意的违法事实(故意犯罪),教唆者构成教唆犯
正犯制造的是过失的违法事实(过失犯罪)
对正犯形成支配力(如欺骗)的,构成间接正犯
对正犯没有形成支配力的,只构成教唆犯
正犯的责任年龄
不作要求,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实行者已达责任年龄,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的,只构成教唆犯
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不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构成间接正犯
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但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不构成间接正犯,只构成教唆犯
正犯的责任能力:不作要求,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帮助犯与正犯
帮助犯成立条件:故意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对于正犯的要求
正犯的主观要件
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是故意的违法事实(故意犯罪),帮助者构成帮助犯
正犯制造的是过失的违法事实(过失犯罪)
对正犯形成支配力(如欺骗),构成间接正犯
对正犯没有形成支配力的,只构成帮助犯
正犯的责任年龄:不作要求,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
正犯的责任能力
不作要求,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
案例
乙是精神病患者,在伤害丁,乙的妻子甲故意不阻止
结论:甲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
共同犯罪的特别问题
片面的共同犯罪
犯罪模型
甲乙共同制造违法事实,乙以为自己在单干,甲知道自己在参与乙的犯罪
结论
肯定说(多数说)
二人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相互有意思联络,不要求均有参与意思,只要一方有意思联络即可
有参与意识的一方可以成立片面的共同犯罪,对另一方的违法事实要负责
否定说
二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有相互的参与意识
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对乙制造的违法事实不用负责
片面帮助
犯罪模型: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结论
肯定说: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应对乙的违法事实负责。乙构成单独的犯罪
否定说:甲不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对甲应当单独处理(此学说已淘汰)
片面帮助行为没有产生实际的物理性帮助作用的,不构成帮助犯
片面教唆
犯罪模型: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结论
肯定说:甲构成乙的片面教唆犯,应当对乙的违法事实负责。乙构成单独的犯罪
否定说:甲不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教唆犯,对甲应当单独处理(此学说已淘汰)
片面实行
模型一
甲得知乙欲强奸妇女,便提前将妇女打晕,然后退出,乙顺利强奸了妇女,但乙不知是甲将妇女打晕
结论
肯定说(多数说)
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强奸)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构成乙的强奸罪片面的实行犯
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否定说(少数说)
甲不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模型二
甲得知乙欲抢劫丙,为帮助乙取得财物,提前将丙打晕后离去。乙到家后以外丙疾病晕倒,盗窃既遂
结论
肯定说(多数说)
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盗窃)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甲构成抢劫罪的片面的实行犯
乙构成单独的盗窃罪
否定说(少数说)
甲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构成乙的盗窃罪的片面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乙构成单独的盗窃罪
模型三
乙请甲为自己盗窃望风,仅要求甲看到主人回家通知即可,乙盗窃时甲看到丙回家,为使乙顺利取得财物,将丙打成重伤,乙盗窃既遂,对甲的行为不知情
结论
肯定说(多数说)
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盗窃)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甲构成抢劫罪的片面的实行犯
乙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对甲的暴力行为不负责
否定说(少数说)
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乙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对甲的暴力行为不负责
成立片面的共同犯罪,要求暗中相助者对另一方的犯罪做出了实际贡献,如此才算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中有定罪身份,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原则
有身份者是身份犯的实行犯+无身份者是共犯:按实行犯来定罪
无身份者是非身份犯的实行犯+有身份者是共犯:按实行犯来定罪(按无身份者定罪)
A身份者是A身份犯的实行犯+B身份者是B身份犯的实行犯:按实行犯来定罪,存在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外
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结论:二人只定同一个罪名,即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的共犯
不真正身份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行为人实施的先行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陷入危险状态
先找作为义务人
作为义务人构成不作为犯的实行犯
非作为义务人可以作为帮助犯、教唆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
指甲乙共同实施A罪,乙多干了B罪
作为角度判断
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未超出共同故意的,对过限行为结果负过失的责任
不作为角度判断:先行行为是否产生了作为义务
实行不足
指预定的共同犯罪是重罪,实行犯只实施了轻罪。其他共犯人对轻罪负刑事责任
轻罪与重罪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有包容评价关系的两个罪
处理
甲教唆或帮助乙实施重罪,乙只实施了轻罪,甲成立轻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甲教唆或帮助乙实施轻罪,乙实施了重罪,甲成立轻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原则:先分析正犯,再分析共犯
教唆犯或帮助犯+正犯
情形一
甲教唆乙杀害丙,提醒乙不要认错人,乙误将丁当作丙杀害
结论
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
甲对丁构成打击错误(观点展示)
情形二
甲教唆乙杀丙,声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对丙家实施爆炸,炸死丙的妻子丁
结论
乙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间接故意),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
甲对丁构成打击错误(观点展示)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在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产生认识错误,结论:定教唆犯
情形
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定教唆犯
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只产生了教唆的效果。定教唆犯
共犯人成为被害人
犯罪模型:乙教唆或帮助甲对丙实施犯罪,甲产生对象错误,误将乙当作丙,侵害了乙
结论
甲对丙构成犯罪预备(或未遂),对乙构成犯罪既遂,想象竞合
乙对丙构成犯罪预备(或未遂),对自己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