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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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9-19 19:31:25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
分类
分工分类:对法益的侵害方式不同(直接性的和间接性的)
实行犯(正犯)
数量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方式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共犯
教唆犯
帮助犯
狭义共犯
作用分类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结构分类
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
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对合犯)
概念:指在行为结构上二人处于对向或相向关系
情形
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
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
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
共同犯罪的原理
实质原理:“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共同犯罪实际上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一种特殊现象
犯罪模型:10岁的甲强奸丙,指使乙为其望风
两阶层体系的分析
第一步:在客观违法阶层,先看甲有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
没有制造,无罪
制造了,即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第二步:主观责任阶层,就甲制造的违法事实而言,能不能谴责甲
不能谴责,不负刑事责任
能够谴责,要负刑事责任
结论:甲乙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构成共同犯罪
原理:共同犯罪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一种特殊现象,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仅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任务和事项
形式的“相同性”
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即一起制造违法事实,即判断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看违法事实的一起性,而非犯罪特征的相同性
共同犯罪的学说
犯罪共同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已遭淘汰)
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二人有部分相同的地方即可(不要求相同罪名)
行为共同说:只要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一起性,就是共同犯罪(有意思联络即可)
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一起实施实行行为
客观(违法)阶层
正犯行为:共同正犯主要指共同实行犯。但是,有些参与行为起到关键作用,该行为人也能成为共同正犯(其他共同正犯)
对帮助犯的认定较为严格
意思联络
双方均没有意思联络,成立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双方均有意思联络,成立共同犯罪
意思联络与犯罪故意
意思联络与犯罪故意是两种不同的主观心理
犯罪故意是一种对内心理,意思联络是一种对外心理
成立共同犯罪,需要的只是意思联络,而非相同的犯罪故意
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某个正犯虽然只实施了一部分的实行行为,但也需要对其他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负责
无法查明的情形
构成共同正犯的,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
不构成共同正犯的,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主观(责任)阶层
共同正犯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一种现象。对主观责任要素不作要求,不要求保持一致,可以是故意,可以是过失,可以有或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犯罪模型:猎人甲乙以为前方是野猪,“我们一起开枪, 打死野猪”,不慎打死了行人丙,能够查明,致命的只有一颗子弹,但无法查明致命子弹是谁打的(过失的共同正犯)
部分犯罪共同说(少数说)
客观实行行为:部分相同
主观心理:必须是故意+故意,故意内容可以部分相同,不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
定罪罪名:可以不同
行为共同说(多数说)
客观实行行为:相互协作
主观心理:只要求有意思联络
定罪罪名:可以不同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与教唆的联系
相同点:都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A)
区别:间接正犯在此基础上,还对他人有支配力(B),即教唆犯是A,间接正犯是A+B
教唆不满8周岁的人犯罪,构成间接正犯(推定没有规范意识和独立作案能力)
客观阶层:对他人能形成支配力的情形
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教唆精神病患者自杀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法定身份
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构成帮助犯(如虐囚案)
案例
甲盗窃丙后逃跑,丙追赶甲,甲告知乙让其殴打丙,乙对丙使用暴力
处理:甲利用其法定身份,属于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乙构成转化抢劫的帮助犯
主观阶层:间接正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间接正犯的罪名只能是故意犯罪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
共犯独立性说(少数说):实行者不构成犯罪,教唆犯、帮助犯属于犯罪未遂
共犯从属性说(多数说):实行者构成犯罪是教唆者、帮助者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必要条件)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结论
当实行犯尚在预备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只能找预备阶段的犯罪形态
当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只能找实行阶段的犯罪形态
情形: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
乙根本未去犯罪,无罪;甲无罪
乙在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甲构成犯罪预备(被动放弃)
乙在预备阶段,犯罪预备;甲构成犯罪预备
乙在实行阶段,犯罪中止;甲构成犯罪未遂
乙在实行阶段,犯罪未遂,甲构成犯罪未遂
乙在实行阶段,犯罪既遂;甲构成犯罪既遂
教唆犯
概念: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法益侵害事实)
客观(违法)阶层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他人已经具有犯某罪的意图,此时教唆其犯该罪,不构成教唆犯(无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他人已经有犯轻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则教唆者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他人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情节加重犯,则教唆者构成情节加重犯的教唆犯(改变行为方式)
他人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数额加重犯,则教唆犯构成数额加重犯的帮助犯(未改变行为方式)
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相同的轻罪,则教唆犯不构成教唆犯,也不构成心理帮助犯(无罪)
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不同的轻罪,则教唆者构成该轻罪的教唆犯
教唆犯的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主观(责任)阶层
要求教唆犯必须具有教唆故意,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犯
故意教唆实施不能犯,不构成教唆犯(无罪)
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犯起主要作用,定主犯;起次要作用,定从犯。教唆犯也有可能成为胁从犯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因而属于间接正犯情形的,也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帮助犯
概念: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客观(违法)阶层
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帮助行为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指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
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
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上,帮助行为便成立帮助犯
帮助行为要发生实际贡献,帮助犯才既遂
情形
帮助行为促进到预备阶段,是犯罪预备
帮助行为促进到实行阶段,构成未遂或既遂
主观(责任)阶层
要求帮助犯必须具有帮助故意,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的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行为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在此观点一致)
这三种犯罪角色,只能是故意犯,不能是过失犯(不存在交通肇事罪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标准
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如果售卖的物品的用途是专门用于实施违法犯罪,那么这种售卖行为不具有中立性,而具有专用性,应构成帮助犯(如出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设备)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
参与时间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成立共同犯罪(对所有结果都负责)
中途参与: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只对参与之后的结果负责)
查不明结果发生的阶段的,死得越早对大家越有利
事后参与
帮助对象是犯罪人,构成窝藏、包庇罪
帮助对象是脏物,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
帮助对象是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责任划分
中途参与者只需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无法查明的情形
模型:甲抢劫丙,向丙踢一脚,乙参与进来也向丙踢一脚,后丙死亡,无法查明致死一脚是谁踢的
结论:死亡结果只由甲负责(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死得越早,对大家越有利)
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条件:脱离共犯关系,即消除自己的贡献(包括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具体情形
教唆犯:打消犯意
帮助犯:实际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共同正犯:实际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主犯
主犯的分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首要分子
只处罚首要分子的,不存在主犯
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积极参与者的,存在主犯
除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都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主犯的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主犯与从犯的关系
对从犯的处罚可以(但不是应当)轻于主犯
对从犯也需要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的处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概念: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行为人一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而非胁从犯
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胁从犯,而是属于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