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刑罚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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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9-19 19:32:55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
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指在同一个刑格幅度内,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概念:指在刑格以下判处刑罚(“以下”不包括本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3年属于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有刑格限制,只能在下一个刑格内处罚,而不能跨越下一个刑格
特别减轻处罚制度: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
概念: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免除处罚在性质上不同于无罪判决或不起诉,免除处罚的前提是有罪判决
免除处罚是指免除刑罚处罚, 不意味着免除非刑罚处罚
累犯
概念:指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间内又犯罪的人
一般累犯
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年龄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刑度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是拘役,不可能构成累犯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前罪的刑罚范围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
前罪刑罚不包括管制,管制是否执行完毕,在所不问
前罪刑罚不包括附加刑,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在所不问
前罪刑罚要求“执行完毕”,而不是“不再执行”
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不成立累犯,因为刑罚没有执行完毕,此时要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在假释期满后犯罪的,可以成立累犯(因为成功的假释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缓刑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因为刑罚没有执行完毕,此时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也不能成立累犯(因为成功的缓刑,视为原刑罚不再执行)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的起算日期: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不是其次日)
前罪刑罚的结束方式,不仅包括刑罚执行完毕,还包括赦免
累犯(包括特殊累犯)的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
不能适用缓刑
不能适用假释
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特殊累犯
前后罪的种类要求
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罪中任一类罪(不要求前后罪保持一致)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前罪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满,不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因此此后不构成累犯
前罪有数罪,数罪中三类罪被判处拘役,且被其他罪的有期徒刑吸收时,不算做该三类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
成立特殊累犯不要求的事项
前后罪不要求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都可以)
后罪发生的时间,不要求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前后罪行为人的年龄:多数观点认为需要都已满18周岁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投案时间:犯罪成立后——被动归案前
投案方式: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就属于自动投案
投案对象:包括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有关个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向被害人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归案,视为自首)
投案彻底性: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
脱逃后的自首
甲犯A罪后,被动归案,不成立自首。甲后又逃跑,构成脱逃罪。甲后又回来。甲不构成A罪的自首。甲构成脱逃罪的自首
甲犯A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甲后又逃跑,撤销自首,并且逃跑行为构成脱逃罪。甲后又回来。一方面恢复A罪的自首,另一方面构成脱逃罪的自首,想象竞合
如实供述
如实
指诚实供述,即犯罪人诚实地将自己的记忆内容供述出来,即使与事后查明的客观犯罪事实不一致,也算如实供述(主观标准)
关于法律适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即只要求就“事实判断”如实供述,至于“法律评价”上不作要求
供述
供述内容
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凶器的地点不属于主要犯罪事实
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这些信息若不影响定罪量刑,则不影响如实供述
截止时间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
后又翻供的,撤销自首
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恢复自首
特别自首(准自首)
概念:甲因A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B罪行”
“B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B罪行”与“A罪行”必须是不同种罪行
二者具有密切联系,仍属于同种罪行(吸收关系、牵连关系的)
如果经查证A罪行不成立,则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无论与A罪行是不是同种罪行,都成立准自首
自首的特殊问题
数罪自首: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即各算各的账)
共同犯罪的自首
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逃逸后又归案,属于自首
没有逃逸,直接主动报案、归案,如实供述,也是自首
单位犯罪的自首
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
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主管人员(领导)自首,视为单位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直接办事人)自首,只能认定为其个人自首,不能视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坦白,视为自首
一般自首与犯罪中止的对比
相同点:都具有自动性,都是法定从宽处罚事由
不同点
自动性的内容不同
自首:自动投案
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
自动性的时间不同
自首:犯罪实施后,被动归案前
犯罪中止:犯罪实施后,终局形态形成前
二者关系:中立关系,可以并存
自首的处理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虽不属于一般自首或准自首,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揭发他人“犯罪”
只要求具备客观阶层的条件即可,是侵害法益的行为,不要求符合主观阶层
即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且无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犯罪线索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贿买: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购买犯罪线索
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处购买犯罪线索的,属于立功
揭发的犯罪包括实施了有利于犯罪人的犯罪
揭发“他人”犯罪:他人不能是共同犯罪人,但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无关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包括犯罪人告发他人对自己犯罪
通过非法手段(如引诱、欺骗、胁迫)制造他人犯罪,获取他人犯罪线索,检举揭发的,不构成立功
犯罪分子与亲友、律师会见过程中,违反规定,获取犯罪线索,进而揭发的,不构成立功
有发明专利,可以构成立功
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必须是犯罪人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
协助抓捕犯罪人(包括同案犯)
提供同案犯犯罪后的新信息(新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才构成立功
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不构成立功
共同犯罪中的自首和立功
自首: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
立功
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犯的其他罪行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如果行为人干了两件事,则应同时享受待遇
数罪并罚
概念:指法院对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原则(被吸收的刑不执行)
死刑+其他主刑=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无期(作为最高刑)+其他主刑=无期
有期(作为最高刑)+拘役=有期(不执行拘役)
限制加重原则(不是无限累加,而是有个上限)
死刑+死刑=死刑
无期+无期=无期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35年,上限是25年
20年≤总和刑期<35年,上限是20年
总和刑期<20年,上限是总和刑期
拘役+ 拘役:1个月-1年
管制+管制:3个月-3年
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有期(作为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
拘役(作为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
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附加刑不能被主刑吸收)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合并执行不是吸收执行,而是累加执行)
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犯罪模型:甲犯A罪,判8年,执行5年后,发现B罪,应判7年
第一步:先并,A罪8年与B罪7年并罚,得出下限是8年上限是15年,比如选择15年
第二步:后减,15年-已经执行的5年=10年,即还需要执行10年,总共执行15年
漏判拘役、管制
漏判拘役,无影响
漏判管制,执行完毕以后,再执行管制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新煎饼)
犯罪模型:甲犯A罪,被判5年,执行3年后,又犯B罪,应判8年
第一步:先减,5年-3年=2年
第二步:后并,2年与8年并,得出下限是8年,上限是10年,比如选择10年,还需执行10年,总共执行13年
对新罪判处拘役、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未执行完毕:有期徒刑吸收拘役
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再执行拘役
管制:执行完毕以后,再执行管制
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实际操作就是先并后减再并
缓刑
基本要点
性质: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也即附条件地不再执行刑罚,而非刑罚执行完毕
对象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3年)或拘役的罪犯
对被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的罪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实质条件: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要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优待对象
一般犯罪人,满足上述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满足上述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对宣告缓刑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在缓刑考验期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缓刑只适用于主刑。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
缓刑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视为执行完毕)
失败的缓刑:缓刑被撤销
发现漏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未判决的罪行)
撤销缓刑后,对前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然后决定执行的刑期
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不能撤销缓刑,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审判
又犯新罪
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是在考验期内还是在考验期满后被发现,都要撤销缓刑
在数罪并罚后,不能再次适用缓刑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撤销缓刑,也不可能构成累犯
违反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