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三、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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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减刑条件
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度条件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
判处死缓的特殊减刑
普通死缓犯,减为无期或有期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5年
限制减刑的死缓犯
减为25年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
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
15年、20年、25年从死缓二年期满之日起算
缓刑的减刑
对缓刑,一般不适用减刑
若有重大立功,可以减刑,也即缩短缓刑考验期
减刑程序
一般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由中级法院作出裁定
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高级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由高级法院作出裁定
死缓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高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高级法院作出裁定
假释
概念: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不能假释
禁止适用的两种人
累犯
8+10
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8种罪)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犯8种罪数罪并罚的情形
8种罪<10年;非8种罪<10年;数罪并罚≥10年。可以假释
8种罪≥10年;非8种罪无论判多少年;数罪并罚≥10年。不得假释
8种罪<10年;8种罪<10年;数罪并罚≥10年。不得假释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
不积极退脏、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
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
对于财产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在假释考验期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假释的已执行刑期条件和考验期期限
有期徒刑
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方可假释
考验期期限: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
执行13年以上,方可假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考验期期限: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普通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执行15年以上,方可假释。从死缓二年期满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考验期期限
减为无期徒刑的,考验期期限为10年
减为有期徒刑的,考验期期限为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例外: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被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也即不得缩短假释考验期
假释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假释: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假释被撤销
发现漏罪
撤销假释后,对前罪和漏罪先并后减(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算已经执行的刑期)
考验期期满后发现漏罪,就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另行起诉审判
又犯新罪(考验期内犯新罪)
撤销假释后,无论是在考验期内还是在考验期满后被发现,都要撤销假释
撤销假释后,对前罪和新罪先减后并(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算已经执行的刑期)
此后,一般不得再次假释(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有可能适用假释)
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能撤销假释(此时构成累犯)
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不可能构成累犯
缓刑和假释的比较
发生阶段不同
缓刑发生在审判阶段,在判决时宣告缓刑
假释发生在执行阶段,执行一定刑期后裁定假释
成果的效果不同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假释考验期满, 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再次适用缓刑、假释
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后
可以再次缓刑
可以再次假释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数罪并罚后,不能再次假释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数罪并罚后
不能再次缓刑
可以假释
刑罚的消灭与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期限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5年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追诉时效为10年
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15年
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追诉时效的计算
起算日:犯罪成立之日
故意犯,实施行为,产生危险,犯罪就成立。造成实害结果,犯罪既遂
过失犯,造成实害结果,犯罪成立
例外:连续犯、继续犯。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就挪用公款罪而言,犯罪之日是指追究该罪刑事责任之日
截止日:审判之日(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就能追诉)
共同犯罪中,对各共犯人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一人超过追诉时效,另一人没有超过,则只能对后者追诉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触犯了两个罪。如果轻罪已过追诉时效,而重罪未过,则只按该重罪追诉
追诉时效的延长
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立案+逃避)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控告+不作为)
追诉时效的中断
概念:也称追诉时效的重新起算,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犯罪人又犯罪,导致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追诉时效重新计算
各算各的账
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追诉时效的中断,互不影响
牵连犯中,前面手段行为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会被后面目的行为的犯罪中断而重新计算
前罪继续向前,后罪已经到期的情形,只追究前罪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并存时,只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后罪应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并有管辖权
两高的特殊权利
最高法
特别减轻处罚:经最高法核准,可以减轻处罚
特别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以不受前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高检:特别追诉
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是20年
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责任年龄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