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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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法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
公款。指资金,不限于现金
财物
原则:不是本罪对象
例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拟制为公款
行为公式
挪出行为→归个人使用行为
非法活动(3万元)
营利活动(5万元)
一般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
使用方式
本罪的实行行为(构成要件行为)只有挪出行为,不包括使用行为
本罪成立条件:实施了为了归个人使用,挪出公款的行为
本罪既遂条件:挪出来
客观处罚条件:即使本罪既遂了,并不直接科处刑罚,还要求具备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才予以处罚
挪出来,未进行违法活动,或三个月内还了,不能定犯罪中止,而是不处罚、不定罪
“归个人使用”
行为定性:只要具有下面两个情形之一,就是挪作私用
个人落了人情,也即对方欠的是挪出者的人情,而不是欠挪出者单位的人情
个人落了好处,也即谋取了个人利益
行为方式
内容
“进行非法活动”: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3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5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时间上超过3个月未还
认定:以实际用途来认定(不以计划用途来认定)
包容评价: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系
挪用公款罪是A,贪污罪是A+B(行为时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者是包容评价关系,贪污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挪用公款罪
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就其携带潜逃的公款部分,定贪污罪
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
有能力归还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公款去向的
挪用型犯罪
行为主体
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一般主体
挪用资金罪: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公家的资金
挪用特定款物罪:特定款物
挪用资金罪:挪作私用
挪用公款罪:挪作私用
挪用特定款物罪:将A公用用途变成B公用用途
共同犯罪的模型
情形一
甲为了贩毒而挪出公款后,乙参与贩毒
结论
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乙构成犯罪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
情形二
乙谎称要钱治病,唆使甲挪用公款,两周后归还,甲信以为真照办,乙拿钱去贩毒,两周后归还
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甲属于挪用公款罪客观阶层的“实行犯”,在主观阶层,甲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