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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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基本概念
法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保护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交易行为(权钱交易,二者形成对价、条件关系)
国家工作人员孤立的收钱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孤立的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受贿罪的成立条件:行为人带着收受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实施了受贿行为
交易标的
请托人的财物(贿赂)
贿赂:指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贿赂只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劳务本身,也不包括帮国家工作人员办件不存在财产性利益的事情
请托人自己直接为官员提供性服务的,不存在财产性利益,不是受贿
自己的职务行为(办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请托人的财物
职务: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
利用: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作为筹码, 与他人的财物形成对价关系(交易关系)
利用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利用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益人既可以是请托人本人,也可以是请托人指示的第三人
交易方式
事前型交易(事前受贿)
概念:指办事之前就有交易约定
索取贿赂
受贿罪成立条件:只要实施了索贿行为,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官员许诺办事)
受贿罪既遂条件:要到了钱(不考虑官员有无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成立条件:请托人提出送钱,官员许诺办事(许诺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真心实意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情假意的】
受贿罪既遂条件:官员收了钱
官员有无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与既遂
官员收受请托人的钱财,既可以亲自收,也可以让请托人交给第三人
第三人明知请托人提供的是贿赂,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不明知,则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事后型交易(事后受贿)
概念: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办事时,没有收受财物的意图,办事之后产生了收受财物的意图,将自己已经办的事作为筹码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报酬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离职问题:在职时有无约定
在职时,约定“先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构成受贿罪
在职时,没有约定,离职后收钱,不构成受贿罪
司法解释规定的变相受贿
属于受贿的情形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收受干股(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的,成立受贿罪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的,受贿数额以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
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以实际股份分红计算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未实际出资,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以赌博形式输给官员,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以特定关系“挂名”领取薪酬的,成立受贿罪
名为借用,实为受贿,成立受贿罪
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依然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受贿罪故意,客观上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上交。这种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但此时行贿罪既遂
行贿、受贿属于权钱交易,官员收受的贿赂只能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债权)。而获取一种资格、条件本身不属于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股权)
既遂问题
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建立了自己的占有,也即能够支配该财物,就是受贿罪的既遂(要求主客观相一致)
不要求在民法上取得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接收,主观没有意识到,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既遂,只要求在事实上建立占有,不要求在民法上取得财物的所有权
既遂后,如何处置,不影响既遂结论
两人共同受贿,受贿的数额是财物整体的数额,而非两人各自分得的数额
财物数额问题
受贿罪的档次
第一档法定刑条件:数额较大(3万元)
第二档法定刑条件:数额巨大(20万元)
第三档法定刑条件: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
基本原理:犯罪数额的判断,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要素
情形
客观上达到“数额较大”,主观上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客观上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主观上没有收受“数额特别巨大”贿赂的故意,只能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客观上未达到”数额较大“,主观上有收受”数额较大”贿赂的故意,构成受贿罪未遂
客观上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主观上有收受“数额特别巨大”贿赂的故意,构成收受“数额巨大财物”的未遂,同时构成收受“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想象竞合
受贿数额是指犯罪所得,不包括犯罪所得的收益,犯罪所得数额以犯罪时为准
罪数问题
受贿罪与渎职罪的关系
行为模型:收钱(构成受贿罪)+办事(构成渎职罪)
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罪)=数罪并罚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四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枉法仲裁罪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关系
区分:看财物的来源属性
受贿罪收受的财物是行贿人的个人钱财
贪污罪贪污的是公共财物
联系
二者可以想象竞合
吸收犯的情形
请托人是公家的债务人,欠债10万,受贿人收受3万贿赂为免除其债务
对于受贿人,对于受贿罪与贪污罪,按照重罪吸收轻罪,定贪污罪
结论
首先,官员构成受贿罪(3万),请托人构成行贿罪(3万)
其次,官员官员构成贪污罪(10万元),请托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最后,请托人实际没有获得10万元好处,只获得了7万元好处,3万元好处给了官员。因此重罪吸收轻罪,最终定贪污罪
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中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定重罪受贿罪
索贿行为不会导致行贿人产生恐惧心理,不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
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中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受贿罪中的许诺既可以是真心实意,也可以是虚假承诺,即并不打算帮请托人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