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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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
基本概念
法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概念: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保护法益:公家的财产权;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构成要件
贪污罪=A+B
A:实行行为(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
B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公共财物)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委托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经国有公司提名或批准,代表国有公司在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行为对象
公共财物,不仅包括国有财物,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但不包括私人财物
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
财产损失数额=犯罪所得数额
行为方式: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要求具有一定的管理性,不包括纯粹的体力劳动
“利用”要求实质利用(不包括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因工作关系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因工作关系容易进入某些场所)
实行行为(不包括下列行为的帮助、教唆行为)
侵吞
概念:将单位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侵吞作为实行行为的,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
窃取
概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要求利用了职务便利,行为人的职权、职务发挥了实质贡献
骗取
概念:指欺骗具有处分权的人,使其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公共财物
要求利用职务便利(职权)使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主观目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公家财物的目的。既包括为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
有些犯罪,具备了贪污罪的B1、B2、B3要件,但缺乏贪污的实行行为的,不构成贪污罪
认定问题
既遂标准
窃取、骗取:取得控制公共财物(建立自己的占有)
侵吞:要求行使所有权
共犯与身份
情形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实行
结论
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实行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帮助犯)
情形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帮助
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财产犯罪(实行犯)
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财产犯罪(帮助犯),不构成贪污罪
情形三
非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
二者既构成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也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罪名界限
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行为主体的身份
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贪污罪是个人犯罪,后者是单位犯罪
处罚: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