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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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9-19 20:20:05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法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拘禁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欺骗问题
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认为自己出不去了,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欺骗行为未导致被害人认为自己出不去了,只是基于某种动机不想出去,行为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2款第1句:“致人重伤、死亡”
“因”的要求:本罪的实行行为(判断实行行为标准: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因”与“果”要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如果持故意心理,则不属于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第2款第2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少数说:指故意致人伤残、死亡(注意规定)
多数说
指过失致人伤残、死亡,但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
“因”的要求:只能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以外的暴力行为
主观要求:过失所为,被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如果非法拘禁,故意将人打成重伤或故意杀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总结
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
对重伤、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定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
对重伤、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
故意重伤、杀人:两个行为数罪并罚
绑架罪
法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指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用强制手段实力控制人质的行为
保护法益:人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包括第三人的财产(本罪是人身犯罪,不是财产犯罪)
行为结构
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非法拘禁A——敲诈勒索B
目的一:拘禁A的目的
行为一:拘禁A的行为
目的二:向B勒索财物的目的
要求实际具备
行为二:向B勒索财物的行为(不要求实际具备)
构成要件
尚未实施行为二
少数说
构成绑架罪未遂
认为绑架罪是复合行为犯(绑架行为+勒索行为)
多数说
构成绑架罪既遂
认为绑架罪是单一行为犯(绑架行为)
结论:成立绑架罪,只要求实施行为一,不要求实施行为二。但在实施行为一时,必须具有目的二
目的二:指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
成立条件
带着目的二,也即带着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
对合格的人质实施实力控制行为
要求有绑架到合格人质的可能性、危险性,否则不成立绑架罪
合格的人质是: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看,会使第三人产生担忧的人
既遂条件
实际控制了合格的人质
如果没有实际控制,则是未遂
实际控制了人质,如果实际控制的不是合格的人质,则是未遂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条文属性: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
行为方式的情形
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拘禁债务人,向其亲属索债(仅包括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亲属)
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索债
债务的认定
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要求有事实依据)
如果形式上是索取债务,但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实质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绑架罪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只要在绑架期间,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就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伤害行为是出于什么动机、目的,在所不问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杀害结果
多数说:要求杀死人质
少数说:不要求杀死人质,也可以定结合犯,但可按未遂从宽
杀害时间: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绑架持续期间)
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
必须有故意伤害行为
必须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轻伤
对重伤是故意,对死亡必须是过失
伤害时间: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故意伤害行为可以发生在绑架罪既遂之后
故意伤害行为可以发生在绑架罪既遂之前
总结
绑架罪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
故意杀人: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故意重伤: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重伤)=绑架罪(加重处罚)
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实力控制行为)
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对重伤结果持故意心理: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重伤)=绑架罪(加重处罚)
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择一重罪处罚(绑架更重)
拐卖妇女、儿童罪
法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概念: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为实行犯
保护法益: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成年妇女如果同意放弃该法益,行为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实行行为
绑架
行为结构
目的一:实力控制A的目的
行为一:实力控制A的行为
目的二:出卖目的
目的二:出卖行为(不要求实际具备)
成立条件:实施了实力控制行为
既遂条件:将妇女、儿童控制到手(拐到手)
实力控制行为,包括偷盗婴儿
贩卖
贩卖行为(出卖行为,也即行为二)要成为本罪的实行行为,且不存在行为一(绑架行为,实力控制行为)
成立条件:实施了贩卖行为
既遂条件:卖掉
贩卖行为与赠与行为的区分:看收的钱的数额,能否评价为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的对价
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出卖,构成拐卖儿童罪和遗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拐卖儿童罪
收买
必须带着出卖目的,也即一种“进货”行为
成立条件:带着出卖目的,实施收买行为
既遂条件:买到手
拐骗
指欺骗,不包括绑架劫持行为,必须带着出卖的目的
拐骗儿童罪的拐骗行为没有出卖目的
成立条件:带着出卖的目的,实施欺骗行为
既遂条件:卖掉
法定刑升格条件
结合犯:本罪+强奸罪=本罪(加重处罚)(两个行为不区分先后)
本罪+强制猥亵罪的,数罪并罚
结合犯:本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本罪(加重处罚)
结合犯:本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伤亡结果与拐卖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主观上是过失造成,或为了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
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只包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前来阻挡的亲属,不包括其他前来阻挡的第三人
对儿童人身自由的放弃
父母对儿童的行动自由和身体安全没有承诺权限,承诺无效
儿童作为被害人没有承诺能力,儿童对自己的行动自由和身体安全这些事项的意义缺乏理解能力
因此,父母拐卖子女或者承诺出卖子女,侵犯了儿童的行动自由和身体安全,构成拐卖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概念: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既遂标准
买到手就既遂
“仙人跳”
模型:甲与妻子乙通谋,将乙“卖给”丙,获得钱财后,两人便逃离
处理
甲乙:构成诈骗罪,甲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丙:构成对象不能犯(不存在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无罪,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未遂
罪数问题
原则上,收买罪+后罪,应数罪并罚
收买罪+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例外: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收买罪+新罪+拐卖罪
新罪如果能被拐卖罪吞并,则只定拐卖罪,如果不能被吞并,则应数罪并罚
非法拘禁罪能被拐卖罪吸收
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拐骗儿童罪
法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侵害的法益:监护人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
行为方式:拐骗(既包括实力控制手段,也包括欺骗)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分:有无出卖目的(两罪是A与A+B的关系)
拐骗儿童罪+后罪,应数罪并罚